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福建省劳动安全监察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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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913
颗粒名称: 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福建省劳动安全监察暂行规定》
其他题名: (1984年3月17日)
分类号: G256
页数: 4
页码: 221-224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福建省劳动安全监察暂行规定》内容。
关键词: 福建 文献资料 地方

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生产方针,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政策法规,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及其主管部门。
  第三条行使国家劳动安全监察的机关为省、地、市、县劳动局。所有企业不论其隶属关系如何,均必须接受当地劳动安全监察机关的监察。
  第二章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和劳动安全监察员第四条省劳动局设劳动安全监察处;各地、市、县劳动局可相应设置劳动安全监察机构或专职监察员。
  第五条劳动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劳动安全监察员。劳动安全监察员应从具有较高的政策思想水平、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熟悉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工程知识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和具有三年以上劳动安全实际工作经验的技术员、技师、劳动安全管理干部中选任。
  第六条劳动安全监察员的任命省、地、市、县劳动部门的劳动安全监察员,由省劳动局任命。对他们的工作调动、免职或给予处分时,应事先征得任命机关的同意。
  除设置专职安全监察员外,在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中,可设兼职安全监察员,其任职条件和职权与专职安全监察员相同。
  专职或兼职劳动安全监察员,均由任命机关发给《福建省劳动安全监察员证》。证件由省劳动局统一印制。
  第七条劳动安全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各项劳动安全法规;
  (二)参与新建、改建、扩建企业和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监督检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制定的改善劳动条件的措施计划和实施结果,监督检查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四)参加劳动安全科研成果和有关新技术(包括国外引进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鉴定;
  (五)参与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责任者的处分,发生分歧意见时,提供仲裁意见;
  (六)对在安全生产中取得显著成绩的职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劳动安全法规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有权给予经济处罚或建议有关领导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后果严重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对事故隐患或职业性危害严重并直接危及职工和国家财产安全的企业单位或企业作业场所,可发出《劳动安全监察指令书》,明确指出整改内容,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可以提请企业主管部门令其停产整顿;
  (八)对劳动安全监察员和有关人员进行安全、卫生技术培训和教育。
  第八条劳动安全监察员有下列职权:
  (一)在执行任务时,凭据《福建省旁动安全监察员证》可进入企业现场进行安全、卫生检查,参加与劳动安全有关会议,调阅有关文件、资料、图纸、帐目,向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二)在进行现场检查时,企业单位应派员陪同前往。发现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有权采取紧急措施令在现场作业的职工立即改正或停止作业,并通知企业单位立即处理;
  (三)在监察工作中,有权向领导部门和上级安全监察机关反映本地区和企业安全、卫生情况。
  第九条劳动安全监察员应努力学习和认真工作,不断提高政策业务和技术水平。有责任指导和支持企业安全技术机构和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第十条劳动安全监察员应严守国家机密,遵守保密制度。
  第十一条劳动安全监察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穿着劳动人事部统一制定的标志和服装。
  第十二条劳动安全监察员工作成绩显著者,应给予奖励;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要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或依法惩处。第十三条劳动安全监察机关在监察工作中,应与卫生、环保、公安、检察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密切配合,互相协作,依靠企业职工开展工作。
  第三章 经济奖励和处罚办法
  第十四条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者;职工因防止重大事故,避免了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者;因发明创造、技术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改善劳动条件有重大贡献者,均可以给予一次性经济奖励。
  第十五条经济奖励包括奖品或奖金,其费用在经济罚款收入中开支。
  第十六条受到经济奖励者,须同时给予其他奖励的,由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经济处罚标准:
  (一)对重大事故隐患,长期不采取措施解决的企业单位,接到《劳动安全监察指令书》后,仍逾期不改的,根据不同情况,可处以企业单位一千至五万元的罚款;对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领导人和工程技术人员以及有关人员,处以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五至五十的罚款,并在一至六个月内不得参加评奖。
  (二)作业场所的尘毒浓度和其他职业危害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造成严重职业危害的企业单位,接到《劳动安全监察指令书》后,逾期不改的,根据情况不同,对企业单位可处以一千至五万元的罚款。
  (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投资已作安排,但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接到《劳动安全监察指令书》后又逾期不改的,对竣工验收前的筹建单位,竣工验收后的生产单位,可处以本工程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罚款。同时还应责令限期建成安全卫生工程项目。
  (四)企业单位发生重伤和急性中毒事故,罚款一千元到一万元。
  (五)企业单位发生工伤死亡事故,一次死亡一人至二人的,罚款五千元到一万元;企业单位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重大伤亡事故,罚款二万元到五万元;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特大事故罚款五万元到十万元。
  (六)企业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在对企业单位罚款的同时,对事故责任者,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五至五十的罚款,并在一至六个月内不得参加评奖。
  (七)对确诊为职业病的职工,企业领导未及时给予治疗的,或对矽肺病患者未予调离职业性危害岗位的,可对企业单位处以一千至五千元的罚款。
  (八)企业存在以上(一)、(二)、(三)款的问题,长期不能解决,如主要责任在于企业主管部门时,企业主管部门应承担责任,并可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处以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五至五十的罚款。
  第十八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单位或责任者,应加倍罚款。
  (一)由于领导违章指挥造成的伤亡或发生急性中毒事故的;
  (二)企业单位发生伤亡、急性中毒事故后,由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重复发生同类事故的;
  (三)企业单位发生因工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后,不按规定报告或隐瞒不报者;
  (四)企业单位接到《劳动安全监察指令书》后,逾期不改又造成死亡、重伤、急性中毒或职业病等严重后果的;(五)按第十七条(一)、(二)、(三)、(八)款对企业、企业责任者和企业主部门责任者罚款后,逾期仍不解决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减少或免于罚款。
  (一)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的事故;
  (二)已积极采取了治理措施,但主要由于设备、技术原因,尘毒等危害尚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的。
  第二十条对企业单位和个人的罚款,由当地劳动安全监察机关发出《罚款通知单》,据以执行。超过一万元以上的罚款,须经地(市)劳动安全监察机关审批后执行。超过五万元的罚款,须经省劳动安全监察机关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企业单位和个人的被罚款项,应分别从下列项目开支。
  实行利改税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应在税后的利润留成中开支;暂不实行利改税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应在利润留成或减亏分成中开支;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应在交税后自有资金中开支;事业单位先在预算包干经费节余部分开支,不足部分从预算包干费中开支。筹建单位从基建费中开支。所有企业的一切罚款,都不得摊入成本或列入营业外开支。
  亏损企业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但一时无力缴纳罚款者,可申请缓交或分期缴纳。
  对个人的罚款,由企业单位在本人工资中扣还,不准在公款中报销,不准采取任何形式的变相补助。
  第二十二条企业单位和个人在接到劳动安全监察机关的《罚款通知单》后,应将罚款于十五天内按财务隶属关系上交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存储。
  第二十三条对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全部罚款,主要用于企业改善劳动条件的补助资金和按第十四规定进行奖励。奖励经费,应编制财务计划报同级财政、劳动部门核准后,从罚款专户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受经济处罚的责任者,因情节严重,如须同时给予其它行政处分的,由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如已构成犯罪,应提交司法机关按有关法律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被经济处罚的单位或当事人对经济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罚款通知单》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劳动安全监察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每天增收滞纳金千分之一。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和监察员,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和监察员,除按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职权外,也具有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职权。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各条款,如与国家今后制订的法规有抵触的,按国家的规定执行。厦门经济特区以及本省范围内侨资、外资及中外合资企业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可由省劳动局制定实施细则。各地市人民政府(行署)也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贯彻执行本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省劳动局。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福建省志·劳动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这部志书沿着福建劳动事业发展的轨迹,着重反映福建省近代工业诞生以来劳动工作从起步到发展,从落后到辉煌的全部过程。同时展现旧中国在反动阶级统治下,低下的生产力和落后的生产关系,以及劳动者所受的残酷压迫和剥削;重点记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福建省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劳动管理体制逐步发展、完善并形成体系的过程;表现通过改革,国民经济实现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性转变,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动制度正在出现。本书如实记载福建省劳动工作在各个时期的经验和教训。“以史为镜,可知兴替”,这部记述福建省劳动工作历史全貌的专业分志,对于研究福建劳动工作历史,探索规律,借古鉴今,继往开来将是大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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