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安全生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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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煤炭工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2004
颗粒名称: 二、安全生产制度
分类号: TD79-65
页数: 4
页码: 116-119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1959年6月,省燃料工业局向全省煤矿和地(市)煤炭主管部门转发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几项暂行规定》,安全生产制度的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安全生产 制度

内容

1959年6月,省燃料工业局向全省煤矿和地(市)煤炭主管部门转发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几项暂行规定》。7月又颁发《煤矿安全生产规程》,补充井口检查制度、井下交接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和安全教育制度。
  1960年5月,省燃料局转发煤炭部《关于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的几项规定》。6月,又颁发《福建省煤矿安全生产几项暂行规定》。
  1962年,省燃料局提出贯彻执行煤炭部《煤矿保安暂行规程》的三点意见:一、应按“规程”原条文坚决执行的共372条;二、由于技术水平、设备原因需经几年调整后才能执行的有152条;三、从实际出发,为更好地执行“规程”而作部分修改的有15条。
  1963年6月,颁发《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的实施细则(试行草案)》。9月,又转发煤炭部颁发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条例》和《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工作条例》,福建煤矿的安全工作和安全监察工作进一步制度化。
  “文化大革命”期间,各级安全管理机构基本瘫痪,安全管理职能大为削弱,安全生产方针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不能正常执行。1970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通知》,但没有得到认真贯彻执行。
  1979年7月,为贯彻煤炭部《煤矿企业安全工作试行条例》和《煤矿安全监察试行条例》省煤炭工业局颁发《福建省重点矿务局(矿)、公司机关科室业务保安职责范围(试行)》。8月,又颁发《福建省煤矿安全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以上两个文件的执行,使各业务部门保安范围和各级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和加强。
  1980年3月,煤炭部重新颁发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10月,煤炭部下达第一、二号安全指令。1981年5月,下达第三号安全指令;9月,下达第四号安全指令。这些《规程》和指令在福建煤矿逐步得到贯彻执行。
  1981年3月,省煤炭局发出《关于检查落实(1980)第一号安全指令的通知》,要求各单位对安全监察机构的设置和安全监察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通过检查落实,全省煤矿安监机构得到加强,安监人员进一步充实。6月,发出《关于加强今后安全工作的几点意见》。9月,发出《关于贯彻执行煤炭部1981年第五号安全指令的通知》。各煤矿企业根据《通知》要求,相继成立和完善通风防尘专职机构,配备专业技术干部,制定综合防尘规划,加强了通风防尘、瓦斯防治等工作。
  1982年3月,省煤炭局发出《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的通知》。这两个“条例”发布以后,全省各煤矿把它作为安全生产的重要法规,紧密结合《煤矿安全规程》,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1983年5月,煤炭部下达第六号安全指令。根据指令要求,福建国营煤矿下井人员陆续装备了自救器。6月,煤炭部发出《关于严格执行煤矿炸药、雷管管理规定的通知》,福建煤矿执行这个通知总的情况比较好,但在执行炸药、雷管退库制度方面还有差距。
  1984年初,福建国营煤矿开始强制推行下井检身制度。12月,为贯彻煤炭部《关于在改革中加强煤矿安全工作的几项决定》,省煤炭总公司在龙岩矿务局召开全省煤矿安全工作座谈会,重点是贯彻执行“五不准”:不准削减必要的安全费用;不准忽视工程质量和设备维修质量;不准拖延处理重大隐患;不准不顾规程、条例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冒险蛮干;不准削弱安全监察机构。会上确定煤矿安全奖罚的考核指标和安全基金提取办法,开始用经济手段管理安全生产,对安全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这个“决定”的贯彻执行,对纠正部分煤矿在改革初期存在的“以包代管”现象起到重要作用。
  1985年1月,煤炭部下发《关于在贯彻执行煤炭总承包方案中,切实搞好安全工作的通知》。为贯彻这个通知,省煤炭总公司从2月3日至13日组织各矿务局(矿)开展安全自检与互检,着重检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冒险蛮干等安全隐患。同时,对通风管理、斜井提升的安全措施、探放水工程、采掘面的顶板管理、外包队管理等进行重点抽查。3月,省煤炭总公司颁发《福建省煤矿安全生产奖罚办法(试行)》,主要内容是:一、省总公司分年度向矿务局、矿、基建公司下达死亡率控制指标,年终进行考核。二、凡超过死亡率控制指标的企业,每死亡一人罚款一万元,每减亡一人,奖励一万二千元。三、设立安全奖励基金,吨煤提取0.02元。四、各单位低于或高于死亡率控制指标的,总公司对其企业领导人进行一定的奖励或罚款。该办法从1985年1月1日起执行。
  1986年2月,省煤炭总公司作出《关于动员广大职工创水平、打硬仗,努力实现全省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降到6以下的决定》。省总公司成立由总经理岳秉善为组长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各矿务局、矿也成立相应的组织。具体做法是:各单位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行分级分口安全目标管理;加强现场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强化安全监察工作,严格法制;建立安全奖罚制度,把安全质量和职工经济利益紧密挂钩;转变干部作风,改进工作方法,抓好典型;切实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经费管理。
  1987年2月,省煤炭总公司对1985年3月制定的《福建省煤矿安全生产奖罚办法(试
  行)》作了部分修改,颁发《福建省省属煤矿安全生产奖罚规定(修订)》。同时,转发煤炭部印发的《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条例》。但由于受用工制度、经费、编制、师资、教学设备等条件的限制,这些条例尚不能全面实施。5月,煤炭部颁发《关于对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几项规定》。这个规定的贯彻执行,增强了煤炭行业各级行政主要领导抓安全的责任感,有力地落实和巩固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1988年2月,煤炭部下达《关于严格安全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的指令》。该指令10条内容在福建国营煤矿中得到认真贯彻执行。3月,召开全省煤矿安全紧急会议,传达贯彻煤炭部《关于加强煤矿爆破器材管理的指令》。全省煤炭企业及有关火工品生产厂努力贯彻这个指令。但有些煤矿在雷管编号、“清退”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同时,煤炭部还颁发《关于加强瓦斯管理,严防重大瓦斯事故的规定》。据连续五年的数据统计,福建煤矿瓦斯事故(包括窒息中毒)占总事故的13.6%。因此,各煤矿企业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以防止窒息中毒、煤炭自燃、瓦斯集聚、杜绝引爆火源为重点,严格执行煤炭部的规定,促进安全生产,取得较好效果。
  1988年4月,省煤炭总公司针对年初以来,个别国营煤矿“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十分严重,重大恶性事故连续发生的情况,发出《关于对国营煤矿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指令》。主要内容是:一、1988年底前各煤矿下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二、各井口建立检身制度;三、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四、各矿井主扇机房应有专人值班、安装专用电话,并保持畅通。主扇要有反风装置;五、对盲巷或废巷要及时密闭或打上栅栏,严禁入内;六、建立严格的人井考勤制度和矿灯管理制度。对外包工,必须凭人井证发放矿灯和考勤;七、认真做好水文地质工作,查清老窑分布情况,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八、凡距现有矿山救护队址5公里以上的生产矿井,应在年底前建立辅助矿山救护队。该指令的绝大部分条款及时得到贯彻落实,有效地控制了安全局面。
  1988年9月,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发出《关于煤矿实行24小时不间断安全工作的指令》。省属局(矿)普遍建立领导干部24小时值班调度和跟班劳动制度,以及24小时安全检查监察制度,强化矿井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10月,能源部下达第一号安全生产指令,省煤炭总公司及时召开专门会议传达贯彻。
  1989年3月,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发出《关于实行齐抓共管防止瓦斯煤尘事故的决定》;能源部发出《关于加强煤矿通风瓦斯管理防止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的决定》。省煤炭总公司在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会议上作了传达,并转发下属单位贯彻执行,促进通风和瓦斯管理工作。当年,省属煤矿经验收有26对生产矿井达通风甲级矿标准,占总数的86.7%。同年5月,省煤炭总公司下发由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制定的《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各单位根据各自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认真开展工作,加强业务建设。
  1990年4月,国家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有关部委在山西大同矿务局召开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现场会议,福建有省政府副秘书长、省煤炭总公司副总经理等7人参加会议。会议中心议题之一是治理整顿乡镇煤矿,搞好地方煤矿的安全生产。省煤炭总公司于6月11日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汇报贯彻大同会议情况和重点治理乡镇煤矿、个体煤矿规划情况。省安委会主任、副省长施性谋出席这次会议。会议议定乡镇煤矿治理整顿由省政府牵头,组织公安、煤炭、劳动、矿管委、税务等部门以及当地政府通力协作,综合治理。此项工作尚待全面展开。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煤炭工业志

《福建省志·煤炭工业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时限始于明代,止于1990年底。包括煤炭资源与勘探、煤矿建设、煤炭生产、煤矿安全、行业管理、煤矿专用器材设备生产、煤炭专业教育与科研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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