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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二、储量管理与回采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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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煤炭工业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988
颗粒名称:
二、储量管理与回采率
分类号:
TD823
页数:
2
页码:
104-105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60年代,福建煤矿储量管理主要是通过改进开拓部署、开采顺序、采煤方法来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储量管理与回采率的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储量管理
回采率
内容
60年代,福建煤矿储量管理主要是通过改进开拓部署、开采顺序、采煤方法来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国营煤矿开始建立回采率及“三量”统计制度。1961年,规定采区回采率厚煤层70%,中厚煤层75%,薄煤层85%以上。1963年,标准分别提高为75%、85%、90%。1965年,省重工业厅颁发《关于保护煤炭资源提高回采率的若干规定》,对开采顺序、回采率标准、煤炭资源保护及对不合理丟失资源的追查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但长期以来,各矿井的回采率都很难达到规定要求。
70年代中期,省煤炭工业局调查研究了福建煤炭资源回收率偏低的原因,认为一是地质报告计算的误差,实际储量小于报告提供的储量;二是挑肥拣瘦、“杀鸡取蛋”的开采方法,造成丢失薄煤和边角煤;三是开采方法不合理,采面太长,造成只能回收“煤蘑菇”,丢失压薄带的可采煤层;四是一些块段由于技术经济不合理,不采造成丢煤。1980年,省煤炭工业局和省地质局共同组成煤炭资源调查小组,对福建煤炭资源现状和开发利用情况作了详细的调查分析。结果表明,至1980年,全省按探明储量计算平均回采率为32.8%,其中省属煤矿为33.6%;按核实后的储量计算,全省平均回采率为46.2%,其中省属煤矿47%;按最低可采厚度0.6米新指标计算,全省平均回采率为53.4%,其中省属煤矿52.7%。回采率在50%以上的有:漳平煤矿72.3%,邵武煤矿69.8%,永安矿务局51.3%,天湖山矿务局50.9%。是年4月,省煤炭工业局对回采率指标重新作了修订,修订后的标准见表3一13,表3一14。此标准在80年代一起作为考核国营煤矿资源回收率的依据。
80年代以来,福建不断加强储量管理。1980年颁发《福建省矿井地质工作和储量管理暂行规定(试行)》,规定凡开拓煤量损失0.3万吨、回采煤量损失0.1万吨,必须报矿务局(矿)总工程师审批,并报省局备案;工业储量损失1万吨、远景储量损失2万吨,必须报省局审批。此后,各矿开始建立采区储量台帐和回采面储量统计及矿井储量、损失量统计制度。1982年,省煤炭工业局颁发《福建省煤矿地质工作暂行规定》,并举办全省矿井地质人员培训班,学习煤炭部颁发的《关于合理开采煤矿资源提高回收率的若干规定(试行)》和(关于生产矿井储量及损失量计算办法的规定(试行)》。各矿建立定期计算和分析储量动态制度、储量注销制度和“三量”管理台帐。需要注销的储量,必须整理资料,上报主管机关审批。1986年颁发《福建省煤矿矿井储量管理若干规定》,其中对储量报损作了严格限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后才能报损:一、在煤层顶板破碎,开采后经洗选,灰分仍超过规定指标,且无销售对象的煤层或块段;二、采空区范围内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遗留的无法再利用的独立块段;三、风、氧化带至回风水平之间的煤层,虽采取措施,仍无法采
出的煤量。储量变动审批权限:矿级一次变动2000吨以内,矿务局一次变动20万吨以内,省主管部门审批20万吨以上。注销工作每年一次,凡应一次注销的不能分两次注销。1988年,省煤炭总公司组织矿井地质人员学习煤炭部颁发的《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同年5月,成立福建省煤炭工业总公司储量管理小组,之后,省属各局矿也都建立储量管理领导小组或储量管理委员会,以加强储量管理的组织领导。80年代末期,全省煤矿的回采率有所上升。1988~1990年省属煤矿的回采率从80年代初期平均50%左右,提高到61%、61.8%、62.4%。
1990年,省煤炭总公司颁发《生产矿井新增煤炭储量审定及奖励办法》,并对编制生产矿井储量核实地质说明书作了统一规定。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煤炭工业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时限始于明代,止于1990年底。包括煤炭资源与勘探、煤矿建设、煤炭生产、煤矿安全、行业管理、煤矿专用器材设备生产、煤炭专业教育与科研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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