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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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921
颗粒名称: 关于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分类号: G256
页数: 2
页码: 239-240
摘要: 关于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关键词: 福建 文献资料 地方

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革招工制度,保证招工质量,提高工人队伍素质,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企业需要招用工人,必须按隶属关系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工资计划,并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劳动指标和确定的招工地区内组织招收。贯彻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第三条 企业招用工人,按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办理,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二章 面向社会,公开招收
  第四条 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公开招工简章。简章主要内容应包括:招工的具体政策,招收对象、条 件、人数、男女比例、行业、工种、待遇、招收时间、办法。考试科目以及招工单位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招工简章,应经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公布实施,凡符合报考条 件的城镇待业人员和国家规定允许从农村招用的人员,均可报考。
  第五条 企业招用工人,经过德、智、体全面考核,应当张榜公布经过考核合格者的名单,公开录用。
  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内部招工,不再实行退休工人“子女补员”的办法。
  第三章 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第六条 企业招用工人首先从专业、工种对口的各类职业学校毕业生和经过职业培训并持有县(区)以上劳动服务公司或劳动培训中心发给结业证书的人员中招收。具体招收对象有:
  1.各类职业学校毕业生;
  2.经当地劳动部门所属的劳动服务公司登记的待业人员;
  3.劳动合同制工人被解除或终止合同需要重新就业的工人;
  4.被辞退的待业职工;
  5.其他按国家有关规定符合招工条 件人员。
  第七条 企业职工擅自离职被除名的,以及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限未满,自行解除合同的,原则上在二年以内不得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招工。
  第八条 企业招用工人,必须具备的基本条 件是:年满十六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现实表现好。
  招用工人的体格检查,由招工单位或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县以上医院进行。
  第九条 企业招用工人出具招工简章后,应确定公开报名地点,由符合招工对象条 件的待业人员,持待业登记证、中学毕业证、培训结业证、户粮关系等有关证件到报名地点自愿报名。
  第十条 企业招用工人,实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其考核内容和标准,可以根据生产、工作需要,有所侧重。招用学徒工人,侧重文化考试;直接招用技术工人,侧重专业知识技能考核;招用繁重体力劳动工人,侧重身体素质考核。再次招工就业的,可以免予文化考试,侧重技术考核。
  第十一条 企业招工考核工作,主要由企业组织进行。有招工任务的企业,经县、区以上劳动服务公司介绍,使用三个月以上至一年以内的临时工,符合招工对象、条 件的,通过报名参加招工考核,在同等条 件下给予优先录用。
  第十二条 企业招用工人,男女比例应按招工单位生产、工作实际需要和当地劳动资源及待业人员情况,合理确定。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工种,应当尽可能多招用女工。各招工单位招用男女工的具体比例,由招工单位与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商定。
  第十三条 企业招用工人,应当有三至六个月试用期,其具体期限由企业确定,在招工简章中公布。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工条 件和规定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回原招收所在地,公安、粮食部门应准予办理户粮落户手续。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招工工作,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审批下达招工计划,执行招工政策,确定招工地区,审查招工简章,对招工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制止和纠正招工中的不正之风。
  第十五条 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并按照国务院和我省制定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各用工单位在招用合同制工人时,应向地方劳动服务公司一次缴纳每人三元的管理费。
  第十七条 企业招用工人,除国家规定以外,应在城镇待业人员中招收。确需从农村招用工人时,不转户粮关系的,由省劳动局审批;需转户粮关系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企业招用工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凡违反规定招收的工人,一律无效,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招用工人应按国务院颁发的《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办理。县(市辖区)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招收工人。由各地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制订,报省劳动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关于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劳动组织管理,严肃劳动纪律,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增强企业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企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可以辞退:
  1.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2.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3.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4.不服从正常调动的;
  5.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的;
  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
  7.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符合除名、开除条 件的职工,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 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 企业对违纪职工要区别初犯、偶犯、累犯等不同情况和情节轻重以及本人认错态度,本着“思想教育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对违纪职工应当首先进行思想教育,帮助改正错误,经教育或行政处分无效的,可给予限期三至六个月改正,限期内仍不悔改的,予以辞退。企业对违纪职工的教育和行政、纪律措施,均应有文字记载。
  第三条 企业辞退职工应在作出决定前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工会应将意见书面送交企业行政领导,企业行政领导应慎重研究工会意见,作出是否辞退的决定。辞退决定应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被辞退者简历、所犯错误事实,企业进行教育帮助的情况,决定辞退之前企业工会的意见等。
  第四条 企业对被辞退的职工应当发给辞退证明书。证明书的内容包括:辞退时间、工龄、被辞退时的工资等级、标准工资额等。
  被企业辞退的职工,可持辞退证明书,到本人辞退落户后的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服务公司,进行待业登记。
  辞退证明书由省劳动局统一印制。
  第五条 被辞退的职工在待业期间的管理和待业救济金、医疗补助费的发放,按照《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办理。被辞退的职工档案由企业转给其户口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劳动服务公司管理,再就业时,由劳动服务公司把档案转到新的工作单位。
  第六条 被辞退的职工对企业作出的辞退处理不服时,可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向企业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经企业主管部门调解无效的,可在十五天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裁决的,在收到仲裁书后十五日内,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判决。在法院未作出判决之前,应先按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执行。
  省、地、市、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人事、经委、公安、工会、青年团、妇联等有关部门组成,委员会在同级劳动行政部门设立办公室,处理劳动争议工作。
  第七条 职工被辞退一年后,在待业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又尚未重新就业的,经本人申请,当地劳动服务公司推荐,原单位在劳动计划指标内,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重新录用。重新录用的职工要经过三个月至六个月的试用期。
  被辞退职工重新就业的,均按《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八条 被企业辞退的职工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户口迁出单位手续。原属城镇户口的,户粮关系可以迁回到配偶所在地,单身职工可以迁到父母所在地,但对进福州、厦门市区的要严格控制,无法进福厦落户的,可以在企业所在地所属街道落户,并由所在地县、市(区)劳动服务公司管理登记待业;家居农村的职工,户粮关系应迁回农村,可以落为城镇居民户口。各级公安、粮食部门凭辞退证明书,及时给予办理有关户粮迁移手续。
  第九条 被辞退的职工如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生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 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福建省志·劳动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这部志书沿着福建劳动事业发展的轨迹,着重反映福建省近代工业诞生以来劳动工作从起步到发展,从落后到辉煌的全部过程。同时展现旧中国在反动阶级统治下,低下的生产力和落后的生产关系,以及劳动者所受的残酷压迫和剥削;重点记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福建省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劳动管理体制逐步发展、完善并形成体系的过程;表现通过改革,国民经济实现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性转变,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动制度正在出现。本书如实记载福建省劳动工作在各个时期的经验和教训。“以史为镜,可知兴替”,这部记述福建省劳动工作历史全貌的专业分志,对于研究福建劳动工作历史,探索规律,借古鉴今,继往开来将是大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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