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劳动保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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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煤炭工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009
颗粒名称: 五、劳动保护
分类号: X936
页数: 2
页码: 126-127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1963年前,职工个人劳保用品没有统一发放标准,井下工人一般发矿帽、绑腿、水鞋等,劳动保护的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劳动 保护

内容

1963年前,职工个人劳保用品没有统一发放标准,井下工人一般发矿帽、绑腿、水鞋等。费用有的由职工自付一半,有的全部由煤矿负责。1963年9月,劳动部颁发《国营企业职工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后,福建煤矿即按该标准发放劳保用品,并按不同工种规定使用期限,但各局(矿)并不统一,一般为工作服(套)12~48个月,水鞋10~24个月,毛巾4~12个月,手套1个月,口罩1~2个月,矿灯带46个月,矿帽48~72个月。从事水力采煤的工人另发胶制工作服,长统水鞋。乡镇(村)煤矿职工防护用品一般只有矿帽和水鞋。矿帽由矿部供应,水鞋由个人购置。
  1959年起,下井工人另发下井津贴。1963年起对从事井下作业的职工免费发放保健食品。1983年起,对井下职工免费供应班中餐。
  各矿务局、矿建矿时即建立卫生所、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矿区的疾病治疗、卫生管理、卫生防疫、职业病防治和工伤事故急救等工作。现医疗卫生机构已较完善,省里有煤矿职工疗养院,各矿务局、矿有矿区医院,井口设保健站或急救站,及时对伤病员进行抢救。国营煤矿职工均享受公费医疗。对从事井下作业的职工,各局(矿)都建立健康档案,对在职或离职的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每3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尘肺病患者每年拍片复查一次。对确诊为尘肺病职工,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安排治疗或疗养,并每月发给保健费和津贴。
  省属各局(矿)井下职工实现了工作服公管,井口澡堂全部有淋浴设施,永安矿务局等
  部分局矿还配有紫外线补偿照射设备,井下派专人供应饮水,对从事高温工作的职工发放清凉饮料或高温补贴费。
  各局(矿)建立女工委员会,负责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1986年,各局(矿)开始贯彻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颁发的《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1988年9月1日,国务院颁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工作。此后,各局矿原安排在井下从事机车司机、运输等工种的女职工陆续调离井下安排其它适合工作。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煤炭工业志

《福建省志·煤炭工业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时限始于明代,止于1990年底。包括煤炭资源与勘探、煤矿建设、煤炭生产、煤矿安全、行业管理、煤矿专用器材设备生产、煤炭专业教育与科研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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