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劳动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国营企业全面推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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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923
颗粒名称: 福建省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劳动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国营企业全面推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其他题名: (1988年3月15日)
分类号: G256
页数: 4
页码: 245-248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劳动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国营企业全面推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容。
关键词: 福建 文献资料 地方

内容

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是近期解决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较好形式,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发挥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克服工资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弊病。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省府的部署,从一九八八年起,我省国营企业要全面推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现就国营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对企业经济效益的要求和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选用不同的挂钩形式。当前的主要形式有:
  1.工资总额同上缴税利挂钩。上缴税利能够基本稳定增长的企业,可以实行这种办法。
  2.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或实现利润挂钩。实行了承包经营责任制,确定了上缴税利基数或递增比例的企业,在保证完成上缴税利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或实现利润挂钩。
  3.工资总额同实物量挂钩。可在具备以下条 件的企业实行:在较长的时期内,生产国民经济发展急需的、市场紧缺的或可大量出口的产品;有严格、系统的质量检验制度和原材料定额制度。实行实物量挂钩办法的企业,原则上以销售出去的合格产品计提工资。
  4.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目前只限于建筑施工企业实行,现行包干办法要逐步完善,例如审核企业计提工资的产值时,一定要严格剔除材料涨价等非劳因素。
  5.国民经济中急需发展,并且企业的社会经济效益主要反映在工作量指标上的行业和企业,可以实行工资总额同实际工作量挂钩。如水电企业可实行工资总额同售电量挂钩,大中型港口可实行工资总额同吞吐量和利润指标双挂钩,有条 件的公共交通、公路运输等企业,可实行工资总额同实际工作量及利润指标双挂钩办法。
  6.以出口创汇为主的企业,可以实行工资总额同创汇额和税利指标双挂钩。
  7.商业服务企业,可以实行工资总额同销售额(营业额)和税利指标双挂钩。
  除以上七种办法外,还可以采取其他挂钩形式进行试点。以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
  对一九八五年以来,实行各种形式的挂钩企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经过批准,也可以改变原来的挂钩形式,采用新的形式。
  二、工资总额的核定,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计算。原则上以上年工资总额年报数为基础,减去不合理因素,加上合理增资因素进行核定。核定的主要内容有:
  1.定员内人员工资总额,可以核入工资总额基数,核定企业定员应以主管部门核定的定员为依据,核定后因新增、扩建、技改项目投产,可按该项目的设计任务书下达的人员编制,合理增加或减少定员。
  未实行定员的企业,原则上以上年末实际人数(扣除计划外用工)为依据。如属季节性生产的企业,则可考虑以上年度平均人数为依据,核定其工资总额基数。
  定员外的计划外用工、支援工等,在用工人数不超一九八五年实际用工人数的前提下,可另行核给工资总额,不参加挂钩浮动。
  2.上年计划内增人、转正定级翘尾工资,国家批准(含省批准)新设立和增加的津贴(不包括主要食品价格补贴),可以核入工资总额基数。企业自行提高津贴标准,自行设立的各种津贴,应从奖励基金列支,不能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3.企业留利中提取的奖金原则上按上年实际提取数核入工资总额基数,对达不到四个半月标准工资的可考虑将还贷提取的奖金和超承包基数分成的奖金适当核入工资总额基数,但最高不得超过四个半月标准工资。
  4.加班工资应根据生产需要,实事求是地核定。对因赶任务而发放的加班工资,在平均标准工资一个月以内的,原则上可核入工资总额基数。对个别企业因特殊情况确需增加的加班工资,可在核定工资总额基数时,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酌情处理。但对滥发加班工资或以加班工资名义发放的奖金、津贴等,应予扣减,不予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5.1987年企业职工3%奖励升级增资额,可以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6.凡是补发上年应发放的工资在核定基数时应从工资总额中扣减。
  7.成建制划入、划出职工的工资总额应核增或核减工资总额基数。
  8.国家统一规定的每人每月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不核人工资总额基数,可另行核给工资总额,不参加浮动。
  三、经济效益指标的核定,原则上以上年实际数为基数。上年实际数偏低的,可按前三年平均数核定。已实行挂钩办法三年的企业、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原则上可一定三年不变。但对于因新扩建、技改等项目投产,对企业经济效益发生影响的,应相应调整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四、浮动比例的确定。挂钩浮动比例要以人均税利、工资税利率、资金税利率和劳动生产率的高低为主要依据。考虑横向比较,避免“鞭打快牛”,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确定。一般经济效益指标每增长1%,工资总额增长0.3%至0.7%。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物量(工作量)挂钩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企业,完成核定的实物量(工作量)、产值基数部分,可按核定的工资系数(含量)提取工资,超基数增长部分一般应按照核定的工资系数(含量)的0.3%至0.7%提取效益工资,以保证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
  五、对所有挂钩企业均要实行复合指标考核,即除了核定企业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外,还要考核质量、品种、消耗、安全、劳动生产率等经济技术指标。其中质量指标要作为否定指标。全年计算,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或下降的,不能提取效益工资或要按30%的比例扣减效益工资。其他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没有达到要求的,每项要扣减新增工资5~10%。经济技术指标的下达和考核,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为了保证国家的利益,除了以上缴税利为主要考核指标的企业之外,实行其他各种挂钩形式的企业,都要规定必保的上缴税利额度或增长幅度,完不成上缴税利任务的,要用新增工资抵补。对出口创汇企业,还要考核换汇成本,对商业企业还要考核执行政策、服务质量,特别要严格监督执行物价政策,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消费者利益,凡是达不到考核要求的,每项要扣减新增工资5%~10%。
  六、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如因原材料、燃料、产品大幅度调价,造成企业经济效益大幅度下降或增加时,在年终由各地区、各部门在批准的本地区、本部门挂钩企业范围内,本着有增有减的原则,给予适当调整。
  七、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后,由于奖励基金进入成本应取消企业留利中的奖励基金,并要相应调整第二步利改税的基期利润和调节税率。今后企业用利润归还贷款,只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基金。有关财务会计处理问题,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八、从一九八五年以来,连续三年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中,经济效益很好,全面完成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企业,在保证工资总额中有四个月标准工资用于活工资的前提下,从一九八八年元月起可给本企业部分职工固定升级。升级指标按核定的挂钩人数的15%至25%计算。具体升级方案由企业提出意见,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对升级对象必须坚持考核制度,干部升级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今后凡实行挂钩办法满两年的企业,从第三年起按上述规定给本企业部分职工固定升级。
  九、企业实行挂钩办法后,每年新增的效益工资在使用时要适当留有结余,保持以丰补歉的工资储备金,这要作为企业目标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总额也要随着下浮。为了保证职工的基本生活,下浮的幅度不超过工资总额基数的20%。
  十、企业经批准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后,原则上不得中途退出。如因特殊原因经批准退出的挂钩企业,应按第二步利改税办法计算当年企业留利和奖金等。经计算,挂钩办法比第二步利改税办法多拿的新增工资部分,从企业历年节余的奖励基金中退还,没有结余的,从下年度提取的奖励基金中扣回,并按规定向国家缴纳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奖金税,以及其他各项非挂钩企业应向国家缴纳的款项。
  十一、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预测,于季前按应提工资的80%向企业主管部门申报季度分月工资基金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准后通知开户银行监督支付,年终按实际完成情况统一结算。
  挂钩企业在执行中如有瞒报、虚报、多提工资的,经发现在年终决算时一律核减多提的部分。同时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给以经济制裁或纪律处分。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福建省志·劳动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这部志书沿着福建劳动事业发展的轨迹,着重反映福建省近代工业诞生以来劳动工作从起步到发展,从落后到辉煌的全部过程。同时展现旧中国在反动阶级统治下,低下的生产力和落后的生产关系,以及劳动者所受的残酷压迫和剥削;重点记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福建省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劳动管理体制逐步发展、完善并形成体系的过程;表现通过改革,国民经济实现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性转变,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动制度正在出现。本书如实记载福建省劳动工作在各个时期的经验和教训。“以史为镜,可知兴替”,这部记述福建省劳动工作历史全貌的专业分志,对于研究福建劳动工作历史,探索规律,借古鉴今,继往开来将是大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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