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局关于改革企业职工病假、医疗、抚恤待遇的试行意见(省人民政府1985年10月3日批转全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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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917
颗粒名称: 福建省劳动局关于改革企业职工病假、医疗、抚恤待遇的试行意见(省人民政府1985年10月3日批转全省试行)
分类号: G256
页数: 2
页码: 229-230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劳动局关于改革企业职工病假、医疗、抚恤待遇的试行意见(省人民政府1985年10月3日批转全省试行)内容。
关键词: 福建 文献资料 地方

内容

一、病假待遇
  职工的病假待遇,可由企业本着“保障生活,有利生产,有利患病职工恢复健康和劳动与不劳动应该有所区别”的原则,在征得同级工会同意后,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作为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付诸实施。在改革病假待遇时,应体现奖勤罚懒不罚老、奖优罚劣不罚病的精神,一般可按病假和工龄长短分段作出规定,对患病时间较长的职工和老职工应有所照顾。为了保障职工病假期间的基本生活,改革后的病假工资,最低不要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50%;病伤救济费最低不要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60%;对获得县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职工,一般不予扣发工资。
  病假时间可改连续计算为累计计算,即:从病假的当日往前推十二个月,凡在这十二个月内病休累计达六个月者改发病伤救济费。
  二、医疗制度
  职工医疗制度的改革,应把重点放在克服浪费上,可本着“保证医疗,克服浪费,不增加或基本不增加职工医疗负担”的原则,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加强管理,严格制度的基础上,试行部分医药费按工龄长短分段包干到个人,节余归已,超支部分经审核批准,根据企业医药费的统筹情况,报销全部或大部分(不低于80%)。因工负伤、患职业病或因病住院治疗的职工,其医药费仍按现行规定予以报销。
  目前有些企业通过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办法,健全了医疗制度,医药费的开支由超转余的,仍可继续执行原来的办法。
  职工因工负伤住院期间的伙食费,凡就医医院有统一伙食标准的,经医院证明,可给予报销三分之二,凡就医医院无统一伙食标准的,每天可发给一元伙食补助费。
  三、死亡抚恤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由企业发给丧葬费300元,非因工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200元。
  因工死亡的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500元,并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口,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22元;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18元,但生活补助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职工生前标准工资的80%。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300元并按供养直系亲属人口,按月发给救济费,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18元,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16元,但救济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职工生前标准工资的60%。
  上述生活补助费和救济费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条件时止(供养条件按一九五三年一月二十六日劳动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办理)。
  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办理退职的职工去世时,发给丧葬补助费200元。
  一九八五年九月十三日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福建省志·劳动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这部志书沿着福建劳动事业发展的轨迹,着重反映福建省近代工业诞生以来劳动工作从起步到发展,从落后到辉煌的全部过程。同时展现旧中国在反动阶级统治下,低下的生产力和落后的生产关系,以及劳动者所受的残酷压迫和剥削;重点记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福建省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劳动管理体制逐步发展、完善并形成体系的过程;表现通过改革,国民经济实现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性转变,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动制度正在出现。本书如实记载福建省劳动工作在各个时期的经验和教训。“以史为镜,可知兴替”,这部记述福建省劳动工作历史全貌的专业分志,对于研究福建劳动工作历史,探索规律,借古鉴今,继往开来将是大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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