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煤质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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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煤炭工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989
颗粒名称: 三、煤质管理
分类号: F407.163
页数: 4
页码: 105-108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煤质管理:煤质管理办法、煤质考核指标的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煤质 管理

内容

(―)煤质管理办法
  50年代末,省燃料工业科学研究所设煤质化验室,担负全省煤质检测任务。1963年,省燃料工业局颁发《煤炭质量管理办法(草案)》,规定在井下工作面实行检矸石、煤岩分掘、分装等措施。1964年,邵武煤矿成立福建第一个煤矿煤质化验室。1965年开始,由省重工业厅地质勘探公司龙岩化验室承担龙岩片省属煤矿的煤质化验工作。当时规定开采煤层一个季度采样化验一次,商品煤质一个月化验一次。
  70年代起,各主要矿区先后建立筛选厂、洗煤厂,分别采用筛分、洗选等办法提高煤质。并从开采设计、巷道布置、采爆方法、顶板管理、技术操作及运输系统等方面采取措施控制煤质。邵武煤矿、永安矿务局对煤质差别很大的不同分层、层组,采取合理配采的方法,以保持煤质稳定。各矿还不定期由煤质管理人员深入井下,对各区队已装运的煤炭进行
  抽检,并把煤质指标与各采煤区队的产量、奖金挂钩,促进了煤炭质量的提高。
  80年代,为进一步提高煤炭产品质量,逐步实行按质论价办法,并加强煤质检验工作。1980年后,永安加福、丰海发运站,龙岩、永定、上京、天湖山、苏邦、漳平等局矿都先后建立煤质化验室。1981年,由省煤炭研究所负责,省电力中心检验所参加,对全省重点煤矿煤质进行普查。1982年进行第二次普查。两次普查基本查清省内主要矿区的煤质特征。1983年,对由矿点直接调拨供应用户的煤炭价格试行按质论价;由燃料部门经营的,暂实行按矿论价,对各矿点的煤也规定了相应的质量标准。同年,省煤炭研究所煤质化验室被省经委、省标准计量局确定为全省煤炭质量监督检验站,担负全省商品煤质量的监督检验。1985年,省煤炭总公司对省属各局矿煤质化验室组织年检。1986年又对各化验室进行三个项目的统检,并检查采(样)制(样)化(验)人员执行国标、部标情况。统检结果,考核本省煤炭质量的主要项目“灰分”的化验数据,都在允许误差内,全部符合标准。1987年省煤炭总公司颁发《福建省国营煤矿煤质管理工作标准及检查评定办法》,当年,龙岩矿务局被评为全国煤质管理先进单位。1988年省煤炭研究所化验室经省标准计量局审查通过,成为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改称为福建省煤炭质量监督检验站。1988年7月开始,全省煤炭实行按质论价,但一些县、乡村煤矿在未设立检测化验站之前,仍实行按矿定价。1988、1989年,永安矿务局、天湖山矿务局先后被评为全国煤质管理先进单位。1990年,经省煤炭总公司组织考核验收,全省煤矿煤质化验室全部取得合格证书。
  1990年,省属煤矿商品煤质量检查情况见表3一15。
  (二)煤质考核指标
  1965年规定,粒度小于50毫米的为混煤,大于50毫米的为块煤。
  1977年,对烟煤、无烟煤的质量规定:烟煤灰分20%以下,发热量6000大卡/公斤以上。无烟煤灰分25%以下,发热量5500大卡/公斤以上。1979年,省革委会在《关于调整省内煤炭价格的通知》中,把无烟煤分为五等,质量标准分别为:一等煤灰分25%以下,
  发热量5500大卡/公斤以上;二等煤灰分32%以下,发热量5000大卡/公斤以上;三等煤灰分40%以下,发热量4500大卡/公斤以上;四等煤灰分45%以下,发热量4000大卡/公斤以上;五等煤灰分50%以下,发热量3500大卡/公斤以上。烟混煤质量标准为:灰分28%以下,发热量5500大卡/公斤以上。
  1983年,省物委、计委、经委《关于调整省产煤价格及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分别把无烟混煤和烟混煤分为六等,对其质量标准及按矿点论价的混煤、块煤、洗精煤的质量标准都作了规定。同时规定煤矿发运的煤炭灰分,按批检验允许有1%的波动系数,超过或低于上下限与波动系数之和的,实行降级和升级处理;全水分、含矸率超过规定标准部分,按1:1补发煤炭。
  1988年,省物委、计委、经委《关于省产煤炭实行按质论价具体政策规定的通知》,把无烟煤、烟煤分为十个等级,质量标准详见表3一16。县、乡村煤矿煤炭按矿定价的质量标准见表3一17。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煤炭工业志

《福建省志·煤炭工业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时限始于明代,止于1990年底。包括煤炭资源与勘探、煤矿建设、煤炭生产、煤矿安全、行业管理、煤矿专用器材设备生产、煤炭专业教育与科研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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