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局关于下放给国营企业劳动工资管理权限的试行规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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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914
颗粒名称: 福建省劳动局关于下放给国营企业劳动工资管理权限的试行规定
其他题名: (1984年4月26日)
分类号: G256
页数: 2
页码: 225-226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劳动局关于下放给国营企业劳动工资管理权限的试行规定。
关键词: 福建 文献资料 地方

内容

各地、市、县劳动局,省直各委、办、厅、局、总公司:
  为了适应我省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坚决支持厂长、经理要求“松绑”的呼吁,对现行劳动工资制度,必须进行改革,以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克服端“铁饭碗”、吃“大锅饭”的弊端,促进企业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现决定下放给国营企业必要的权力,具体规定如下:
  一、国营企业需要使用合同制、轮换制工人可按劳动计划,在指定的招工地区,自行公开招收,经过考核,择优录用,由劳动部门给予办理有关手续。
  二、企业对表现好、技术熟练的合同制工人,可续订合同,时间可为三年、五年至十年。
  三、企业需要使用临时工(一年以内)、季节工,由用人企业在城镇待业人员中自行招收选用。生产不需要时,可随时辞退。在使用的临时工中,对表现突出、生产需要的,经过考核可招收为合同制工人。
  四、企业对固定工、合同工、轮换工以及临时工、季节工,凡是表现突出,作出优异成绩的,经过职工评定,可给予物质奖励或浮动升级奖励。
  五、企业对表现不好,屡教不改的固定工、合同工、轮换工,有权辞退直至开除。
  六、在市区、县范围内的工人调动(专业对口),企业与企业之间可以直接协商办理调动手续。
  七、企业有权根据生产需要,自行选择工资形式,如浮动工资、计件工资、计时工资等。
  八、企业职工的奖金,随上交税利的增减而相应浮动,不“封顶”,不“保底”。企业奖励基金,可用于发奖,也可用于调整部分职工的工资或自费工资改革。
  九、凡已实行简化工资标准的企业,因受增资额限制,而未纳入标准工资的,企业可根据财力情况,采取填平补齐的办法,纳入简化工资标准。
  十、企业可按规定批准学徒工转正定级。对表现好的可以提前转正定级,表现不好的可以延长学徒期限。
  十一、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由企业按规定发放,超标准部分,可在利润留成基金中列支。
  十二、企业确因生产需要,在征得同级工会同意后,有权自行决定加班加点。
  十三、为保障职工安全生产,企业有权使用利润留成基金,改善职工劳动条件。
  十四、国营企业的固定工人自愿申请或生产需要调到集体企业工作的应予鼓励,可保留全民职工身份,由企业自行办理批准手续。
  十五、厦门特区企业(国营、中外合营、外资独营)的劳动工资制度和管理办法,由厦门市规定。企业对工人给予晋级奖励或开除处分的,应报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备案。
  以上各点,请迅速传达到企业,支持企业贯彻试行,有什么新情况和意见,望及时告诉我局。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福建省志·劳动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这部志书沿着福建劳动事业发展的轨迹,着重反映福建省近代工业诞生以来劳动工作从起步到发展,从落后到辉煌的全部过程。同时展现旧中国在反动阶级统治下,低下的生产力和落后的生产关系,以及劳动者所受的残酷压迫和剥削;重点记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福建省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劳动管理体制逐步发展、完善并形成体系的过程;表现通过改革,国民经济实现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性转变,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动制度正在出现。本书如实记载福建省劳动工作在各个时期的经验和教训。“以史为镜,可知兴替”,这部记述福建省劳动工作历史全貌的专业分志,对于研究福建劳动工作历史,探索规律,借古鉴今,继往开来将是大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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