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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行业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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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煤炭工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023
颗粒名称:
第五章 行业管理
分类号:
F423.3
页数:
64
页码:
134-197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煤矿行业管理情况,其中包含管理体制、计划与统计、物资管理等。
关键词:
福建省
煤炭工业
行业管理
内容
1958年前,福建煤矿少、规模小、产量低,产、供、销、人、财、物由各煤矿自主经营、自行平衡,行业管理比较薄弱。1958年,煤炭工业迅速发展,为适应当时的形势,成立省燃料工业局,统一管理全省煤炭行业。之后,煤炭工业的管理机构屡经变迁,逐步健全。1975年后,由省煤炭工业局(总公司)作为省政府的职能部门,主管全省煤炭行业,并相继建立5个地(市)级、13个县级煤炭工业管理机构,各矿务局、矿及附属企业也相应建立各种管理职能部门,形成比较完整的经营管理体系。
福建煤炭工业由省属煤矿、地(市)县属煤矿、省劳改系统所属煤矿,及乡镇集体煤矿、个体煤矿组成。各煤矿企业按其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分别由各级煤炭主管部门实行行业归口管理。30多年来,尽管煤炭管理机构变化频繁,但基本维持了这种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1958~1978年,福建国营煤矿经营管理工作高度集中在统一的计划管理体制下,主要指标实行指令性计划,企业没有自主权。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计划指标又往往脱离实际,以致片面追求高速度、高产量、不讲经营效益的倾向普遍存在,给企业的经营管理造成很大困难。同时,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还阻碍了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1978年以后,福建煤炭系统全面纠正“左”的倾向,实行经济体制改革,进行企业全面整顿,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经营管理工作逐步走向正轨。特别是从1985年起,省属煤炭企业实行投入产出经营承包责任制,经营管理水平有了显著提高。1987年以后,实行局(矿)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局(矿)长负责制,进一步改善了企业经营机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福建煤炭企业已从单纯的抓产量、抓速度转变为讲求全面经济效益;从着重于生产领域的管理扩大到包括生产、流通、消费、分配以及对外经济联合和协作等全面经济活动领域的系统管理。煤炭企业正在经历着由生产型向生产经营型的转变。
第一节 管理体制
一、省煤炭工业管理体制
清光绪年间,福建矿务由省农工商局管理。宣统二年(1910年),设福建劝业道,矿政归并道署。民国元年(1912年),矿务先隶都督府民政部,续改归实业司工商科主管。民国2年,福建行政公署成立,改实业司为实业科,矿务股隶于其下。民国4年,由省财政厅兼理矿务,厅里设矿务科,置技术、事务各员。民国23年,矿业改隶于建设厅第三科,设矿务专员一名。民国24年,省政府建设厅矿产事务所成立,代厅处理全省矿业行政事务。
屮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煤矿先由省工业厅主管。1958年,煤炭工业迅速发展,遂成立省燃料工业局,加强对煤炭行业的领导。1962年6月,省燃料工业局与省冶金工业厅、机械工业厅合并成立省重工业厅,下设煤炭局主管煤炭业务。1964年12月,重工业厅煤炭局改为厅下属煤炭处,主管煤炭生产业务,煤炭计划、统计、财务、劳工、基建、供销等业务则由重工业厅对口处室管理。这一管理体制延续到1969年底。1970年1月,省重工业厅撤销,由冶金、煤炭、化工、地质、建材等部门组成福建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重工业局,煤炭工业由重工业局主管。同年,部分煤矿划归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建生产建设兵团建制,其经营管理独立,但生产建设计划安排仍由省重工业局负责。1975年1月,由冶金、煤炭、地质三个行业组成省冶金局。7月,另行成立省燃料化学工业局,原由省冶金局管理的煤炭工业全部人员及其业务划归省燃化局。1974年12月,生产建设兵团撤销,原兵团建制的煤炭企业自1975年1月1日起全部移交省燃化局。1975年10月,省煤炭工业局成立,加强对全省煤炭工业的统一领导。省煤炭工业局机关内部设办公室、政治处、劳工处、计财处、生产处、基建处、供销处。1978年,省煤炭工业局内设小煤炭工业公司(1985年改称省地方煤_矿公司)。地(市)县煤炭工业公司也相继成立,在业务上受省煤炭主管部门行业领导,行1改关系归属所在地(市)、县。地(市)、县煤炭工业公司分别为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的煤炭工业管理机构,其职能是逐级对县属煤矿、乡镇煤矿规划、生产、建设、安全、技改、销售、供应等实行归口管理。1982年,省燃料公司由省物资厅划属省煤炭工业局,福建煤炭工业实现了产、供、销“一条龙”管理。1983年元月,省煤炭工业局改为省煤炭工业公司,同年9月又改为省煤炭工业总公司。
省煤炭工业总公司行使省人民政府赋予的行政职能,是全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对全省煤炭工业的总体规划、生产建设、流通供应、安全监督、技术指导以及行业政策的制定等实行统一管理。总公司机关设办公室、政治部、机关党委、纪律检查组、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生产技术处(含调度室)、计划综合处、财务劳工处、安全监察处、基本建设处、科技引进处、多种经营管理处、老干部管理处、卫生福利处(与省煤矿疗养院合署)、审计室、标准化室(与科技处合署)、供销处(省煤炭工业供销公司)、省地方煤矿公司等职能机构。省煤炭工业总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21个,其中省属煤矿企业8个,并对全省各地(市)县煤炭工业公司、燃料公司(站)实行行业管理。福建省煤炭工业管理机构、省煤炭主管部门历任主要领导情况。
二、地(市)县和乡镇煤矿管理机构
(一)龙岩地区
50年代初期,地区办煤矿由专区行政专员公署工业局主管。1958年,归地区重工业局。1974年,重工业局内设煤炭股,同时成立地区小煤窑管理处,分别管理国营煤矿和社队煤矿。1975年,成立地区燃化局。1978年,成立龙岩地区煤炭工业公司。
龙岩市。1966年3月,成立龙岩县小煤窑管理所。1969年初,小煤窑管理所撤销,社、队煤矿业务移交县物资供应站代管。1970年初,成立龙岩县煤铁管理服务站。1978年8月,成立龙岩县煤炭工业公司,后改为龙岩市煤炭工业公司。
永定县。1966年7月,成立县小煤窑管理所,隶属于永定县办培丰煤矿。1971年与培丰煤矿脱钩,成为县属机构。1978年3月,成立永定县煤炭工业公司。
连城县。1971年,成立县煤炭调拨供应站。1972年改称连城县小煤窑管理站。1978年8月,成立连城县煤炭工业公司。
漳平市。1970年,成立漳平县煤铁指挥部。1976年改称漳平县矿产管理站。1982年改称县矿产工业公司并增挂煤炭工业公司牌子。1987年7月,漳平县煤炭工业公司中.独建制,后改漳平市煤炭工业公司。
武平县。1977年成立县社队煤矿管理站。1979年改称武平县煤炭工业管理组。1982年再改称武平县煤炭工业公司。
(二)三明市(地区)
1975年前由地区重工业局主管煤炭工业。1975年成立地区燃化局。1978年3月成立三明市煤炭工业公司。
地区所辖大田、永安(后改市)、清流、将乐、宁化、明溪等县原由县工业局主管煤炭工业。1978年8月,分别成立大田、永安、清流县煤炭工业公司。1985年成立将乐县煤炭工业公司。1986年成立宁化县煤炭工业公司。
(三)泉州市(晋江地区)
1977年前,由地区工业局主管煤炭工业。1977年12月成立晋江地区煤炭管理局。1978年10月成立晋江地区(泉州市)煤炭工业公司。
所辖永春、安溪、德化等县原由县工业局主管煤炭工业。1978年成立永春县煤炭工业公司,1983年成立安溪县煤炭工业公司。
(四)南平地区
一一直由地区工业局(重工业局)主管煤炭工业。所辖建瓯、崇安等县煤矿则先后由县工业局、县经济委员会主管。
(五)漳州市(龙溪地区}
1980年以前煤炭工业由地区工业局主管。1980~1985年由地区冶金工业公司主管。1986年在漳州市燃料公司内增设漳州市煤炭工业公司的牌子。所辖南靖等县煤矿,先后由县工业局、县经委主管。
三、经营体制改革
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福建经济以年均增长20%左右的速度发展,煤炭供需矛盾越来越突出,成为制约全省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福建省政府在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多调烟煤、精煤、无烟块煤的同时,采取立足省内,积极扶持和加快本省无烟煤开发的能源对策。但是,由于福建煤矿地质构造复杂,万吨掘进率高,开采难度大,机械化程度低,生产成本逐年上升,企业长期靠财政补贴,处境卜分艰难。煤炭工业要摆脱困境,提高自我消化、自我发展的能力,除依靠省政府政策上扶持外,必须走经济体制改革的路子。
1979年11月,省革命委员会批准邵武煤矿列为福建省扩大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试点企业之一,开始了煤炭系统经济体制改革的初步尝试。
1981年8月,省煤炭局在天湖山矿务局召开落实经济责任制试点座谈会。会后在天湖山矿务局铅坑矿、上京矿务局柯坑矿正式开展经济责任制试点。
1982年4月,福建煤炭系统围绕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开始全面整顿。通过企业整顿,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为企业全面推行经济责任制打下基础。6月,省燃料公司从省物资厅划属省煤炭工业局,实现煤炭工业产、供、销“一条龙”管理体制,加强生产与流通的衔接和协调,提高企业和社会的综合经济效益。10月,遵照省政府领导指示,由省煤炭局、物价委员会、财政厅、燃料公司组成调查组一行6人,到浙江、江苏、广东、湖南等省,就地方煤矿产、供、销情况以及成本价格、亏损补贴和扶持地方煤矿发展所采取的有关经济政策等方面进行全面调查,历时一个多月。次年1月调查组向省政府提交进一步完善煤炭生产和经销方面有关政策的初步意见。
1983年6月,为了解决企业吃国家“大锅饭”问题,经省经委、劳动局批准,在上京矿务局实行以吨煤工资包干为基础的经济责任制试点,取得成功经验。1984年,吨煤工资包干在省属煤矿全面展开。
1984年5月,省煤炭工业总公司下发《关于给省属煤炭企业“松绑”放权的意见》,在人事、劳工、财务、生产等方面给省属企业更大的自主权。11月,煤炭部在唐山召开全国煤炭工业计划会议。12月,省煤炭总公司根据会议精神并参照统配煤矿承包办法,结合福建煤炭行业实际情况,制定《关于煤炭工业投人产出包干方案》报省政府。
1985年4月,省政府正式批准省煤炭总公司的总承包方案。承包期从1985年1月1日起,至1990年12月31日止。以省煤炭总公司为承包方,代表省属煤炭企业向省政府实行总承包。
总承包的主要内容为:
包煤炭产量以省属煤矿1984年计划产量305万吨为包干基数,1990年应达到400万吨,年递增4.9%。
包基建规模和投资“七五”期间省属煤矿建成投产的能力为105万吨;按验收的投产能力,以吨煤综合投资220元包干,其中省拨款170元,贷款或自筹50元;基建总投资2.86亿元,其中拨款1.785亿元。
包财务盈亏从1985年起,省属煤矿每年由省财政专项补贴250万元(1988年煤炭调价后已取消),亏损不补,盈利全留。
省煤炭总公司将总承包的各项指标分解落实到各省属企业单位。各单位根据总公司下达的任务,分解下达到所属矿(井)、厂、站,并逐层落实到采掘队、车间、班组,建立起企业内部各级承包经营责任制。在基本建设方面,推行建设项目承包责任制。对矿井技改项目或其他单位工程均推行项目投资或技改费用包干。
为改善企业经营机制,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从1987年开始,省属煤炭企业普遍推行局、矿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任期终结审计制。1988年,全面实行局长(矿长、厂长、经理)负责制;企业承包形式实行以经营者为首的经营集团承包。经营者即局长、矿长、厂长、经理,经营集团包括党委正副书记、行政副职、总工程师和工会主席。
实行总承包后,省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有:
(1)省煤炭工业总公司代表省属企业向省政府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实行包干,统负盈亏,亏损不补,利润全留,免缴所得税。
(2)总承包期间主要原材料和产品经省物委以上政府机关批准调价(不含浮动价格),影响全行业利润低于包干前利润基数的,由省财政给予补贴;以后若煤炭提价,超过包干前利润基数的,按利改税办法办理。
(3)以总承包前的计划产量为基数,六年内属总承包的基数煤,实行按质论价,超包干基数部分实行分档加价或折合成综合价。加价收人与企业盈亏不挂钩,除省总公司集中40%外,其余视同企业留利,按“五金”比例分配使用。
(4)煤炭企业的维简费从吨煤7元提高到10元,摊进成本7元,增加的3元,在价外向用户收取,企业作专项基金处理。1988年,维简费提高到12元。
(5)煤矿企业折旧基金和维简费中征收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由省财政按季如数返还省煤炭工业总公司统一安排使用。1990年起改为免缴税务部门,直接上缴省总公司。电力建设基金按每千瓦时3厘征收。
(6)煤炭产品税按2.5%税率计征。煤炭企业自己生产又用于企业的生产用电、火工产品、建材产品以及矿区内部运输,免征产品税、营业税;国营煤矿企业生产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7)企业的留成利润按“五金”分配比例转入专用基金,其比例为“二、一、一、三、三”,即生产发展基金20%;技术进步和后备基金各10%;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各30%。
(8)由省统一调拨供应的煤炭,其运输列人指令性调运计划。
(9)煤炭生产和基本建设的“三材”消耗定额,承包期间均按1985年计划分配定额为基数不变。
(10)省每年专项拨给技术措施费1000万元,六年不变,不足部分自行贷款解决。
至1990年,福建省煤炭工业实施以投人产出总承包为主要内容的经济体制改革取得显著成效,第一轮总承包的各项任务圆满完成。煤炭生产建设稳步发展,安全状况明显好转,经济技术面貌发生巨大变化,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也得到进一步改善。
为了搞好第一、二轮总承包的衔接工作,自1989年第四季度起,省煤炭总公司就开始酝酿提出第二轮即“八五”总承包初步方案。经广泛征求企业意见,反复修改,于1990年6月正式向省人民政府呈报《福建省煤炭工业总公司“八五”期间投入产出总承包方案》。1991年6月,省人民政府批准煤炭工业总公司从1991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实行第二轮总承包。
第二轮总承包的形式、内容与第一轮总承包基本相同。以省煤炭工业总公司为承包方,代表省属矿务局、矿和煤机制造、基建施工、物资供应、多种经营、煤炭进出口等基层核算企业,向省政府包煤炭产量,包基建规模和投资,包财务盈亏,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并考核安全生产、煤炭质量、主要设备完好率等项指标。第一轮总承包中省政府所给的优惠政策原则上保持不变。
第二节 计划与统计
1958年,福建省煤炭工业基本建设、生产经营等开始纳人计划管理,当时具体业务由省燃料工业局计划处负责。此后,计划管理不断加强,计划内容逐步扩大。1962年6月,煤炭的计划、统计业务分别由省重工业厅煤炭局计划科和厅计划处统计科负责。1970年1月,成立省重工业局,计划业务归局煤炭组,统计设在局行政组。1971年1月重工业局改为冶金局时,计划、统计业务仍分别归煤炭组与行政组。10月,成立省燃料化学工业局,计划、统计业务分别归煤炭组与综合组管理。1975年10月,省煤炭工业局成立,设计划财务处,统计工作从此纳入计划管理业务范围。1985年改为省煤炭工业总公司计划综合处。到1990年,从省煤炭主管部门到地(市)县级煤炭管理机构和各煤炭企事业单位都设置了计划处(科),形成了计划管理工作网络。计划管理职能日趋完善^从全省煤炭工业的全面规划到煤炭生产建设等各项专业计划以及统计工作等都实行了行业归口统一管理。
福建煤炭工业计划管理有两条渠道:一是省属煤炭企业计划由省煤炭主管部门直接编制,上报省计委批准后下达执行,省煤炭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二是地(市)县属煤炭企业计划由地(市)县煤炭主管部门编制,经省煤炭主管部门归口汇总平衡并报省计委批准后下达,由各级煤炭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一、计划
(一)长远规划和中期计划
1957年,省工业厅编制《福建省地方工业十二年规划》,提出煤炭产量要从1955年2954吨,提高到1967年175万吨。这是福建煤炭工业发展的第一个长远规划。它是在没有摸清福建当时煤矿的家底,也没有落实煤炭工业的基地和矿点的基础上制定的,对煤炭工业的发展前景作了过分乐观的估计。1960年,省燃料工业局在《关于当前煤炭生产和今后发展规划意见的报告》中提出:196年确保完成原煤产量280万吨,1961年和1962年分别达到500万吨和1000万吨。但由于当时煤炭工业高速发展的内外部条件不具备,盲目上马的煤矿中多数没有正规的地质报告,资源不清,煤炭销路不畅,运输困难,省财力不足,物资供应没有保障,这个规划未能实现。1960年实际产量只有121万吨,1961年降到77.2万吨,1962年再降到55.6万吨。
1963年,在全省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煤炭工业七年规划。要求7年内建成邵武、龙岩、漳平、天湖山等4个中型煤矿基地,年生产能力分别达到110、190、50、83万吨;1963年全省产煤70万吨,1969年达到300万吨。实际上到1969年,这4个矿区年生产能力分别只达到36、34、16、5万吨,全省原煤产量只有66.6万吨。
1971年5月,省冶金工业局上报福建省煤炭工业“四五”规划,提出“四五”时期末原煤产量达到500万吨的目标。这个指标虽然没有达到,但是“四五”期间福建煤炭工业有了较快的发展,1975年原煤产量从1970年的110万吨提高到280.7万吨,年均递增20.6%。
1978年以前,由于在计划工作中“左”的思想长期占主导地位,中、长期计划的编制往往脱离实际,盲目追求高速度、高产量,过份强调了主观能动作用,忽视客观条件和可能,煤炭建设失控和比例失调的问题比较严重,计划的执行效果较差。1978年,开始全面纠正计划工作中“左”的倾向,恢复和发扬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思想方法和工作作风。1979年,根据中共中央“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省煤炭工业局对1975年制订的福建煤炭工业十年规划中1979~1985年规划指标作了调整,适当放慢发展速度,从原设想年递增80~120万吨,调整为20万吨。同时,针对煤炭工业存在的产、供、销比例失调,矿井建设规模同煤炭产量比例失调和采掘关系失调等问题,提出具体的调整和解决办法。福建煤炭工业的计划工作开始走上“需要与可能”相结合、“量力而行与尽力而为”相结合的轨道。经修订后的“六五”规划提前一年实现,1985年全省煤炭产量达到607万吨。
1984年,省煤炭工业总公司组织编报《福建省煤炭工业“七五”计划》。主要指标为:1990年原煤产量650万吨,力争700万吨;在建井22处,规模285万吨;建成矿井12处,新增能力166万吨。1985年,省政府批准煤炭行业实行一定六年的投人产出总承包,并给予县级乡镇煤矿一系列扶持政策,调动了各级政府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全省煤炭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原煤产量提前三年完成“七五”计划指标,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均创历史最好水平,全面完成“七五”规划。
1990年3月,省煤炭工业总公司根据中央和省的统一部署,经过深入研究和具体测算,编报《福建省煤炭工业“八五”、“九五”规划(草案)》,提出原煤产量“八五”期间达到1100万吨,“九五”期间达到1200万吨的奋斗目标。
(二)年度、季度和月份计划
1958年以前,福建省工业厅没有对煤炭企业下达年度计划指标,各企业根据自身能力和市场需求,自主确定生产计划,在原材料供应及电力、运输等方面也自求平衡解决。
1958年,省燃料工业局成立,开始统管省属煤炭企业和专、县煤矿的工业生产、基本建设、劳动工资、物资供应等平衡计划。计划编制采取全国煤炭行业通用的表式,内容和指标比较简单。70年代,计划内容增加地质勘探、煤炭调运、建筑施工、安全措施等,并要求有计划编制的文字说明和生产建设矿井的图纸等。1978年前,由于中长期计划指标偏高,直接影响年度计划的编制。因此,多数年份的年度计划主要指标完成不好。1978年后,这种状况逐步改善,年度指标基本符合煤炭企业实际,执行情况较好。促进煤炭生产建设的健康发展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80年代,计划编制内容又增加勘察设计、技术改造、文化教育、职工培训、机械制造、煤炭出口和多种经营等项。年度计划指标,也随煤炭工业发展,根据各不同专业的需要,由少到多,由粗到细。至1990年,福建煤炭工业年度计划指标包括综合、生产、劳资、供应、分配、机制和机修、固定资产投资、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地质勘探等10个专业、200多种,其中常用指标50多种。年度计划,按上下结合(两上两下)的程序编制。
煤炭生产计划的编制,于每年三季度末或四季度初,先由各局(矿)和地(市)煤炭主管部门向省煤炭主管部门汇报当年计划预计完成情况和矿井“三量”水平,采区及回采工作面情况,根据中、长期计划分年度有关指标要求,对第二年煤炭生产以及矿井开拓掘进等计划作出初步安排。省煤炭主管部门根据省计委或屮央主管部n下达的控制指标,经综合平衡后,正式编制第二年生产计划(草案)上报省计委,并下达各直属煤矿和各地(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各直属矿或各地(市)煤炭工业部门将省下达的生产计划具体落实到各矿井或矿,并据以编报年度生产计划《包括产量、开拓、总进尺及各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主要技措工程和资金计划,经省煤炭主管部门批准后,正式贯彻执行。
基本建设计划先由各承担建设或技改任务的建设单位,根据矿区总体规划或五年计划要求,以及在建工程进度情况,提出第二年度建设或技改计划建议报省煤炭主管部门。省主管部门根据省计委或中央主管部门确定下达的年度基建或技改计划,向各建设革位正式下达分工程项目的年度投资额及主要工程内容与进度要求。各建设单位根据省下达的年度计划,正式编制分工程项目的年度基建明细计划(要求分到三类工程的单位工程,设备购置台件,设备安装以及其它基建费用),再次上报,最后由省煤炭主管部门进行投资、“三材”、设备供应以及施工力量等综合平衡后,将计划正式下达各建设单位,并抄送当地建设银行,据此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季度或月份作业计划由各局(矿)或地(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计划要求进行编制,并抄报省煤炭主管部门。
(三)计划平衡
1958年省燃料工业局成立后,福建煤炭工业各项计划,均由省煤炭主管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和检查。平衡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客观需要与生产可能的平衡
福建煤炭长期供不应求。因此,计划的编制既要优先考虑电力、化工、冶金、建材、军工、森工等主要行业及人民生活用煤需要,又要考虑一般行业用煤需要,努力做到保证重点、照顾一般。主要是根据省内煤炭实际生产和调运能力,结合国家分配的统配煤量,在煤炭的品种、质量、数量等方面进行综合平衡和协调。
2.生产与基本建设的平衡
生产与基建的关系实质上反映当前与长远的关系,也是反映简单再生产与扩大再生产的关系。因此编制计划,既要考虑当前生产的需要,又要考虑煤炭生产发展的后劲。在安排生产的同时,根据人力、物力、财力的可能安排好基本建设,不断弥补报废或核减的生产能力,并扩大一定的生产能力,以确保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发展。
3.生产与“三量”的平衡
生产与“三量”(即开拓、准备、回采煤量)的平衡实质上是采掘平衡。安排生产时着重考虑保持足够的“三量”,使生产矿井的水平、采区、工作面能够正常接替,防止采掘失调。
4.生产建设与劳力、物资、资金之间的综合平衡
安排生产建设计划主要考虑人、财、物的综合能力,量入为出,量力而行,避免失控。
5.生产、建设过程内部各环节之间的平衡;生产、建设与外部供电、供水、运输、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平衡。
二、统计
(一)统计管理
50年代末期,福建国营煤矿开始建立工业生产、基本建设、劳动工资、物资等统计报表制度。由于当时煤炭企业管理薄弱,统计工作受到“大跃进”浮夸风的影响,统计数字失实现象比较严重。1961年,省燃料工业局除抓紧建立健全计量工作和统计台帐外,对1958、1959、1960年的全省原煤产量数字进行f核实调整,基本上维护f统计数字的准确性。“文化大革命”期间,统计工作也受到损失,1967~1970年国家统计报表被迫停止执行,造成这个时期全省煤炭工业没有完整的统计资料,后经多方搜集,迄今无法补充完整。1971年统计报表制度开始恢复,但因当时省属煤矿已划归生产建设兵团建制,统计渠道不畅,经过近两年的工作,才基本理顺省燃化局与生产建设兵团之间的统计报表关系。1973年传达贯彻全国燃化工业统计大庆现场会议精神,推动了福建煤炭统计工作的开展。1975年省煤炭工业局成立后,统计范围不断扩大,统计表种体系指标逐步完善,统计工作进一步加强。
福建省煤炭系统统计报表按报告期分,均为定期报表(含日报、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按专业内容分,有煤炭生产、固定资产投资与施工、劳动工资、物资、地质勘探等12种;按报送方式分,有邮寄报表和电讯报表;按制表机关分,有国家或省统计部门制发的各行业通用的基本统计报表和国家或省煤炭主管部门制发的专业报表。统计资料的搜集汇总,一种方法是采用省煤炭企事业单位统计报表和县煤炭公司统计报表进行汇总;另一种方法是采用层层汇总上报的地(市)煤炭主管部I'j的统计报表和省直属企事业的统计报表汇总综合。两种方法同时并用,可以防止统计报表单位缺漏或迟报,提高统计报表的及时性,还可互相核对,确保统计数字的准确性。
1985年,全国开展第二次工业普杏。福建煤炭系统抽调力量,组成专门的普查队伍,经过细致工作掌握了大量的统计资料,基本查清福建煤炭工业的家底和实力。1986年,根据工业普查资料写出专题分析研究30多篇,对指导煤炭生产发展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1987年5~6月,省煤炭总公司组织省属煤矿互相检查统计台帐工作,并拟定一套统一的煤矿企业统计台帐样式供全省煤炭企业参考。
1988年,配合企业开展管理上等级工作,强化综合统计和企业内部统计网络,加强计量工作,并建立健全统计台帐、统计数字审核、报表管理等统计规章制度,为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做了大量工作。
除了做好统计报表的汇总上报外,福建煤炭主管部门还逐年编印《福建省煤炭工业统计年报资料汇编》,并不定期编印各种统计资料,如《福建省煤炭工业十年规划基础资料汇总表》(1962年2月编印);《福建省重工业厅系统历年主要指标统计资料》(1963年3月编印);《福建省煤炭工业历年劳工统计资料》(1975年整理编制);各地(市)煤炭工业主要指标历年统计资料(1979年整理编制),以及《福建省煤炭工业统计资料摘要(1949~1988年)》(1989年9月汇编)等。
(二)统计手段
8(0年代以前,福建煤炭工业统计工作手段比较落后,编制统计报表先后使用的是算盘、手摇计算机和电子计算器。
80年代初,统计工作开始使用电子计算机。1983一1984年,省煤炭总公司业务处室共配备了12台PC一1500袖珍电子计算机;各省属企事业单位也分别配置数量不等的PC一1500袖珍电子计算机、百灵089微机和IBM一PC/XT286微机。全省煤炭系统约有100人次参加各种微机应用培训,对微机软件的应用和开发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1986年开始,全省煤炭基本建设统计年报开始用微机汇总。1987年3月开通省煤炭总公司与煤炭部微机点对点远程传输统计年报数据;5月开通报部基建电讯月报微机点对点数据传输。全省煤炭综合生产统计年报从1987年起也使用微机汇总。1989年10月苏邦煤矿、邵武煤矿已开通与省煤炭总公司点对点远程数据传输:
省煤炭总公司计划处开发有《月度煤炭工业生产建设完成情况》(统计资料手册),《煤炭生产专业统计软件(ZCD)》(含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手册两部分)等计算机软件。
(三)统计队伍
福建煤炭系统各单位都配有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负责统计工作。50~60年代,统计人员主要来自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些人员先后从煤炭系统流失。70年代,新增统计人员多数未经统计专业知识教育,又缺乏实际经验。为提高统计人员业务素质,省煤炭局(总公司)采取多层次多形式培训统计人员,先后选送8人参加煤炭部委托大专院校举办的半年至一年的培训班学习。从1980年起,闽、粤、桂三省联办统计培训班,每省各办一期,每期60人,时间三个月,其中1982年4~6月由福建省在漳平煤矿举办。福建参加三期学习的统计人员共57名。同时,本省还分别在永安、漳平等局矿举办短期培训班,共有110人参加学习。各局矿还不定期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培训统计人员。此外,1983~1984年,全省煤炭系统共有200余人参加统计专业电视函授学习,近一半人员获得单科结业证书。1985年,还有60多人参加中国统计干部电视函授学习,已有15人取得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和厦门大学联合签发的统计大专学历证书。
80年代中期以后,一些中专统计专业毕业生分配到省属企业统计部门,加强了统计力量。
第三节 物资管理
一、物资供应体制
1958年前,福建煤矿生产所需的主要物资和支护木材、火工用品、简易工具等,由当地物资、商业部门组织供应,或直接到市场采购。
1958年8月,福建省燃料工业局成立,设供销处,统一管理全省煤炭生产建设的物资计划和订货分配供应。省属煤炭企业由省直接组织物资供应;地、县属煤矿由所在地专署重工业局物资供应部门按省下达的指标组织供应。省属煤炭企业和专、县属煤矿分别成立供应科股,负责本单位的物资采购供应工作。乡村煤矿主要设备材料的供应视货源及实际需要,由当地物资部门适当安排解决。
1959年起,全省煤炭系统物资供应实行“五统一”(统一计划、订购、分配、调度、管理)。煤矿生产基建所需的木材、钢材、水泥、火工产品等主要材料及统配、部管机电设备、工矿配件等都纳入省统一计划管理,按国家物资供应渠道,行业归口统一申请、分配、订货。正规设计建设的矿井、机厂、筛选厂及部分技改项目,统一组成套设备供应。
1962年3月,省燃料工业局设煤炭销售经理部(对内为销售科),负责省内煤炭调运与销售工作。6月,机构调整,省燃料局、冶金厅、机械厅的物资管理部门合并组成省重工业厅供销局,并设专人归口管理煤炭物资供应工作。
1969年10月,省重工业厅供销机构精简,人员下放。1970年1月省重工业局成立,设专人负责煤矿物资供应和省内煤炭调运工作。
1971年10月,成立省燃料化工局,内设后勤组,负责煤炭和化工行业物资供应。
1975年10月,省煤炭工业局成立供销处,内设设备配件组、材料火工组、物资管理组、机制组和财务组。主要负责全省煤炭系统物资供应管理,组织系统内部机制产品的供需衔接和基建项目设备成套供应,以及掌握协调统调煤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省内煤炭生产、库存、销售情况。
1978年8月,省煤炭局内成立省小煤炭工业公司;龙岩、泉州、三明等地(市)也成立煤炭工业公司,并设立供销股或财供股,加强对地县、乡镇煤矿的物资供应管理及煤炭运销工作。
1981年后,生产资料开始进入市场,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逐年减少,煤矿生产建设所需主要物资的市场调节比重逐年扩大。木材、火工用品以及机电产品基本上实行开放经营,产需见面,择优选购。
1984年后,生产资料供应渠道和价格实行“双轨制”,开放钢材、木材、水泥及汽车的销售市场。1984年7月省煤炭工业供销公司成立后,贯彻服务、管理、经营三位并举的方针,实行既对煤炭企业行使主管厅局业务处室管理职能,本身又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管理体制。
1988年后,福建木材市场全部开放经营,木材分配实行指导性计划,分区切块供应。此后,省煤炭工业供销公司只组织汽车、部分电缆电线以及分别占计划供应量40%和12%的钢材、水泥供应。其它原部管物资均实行市场调节,供需见面,择优选购,订货、到货事宜由矿务局(矿)直接办理,直达供应。三类物资、土产品仍由企业就地采购。物资统一计划分配的供应体制逐步过渡到有计划的市场经济体制。
1990年,省煤炭工业供销公司固定资产达11.83万元,专项资金200.9万元,国拨流动资金53.3万元,自有资金113.9万元。1984~1990年,物资经营税利总额达468.54万元。
二、物资消耗和储备
(一)物资消耗
1978年以前,福建煤炭生产主要原材料和机电产品,实行万吨煤产量控制的物耗供应定额。由于当时矿井生产管理基础差,物资定额管理不严,物资消耗统计和核销工作薄弱,煤矿生产主要材料超定额消耗十分严重。
1979年后,加强物资消耗管理,重视物资经济核算和考核,逐步完善物资的“二定一限”(即定额、定量和限额)制度。1984年开始推行吨煤材料费包干,建立经营承包经济责任制,落实各项物资节奖超罚政策。同时,加强内部物资回收复用,修旧利废,立足节约挖潜,取得一定成绩。1985年后,省属煤矿企业面对物价轮番上涨的困难,不断增强自我消化增支因素的能力,物资消耗有了较明显的降低。原煤坑木万吨耗从1985年的194.2立方米降到1990年120.3立方米。实行吨煤材料费用包干,使煤矿企业的材料费投入得到了合理有效的控制,实现物资消耗目标管理。总承包6年中,吨煤材料费占原煤单位成本一般均保持在25%左右,促进煤矿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二)物资储备
1983年以前,物资供应较紧张,编制物资需用计划存在宁多勿少倾向,物资储备量大,周转期长,库存结构不合理。1979年开展清产核资、清仓查库时,省属煤矿按物资正常周转定额核定储备资金为2192.7万元。
1984年,按国务院《关于全国库存机电产品和钢材报废降价处理》文件精神,省属煤炭生产、基建、供销企业处理积压物资共报废损失达161.26万元;降价处理物资共计320万元,平均降价62%左右,扣除回收残值后,合计净损失195.5万元。按中央财政规定,降价损失按实际发生额在年终财务决算时一次冲销。这次积压物资处理对改善库存物资结构、加强企业经营管理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
1986年,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结合清仓利库活动,推广应用ABC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对库存物资重新核定合理储备,初步划出超储积压物资232.5万元,并积极调剂利库,组织平衡处理,为改善库存结构,减少不合理占用资金,加快物资周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作出一定成绩。
1986年,省属矿务局(矿)物资储备资金逐步实行“二集中、五统一”(即财、物集中,计划、采购、调度、分配、管理统一)管理体制,解决以往层层设库,多头采购,物资分散,占用资金多等问题。矿务局(矿)和所属二级矿理顺内部关系,实现一级储备两级管理。统配、部管物资和二类机电产品由矿提出申请计划,再由矿务局统一订货,矿只采购少量三类地方管理土产物资。
1990年底,省属8个局(矿)库存生产储备资金(不包括专项资金)总计1929.34万元,平均吨煤占用4.31元,资金周转天数为101天。1990年主要库存物资周转情况:平均钢材157天,坑木30天,火工用品38天,建筑材料47天,设备107天,配件429天,二类机电产品214天,五金、交电、化工用品150天,劳动保护用品97天,油料41天。
三、仓储管理
1958年,省燃料工业局直属物资仓库有三处:福州中洲仓库;来舟屮转仓库(转运站)和邵武仓库。1960年7月来舟中转仓库撤销。1961年福州中洲仓库移交省物资厅管理后,全省煤炭生产、建设大部分物资的储备及屮转主要由邵武仓库承担,并由邵武仓库具体负责仓储业务管理,办理在邵武地区的物资提货事宜。邵武仓库地处鹰厦铁路主干线两侧,邵武市区水北,交通运输方便,沿铁路可直达主要矿区,邵武仓库成为当时全省煤炭企业物资储备集散基地。
1961年,省燃料局组织省属企事业单位清查物资、资金,以加强物资集屮统一管理。据当年底统计,全省煤炭系统库存物资总金额1112.99万元,积压物资金额405.11万元,调剂处理钢材90.73吨、各种机电设备5520台(件),共值230.2万元左右(实际处理财务发生额80万元)。通过这项工作,全面整顿r物资仓库,完善物资人库验收、保管、保养、领发料及交旧领新等规章制度。同时,开始按物资器材供应目录(统配、部管、站管及商业部门经营产品)分类,实行分帐、分库管理。仓库管理逐步走向正规。
“文化大革命”朗间,仓库管理制度执行不严,仓管工作比较混乱。1977年,召开全省煤矿物资供应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国务院在兰州召开的全国清仓查库经验交流会议精神,部署清仓查库工作。全省煤炭企业通过清仓查库,弄清了家底,做到了5个核实(核实库存、周转、超储、利库、定额),使原有仓库管理制度得到恢复和健全。物资逐步实行按类分区分库保管,四号(库号、架号、层号、货号)定位,“五五”(五、f成行,五、十成方,五、十成堆)摆放,以及做到“五净、五无、三条线(物资堆码一条线、料架摆放一条线、料签悬挂一条线)”,并上盖下垫,以防潮湿。同时实行资金下库,分口管理,落实到人,明确责任,保持帐、卡、物、资金四对口。库存物资实行每季每年清查盘点制度。是年,根据煤炭部关于大搞仓库管理科学化的通知,组织仓库开展检查评比和岗位练兵、技术表演活动。省煤炭局为此制定《物资仓库竞赛评比办法计分标准》和(仓管员竞赛评分标准)。此后,煤炭系统仓库管理检查评比活动一直坚持下来,仓储管理水平逐年提高。
福建煤炭系统直属邵武仓库经70年代两次扩建改造,占地面积4853平方米,共有库房5座,安装配置了5吨行车、3吨叉车等设备,提高仓储作业机械化水平,年吞吐量最高达7000吨,周转物资金额近千万元。70年代建成投产的永定、永安两个矿务局总仓库均按设计标准建设。永安矿务局总库经几次扩建改造,建设面积达5500平方米。仓库外设长1500米、高3.2米的坚实围墙,有150吨高位水塔及全套消防设施。总库装备QY一8吨汽车装吊机一台,CPC一3吨叉车一台,QZ一140加油车、ZGT一30吨地中衡及两部送料车,基本上实现仓储作业机械化,是福建煤炭行业机械化装卸和物资保管条件最好、面积最大的仓库,年工作量在4000万元左右。1985年,龙岩矿务局新建设备库一座,建筑面积600平方米,安装3吨行车一台。其它省属矿务局仓库设计标准较低,设施不够完善,特别是机械化装备较差。县及乡镇煤矿的库房及设施更为简陋。但各煤矿企业的火药、雷管等危险品均设专门仓库管理。这种仓库的设计均符合保安规程的要求。
1990年,全省煤炭系统开展仓库管理评比达标活动,按(全国煤矿先进仓库评分标准)对省属12个煤炭企业的11个总库33个分库进行检查、抽查和验收,考评结果全部达标。从中评选出3个省级先进总库和11个矿级先进分库,并推荐参加全国煤矿仓库评比。永安矿务局总库和永定矿务局铜锣坪矿、上京矿务局后畲矿仓库分别获全国煤矿先进总库和全国煤矿矿级先进仓库称号。
四、坑木使用管理
1958年前,煤矿所需坑木由当地物资部门组织供应或到邻近林区采购。1958年后,纳入省统一分配。省计委按煤炭工业年度生产、基建计划下达木材供应指标,由省林业厅办理调拨手续,按行业归口分配供应。
坑木是煤矿生产的主要原材料,特别是福建矿井地质构造复杂,绝大部分系薄煤层开采,万吨掘进率高,吨煤坑木费用占吨煤材料费用的40~50%。1961年,坑木计划供应的定额为230~250立方米/万吨,但实际消耗达339.8立方米/万吨,大大超过定额指标。由于坑木消耗量大,直接影响原煤生产成本。1961年2月,省燃料工业局提出《关于节约坑木的意见》,要求各中.位加强坑木管理,做好坑木回收防腐工作。1962年根据国务院《关于节约木材的指示》又颁发《关于加强木材管理、节约木材的意见》,要求各矿提高坑木回收率和复用率。同年9月,省燃料局成立坑木节约代用领导小组,计划当年使用混凝土支架946架,金属支柱750根,金属棚梁420根。1963年初,省燃料局在邵武煤矿召开坑木管理现场会议。当年邵武煤矿、漳平矿务局、红炭山煤矿、苏邦煤矿和建瓯煤矿建立贮木场及木材加工厂,制定节约木材实施方案,建立木材验收、加工、保管、盘点、领发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制度。这些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一、坑木管理要做到“三清、四必须”,即木材场地清、井上下清、木材帐清;验收必须检尺点根,保管必须分类整堆,月终必须盘点,发料必须有定额。二、木材使用要符合合理、经济、节约的原则,同时要采取“回、改、代”措施,即提高坑木回收复用率,改进采煤方法及开拓布置,有计划研究和推广使用坑木代用品。
三、用材要做到小材大用、劣材优用、短材长用,旧料全部加工利用。1965年,全省生产水泥支架8000架,金属棚1000架,锚杆500根,可代用坑木3000立方米。采取以上措施后,煤矿木材消耗量逐年下降。至1966年原煤万吨坑木耗为226.3立方米,比1963年363立方米下降了37.7%。“文化大革命”期间,合理的规章制度被打破,坑木消耗又开始回升,1968年高达392.8立方米/万吨。1975年,省属煤矿平均原煤万吨坑木耗仍达311.8立方米。1976年后,省煤炭局在全行业整顿和健全木材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坑木定额管理及回收复用工作,煤矿木材消耗量有较大幅度下降。1984年省属局(矿)原煤万吨坑木耗为211.1立方米,比1975年下降了32.3%。
1985年,省属各局(矿)广泛开展支护改革,积极推广使用坑木代用品,改革回采工作面支护材料,积极推广使用金属摩擦支柱。是年8月,省煤炭总公司颁发《贷款购置金属摩擦支柱的试行办法》,对资金有困难的单位,给予优惠贷款。之后,永安矿务局等单位相继购置了一批金属支柱,并在采面推广使用。同时,各局、矿积极推广各种井巷支护新技术和新工艺,大量采用锚喷支护和U型钢、工字钢可缩性金属支架,并在急倾斜煤层推广采用中深孔爆破采煤法。1986年后,全省投入矿用U型钢、工字钢1000吨以上,支护主巷约5000米;购进金属支柱、顶梁近万根,;喷浆支护巷道总长度15万米左右。1986年,永安、龙岩、上京矿务局及漳平煤矿先后兴建坑木防腐厂,推广应用木材防腐新技术。
1987年,省煤炭总公司制定《关于坑木补贴和矿井支护改革奖励办法》,各煤矿企业都建立以局、矿、区(队)各级分管生产的领导为主、供应和生产部门配合的支护目标管理网络,定期召开坑木消耗分析会,广泛开展坑木回收复用和综合利用活动,具体制定坑木耗定额指标及管理措施,并实行指标承包,按季(月)考核,节奖超罚等形式的经济责任制,促进和加强了坑木采购供应管理、消耗定额管理及储备加工管理等项工作,有效地降低了坑木消耗指标。
1990年末,全省煤矿共使用防腐坑木约1.5万立方米,坑木使用寿命平均延长4~5倍,创效益近1000万元。各种代用坑木支护的在籍量为:摩擦支柱2000根,铰接顶梁560根,水泥支架10622架,金属支架4067架,锚喷巷道142716米,使用非木材支护的巷道总长度为464481米,占巷道总长度的57.6%,使用非木材支护的采煤工作面5个,占年末正规采煤工作面的8.7%。这一年,省属煤矿平均原煤万吨坑木耗为120.3立方米,创历史最好水平,比总承包前的1984年下降了42.9%。
五、物资回收利用
1976年以前,福建煤矿主要抓坑木的回收和复用,取得一定成绩。1976年,在邵武煤矿召开会议,传达贯彻全国煤矿物资节约挖潜经验交流会议精神,研究部署物资回收复用修_旧利废工作,确定了依靠群众、重点放在井下的工作方针。此后,省属煤矿把组织群众,开展废旧物资清理回收工作作为企业增收节支的主要内容和经常性活动,逐步建立和完善物资回收管理制度和奖励补贴办法。1985年后,煤矿企业物资消耗推行以吨煤木材费用包干为主要形式的承包经济责任制,并实行目标管理,落实物资节奖超罚经济政策,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1985~1990年,省属煤矿物资回收复用总值在1200万元以上,平均吨煤修旧复用价值0.6元左右。1989年全省回收复用经济价值达281.4万元,其中永安矿务局147.5万元,上京矿务局31.6万元,天湖山矿务局32万元。1990年吨煤回收复用考核指标为永安局1元/吨,上京局0.8元吨,其它局矿一般在0.5元/吨左右。上京矿务局柯坑矿自力更生,因陋就简,土法上马,自办一座废旧物资更新厂,翻修整新矿车,修配各种电器设备,利用废旧物资生产加工各种配件达35种,1990年共创产值25万元,年人均产值达1.8万元。
目前,各局、矿都建立一套较完整的物资回收复用管理制度,明确规定物资交旧领新品种目录。永安矿务局确定的必须回收的物资达37种;天湖山矿务局有20种。回收的各类物资有计量记录,并办理交接登记入帐,实行统一加工整理,统一修旧复用,统一销售处理。回收复用修旧利废已成为煤矿企业物资供应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四节 煤炭运销管理
一、销售体制
1958年以前,福建煤炭需求量很少。省内煤炭多是就地生产、就地销售,由用户直接到煤矿井口购买,没有建立国营煤炭经营机构。
1958年9月,为了适应“大炼钢铁”的需要,省商业厅从各部门抽调30入成立省煤铁调度站,从事炼钢用煤的调运和生铁购调工作。调度站由省煤铁办公室与省商业厅双重领导。当时,除福安专区外,其他专区(市)都成立煤铁调度二级站。
1959年夏,“大炼钢铁”基本停止,省煤铁调度站解体。生铁购调业务划归省重工业厅管理,煤炭与石油经营业务合并,成立贫商业厅燃料局。燃料局设煤炭科,经营工业用煤和生活用煤。与此同时,在龙岩、雁石、麦园、邵武成立煤炭收购站,在南平成立煤炭转运站,均为燃料局下属机构,人员由省里统一配备。
1960年8月,燃料局由省商业厅划归省物资厅,只改变隶属关系,其他一切不动。
1961年10月,省物资厅燃料局撤销,石油部分划回省商业厅,煤炭部分改为物资厅煤炭局。
1963年春,为了与国家煤炭经营机构对口,煤炭经营业务又从省物资厅划归省商业厅,成立中国煤业建筑器材公司福建分公司,又称福建省煤建公司,与石油公司合并办公,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两套核算。省煤建公司在各地区下属机构一般为煤建供应站,但闽侯、三明地区为煤炭商店。原南平煤炭转运站同石油公司合并。当时各县煤炭经营单位很不一致,有的由石油煤炭商店经营,有的由供销社经营,还有的由百货公司、五金公司兼营。这种体制一直延续至1%8年。
1969年,省煤建公司解体,石油煤炭业务组同省供销社的农资、竹柴炭、日杂等合并成立省商业局生产资料组。
1970年夏,省革委会决定工业用煤由省重工业局管理,市场用煤仍由商业局生产资料组管理。由于分开管理,造成煤炭订货及统筹安排上许多矛盾。1971年4月,工业用煤的管理业务又划归省商业局生产资料组。
1972年,煤炭经营业务由生产资料组划出,成立省商业局燃料公司,下设石油、煤炭两个业务科。
1978年1月,国务院发文规定实行燃料统一管理、凭证定量供应办法,强调要在物资部门建立统一的燃料管理机构。2月,省商业局燃料公司分为省石油公司和省煤炭公司。地(市)县燃料机构中煤炭和石油业务也相继分家。12月,省煤炭公司划归省物资厅领导,改名省燃料公司。
1979年10月,省编制委员会正式下达省燃料公司编制为70人,全省燃料系统编制为900人。同年,全省9个地区(市)设立燃料分公司,为省燃料公司派出机构,受省燃料公司及同级物资局双重领导,业务上以省燃料公司领导为主。
1980年,成立县(市)燃料公司30个,其业务受燃料分公司领导。至此,全省煤炭分配、供应体制基本定型。国家统配给福建省的煤炭统一由省燃料公司订货。煤炭分配供应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办法,即工业用煤实行条块结合,除省重点骨干企业外,逐渐缩小“条”的范围,扩大“块”的范围。条块指标的分配一般以产量、单耗和煤种为依据,通过换算分配煤炭指标,其余按轻重工业增长情况与实际可供货源的比例统一平衡,计划分配。省计委主管全省煤炭、焦炭的年度分配计划,省经委平衡季度计划。省燃料公司组织实施煤炭调运、供应等具体工作,并负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各级燃料公司盈亏由省燃料公司统一核算,其购销、财务、基建计划按行政区划逐级申请审核平衡,汇总上报,再由省燃料公司下达。
1982年6月1日,省燃料公司由省物资厅划归省煤炭工业局领导。各地(市)县燃料公司由所在地(市)县经委归口管理,但福州市燃料站归市物资局,龙岩燃料站归龙岩地区煤炭工业公司,三明燃料站归三明市煤炭工业公司宵理。全省煤炭经营业务仍由省燃料公司垂直管理。当年,县(市)燃料公司达48个,全省燃料系统职工2857人。
1983年,省财政厅对燃料公司系统实行盈亏包干责任制,即亏损指标包干,减亏分成,超亏不补。全年包干基数为2853万元。减亏部分四六分成,40%交财政,60%留企业。
为了减轻省财政负担,经省政府同意,从1984年1月1口起,将省、地(市)、县三级燃料企业盈亏集中在省燃料公司结算,并将由省财政统一补贴的办法,改为将盈亏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财政上“分灶吃饭,盈亏包干,减亏分成”的办法。省燃料公司对各地(市)县燃料公司的财务垂直结算关系遂告结束,但仍实行行业管理和业务领导。
1989年,厦门市实行计划单列,厦门燃料站改为厦门燃料公司。国家统配给厦门市的煤炭,由厦门燃料公司直接订货,自行安排调运计划,省外业务同省燃料公司脱钩。伹省内煤炭的调运、供应计划仍由省燃料公司统一安排。
1990年,全省县级以上燃料公司74家,全民所有制职工总数3992人。
二、储运
福建省煤炭运输流向的基本格局是,省内煤为“西煤东调”,省外煤为“北煤南运”。
1957年以前,煤炭运输以公路为主,一部分煤炭通过水运。1958年,省内煤炭开始铁路发运,共有岭头、麦园、上京、邵武、南平、漳平6个发运点,煤炭铁路发运量为35267吨。当时产煤量最多的建瓯煤矿月调出煤炭万余吨,其中一部分由汽车运至南平转火车外运,另一部分装船经水路运往闽侯、白沙、福州、连江等地。
1958年“大炼钢铁”,用煤主要以省外煤炭为主,全部通过铁路运入。
1960年,省内铁路煤炭发运量显著增加,铁路各站到货量超过100万吨,初步形成以铁路为主的煤炭运输格局。9月,省经委、省燃料局颁发煤炭验收、发运和库存管理暂行办法,较好地解决了铁路煤台装车不足、亏吨严重问题。
1962~1965年,福州、闽南沿海推广烧煤。省内无烟煤运输大体流向是:公路运输,龙岩各煤矿的煤炭运往厦门市和龙溪地区各县;天湖山煤炭运往泉州市及晋江地区各县,一部分运往莆田县;永安煤炭运往三明市及附近地区。铁路运输,龙岩、邵武、建瓯的煤炭运往福州及沿线各地;龙岩、雁石、漳平的煤炭运往漳州、厦门及沿线各地。水路运煤全部为中转运煤,煤炭由铁路运达厦门高崎后,再船运至晋江、惠安、南安、东山、云霄等县的沿海岛屿。龙溪地区的大部分煤炭通过铁路运至漳州,再通过公路转至各县。甫田、宁德两地区所需的省内地产煤炭由铁路运至福州魁岐,一部分水运至宁德、霞浦、福鼎等县,另一部分水运至莆田涵江及其沿海农村。为了保证煤炭的正常中转,宁德、甫田两地区在魁岐设立煤炭中转站。1965年,设立龙岩煤炭采购站,担负收购龙岩当地小窑煤及煤炭发运工作。
这一时期,进省煤炭小部分通过铁路直达沿线各工厂,大部分运至各地(市)二级站,再调拨供应各工厂和三级批发单位。供应晋江、龙溪两地区的省外煤炭通过厦门高崎中转。也有部分淮北煤炭由矿点运至浦口港转至上海港中转进省。
“文化大革命”期间,少量进省煤炭经上海中转,由省驻沪办事处五交科代办中转业务,后驻沪办撤销,转由上海煤炭公司代办,福建派驻代表协助煤炭中转工作。
1973年,省里拨款58万元扩建龙岩火车站煤台,增加面积8604平方米,铁路专用线延长170米。每次装车由10个车皮(一条龙)增至20个车皮(2条龙),储煤能力由2万多吨增至6万多吨,年吞吐量从30多万吨提高到80多万吨。
1976年,上海屮转的省外煤炭为22.3万吨。为适应中转业务需要,省燃料公司在上海设立煤炭中转组。1978年,上海煤炭中转量达57万吨。1979年,上海煤炭中转组单独开户,直接向煤矿办理货款结算。由上海中转的煤炭一部分通过铁路进省,大部分水运至福州马尾、晋江后渚港及闽东沿海各县。
1981年,福安下白石建成3000吨级煤码头。宁德地区燃料站由福安赛岐迁至下白石。
1982年,为了加强省外煤炭催调工作,福建从本省用煤大户抽调驻矿员派驻外省矿点催调,实行所在单位定点供应包干制。催调人员由省燃料公司统一管理。
1983年,成立福建省人民政府煤炭调运办公室,为县级机构,编制20人,由省经委代管,负责省外煤炭催调工作。
1984年,为了改变铁路运输P1趋紧张的局面,省政府决定将省内25万吨铁路运煤改为公路运煤。具体流向安排是:龙岩局向龙溪增调10万吨;上京、加福、永安小窑煤向永安电厂增调10万吨,大田小窑煤向三明、沙县、南平增调5万吨。是年,省统配煤汽车运量达90万吨。
1984年,省煤炭总公司投资建设的福建燃料系统最大的基建项目——福州东站煤场扩建工程上马,总投资495万元。
1985年,省燃料公司制定《煤场管理制度》,推广南平燃料站水东煤场管理经验,促进了全省煤炭仓储工作。1985年后,煤炭铁路运输的大致流向是:邵武、上京、永安、永定、龙岩各煤矿的煤炭供应福州方向(包括甫田、宁德两地市);龙岩、永定、苏邦、漳平煤炭运往厦门方面(包括泉州、漳州两市的部分县);此外,龙岩、永安、上京的煤炭还负责供应永安火电厂。公路运输的煤炭大致流向是:经铁路达福州的煤中转至宁德、莆田;天湖山的煤炭运往泉州、甫田等地;上京、大田的煤炭供应三明、建阳地区;邵武的煤炭供应建宁、泰宁、建阳等地。省外煤炭主要从山西、安徽、江西、山东调入。山西的煤经铁路运至秦皇岛转水运到上海,安徽的煤从江苏浦口港水运至上海,再从上海由铁路中转进省。不在上海中转的煤炭,全部由铁路直达福建。
1986年4月,甫田市开辟秦皇岛直达秀屿港的煤炭海运航线。是年,上海中转煤炭82.9万吨,福州马尾港接卸煤炭40万吨,厦门东渡港接卸煤炭8.3万吨,泉州后渚港也开始接卸5000吨级的煤轮,进省煤炭的海上运输有较大的发展。
1989年至1990年,福州、漳州、泉州三大煤场陆续建成。
1990年7月,投资8000万元的福州松门万吨煤炭专用码头建成投产,年接卸能力为80万吨,水上疏运能力30万吨,年吞吐量110万吨。这一专用码头的建成将减轻铁路运煤的压力,有利于福建海运煤炭的进一步发展。
1990年,由铁路直达福建的省外煤炭比重下降到64.8%,陆水联运经上海中转入闽的煤炭比重上升到35.2%。是年,水运进省煤炭63.42万吨,其中,马尾接卸46.6万吨,秀屿港5.27万吨,泉州港4.02万吨,下白石港3.38万吨,闽东小港3.37万吨,厦门港0.78万吨(不包括厦门单列调人量)。还有一批省外烟煤经上海转至马尾港,再二次装车运往三明、南平两地市。是年,省内煤炭调运量为487.43万吨,其中铁路运量占74.7%,公路运量占25.3%。省内煤炭公路运输,主要由省属煤矿和主要产煤地(市)县的煤炭车队承担。省属八个局(矿)车队共有载重汽车360部。其中,天湖山局生产的煤炭全部由车队通过公路运销,邵武煤矿生产的煤炭有部分由车队运往矿区附近用户;其他六个局(矿)车队主要负责矿区内运输,即把各井口煤台的煤炭运往矿区铁路煤台,然后由火车装运。龙岩、三明、泉州、大田等地(市)县煤炭车队,共有载重汽车96部,主要担负本地(市)、县及乡镇煤矿的煤炭公路运输任务。
1978~1990年,全省燃料系统共投资13253万元,用于煤炭调运、储存、供应设施等方面的建设。其中,煤场建设投资共4514万元,建成大小煤场27个,总面积336218平方米,增加储煤能力50万吨,年吞吐量达570万吨。全省1990年共有大小煤场110座,总面积81.53万平方米(见表5一4)。此外,还投资404万元,建成福州、漳州、三明、南平、邵武、闽清等8条煤炭专用线,总长2308米;建成宁德3000吨级煤炭专用码头,鳌峰洲300吨级驳船码头,魁岐200吨级煤码头,福安、罗源200吨级煤码头和福州增坪500吨级煤码头。
三、购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福建仅有建瓯、龙岩、邵武等产煤区附近一些工厂和极少数群众烧用煤炭,福州、厦门等城市居民基本上都烧用薪柴。1952年,全省煤炭消费量7100吨。1953~1957年,福州电厂、造纸厂、肥皂厂等开始用煤,煤炭用量逐年增加,除省内地生产一些煤炭自销外,福建还从越南的鸿基海运进口一部分煤炭。当时煤炭经营机构尚未建立,煤炭供应指标由省计委物资处分配给各主管厅局,并由计委统一组织订货,煤炭由煤矿直达工厂。1957年全省煤炭消费量为19.50万吨,其中焦炭869吨。
1958年,省煤铁调度站成立。为了保证“大炼钢铁”用煤,调度站派10多位工作人员出省催调煤炭。调煤以山东为重点,北至辽宁的阜新矿务局,南至安徽的淮南矿务局。当时,为了支援福建前线,煤炭调运得到有关省、矿的大力支持。当年,从省外调回煤炭40.41万吨,省内煤炭仅购进2.19万吨。
1959年,煤炭购进总量为69.44万吨,其中省外购进47.17万吨,省内22.27万吨;烟煤39.17万吨,无烟煤30.27万吨。
1960年,小炼铁厂经过整顿,形成一批重点钢铁厂,用煤数量骤增。全省煤炭消费量达208.50万吨,其中焦炭17_26万吨。当时焦炭供应非常紧张,福建一方面派出大批人员到山东等地土法炼焦,另一方面开展炼铁白煤化技术革新。炼铁白煤化需要大量无烟块煤,因此,省里要求各煤矿努力提高无烟煤的块煤率。块煤优先供应小洋炉和轧钢需要。煤矿对铁厂实行定点供应。是年,燃料系统经营的煤炭达124.94万吨,其中无烟煤109万吨,占87.2%。
1961年,贯彻“八字方针”,一些工厂下马,全省煤炭消费量回落到132.20万吨。由燃料系统直接经营的煤炭降至63.69万吨,其中省内地产煤35.10万吨。
1962年,为了保护森林,中共福建省委决定在沿海地区城乡居民中推广烧煤。有关部门通过报刊、广播、招贴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烧煤利国利民的道理。当时省会福州许多居民对于煤炭只闻其名,不知其物。推广工作从福州开始,接着晋江地区由南到北铺开,尤其以沿海缺燃严重的惠安、晋江、南安等县为重点。省有关部门还组织一批工作人员深入重点城乡,组织动员和具体指导群众烧煤用煤。同时,降低煤价,使煤炭比柴草价格更便宜,有力地推动了煤炭的销售工作。1962~1965年推广烧煤期间,闽南大部分县建立煤炭经营机构,闽南农村供应网点也逐步建立起来。1965年,全省城镇生活用煤为18.34万吨,农村生活用煤达20.07万吨。这一时期,由于省外煤炭货源不足,烟煤供应满足不了工业生产需要,福建省在推广烧煤的同时,提出工业用煤以白煤代替烟煤的口号,对工厂进行摸底立卡。烟煤供应采取保证重点、照顾一般的方针,合理组织供应。
1967年许多厂矿“停产闹革命”,煤炭产销数量明显下降。燃料系统全年销售煤炭57.68万吨,比上年减少了32.78万吨。为了弥补煤炭供应的不足,福建省派专人到大连调运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进口的无烟煤近5万吨,分别补充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四城市民用。
1967年,福建化肥生产推广碳化煤球新工艺,以无烟粉煤替代无烟块煤。是年,开始推广民用蜂窝煤。1968年,泉州市基本实现全市生活用煤蜂窝煤化,推广进度最快,为此受到商业部的奖励。
1976年,全省煤炭消费量为414.70万吨。1978年煤炭消费量达586.50万吨。当时,国家物资总局提出燃料公司的职能是“管供、管用、管节约、管回收”。因此,省燃料公司除担负计划分配供应外,把煤炭的节约管理工作也提上议事日程,并针对烟煤供应不足的实际情况,提出“三代一节”(即以白代烟,以粉代块,以次代优;节约用煤)的口号。
1979年,全省煤炭消费量达665万吨,燃料公司系统销售306.26万吨。
1980年,省计委下文将原省管75家用煤企业的煤炭指标和43家用焦企业的焦炭指标划归企业所在地(市)管理,实行凭证定量供应。是年,全省煤炭统配供应量为493.76万吨,其中工业用煤374.18万吨,供应分布情况是:水电系统94.93万吨,冶金系统42.29万吨,化工系统34.85万吨,轻工系统28.6万吨,国防工业系统1.10万吨,建材系统5.8万吨,交通系统1.42万吨,林业系统2.44万吨,各地(市)工业用煤162.75万吨。
1981年,全省城镇居民生活用煤供应量为78.81万吨,其中成型煤占57.78%。福州、泉州、漳州三市基本普及使用蜂窝煤,厦门市蜂窝煤供应量占成型煤比重的65%。
1982年,省外煤调运计划仅完成90%。福州、厦门、漳州、泉州、甫田等市燃料公司均组织力量进行民用煤炉灶的研制和改革,并推广革新节能炉灶。为了搞活流通,一部分地(市)县燃料公司建立计划外煤炭经营机构。既经营计划外工业用煤,也销售计划外生活用煤,即保本煤,以弥补居民定量之不足。
1984年,全国统配煤矿订货实行生产、分配、运输三个计划一本帐,同时对三个计划进行综合平衡,供、需、运三方共同签订合同承担责任。当年,省外煤调运量达218.35万吨;还计划外调进省外煤13.38万吨,弥补了全省烟煤供应缺口。省内煤炭调运形势也很好。省煤炭工业总公司同铁路部门签订《煤炭运输经济制约协议》,采取经济手段确保省内煤炭运输。省内铁路年调运量首次突破300万吨。全年煤炭供应570.4万吨,其屮焦炭12.5万吨。
1985年,福建地产煤炭产大于销,一度出现无烟煤积压。矿区煤炭库存量达120多万吨。燃料公司系统存煤量也达52万吨。为了解决煤炭积压问题,省有关部门给了一条政策,凡库存量偏大的燃料站,超过正常储备部分的煤炭可以视同计划外资源,报省燃料公司批准,转为计划外销售。当年有17万吨计划内无烟煤转为计划外销售。省煤炭工业总公司也组织23万吨煤炭销往外省。福建国营煤矿销售,历来以国家计划统调为主,乡村煤矿生产的煤炭基本上都是自产自销。自1985年以来,国营煤矿在完成国家统调任务前提下,为拓宽销售渠道,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每年都向省内及浙江、广东、江西等省自销部分计划外煤炭。
1986年,福建旱情严重,火电早发、满发,全年火电用煤达178万吨,比上年增加55.3万吨。无烟煤供应又趋紧张。各级燃料公司在煤炭销售中注意抓煤炭节约工作。厦门、福州开始供应部分动力配煤。福州、泉州等城市在饮食服务行业推广大型蜂窝煤。6月,省计委、经委、建委联合召开全省推广民用煤节能灶会议,规定往后推广的煤灶热效率应达到50%以上。省里还投资10万元用于改灶补贴,原则上免费为群众改灶,并将推广省煤节能炉灶工作纳入“七五”节能计划。是年,福建新开辟了济宁焦化厂和淮南化肥厂两个焦炭加工点,共委托加工焦炭6.8万吨。
1987年,由于省内煤炭价格偏低,龙岩地区小窑煤外流量达100万吨左右,主要销往广东。是年,省节能炉灶推广总站生产的闽燃B型节能排污蜂窝煤炉灶,在全国先进民用煤炉具评比中获先进奖。1988年,该站设计的康乐牌炊浴多用节能灶和闽榕牌炊浴多用节能灶双获全省炉灶评比二等奖。
1988年下半年,煤炭供应开始全面紧张,加上计划外煤炭冲击计划内,国家统配给福建的煤炭计划大量落空,全年省外煤调运计划仅完成88%,福建烟煤库存因而空虚。到年底,全省燃料系统煤炭库存量27.66万吨,其中烟煤仅3.22万吨。
1989年上半年,由于全国煤炭流通秩序比较混乱,煤炭订货合同兑现率下降,福建烟煤供应更趋紧张。全省燃料系统烟煤库存量曾降至1.4万吨,面临全面脱销。一批烟煤用量多的大中型企业经常处于等米下锅状态。但是,由于燃料供应部门多渠道多层次地组织货源,合理调剂余缺,压低社会煤炭库存,基本上保证全省生产和生活用煤需要。是年,进省煤炭调运量为252.44万吨,完成计划的88%。计划外从省外调入烟煤达30多万吨,是福建省组织计划外烟煤最多的一年。第四季度起,福建煤炭市场紧张状况逐步趋于缓和,价格回落,年底燃料供应部门出现局部煤炭积压。
1990年,在国民经济治理整顿的形势下,工业增长速度减慢,市场出现疲软,煤炭需求量明显下降。加上福建遭受连续几次强台风的袭击,连降暴雨,水量充沛,水电满发,火电用煤量锐减,比计划减少55.50万吨,造成省内无烟煤供大于求,积压日益严重。至年底,燃料系统煤炭库存量高达106.67万吨,其中无烟煤71.37万吨。由于无烟煤供大于求,计划外小窑煤大量削价抛售,严重冲击国家煤炭供应计划。根据中共十三届五屮全会提出的“要在治理整顿煤炭市场方面有个突破”的精神,省政府转发了省经委、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税务局《关于综合治理煤炭市场意见的通知》,于6月底召开治理整顿煤炭市场专题会议,从7月20日起实行煤炭专运证制度。是年,全省煤炭消费总量为1304万吨。全省统配煤炭供应量为730.81万吨,其中工业用煤565.50万吨。工业用煤分布情况是:电力171.5万吨,冶金48_77万吨,化工144.59万吨,轻工31.09万吨,林业4.25万吨,建材19.78万吨,国防科工办1.35万吨,地市工业139.30万吨,其他工业4.87万吨。同年全省焦炭消费量达538598吨,其中全省统配焦炭为139246吨。焦炭消费分布情况是:炼铁用焦39.66万吨,铸造用焦2.18万吨,电石用焦5.6万吨,铁合金用焦0.8万吨,其他用焦5.62万吨。
四、价格
福建煤炭价格长期偏低,煤炭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缺乏自我改造和发展能力。燃料系统经营市场用煤亏损严重,长期靠财政补贴维持。
1958年、1959年,苏邦、邵武、上京、建瓯等煤矿每吨原煤出矿价格仅10.50元。工业用煤与市场用煤的销售价格按当时出矿价加运杂费用,再加经营手续费核定。
1962年,根据国务院规定,经营工业、生产用煤按不赔不赚的原则收取一定的手续费。1963年,根据商业部规定,工业用煤作价按煤炭进价加全部商品流通费计算。当时工业用煤价格低于市场用煤零售价格。
1964年,为了配合沿海推广烧煤,降低煤炭售价。福州、泉州、三明、厦门、漳州、南平6个城市的煤炭零售价格平均由每吨32.42元降至24.16元。当时煤炭供应量较大的莆田、惠安、东山等9个县煤炭售价平均由59.78元降到29.80元。生活用煤因降价出现的亏损由财政统一补贴。当年全省经营生活用煤38万吨,亏损98.3万元,平均每吨亏损2.58元。
1965年,省物委、省财贸办公室决定再次调低沿海地区无烟煤销售价格。省内无烟混煤出矿价每吨降低2元,汽车运输给予8折优待,运价由每吨公里0.18元降为0.16元。全省26个县(市)的市场用煤销售价格分别降低了1~5元。
1965年7月,省物委、省商业厅《关于调整省外调进煤炭价格的通知》规定:工业用煤供应价格一律实行按质论价办法。根据调进煤炭的不同牌号、规格、灰分等级标准,结合进货费用采取加权平均统一制定价格。具体计价公式是:
省外煤炭销售价格=煤炭牌号差价率×规格差价率×等级差价率×地区差价率×标准煤基本价格
批零差价全省统一规定为10%。地(市)二级站对县及县以下经营单位的调拨价按批发价倒扣2%。
1966年至1969年间,福建煤炭价格比较稳定,没有进行大的调整。
1970年8月1日,国营煤矿无烟混煤出矿价格调整为每吨14元,无烟块煤每吨21元,烟块煤每吨23元,烟混煤每吨16.5元。
1971年10月1日,烟混煤出矿价格每吨调为17.5元,无烟混煤出矿价格每吨调为16元,社队办小窑煤出矿价每吨由12~14元统一调为16元。
1977年,省内煤炭出矿价格实行以矿定价,根据不同矿井的煤质情况核定各矿点的出矿价格。烟煤灰分20%以下、发热量6000大卡/公斤以上的每吨从17.5元提高到22元;无烟混煤灰分在25%以下、发热量在5500大卡/公斤以上的每吨从16元调整为20元,灰分在30%以下、发热量在5000大卡/公斤以上的每吨从16元调整为18元,灰分在35%以上、发热量不足5000大卡/公斤的仍执行每吨16元;烟块煤每吨提高到30元;无烟块煤每吨提高到25元。社队小窑煤每吨调为18元,块煤从21元调为25元。1977年11月5日起,全省无烟混煤工业、市场销售价格作相应调整。
1979年5月1日,按国家物价局、煤炭工业部规定,统配煤炭出矿价每吨平均提高5元。福建工业用煤供应价格因此作了相应调整,生活用煤价格不动。此次调价发生的亏损由中央财政统一补贴,市场用煤平均每吨补贴4.08元。省外调进的工业用煤按1965年制定的作价办法调整,地(市)二级站标准品基价从每吨平均45.49元调整到50.27元。同年,福建省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省内煤炭价格的通知》,将省内无烟混煤分为5个等级,以矿井定价,出矿价格平均每吨提高3.2元。社队小窑煤按三等煤论价,每吨21元。并直接调整了全省53个县(市)工业用煤价格。市场用煤价格不变,增加的亏损由财政补贴。取消民用煤汽车运输优待,汽车运价从吨公里0.16元恢复到0.18元。
1980年6月,国家调整生铁焦炭价格,福建焦炭供应价格也作了相应调整。
1981年,国家计委、经委、能源委员会、财政部、物价局、物资总局联合下达《超定额耗用燃料加价实施办法》。自此,省燃料系统全面开展凭证定量供应工作,对用煤超耗单位开始实行按供应价加价50%的办法,促进节能降耗工作。
1982年,福建市场无烟煤每吨批发价27元,零售价30.50元,蜂窝煤零售价平均35元。是年,全省销售市场用煤150多万吨,亏损1500多万元。
1983年5月,省属煤矿煤炭出矿价每吨由平均23元提高到33元。燃料公司经营的工业用煤价格按不赚不赔加收一定手续费的原则核定。出矿价提高后,市场用煤价格仍不变,增加的亏损由省财政补贴,全年共补贴3632万元,平均每吨补贴25.58元。由于补贴金额倍增,省财政无力承受,于1984年1月1日开始,对生活用煤亏损补贴体制进行改革,实行财政上“分灶吃饭”,将各地(市)县燃料销售企业的盈亏纳入同级财政预算。1984年全省生活用煤补贴金额达4200万元。是年,对进省煤炭改按成本作价。具体公式是:进省煤炭供应价格=出矿价+实际运杂费x(1+7.6%综合管理费)。同时改革了煤炭价格管理体制,将各地工业用煤的定价权下放给同级物价委员会。这一年,鉴于铁路运力不足,全省有25万吨煤炭由铁路运输改为公路运输。为了给改运单位适当补贴,省内各煤台中转价实行加价。
1984年,从山西调20万吨煤炭由汽车长途运至秦皇岛中转水运进福建,费用增加很大,省政府决定全省工业用电每度收取一分钱附加费用以支付省外调运煤炭所增加的支出。
1985年开始,为鼓励煤矿企业多产煤,省政府决定对省属煤矿实行超产煤加价政策,即以1984年省属煤矿计划产量305万吨为包干基数,超过包干基数的统调煤量按省定出矿价格加价50%,超产煤加价款由省经委从省征收的电力燃料附加费中拨补。
1986年1月1日,福建省取消农村生活用煤价格补贴及饮食服务行业的煤价补贴,省财政厅统一调整各地生活用煤补贴包干基数。
1987年,煤炭工业部、国家物价局下达《关于一九八七年统配煤矿增产实行煤炭加价办法的通知》、《关于一九八七年纳入国家分配计划的煤炭价格和铁路运输加收运费的通知》等调价文件,使省外调进煤炭成本增加,全省相应几次调整省外煤工业供应价格。
1988年,省物委、计委、经委《关于省产煤炭实行按质论价具体政策规定的通知》,将福建煤炭出矿价由按矿井定价改为按质论价。《通知》将煤炭质量分为十个等级。特等无烟煤出矿价每吨56元,特等烟煤出矿价每吨75.5元。最次的九等无烟煤每吨40元,九等烟煤每吨57元。省属煤矿出矿价格每吨平均提高13元。《通知》还规定暂无化验条件的煤矿仍执行按矿定价,按五等煤价格计收,即无烟煤每吨46元,烟煤每吨63元。县及乡村小窑煤除庙前煤矿出矿价每吨48元外,其他的均为46元。
1988年12月,经省政府批准,省内统调煤炭实行超包干基数统一加价,省内统配供应超包干基数煤炭,除城镇生活用煤和小合成氨工业用煤外,其他工业用煤和市场营业性用煤每吨加收14.21元。加价款由电力燃料附加费中拨补改为向用户收取。
1988年下半年开始,省外调进的煤炭价格全面上涨,仅计划内大同煤供应价每吨就涨至220元左右,计划外烟煤价格每吨一般都在300元左右,一些优质烟煤在泉州、晋江一带每吨竟卖到400多元。
由于计划内烟煤价格上涨,曾一度造成福建省上海煤炭中转站的严重亏损。到1989年7月底,上海屮转站共亏损490余万元。针对这一情况,福建省政府第62次专题会议研究决定:自1989年9月1日起,凡指令性计划煤炭仍由省物委定价,指导性计划煤炭根据省物委确定的费率由省燃料公司按顺加作价原则定价。
1989年,福建省从同煤炭部、安徽省合办的童亭煤矿中分成烟煤5万吨。为了弥补该项目投资超概算30%的缺口,省计委对计划内5万吨童亭煤实行集资销售办法:由铁路直接到工厂的煤炭按现行供应价每吨收集资费140元,经上海中转的童亭煤每吨收集资费100元。
1990年,为了整顿煤炭市场,国家物价局、国家计委、能源部、物资部颁发《计划外煤炭最高限价办法》。出矿价的最高限价按国家规定牌价加上限价幅度(福建限价幅度为200%),计划外煤炭市场销售价格以煤矿最高出厂限价为基础加煤炭进货运杂费、定额经营管理费(含2~3%利润)和税金核定。同年8月,国家物价局、能源部《关于颁发提高计划内煤炭价格实施方案的通知》将国家统配的计划内综合煤基本出厂价每吨提高10元。《通知》规定:市场生活用煤的计划内产销价格本着“老帐不还,新帐不欠”的原则,适当提高市场民用煤的出厂价和市场销售价。9月,福建省政府转发省物委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全省城镇民用煤、口糖、自来水价格改革协调方案。全省各地(市)县民用煤价格从11月1日起,陆续调整到位,民用煤补贴随工资发放给干部职工。全省民用蜂窝煤价格平均由每吨36.62元增加到121.01元,提高2.3倍。同时,国营煤矿生产的煤炭在统调计划内,均按国家规定的价格销售,计划外销售及乡村煤矿自产自销的价格,在国家限价范围内随行就市。
至1990年,福建省煤炭价格几经调整,初步形成双轨制、多层次的煤炭价格结构。其中,计划内煤炭价格包括基本出矿价、超产煤加价和价外收费三个部分。价外收费包括:(1)向用户增收吨煤3元维简费;(2)征收吨煤1.50元煤田地质勘探经费;(3)向由铁路调运煤炭的用户收取吨煤1.50~4.50元铁路改公路运煤运费差价款;(4)收取吨煤3~21.30元的煤炭中转费。用煤单位在原核定的包干基数内的煤价,除收取基本出矿价外,还要加收价外收费;超包干基数部分,再加收超产煤加价。此外,三明市县营煤矿还从煤炭价格中增收吨煤14元的煤炭开发基金。
五、出口
福建生产优质无烟煤,主要煤矿分布在铁路线近侧,铁路可直达福州、厦门港口,交通便利,具有开展煤炭出口贸易的良好条件。
1980年6月,福建煤炭首次出口。由省煤炭局供销处组织上京矿务局的货源,省五金矿产品进出口公司经销给U本岩井商行,转口销往韩国。这次在福州马尾港装船共6000吨,每吨离岸价50美元。此后,省煤炭局即进行本省煤炭出口港口的调研工作,准备自行经营出口。
1984年9月,经煤炭工业部批准,在福州组建中国煤炭进出口总公司福建分公司,同时在厦门设立支公司。福建煤炭系统自行出口煤炭业务正式展开。出口煤炭货源供应单位有上京、永定、龙岩矿务局,苏邦煤矿和龙岩地区燃料站、龙岩市煤炭工业公司等单位。出口煤炭1986年以前由福州马尾、1987年后由厦门东渡装运出港。
福建分公司在经营煤炭出口的同时,对煤炭行业的其它产品出口也作了尝试。1989年代理邵武煤机厂出口注塑机铸件3万美元,1990年出口烧烤炭40吨,矿灯头300盏,约3万美元。
到1990年,福建分公司累计组织出口无烟煤214722吨,创汇703.1万美元。出口的煤炭均由香港转售至韩国。
第五节 职工队伍与劳动工资管理
一、职工队伍与用工制度
1957年前,福建煤矿规模小、人员少。1957年底,全省国营煤矿职工仅601人。
1958年,福建先后开办一批国营煤矿。9月,屮共福建省委从福州、闽侯等地抽调干部791人,从龙溪、晋江、厦门三地市抽调民工3000余人支援建设新矿。10月,淮南煤校毕业生112人分配到福建煤炭系统工作。11月,省委又从龙溪地区组织民工3000多人参加煤矿建设。是年,煤炭工业部从外省成建制抽调矿建、安装、土建等技术工人429人,充实加强福建煤炭工业技术力量。其中来自山东淄博矿务局33人,山西大同矿务局35人,安徽淮南矿务局46人,煤炭工业徐州基建局315人。至年底,全省煤炭职工猛增至19794人。
1959年,缩短基本建设战线,停办一些条件较差、规模较小、资源不清的矿窑,精简部分煤矿职工。是年,接收淮南矿务局调闽干部104人,上海机械电机工业局调闽职工100人,南福铁路8511工程总队转场民工2020人,泉州、平潭、漳州等地退伍军人540人,以及合肥工业大学采煤专业毕业生数十人。至年底,全省煤炭职工达14678人。
1960年7月,中共福建省委从龙岩、晋江、南平三专区抽调民工3500多人分配到红炭山、邵武、漳平等矿。是年,临时工中的技术骨干或三级以上的技术工人约2000人转为固定工人。至年末,全省共有大小国营煤矿49个,职工总数33173人。
1961年,由于农村形势好转,来自农村的煤矿工人不安心煤矿生产,自动离矿的现象极为严重。据省属煤矿1~7月不完全统计,自动离矿和逾假不归的工人达3691人。当时,福建煤炭工业刚刚起步,煤矿职工中绝大多数都是来自农村的临时工人,固定工人仅占职工总数的28%左右。因此,省燃料局根据省委工交部民工工作会议精神,将经过正式手续调配的年龄45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在职临时工8057名转为固定工人,巩固煤炭生产建设的基本队伍。此外,是年3月,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委员会从省机械系统抽调700人,冶金系统150人,龙溪地区1120人,共1970人分别充实加强漳平矿务局、邵武煤矿和建井公司。至6月末,全省共有国营煤矿45个,其中省属矿3个,专县属矿42个,另有附属企业4个,共有职工25635人。8月,开始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煤炭企业进行调整,国营煤矿及附属企业下马25个,保留24个。至年末,职工总数精简为16961人。
1962年,精减职工5990人。1963年精简职工约2000人。至1964年末,国营煤炭企业压缩至10个,职工总数精简到6824人。
1965~1969年,国营煤炭企业发展到14个,职工增加到11466人。1965年开始,省属煤矿曾数次从农民中招收亦工亦农轮换工近千名。这些轮换工于1972年前全部转为固定工人。
1970年1月,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建生产建设兵团。漳平煤矿、苏邦煤矿、永定煤矿、红炭山煤矿、邵武煤矿、煤矿建井公司等煤炭企业划为兵团建制。是年,全省煤炭职工总数达20449人,其中属兵团编制的有11618人。
1975年,福建生产建设兵团撤销,所属煤炭企业划归省燃化局领导。同时从兵团其他系统抽调458人分配永定、永安、邵武、漳平等矿及建井公司,并下达1000名招工指标招收煤矿、煤田地质勘探职工子女。
1975~1979年,全省煤矿从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中共招收2181名职工。
1977年,省属煤矿又开始使用亦工亦农轮换工充实采掘生产第一线。是年,招收轮换工4500人。1982年,经省政府同意,省属煤矿井下采掘试用“农民轮换协议工”,并下达招收指标1850人。至1984年底,全省共有农民轮换工3690人,并有1878名轮换工转为正式固定工人。1984年12月,国务院颁布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例,规定轮换工户粮关系不转,到期必须轮换。因此,1985年以后,福建煤矿企业停止从农民轮换工中招收固定工人。
1983年,福建煤矿企业开始试用合同制职工,当年有合同工94人。1984年又从福州、龙溪、龙岩、建阳、三明、晋江等地区招收合同制工人409人。1985年,用工制度改革,煤炭企业除接收大、中专、省煤矿技工学校毕业生及退伍转业军人为全民固定职工外,招收的新工人一律改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此后,福建煤炭企业基本形成固定工、合同制工人(包括农民轮换工)、临时工等多种用工制度并存的格局。
1985年以后,由于实行改革、开放、搞活政策,农民就业门路增多,而煤矿工人生活劳动条件艰苦,收入低,因此,每年都有数百名农民轮换工未满合同期限退场,严重影响煤矿职工队伍,特别是采掘一线工人队伍的稳定,影响煤矿的生产建设和安全,影响职工素质的提高。为了稳定煤矿职工队伍,1989年6月省政府同意对省属煤矿农民轮换工试行选留办法,从农民轮换工中择优录用转为全民合同制工人。1989年选招300名,1990年又选招297名,选留办法试行三年。1990年,全省农民轮换工总人数9558人,占采掘工人总数的85.85%,成为福建煤炭生产建设的骨干力量。
1990年末,福建煤炭系统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总数为46767人。其中女职工8326人;固定职工25972人,合同制职工(包括农民轮换工)12983人,临时工7812人;省属企事业单位职工40651人,地(市)县属企事业单位职工6116人,形成了以采掘工人为主体,包括地质勘探、煤矿设计科研、基本建设、机械制造、机电安装维修、火工建材生产、煤炭供应销售、文教医疗卫生,以及多种经营等行业齐全、适应福建煤炭工业发展需要的产业大军。
二、劳动管理
(一)定员定额管理
1960年,福建省燃料工业局颁发《煤炭工业企业定员管理办法》,并编制矿井定员示范标准:
(1)直接生产工人应占工人总数60%,辅助工人占工人总数40%;
(2)原煤生产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80~85%;
(3)服务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5~7%;
(4)管理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6~8%;
(5)农副业生产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3~5%。
定额管理方面,下达指导性指标:
(1)工业原煤全员效率0.7吨/工以上;
(2)生产工人效率0.8吨/工以上;
(3)回采工人效率4吨/工以上;
(4)掘进:全岩0.15米/工,半煤岩0.25米/工,全煤0.4米/工。
1961年,各煤矿相继建立工人档案、考勤统计等项管理制度,加强定员定额基础工作,部分工种开始实行计件工资。此后,各局矿根据经验统计和科学测定,陆续制定适合本单位生产实际的定员定额试行标准。这些标准以后又作了多次修订。
1981年8月,省煤炭局组织各矿务局(矿)劳工干部成立定员定额测定小组,在龙岩、永安、永定等局(矿)开展测定工作,12月颁发《省属煤矿综合劳动定额定员标准)。但由于各局矿生产条件差异较大,各单位以省定标准为基础,又分别制定适合本单位特点和实际情况的综合劳动定额和定员标准。几年来,随着煤矿生产机械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以及工人工资等级和标准的变化,各单位定员定额标准也相应作了多次调整。(二)劳动组织
福建煤炭工业的劳动组织,各局(矿)根据不同的管理体制和井下作业特点略有不同,但基本上都设置井口、区(队)、班(组),以区(队)为基本生产单位,下设三个班,人员50~150人左右。由于福建煤矿规模小、产量低,各采煤、掘进区(队)多采用多工种综合作业方式,当班完成采煤、掘进的各道工序。每日三班生产,连续作业。
1970年,部分煤矿改归生产建设兵团建制,基层劳动组织也相应改为连、排、班。兵团撤销后又恢复区(队)编制。1985年,煤炭部规定煤矿井下采掘工人实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但福建根据本省实际情况暂不实行。
(三)劳动力调配
福建煤炭企业由于自然减员,职工调出,农民轮换工轮换及流失等,每年需要补充劳力。各企业根据单位定员情况和生产需要,每年编制新增劳力计划,报省煤炭主管部门汇总后,转报省劳动局审批,由省劳动局下达招工指标和指定招工地区。各单位在指定地区招收工人。
各煤矿企业在劳力调配时,以保证采掘一线劳力需要为重点,严格控制井下工人倒流至井上。1977年8月,省煤炭工业局在邵武煤矿召开省属各局(矿)劳工科长会议并做出决定,不得从采掘一线调借工人,已从井下调借的工人除确属老弱病残者外,限期返回,并对下井工人给予热情鼓励,在参军、升学、提干等方面优先推荐。各单位做了大量工作,使部分倒流井上的工人重返生产第一线,稳定了采掘一线队伍。
煤炭企业工人的调入和调出,以本单位的需要为原则,对有特殊情况的职工可酌情照顾。1979年以前,省煤炭工业局规定:工人调动一律报省局审批,凡生产率低于本企业历史最好水平、定员满额的单位,不得调入工人;定员不足的单位,原则上不调出工人。1979年3月,省煤炭工业局对工人调动作出补充规定:省属煤炭企业之间调动由各单位自行联系,直接办理调动手续,报省局备案;省属煤炭企业范围外调动,概由调人调出单位联系后报省局审批。1984年,省煤炭工业总公司对省属煤炭企业“松绑”放权,规定企业有权直接办理省内工人调动手续,省外调动仍按原规定执行。1987年,针对煤炭企业二、三线职工增长过快问题,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省属煤炭企业开展劳动组织整顿,企业职工除采掘工和技术业务骨干外,放宽调出,控制调进,并大力发展多种经营,广开门路,安排企业富余人员;清退了一批计划外用工;清理混岗人员;对一些违反劳动纪律,久假不归的职工予以除名,使劳力结构渐趋合理。至1990年,福建煤炭工业企业生产人员占职工总数的72.2%,井下工人占职工总数的46.2%。
三、工资管理
(一)工资制度
1959年前,福建省煤炭企业没有一套系统的工资制度,同时也未执行全国统一的工资标准,各煤矿企业自拟或借用一些工资标准,很不一致,悬殊较大。
1959年4月,省燃料工业局根据煤炭部指示精神,以全国统一的煤炭工业第三组的生产工人工资标准(八级制)为基础,划分省属煤炭企业和专区、县属煤炭企业两个类型和井上井下两种标准,作为福建煤炭企业的工资标准,适用于煤炭企业的生产工人、基建工人、附属厂工人,包括固定工、长期合同工。同时规定省属企业最高等级不得超过六级,专区、县属企业不得超过五级。原试行的三级制工资标准仍保留,适用于新吸收的工作时间在一年以内的工人。
1961年8月,地面普通工人开始执行新普通工人五级制工资标准。
1962年,省燃料工业局规定,井下工人调到井上工作时,自调动之日起,执行相同等级的井上工人工资标准,但其原工资如髙于新任工种工资标准时,其差额工资可保留一年,井上工人调井下工作时,仍按原井上工资执行,另加标准工资15%的井下津贴。
1963年,福建煤矿企业普通工人开始执行机电一类工资标准(八级制)。其他职工按不同岗位和工种分别执行行政级、卫生级、技术级、中教级、小教级、炊事级、驾驶级等工资标准。1980年9月,机电一类工资标准提高2.83%。
1978年,省煤炭工业局规定:井下新工人(包括农民轮换工)经半年熟练期后,定级标准由原来的二级提高为三级。但高定一级的职工调到井上或外单位工作的应按井上工资执行。井下连续工龄满12周年以上的,从井下调到井上工作时可保留井下工资等级。
1984年,省煤炭总公司规定:农民轮换工工资等级比固定工高定一级,下井半年熟练期内,采掘工定为三级,辅助工定为二级;期满后,采掘工定为四级,辅助工定为三级。此外,轮换工升级制度与固定工相同,合同期满离矿时,每年出勤250个工日以上的还可加发一个月本人的标准工资。
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福建省属煤矿执行新拟企业第一种工资标准(39系列)。县办煤矿按各自的经济承受能力分別执行第一、二、三种工资标准。新标准分干部级和工人级,取消过去分行政级、技术级、工人级等繁多的工资种类。见表5一20。
1986年10月1日起,根据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福建煤矿企业对劳动合同制工人其保险福利待遇低于原固定工人的部分,用工资性补贴予以补偿。补偿幅度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标准工资的15%。是年,省煤炭总公司规定:井下工人(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人和农民轮换工)半年熟练期内,采掘工定为三级,辅助工定为二级。期满后,采掘工定为四级,辅助工定为三级。按上述标准定级的井上下工人之间的调动应按新岗位重新确定工资等级。其原则是:
(1)井上调井下从事采掘工作的,可以高定两级;从事辅助工作的,高定一级。已达到井下最高等级的不再高定。
(2)井下工人因工致残,调井上工作的保留井下工资级别。
(3)井下工人非因工致残调井上工作的,在井下实际工作满10年的保留井下工资级别;不满10年的调井上后,其工资等级按(85)闽政100号文有关学徒期熟练期转正定级等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工资等级。
(4)采掘工人调做井下其他工作的,从事采掘实际年限满5年的工资级别不变;不满5年的降一级工资。
1989年,为稳定煤矿职工队伍,井下采掘工由原来的“下三定四”改为“下四定五副”,即熟练期为四级,定级工资为五级副;井下辅助工由“下二定三”改为“下三定四副”,即熟练期为三级,定级工资为四级副。
同时,为解除农民轮换工的后顾之忧,省煤炭总公司规定,对完成和超额完成当月生产任务的农民轮换工,由企业增发本人标准工资的25%,作为“劳动保险金”,由企业按人代储,合同期满,连同利息一并付给,合同未满中途离矿者即予取消。是年,新拟企业工人等级八级正之上又延伸两个等级,即增设九级、十级,其标准分别相当于干部级九级、八级。
(二)工资基金管理
1984年前,省煤炭主管部门每年根据所属各单位实际人数及工资等级,下达工资基金计划。
1984年起,省属煤矿全面实行吨煤工资含量包干办法,按实际原煤产量和核定的吨煤包干工资含量计提工资总额。吨煤工资含量根据各企业包干前三年完成的产量和工资总额进行测算,在包干期内,发生重大的自然灾害,新建或扩建项目投产及经国家批准的政策性重大变化时,吨煤工资含量可作适当调整。
省属煤矿除实行吨煤工资包干外,非原煤生产独立核算单位,以及由维简费开支的井巷工程和自营基建工程,分别按实际人数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下达工资基金总额。
1985年,省煤炭基本建设公司开始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省煤矿机械厂、邵武煤矿机械厂实行百元销售额工资含量包干。
省属各煤炭企业的工资基金由省煤炭总公司宏观控制,年初下达工资基金计划,年终按完成情况总算,超支不补,节余归己,并可结转下年使用。
(三)工资调整
福建省煤炭系统职工的工资在1959年7月进行过全面调整,工人改为统一执行煤炭工业第三组工人工资标准。当时,由于大部分工人自农村初到煤矿,生产还不熟悉,80~90%的井下工人定为1~2级。井上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的等级也定得很低。
1961年9月,根据劳动部和煤炭部《关于煤矿工人升级和转正定级问题的联合通知》,福建煤炭企业职工进行工资调整。调整范围包括19个煤炭企业19570人。升级面:井下工人40%,井上技术工人35%,工区主任以下技职人员35%,调整前平均工资38元,调整后42.75元。
1963年6月,煤炭企业40%职工升级。
1971年,部分低工资职工调整了工资。调整的对象是: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的工人。矿山井下采掘工人分别放宽一级。调级人员一般升一级。增资额在5元以下的增加到5元。
1977年,全省煤炭企业40%职工调整了工资。调整的对象是: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的—级工,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级差小于5元的增加5元,大于7元的只增加7元。
1978年,煤炭企业中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2%职工奖励升级。
1979年11月,40%职工升级,省属煤炭企事业单位升级人数13504人。人均增资7.6元。
1980年,省煤炭局贯彻国家劳动总局文件精神,冻结附加工资,没有享受附加工资的职工都不得享受。是年,邵武煤矿四类工资区提为五类工资区。
1981年,省属煤炭企事业单位文教卫生人员普调一级工资。其中54人升两级。
1983年3月,省政府办公会议决定,煤矿井下工人增加一级浮动工资。但不作为今后调级与退职退休计算劳保待遇的基数。属于井下计件工种的可以在原井下计件工人的实际平均工资等级加一级作为计件单价。属于井下计时工种的,增加一级的工资额同奖金一起进行浮动。是年,11个省属煤炭企业调整了工资,其中24949人升一级,588人升两级。
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省煤炭总公司机关及下属设计院、研究所、疗养院、劳动服务公司、供销公司、燃料公司、地质勘探公司、地方煤矿公司、省煤炭工业学校等单位经省政府批准,列入国家机关事业工资制度改革范围。10月,煤炭部召开煤炭工业企业工资会议,研究部署工资改革工作。煤炭部工改方案是:废除现行的工人八级工资制,实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由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矿龄工资和浮动工资四部分组成;废除企业干部等级工资制,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年功工资和奖金四部分组成。当时,福建省制定的企业工改方案是:工人工资标准先按新拟企业工人工资标准梳齐后,再按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31号文印发新拟的企业工人工资标准套改。企业干部也按新拟的企业干部工资标准套改。其中1982年7月113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套改后可升一级。根据福建煤炭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省煤炭总公司研究并经省政府批准,福建煤炭企业工资套改采用省定工改方案,即省属煤矿按新拟企业工资第一种标准套改;省煤机厂,按第二种标准套改;省煤炭研究所印刷厂按第三种标准套改。全省列入工改的有11个省属煤炭企业32361人,其中24773人升级,人均增资约25元。县办煤矿参照省属煤矿工改方案进行套改。
1987年,完成各项经营承包考核指标的省属矿务局(矿)长行使3%职工奖励升级权,龙岩、永安、天湖山矿务局,邵武、苏邦煤矿,以及省煤建公司、省煤机厂分别有3~6%的职工受奖励升一级或半级工资。是年,省属煤炭企业5%科以上职级不符的干部计40人升级。同时,根据省劳动局《关于适当解决职工工资问题的通知》,煤炭企业另有44%左右职工计14325人升半级。
1987年以后,完成承包指标的煤炭企业每年都有3~6%的职工受奖励升一级或半级工资。
1989年,为稳定煤矿职工队伍,福建煤炭企业开始实行五项工资政策:一、实行矿龄津贴,按矿龄每年0.50元;二、大中专毕业生高定一级工资;三、提高新招收的井下工人定级工资标准。井下采掘工由原来的“下三定四”改为“下四定五副”,即熟练期为四级,定级工资为五级副,井下辅助工由“下二定三”改为“下三定四副”;四、实行浮动升级制度;五、提高班中餐费用标准,由原来的每餐0.5元,提高为井下辅助工0.8元,采掘工1.0元。
1989年10月,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省属煤炭企业1989年9月末在册人数31234人中有27612人调升一级工资,人均月增资12.21元。1990年1月,这些职工中又有26350人调升半级,1050人调升一级,人均月增资6.53元。在以上职工调资的同时,还适当提高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和定级工资标准以及离退休人员待遇。
四、奖金与津贴
(一)奖金
1960年,福建煤炭企业开始试行奖励制度,主要办法是:(1)基本工资加超额奖;(2)季度综合奖;(3)从上缴利润中提取奖励基金。
1961年,省燃料局在所属地质队实行计时工资加奖励的试点。
1962年,全省煤炭职工实行月度奖,每人每月平均3元。
1963年,省重工业厅煤炭局规定:计件工人超额工资的幅度控制在20~30%;计时职工奖金按标准工资的7%提取。
1966年11月,根据省经委、计委、劳动局《关于取消综合奖励制度改行“临时附加工资”的几点意见》,福建煤炭企业停止实行奖励工资和计件工资,将原来的奖金和计件超额工资改成了人人有份的“临时附加工资”。附加工资在以后历次调整工资时被逐步冲销。
1978年4月,省属煤矿恢复实行月度综合奖励制度,并试行省煤炭局颁发的计时工资奖励办法。煤矿企业按计奖人数工资总额的12%提取奖金。职工在安全生产、完成质量和效率指标的前提下,按产量、进尺超额幅度计奖。奖金分两档六等。井下采掘工人月人均8~15元,井下辅助工人6~8元,地面工人4~6元。是年开始实行一次性年终奖,人均奖金10元。
1981年,省属煤矿改按吨煤提奖,吨煤提取奖金0.9元。其他企事业单位按标准工资总额10-12%提取奖励基金。每人年奖金额不得超过两个月的标准工资。
1983年,省属煤矿吨煤提取奖金改为1.5元,超产部分吨煤提奖2元。此外,材料节约奖按节约材料价值的20%提取,劳动竞赛奖按工资总额的1%提取,还从企业增盈减亏部分提取20%,作为增盈减亏奖,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
1984年,省属煤矿开始实行吨煤工资包干。在包干的工资总额中,除发放正常的工资、津贴外,结余部分作为工资基金,视同奖励基金使用。各企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了奖励办法,国家对采掘工人的奖金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并免征奖金税。奖金形式有:完成任务奖、超产奖、计件超额工资、安全奖、材料节约奖、年终奖、劳动竞赛奖、浮动升级等等。
(二)津贴
1.下井津贴
1959年,煤矿开始执行井上、井下差额工资。由于井上、井下工资差额仅为13.5%,不利于调动职工下井工作的积极性,1962年取消井下工资,统一执行井上工资标准,下井另发下津贴,津贴标准为标准工资的15%。
1979年,下井津贴改按绝对值计发。采掘工人每班0.6元,其他0.5元和0.4元。1980年采掘工人改为0.8元。1986年,采掘工人下井津贴提为1.6元,其他工人0.8元。
2.流动施工津贴
省煤炭基建职工离开城市或基地到远郊和山区、偏僻地区施工时,实行流动施工津贴。1971年规定:到远郊区(县)施工的每人每天0.2元;到山区、偏僻地区施工的每人每天0.3元。1984年津贴分别提高为0.5元、0.6元。
3.地质勘探野外工作津贴
省煤田地勘公司下属地质队职工,在野外工作时,实行野外工作津贴。津贴标准:1964年普查区0.7元/日,勘探区0.6元/日;1980年分别提高为1.1元/日和0.9元/日。1984年规定:普查按出差标准1.8元/日,钻机1.5元/日,中队1.1元/日,大队部0.6元/日;1985年分别提高为2.5元/日,1.6元/日和1.2元/日,大队部标准不变。1986年根据劳动人事部文件规定,野外中队以下每人每日提高0.5元,高度流动分散的提高0.7元,大队部提高0.2元。
4.保健津贴
1963年,省属煤矿试行井下保健津贴制度,下井职工每人每日0.2元。1980年12月改为每月6.5元,按25.5天计算,下井职工按出勤天数计发。1988年8月改为每月12元。
5.其它津贴
福建煤炭企业执行的津贴还有:班组长津贴;夜班津贴;粮、副食品津贴;教龄、护龄津贴。
五、保健与福利
煤矿职工除享受劳动部门规定的保健与福利待遇外,还享受以下待遇:
(一)发放保健食品
1963年开始对煤矿井下工人免费发放保健食品。发放形式有实物(猪肉、花生油、白糖)、现金或免费提供保健餐等。现各单位基本上都以现金形式发放保健食品津贴,每月12元,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
(二)免费供应班中餐
1983年4月开始,对在井下连续工作达6小时以上的职工实行免费供应班中餐,标准为每餐0.40元。1988年3月,标准提为0.50元。1989年起,井下采掘工提高到1.00元,辅助工0.80元。班中餐由各矿按标准统一制作,派专人送到井下。有的局(矿),如永安矿务局则由班屮餐食堂做好饭菜后,由职工个人自带保温饭盒到井下用餐。
(三)井下职工家属“农转非”
从1985年开始,按国务院规定,凡从事井下采掘工作满10年,从事井下辅助工作满15年的在职职工,其家属在农村的可以转为城镇户口。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者,亦可准其家属落城镇户口:一、患Ⅰ期矽肺病的井下职工;二、井下职工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者;三、原从事井下采掘满10年、辅助工满15年,确因身体不适应井下工作或因工作需要调到地面工作者。到1990年,全省煤炭系统井下职工家属共有10530户34764人转为城镇户口。
(四)矽肺病职工待遇
矽肺病职工调离井下,安排地面轻便工种或治疗、疗养,保留井下工资等级,另享受矽肺保健费每月12元,并按本人标准工资的15%加发井下津贴。Ⅱ、Ⅲ期矽肺病患者生活不能自理的每月发给护理费52元。矽肺病患者离职休养的,一年内工资按100%发给,一年以后,Ⅰ期矽肺病患者,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60%,Ⅱ、Ⅲ期矽肺病患者,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90%。
第六节 财务管理
福建煤炭工业省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由省财政和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县(市)煤炭工业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拨款列入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其工业生产财务归地方财政部门管理。
福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从省燃料工业局、省重工业厅、省重工业局到省燃料化学工业局,内部均设财务处。1975年,省煤炭工业局成立后,设立计划财务处。1984年,省煤炭工业总公司设置财务劳工处,对省属煤炭企事业单位以核定财务指标等办法实行财务指令性计划管理。1985年,省财政根据省政府对省属煤矿实行投人产出包干的方案,对纳人承包的煤炭企业改按确定企业收益分配办法进行指导性计划管理,由省煤炭工业总公司统负盈亏,对省财政实行财务收支包干。省属煤矿企业的财务由原来的两级核算三级管理相应地变为三级核算三级管理,即省煤炭工业总公司财务收支预算,省属煤炭企业财务独立核算,企业所属基层单位的会计指标内部核算,以及与此相对应的财务监督管理。
省煤炭工业总公司财务部门担负省属煤炭企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工业生产和集体经济的财务管理工作。下属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设立财务科,全面负责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企业内部核算单位设立财务股(或经营股)。
一、固定资产管理
1959年,福建省燃料工业局首次颁发《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以后陆续加以补充修改,逐步形成现在实行的三级归口管理制度。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是固定资产的主管单位,下属各工业企业是固定资产的直管单位,企业下属各单位是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单位。
1990年底,福建煤炭工业拥有固定资产58351.5万元,比1959年的540万元增长了108倍。
(一)固定资产价值标准
1962年以前,不分煤炭工业生产、建筑安装企业和地质勘探等单位,在使用期间不改变实物状态、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上的均列为固定资产。1962年8月开始,根据《福建省地方企业1962年若干费用划分的补充规定》,将煤炭建筑安装企业的设备、器具、物品调整为单位价值200元以上列为固定资产。1963年,省重工业厅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1963年国营企业若干费用划分的通知》,又将属于国家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范围的物品如自行车、收音机、扩音器、沙发椅、地毯等,虽其价值不满500元(或200元)亦视作固定资产,以加强管理。1979年,参照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管理试行办法》,将煤炭生产用的风镐、风钻、煤电钻、矿灯、矿车(4吨以下)、局部扇风机、坑木台车、2.5千瓦以下的电动机、7.5千瓦以下水泵、10千伏安以下变压器、200安培以下低压防爆开关作为专用工具,与使用更新改造资金所作的井下开拓延深巷道工程,不论其价值大小和使用年限长短,均不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二)固定资产折旧
1962年前,由于多数新矿井投产后未达到生产能力,固定资产折旧与折旧基金按“使用年限法”结合矿井计划年产量与设计生产能力的比例计提:
年基本折旧额=按使用年限法计算的年基本折旧额X年计划产量/年设计生产能力X当年投入生产月数/12个月
为保证国家投资的及时回收,除已提足折旧超龄使用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外,对在用未用的固定资产均列人计提折旧范围。1962年,福建省燃料工业局重新颁发的《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计提折旧范围为:一、在用的固定资产;二、计划停用不足三个月的固定资产;三、包括未使用的所有房屋建筑物和生产矿井的采掘运输设备。但对土地和由于地质条件变化不适合今后生产需要提前报废的矿井巷道不再计算折旧。根据各单位生产特点,又将固定资产按矿井建筑物和地面房屋设备分别计提折旧。
(1)矿井建筑物以核定后的矿井可采煤量按产量法计提折旧。
吨煤平均应提折旧费=矿井全部价值/矿井全部可采煤量
(2)地面房屋、建筑物、设备按使用年限法计提折旧。
年基本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年基本折旧率
式中:年基本折旧率=固定资产原价-(残值-清理费用)/耐用年限X固定资产原价×100%
1967年开始,除建筑安装企业和煤矿机械厂仍按“使用年限法”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外,原煤生产企业包括原煤生产辅助单位全部改为按实际产量和规定标准提取更新改造资金,同时再按“使用年限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冲减国家基金,但不进生产成本,只在帐面上反映固定资产新旧程度。从此,煤矿企业固定资产占用多少与生产成本屮的基本折旧费用的高低完全脱离。1983年开始,由于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不足,原煤生产企业内部辅助生产单位如机械制造、汽车运输、煤炭发运站等又陆续恢复同步提取折旧与折旧基金。
(三)固定资产调拨
1979年以前,煤炭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在系统内外国营企业之间均实行无偿调拨,调入调出双方分别作增减“国家基金”处理。调给城镇手工业合作社和农村人民公社等集体所有制单位则实行有偿价让,所得价款全部上缴财政。
在无偿调拨方式下,固定资产调拨审批权限为:在企业内部所属单位之间调拨,由企业领导自行审批;在煤炭工业系统内各企业之间调拨,由双方协商同意后正式办理调拨手续,报省煤炭主管部门备案。调出煤炭工业系统以外则由省煤炭主管部门审批。
1979年以后,根据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试行办法》,国营煤炭企业之间,不同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煤炭企业内部兴办的多种经营集体单位和联营企业,均实行有偿调拨、出租使用。企业调出固定资产所得价款除上交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5%外,其余留给企业用于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与此同时,相应下放了调拨审批权限,企业之间有偿调拨和企业内部无偿调拨的固定资产由企业自行决定。
(四)固定资产报废审批
固定资产毁损、拆除、报废时,先由使用保管单位提出申请,经技术部门鉴定后,由财务部门办理报废核销手续。审批权限按固定资产价值大小和是否正常报废确定。万元以上或未满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由省主管局审查报省财政厅批准。万元以下和使用年限已满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企业领导审批,报省主管局备案。
二、流动资金管理
福建煤炭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流动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拨入、银行借款、企业自筹和结算负债。
(一)国家对企业流动资金的管理
1959年,省财政厅核拨流动资金92万元,其中龙岩矿务局39万元,漳平煤矿筹建处53万元。以后,根据煤炭企业生产发展和加速资金周转的要求,对生产经营中经常占用的定额流动资金,由省煤炭主管部门根据省财政厅核定的定额流动资金总额,调整安排各企业定额流动资金计划指标。在计划定额指标内,除由省财政适当增拨外,不足部分向银行办理低息贷款解决。1961年起,为压缩流动资金需求量,将煤炭企业在结算过程中发生的应交应付款项作为定额负债也纳入计划,作为定额流动资金来源的组成部分,并逐步减少国家财政无偿供应流动资金的额度,适当増加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比重。
1984年开始,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国家财政不再增拨煤炭企业流动资金,同时取消企业计划定额内流动资金银行低息贷款办法,实行超定额贷款和延期归还贷款加收利息,并建立企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制度。在此之前,由省财政拨给煤炭企业的流动资金1944.4万元作为国家流动资金继续留给煤炭企业使用,与企业流动资金实行分帐管理。从此以后,企业发展生产、扩大经营、包括新建矿井投产需要增加的流动资金,首先由企业从利润留成屮抽出10~30%予以补充,不足部分由银行贷款解决。到1990年止,省属煤炭工业企业国家流动资金经省财政批准相继核销(主要是库存机电产品等物资报废削价损失)后尚有1653.3万元。企业流动资金经逐年补充达到336.5万元。
(二)企业内部流动资金管理
煤炭企业流动资金的管理,主要由有权拥有独立生产经营资金的企业负责。1979年之前,实行两级管理。企业内部各单位自立银行户头,由上级财务部门按各单位生产经营情况核拨必要的流动资金,交由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监督使用。企业内部各单位财务收支自理,各自对外分别支付税收、电费等各种费用。煤炭产品的销售除由火车外运部分货款必须由发运站集中结算转帐外,其余则由各单位直接办理托收回笼货款。这样不仅分散资金,而且很难控制各项费用支出和避免盲目重复进货,造成物资超储积压,浪费,损失严重。1979年以后,煤炭企业把流动资金逐步纳入集中管理、统筹安排使用的轨道,实行集中采购、集中储备、集中结算和统一计划、统一分配、统一价格、统一销售、统一收支的管理办法。煤炭企业内部各单位对外收支,除使用规金结算外,转帐结算部分均由独立核算的企业财务部门集中办理。
1980年开始,一些企业模拟银行信贷、结算、调控职能,建立“内部银行”作为企业资金结算中心,并对各核算单位超计划使用的流动资金以借贷方式进行划拨,实行有偿使用,减少流动资金占用,加速流动资金周转。“内部银行”已在省属煤炭企业逐步推开,成为企业加强流动资金管理的重要手段。
三、专项资金管理
福建煤炭工业企业专项资金经过各个时期的补充调整,目前已形成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大修理基金、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工资基金和专项拨款等7个项目。
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是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统筹安排,保证重点,专款专用,讲求实效。根据煤炭工业生产发展的需要,对各项专项资金按其性质分别采用以下管理办法。
(一)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
煤矿企业维持简中.再生产资金主要来源于原煤成本屮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和留用的折旧基金。吨煤提取更新改造资金的标准:1971年10月以前1.50元;1971年10月至1973年12月2.00元;1974年1月至1979年5月3.00元;1979年6月至1982年12月4.00元。
1982年之前,省属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的使用,由各局矿提出年度计划项H报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批后实行。
1983年1月开始,吨煤提取更新改造资金7.00元。同年,对更改资金改按分项限额使用的办法进行管理。除用于开拓延深和安全措施的计划项目需报经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外,用于其他方面的资金由各局矿按分项限额自行安排计划,报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杏调整后执行。
为解决煤矿企业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的不足,经省政府批准,从1985年1月起,在煤炭价外向用户增收吨煤3元的维简费。同时比照《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煤炭工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请示”的通知》精神,对省属煤炭企业从折旧基金、更新改造资金和向用户收取的维简费中交纳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由省财政厅全部返还给省煤炭工业总公司。1988年7月起,吨煤提取更新改造资金9.00元。1990年开始,省财政返还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由省煤炭工业总公司仍按15%的比例直接向省煤炭企业征收,与省拨生产技术措施费合并,统筹用于解决煤炭工业重大生产技术措施和弥补特大自然灾害损失等所需资金。企业自筹留用的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按规定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生产矿井开始延深和生产环节改造;
(2)重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矿山救护装备;
(3)房屋、建筑物重建和机器设备更新添置及其技术改造;
(4)科学技术开发研究和新产品试制;
(5)矿山综合利用和环境治理保护;
(6)煤矿生产地质勘探;
(7)发展多种经营借贷。
(二)固定资产大修理基金
1973年以前,福建煤矿企业没有提取大修理基金,大修费用皆按实列人原煤生产成本。1973年下半年,开始预提大修理基金。
从1975年1月1日开始,属于煤炭生产系统(包括井巷及地面煤炭生产设施)的固定资产,暂停提取大修理基金,其大修费用,按实际发生数直接计入生产成本;属于地面建筑物(包括附属企业)以及交通运输车辆等,仍实行预提大修理基金办法。
1980年,原煤生产单位和附属企业开始恢复预提大修理基金,按应提大修理基金的固定资产原值及2.2%的年提存率,每月从生产成本费用中预提,提取的大修理基金免交国家各种基金,全部留给企业集中安排使用。
福建煤炭企业相当部分的固定资产,尤其是办矿初期因陋就简所建的房屋建筑物已超龄使用,并失去修复使用价值。因此,从1987年开始,允许企业大修理基金在保证固定资产正常大修理的前提下,同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结合使用。
(三)生产发展基金
1978年以前,煤炭企业没有建立该项基金,生产发展所需的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由国家拨款解决。1978年试行企业基金制度后,原由国家承担的生产技术措施费和新产品试制费等开支,改在企业生产发展基金范围内解决。
1983年实行利润分成后,从企业留利中按规定比例(1983~1984年为60%;1985年为50%;1986年以后为40%)划出生产发展基金(包括后备基金和新产品试制基金)。1985年开始,省属煤矿企业又从所得的超产煤加价留成收入中,当年按50%,以后每年按40%划作生产发展基金。该项基金主要用于:转作生产流动资金,弥补维简费缺口;改造生产环节;调整采掘比例;推广应用新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改善安全状况;搞好劳动保护以及应付自然灾害等,也可用于农副业生产、建立副食品基地以及发展多种经营。
(四)职工福利基金
1969年以前,煤炭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是按职工工资总额8%从生产成本费用中提取,其中医药卫生补助金5.5%,福利补助金2.5%。1969年起,按工资总额3%增提企业奖励基金,与医药卫生补助金、福利补助金合并为职工福利金。1983年起,又从企业利润分成中提取20%的职工福利基金。1985年起,再按企业所得超产煤加价收入的20%提取职工福利基金。
1986年,省财政厅考虑煤矿企业职工福利基金历年来收不敷支,尤其是医药卫生补助费普遍超支的实际情况,同意将企业留利和视同企业留利的企业所得超产煤加价收入中用作职工福利基金的比例从20%提高到30%。
省属煤矿对职工福利基金采取适当集中、分项使用、以收抵支、差额拨补的办法进行管理。从留利和超产煤加价收人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全部集中在企业财务部门调剂分配使用。在成本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主要采取以下不同方法管理:
(1)企业奖励基金直接留给基层各单位用于评选先进工作者和积极分子奖励。
(2)福利补助金由各单位按控制数拨付给同级工会组织。职工的生活闲难补助由工会委员会民主讨论决定。
(3)医药卫生补助金由企业财务部门集中后作为企业所办医院的职工医疗费用。
(五)职工奖励基金
1983年以前,煤炭企业职工奖金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直接在原煤生产成本中以不超过核定数为原则按实列支,没有建立职工奖励基金。
1983年起,从利润分成中按20%比例提取职工奖励基金。1985年,又按企业所得超产煤加价收人的20%提取补充职工奖励基金。
1986年,考虑煤炭企业职工奖励基金相对不足,经省财政厅批准,企业留利和超产煤加价收人中用于职工奖励基金的比例均提高到30%。该项基金用于:
(1)企业职工经常性奖金;
(2)职工的单项奖励;
(3)经批准实行的3%职工奖励晋级;
(4)转作工资基金使用;
(5)弥补职工福利基金不足;
(6)缴纳奖金税等。
对企业职工奖励基金的发放使用,省煤炭总公司只规定企业领导干部的正常奖金标准,其他人员的奖金分配由企业自行提出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行。
(六)工资基金
1984年以前,煤炭企业工资与奖金分别按职工人数和产量核定。职工工资(含各种津贴)不随产销量的变化而增减。职工奖金在生产成本工资中单独列支,专项控制。节余的工资不能用于发放奖金。
1984年,省属煤炭企业全面实行工资包干之后,由省煤炭主管部门按核定的工资含量和原煤产量(或产值、机械产品销售额),下达工资基金总额,抄送当地企业开户银行监督使用。工资基金用于:
(1)发放职工基本工资,各种津贴;
(2)支付井下采掘工计件超额工资;
(3)发放职工经常性奖金;
(4)用于职工浮动升级;
(5)企业职工调整工资;
(6)按规定可由工资基金开支的其他支出。
企业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工资基金总额,按照不同的生产条件、经营方式、劳动定额、工资水平以及产量等情况分别核定到所属各单位,与职工奖励基金结合起来,通过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控制包干使用。企业在确保完成利润指标的前提下,节余的包干工资可以从成本中提足,超支部分由企业职工奖励基金补还。
(七)专用拨款
福建煤炭工业专用拨款有中央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拨入的挖潜、革新改造和科技三项费用拨款。主要用于:
(1)重点产煤县的规划设计费;
(2)煤炭工业生产科研,技术开发,试验推广应用;
(3)生产矿区煤田补充勘探;
(4)矿区污水处理和综合防尘等环境保护;
(5)矿区供水、供电、通讯等配套建设;
(6)煤矿救护装备和安全技术措施;
(7)矿井通风、防火、排水、提升、运输系统改造;
(8)井巷金属支架和坑木防腐等支护改革试验推广;
(9)原煤深加工和再制品的生产配套工程;
(10)燃料系统生产经营环节设施改造。
1985年以前,专用拨款项目主要由省煤炭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实际需要,提出科研与工程项目计划,报经中央和省有关部门审杏同意立项后,列入计划或专项审批下达。承担项目的单位,按计划审定的项目方案和资金额度组织实施。
1985年起,除中央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继续给予福建煤炭工业专项补助拨款外,省对煤炭企业的生产技术措施费用实行每年1000万元包干,省属煤炭企业和地方煤矿各500万元。1988年后缩减为900万元,省属和地方煤矿仍按各半分别安排使用,不足部分,自筹解决。1990年又恢复为1000万元。
专用拨款中除部分科技专项费用按科技管理体制专管外,用于生产安全技术改造方面的,由省煤炭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分批报省经委和省财政厅审批,由省建设银行划转。生产安全技改项目经审定后,列入各级煤炭工业企业年度计划,实行分级管理,专用款项由建设银行当地经办行按进度监督使用。
1986年起,专用拨款工程项目试行承包合同方式管理,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包工期、包质量、包资金。
四、成本管理
煤炭工业生产成本包括生产过程中掘进、回采、运输、排水、通风、井巷和设备维修等各个生产环节的直接耗费和企业管理服务部门发生的间接费用。
(一)原煤成本列支范围
50年代末、60年代初福建煤矿开办初期,生产和基建费用划分不朔确,生产成本核算制度不健全。60年代中期以后,煤炭工业生产建设逐步正规化,基建与生产费用开始分开。凡新建矿井竣工交付生产后,所发生的下列费用均列入煤炭生产成本开支。
(1)原煤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燃料动力的原采购价和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2)按国家规定列入原煤生产成本的生产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的工资、补贴和按规定提取的吨煤奖金、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
(3)企业按产量和规定标准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按固定资产原价提取的大修理基金和实际发生的设备维护修理费及租赁费。
(4)企业流动资金银行贷款利息、财产保险费、库存物资盘存损益、煤炭产品化验检测费用。
(5)环境污染治理费用,矿山治安、消防、救护费用,企业管理部门的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等管理费用。
1984年,由于管理体制的变化,省煤炭工业总公司的管理费由省属煤炭企业成本负担,吨煤上交额1984~1988年6月为0.13元,1988年7月开始改为0.20元。
(二)成本核算
原煤产品的成木核算由财务部门组织进行。财务部门每月根据生产耗费和原煤产量,分别按成本项目,归集计算出当月和累计原煤总成本和吨煤平均成本,编制有关原煤成本费用报表资料,并据以分析检查成本计划执行情况,预测控制原煤成本水平。
原煤成本项目分为材料、电力、工资、职工福利基金、更新改造资金、大修理基金、其他支出、矿务局(矿)管理费。
煤炭生产成本核算历来采用简单法,直接通过“基本生产”、“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帐户,来归集企业原煤生产过程屮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月终根据原煤产量全数结转原煤生产总成本。
1980年以前,企业只按照原煤成本项目设置明细帐进行核算。1980年以后,各企业开始陆续按生产过程中的掘进、回采、运输、巷修等各个环节,以队为单位,分别设置基本生产明细帐核算材料、电力、工资三项直接成本。同时把成本核算同成本考核、成本控制、成本分析结合起来,以加强成本管理。
(三)原煤成本管理办法
企业内部对煤炭生产成本的管理,1983年以前,采取计划管理和定额管理的办法,根据上级下达的成本计划指标,分别编制各成本项目明细计划,并根据生产组织方式、采煤方法、地质条件、产量变化、费用标准,参考上年实际成本水平,制定材料、电力、工资、费用等各种消耗定额,编制下达成本计划,据以控制原煤成本水平。1983年以后,企业内部开始实行直接成本包干,即把生产过程中直接消耗的材料、电力、工资等费用包干到所属原煤生产单位。各生产单位又把成本包干指标进行分解,有的实行材料成本包干,有的实行工资成本包干,也有的实行既包工资又包材料。通过各种形式的承包把成本节超与职工收入高低挂钩,定期进行考核,促使企业努力降低成本。
省煤炭主管部门对企业的原煤成本管理,1984年以前,主要通过计划指标的控制和考核进行。每年由省煤炭主管部门下达利润指标,同时下达原煤成本计划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实行直接管理。1984年起,省煤炭工业总公司对省属煤炭企业只下达利润指标,对原煤生产成本除吨煤工资含量和更新改造资金由省煤炭工业总公司核定外,其余由企业根据利润计划指标自行控制成本费用水平。省煤炭工业总公司按照国家成本管理制度对所属企业煤炭生产成本实行间接管理。
五、利润管理
煤炭企业利润管理主要是盈亏交拨和利润分配。
(―)盈亏交拨
1961年之前,利润上交、亏损拨补直接由省煤炭主管部门办理。1962年开始,税务部门全面接办煤炭企业的交退库工作,并实行计划交拨制。企业利润或亏损计划经省财政厅核定后,由省煤炭主管部门和省税务机关联合下达到省属煤炭企业及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当地税务机关按照盈亏计划办理利润的解交或亏损的拨补。1985年,煤炭企业除税收由各地税务机关监办外,盈亏交拨又恢复由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二)利润分配
1958年开始,实行企业留利制度,留给企业的利润主要用于技术组织措施费、新产品试制费、劳动安全保护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等4项费用开支。1961年,为集中财力支援农业,企业留利水平普遍调低,煤炭企业按销售收入的5%作为假定利润率计算企业计提利润留成基数。1962年起,技术组织措施费等4项费用不再从利润留成中开支,改由国家财政拨款,并取消煤炭企业留利制度。从此,煤炭企业纳人国家统负盈亏的高度集中的财政管理体制。省财政对煤炭企业盈亏采取计划指标控制管理办法,每年根据各企业的生产销售情况和成本费用变化下达盈亏指标。企业实现的利润全部上交,发生的亏损经核实后如数拨补,企业不承担盈亏责任。
1978年,省属煤炭企业开始实行企业基金制度,以原煤产量、开拓进尺、商品煤含矸率、原煤坑木消耗、全员工效、原煤单位成本、盈亏总额(包括上交利润)、每百元产值占用流动资金等八项经济指标和煤炭调运供货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凡全面完成计划指标的可按工资总额5%提取企业基金;没有全面完成计划指标,但完成原煤产量、开拓进尺、商品煤含矸率、利润4项主要经济指标和供货合同的企业,可按工资总额3%提取企业基金。在完成4项主要经济指标和供货合同的前提下,其他指标每多完成一项,按工资总额增提0.5%的企业基金。没有完成4项主要指标和供货合同的不能提取企业基金。同时,对省煤炭工业局按直属企业汇总计算,盈亏相抵后,超过国家年度利润计划指标的部分可提取15%的企业基金。试行当年,省属煤炭企业共实现利润174.3万元,扣除抵交利润的企业基金后,实际上交利润148.8万元,比计划多上缴48.8万元,超额完成48.8%。按规定省煤炭工业局和企业分别按超额利润和工资总额提取企业基金7.4万元和23万元。
1979~1980年,按财政部下达的《关于改进国营企业提取企业基金办法的通知》,省属煤炭企业提取企业基金改为按产量、质量、利润(包括实现利润和上交利润)和供货4项经济指标考核。全面完成4项指标的煤炭盈利企业和计划亏损企业分别按职工工资总额的5%和3%提取企业基金;没有全面完成4项指标的,在完成利润或扭亏指标的前提下,每完成一项计划指标,分别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25%和0.75%提取企业基金。没有完成利润或扭亏指标的企业,一律不能提取企业基金。1979年省属煤炭企业共实现利润33.6万元,提取企业基金54.03万元。1980年实现利润-33.2万元,提取企业基金98.2万元。
1981年,实行减亏分成。省财政对省属煤炭工业企业、省地方煤矿公司等计划亏损指标659.9万元,实际亏损488.06万元,减亏171.84万元,其中留给企业80%的减亏分成,计137.47万元。
1982年,省财政对省煤炭工业局实行吨煤亏损定额包干补贴,每销售吨煤补贴4元。省煤炭局再根据下属企业生产条件和煤价水平,制定不同补贴标准:漳平煤矿减税不补;上京、天湖山矿务局吨煤补贴1元;永安、龙岩矿务局和邵武煤矿吨煤补贴2元;永定矿务局吨煤补贴3元。为鼓励企业超产增销,超计划销售吨煤补贴4元。实行吨煤补贴包干后,煤炭企业减亏按二八分成,减亏部分20%上交省煤炭局,80%留给企业。企业留成部分视同企业基金使用,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当年,省属煤炭企业销售煤炭293.54万吨,省财政补贴额为1174.2万元,分给企业687万元,其中用于弥补亏损546.5万元,用于减亏分成140.5万元;省煤炭局集中487万元作为更改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矿井开拓延深,安全措施,技术改造和生产地质勘探。
1983年,实行利润分成办法。当年5月1日煤价调整前,由省财政拨补吨煤亏损定额补贴10元,1~4月份销售煤炭89.23万吨,共补贴892.3万元,全部纳入利润分成基数。实现的利润20%上交省财政,80%留给省煤炭局再与基层企业分成。当年补贴后实现利润667.36万元,上交省财政133.47万元,省煤炭局集中175.92万元,企业留成357.97万元,其中用于生产发展基金214.78万元,用于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各71.59万元。
1984年,省属煤炭企业试行利改税,企业实现的利润按55%税率交纳所得税,剩下45%作为企业留利。当年实现利润549.1万元,交纳所得税302.01万元,企业留利247.1万元,其中60%作为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各20%。
1985~1990年省属煤矿向省政府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期间,省财政对总承包企业实行补贴包干,利润全留,免交所得税。对各企业的利润包干方案和分配办法由省煤炭工业总公司制定。企业实现的利润加上省财政补贴分两部分计算上交省煤炭工业总公司,其中包干基数内利润按包干绝对数上交,超包干利润按比例上交。留给企业的利润分成,1985年按三、一、一、三、二进行“五金”分配,即生产发展基金30%,后备基金和新产品试制基金各10%,职工福利基金30%,职工奖励基金20%。1986年起,省财政考虑煤炭企业实际困难,把企业留利中生产发展基金降为20%,职工奖励基金提高到30%。1988年7月1日煤炭价格调高之后,省财政取消省属煤炭承包企业补贴,利润承包办法不变。省属煤炭企业总承包后实现利润、财政补贴情况和全省煤炭工业企业历年税利情况。
六、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一)基本建设资金来源
1980年前,福建煤炭工业基建资金主要依靠中央预算安排,通过省财政转拨。1980年中央对省财政实行预算包干后,煤炭基建投资并入省财政预算,由省财政统一安排拨款。同时,中央地方煤矿主管部门也安排部分补助资金支持福建小型矿井的基本建设。1982年,省财政将煤炭工业基建投资改预算拨款为贷款,由省福兴财务公司无息贷款,省财政统还。1985年改由省建设银行贷款。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煤炭工业总公司实行省属煤矿投入产出包干方案的批复》,省对煤炭工业基本建设实行投资包干,新建矿井按验收的投产能力,吨煤综合投资220元包干使用,其中170元由省财政还本付息,50元由省煤炭总公司自筹或贷款解决。“七五”期间,省对煤炭工业基建实际总投资为19050万元,其中由省财政统筹安排18350万元(其中能源交通基金16950万元),贷款(本金)700万元。另外,省财政投资6745万元与煤炭工业部、安徽省合资建设安徽童亭煤矿。实行基建投资包干后,由省煤炭总公司统负建设单位职责,在保证包干期末结转在建矿井规模能力不小于包干期初续建矿井规模能力的前提下,建成新井验收投产能力105万吨,若新建矿井投产能力超过105万吨,超过部分投资另行研究;若新建矿井投产验收能力与设计能力相差减少10%以上者,则按省还本付息的吨煤投资定额扣回投资。实行基建投资包干后,外来的基建资金包括中央有关部门安排给福建的煤炭基建补助款不抵扣省里投资包干指标。包干期间,通过中国地方煤矿公司安排的基建补助款共3491万元。
(二)基本建设拨(贷)款办法
福建煤炭工业所有基建资金都要转入省建设银行,由省建行监督拨付。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根据省计划部门批准的年度基建计划,下达明细计划给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编制年度基建财务计划和月度用款计划,报经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核平衡后,在年度基建投资指标内,由省煤炭主管部门按月通知省建设银行拨款给各建设单位,由当地建行办理款项结算、监督使用。
基建贷款也由省建行办理,由省煤炭主管部门签订贷款合同,统一借款,下拨给各建设单位,到期由省煤炭主管部门统一还本付息。
(三)基本建设资金管理
1.建设单位资金管理
建设单位基建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并按基建程序、基建计划、基建支出预算和工程进度掌握拨款和用款。1985年,煤炭工业基本建设实行投资包干后,由省煤炭总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投资包干协议。建设单位按核定的投资总额包干使用,节约分成,超支不补,并按包干的建筑安装工作量提取5%包建费。包干投资结余20%上交省财政,30%上交省煤炭总公司,50%留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留成部分按“六、二、二”比例分别作为生产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分成收入。建设项目提前建成投产期间实现的利润,由建设、施工、设计单位三方按“六、三、一”比例分成,作为职工福利和奖金。
2.施工单位资金管理
以承发包方式施工的建筑安装工程,由建设单位按年度建筑安装计划工作量预付承包方不超过25%的备料款,并在以后工程价款结算中陆续扣回。为避免因基建计划下达较迟,影响备料和工程进度,从1976年起,对发包给煤炭系统内建筑安装企业的工程,取消预付备料款,改为由省煤炭主管部门在基建投资中提取备料款,拨给省煤炭基本建设公司,作为备料周转金,统一集中备料。对工程价款仍实行分月预支,按期(季或年)结算。预支工程进度款凭双方验收签证并经建设银行审查后拨付。在工程竣工尚未验收前,最高结算额度不超过工程造价的95%,其余款项待交接双方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时办理竣工结算。
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
福建煤炭工业各事业单位财务,按各单位所担负的工作性质和经费来源,分别采用不同办法管理。
省煤田地质勘探公司。属中央级全额预算拨款单位。1975年成立以来,包括所属三个地质大队,每年由中国煤田地质主管部门按照生产定员人数和勘探施工任务核定经费总额,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按月拨人福建省建设银行,经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转拨给省煤田地质勘探公司。公司根据勘探工程进度,采用“限额.拨款办法”,拨付给各煤田地质大队所在地建设银行限额监督使用,并按企业化管理办法对勘探项目进行成本费用核算。1983年以前,煤田地质勘探经费结余全部转作流动资金,不足部分相应核减工程量或列入次年经费预算。1983年开始,试行煤田地质勘探单位经费包干、节约分成办法。1983~1985年,经费节约部分由煤田地质队、省煤田地质勘探公司、中国煤田地质局按60%、25%、15%比例分成。1986年调整为60%、30%和10%。1987年开始全面实行煤田地质勘探项目经费定额管理办法,对地质勘查项目费用和其它工作项目费用按定员定额划定经费包干使用,经费缺口中央预算不再追补。1990年2月1日起,为弥补中央预算拨入经费不足,经省政府批准,开征吨煤1.5元的煤田地质勘探经费,其中纳人计划统调销售的煤炭直接向用户收取,集中存入省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按计划拨付给省煤田地质勘探公司及煤炭产地的地(市)煤炭工业公司,作为煤田地质勘探专项费用。
省煤炭工业设计院。1983年前,其经费列人省级全额预算拨款。省财政按年度计划设计任务与定员数核定经费预算总额,通过省煤炭主管部门按季拨给使用,超支不补,年终节余由省财政核销。1963年起,承接计划外设计按规定收费,收入不抵拨经费,20%上交省财政,80%留归设计院。1984年下半年开始,实行企业化管理,省财政不再拨给经费,上半年已拨的经费留作周转金使用。以后所有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均按规定收费,并依法纳税,收支自理,盈亏自负。
省煤炭工业科学研究所。1980~1986年,经费来源主要依靠省财政预算拨人的科研事业经费和各种渠道拨人的指令性科研课题经费。事业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课题费用不计成本,科研成果无偿转让,结余经费上交省财政。对外技术服务收人作为预算外资金使用。
1987年,省科委与省财政厅根据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将省煤炭科学研究所指定为开发研究单位,科研事业经费实行以收抵支,差额预算管理办法。科技成果开始实行有偿转让并逐年减拨科研事业经费,以期逐步实现科研经费全部自给。1990年,科研事业经费已削减至20%。
省煤炭工业学校(含省煤炭干部学校和省煤矿技工学校)。系全额预算拨款单位,由省财政按计划招生数下达经费指标,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1983年省煤炭工业学校开始接受代培任务,并收取代培费;1988年开设技工学校自费班,所收取的费用作为预算外资金弥补学校的经费不足。
省煤矿疗养院。其经费来源1987年前主要靠省煤炭总公司补助和医疗费收入。1987年开始实行以收抵支,补贴包干、结余分成办法,每年由省煤炭总公司给予固定补贴,并由煤炭各企事业单位按分配包干的床位集中缴纳疗养经费。
省燃料公司。1978年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由省财政厅按年度定员定额直接拨给行政管理经费。1979年,省财政厅决定省外煤炭经上海中转进省,由省燃料公司以“不赔不赚”为原则,收取综合管理费7.6%,并实行“盈亏包干”,不再拨给行政经费。
1983年以前,省燃料公司对下属各地(市)县燃料公司实行全行业统一核算,由省燃料公司集中向省财政办理缴拨款及财务决算审批。1984年财政体制下放,实行“分灶吃饭,盈亏包干,减亏分成”办法。当年省财政厅根据全省燃料系统经营市场用煤实际亏损情况,核定亏损基数为4200万元,纳入各地同级财政预算。从此,燃料系统财务垂直结算改为块块结算。同时,省财政厅改变对省燃料公司的“盈亏包干”方式,实行“超亏不补,盈利分成”办法。当年是七三分成,即70%上缴财政,30%企业留成。1988~1990年调为五五分成。
八、内部审计
1986年,省煤炭工业总公司成立审计组,负责省属煤炭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担负经济监督和财务检查职能。1986年以后,下属各单位也相继组建审计科(监察科)、审计组或配备专职审计员。
1986年6月,省煤炭总公司举办审计人员培训班,学习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煤炭工业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和有关内部审计文件,组织审计人员到下属企业进行专项审计调查。1987年起,省煤炭总公司与省审计局联合定期对省属煤炭企事业单位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至1990年已进行4次,共审出各类经济问题总金额457.38万元,均按规定分别作了纠正处理。各单位审计人员也本着“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搞好审计监督服务”的原则,经常性地开展财务收支审计、财经法纪审计、专项专案审计等各种审计活动,不断扩大审计覆盖面,强化审计监督职能。同时,密切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查处企业内部经济案件,协助财务部门开展财务大检查,为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完善企业自我约束机制发挥了积极作用。
1990年12月,省煤炭总公司成立审计室,配备3名审计人员。至此,省属煤炭企业已建立审计机构10个,有专职审计员21人,基本形成上下结合的审计工作网络。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煤炭工业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时限始于明代,止于1990年底。包括煤炭资源与勘探、煤矿建设、煤炭生产、煤矿安全、行业管理、煤矿专用器材设备生产、煤炭专业教育与科研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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