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煤质考核指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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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煤炭工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991
颗粒名称: (二)煤质考核指标
分类号: F407.163
页数: 3
页码: 106-108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1977年,对烟煤、无烟煤的质量规定:烟煤灰分20%以下,发热量6000大卡/公斤以上,煤质考核指标的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煤质 考核指标

内容

1965年规定,粒度小于50毫米的为混煤,大于50毫米的为块煤。
  1977年,对烟煤、无烟煤的质量规定:烟煤灰分20%以下,发热量6000大卡/公斤以上。无烟煤灰分25%以下,发热量5500大卡/公斤以上。1979年,省革委会在《关于调整省内煤炭价格的通知》中,把无烟煤分为五等,质量标准分别为:一等煤灰分25%以下,
  发热量5500大卡/公斤以上;二等煤灰分32%以下,发热量5000大卡/公斤以上;三等煤灰分40%以下,发热量4500大卡/公斤以上;四等煤灰分45%以下,发热量4000大卡/公斤以上;五等煤灰分50%以下,发热量3500大卡/公斤以上。烟混煤质量标准为:灰分28%以下,发热量5500大卡/公斤以上。
  1983年,省物委、计委、经委《关于调整省产煤价格及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分别把无烟混煤和烟混煤分为六等,对其质量标准及按矿点论价的混煤、块煤、洗精煤的质量标准都作了规定。同时规定煤矿发运的煤炭灰分,按批检验允许有1%的波动系数,超过或低于上下限与波动系数之和的,实行降级和升级处理;全水分、含矸率超过规定标准部分,按1:1补发煤炭。
  1988年,省物委、计委、经委《关于省产煤炭实行按质论价具体政策规定的通知》,把无烟煤、烟煤分为十个等级,质量标准详见表3一16。县、乡村煤矿煤炭按矿定价的质量标准见表3一17。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煤炭工业志

《福建省志·煤炭工业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时限始于明代,止于1990年底。包括煤炭资源与勘探、煤矿建设、煤炭生产、煤矿安全、行业管理、煤矿专用器材设备生产、煤炭专业教育与科研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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