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劳动局关于签订劳资集体合同的指示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911
颗粒名称: 福建省人民政府劳动局关于签订劳资集体合同的指示
其他题名: (1951年12月)
分类号: G256
页数: 4
页码: 216-219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劳动局关于签订劳资集体合同的指示内容。
关键词: 福建 文献资料 地方

内容

自省局第二次劳动会议后,从连续收到各地订立的11份劳资集体合同检查中,看出这些合同对发展生产保护劳动上已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着许多问题,除经省局审查后已分别作了具体答复外,为了正确贯彻政策,更有力地配合目前全省大规模工会法学习检查,正确地按照法令政策精神解决问题,特再作如下指示:
  一、集体合同性质问题
  集体合同是劳资双方在一定期限里,为了明确地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书面契约。一个行业或一个厂店可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方面签订书面合同,共同遵守。一个行业的集体合同,就是由某一行业劳资双方代表,对这个行业劳资间很多共同性的问题,一一在合同里规定,再经政府备案批准,就成为全行业劳资共同遵守的规章。其目的在于正常劳资关系,贯彻发展生产劳资两利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的目的。根据各地签订合同看来,在某些问题上,不但对搞好生产方针掌握不明确,且好多内容是违反了这一目的精神的。表现在合同中对各项问题的具体规定不合劳动政策法令,急待检查改正。
  二、签订集体合同几个政策问题
  (一)雇用和解雇问题
  在工会法21条、22条,已有明确规定,这一规定是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肯定资方雇用解雇权,如资方确系生产上需要的雇用或解雇是允许的和必要的,否则就会影响生产,对整个工人阶级不利。一方面行政或资方雇用解雇要通知基层工会及工会有抗议权,主要是防止资方不从生产需要出发,违反政府法令或集体合同的政治性解雇和雇用,以保证工人权利。其中分别规定雇用时通知工会,工会发现此种雇用有违反人民政府法令或集体合同事情时,有权于三日内提出抗议。解雇时十日前通知工会,工会认为此种解雇有违反人民政府法令或集体合同情事时,有权于七日内提出抗议。这也是从生产需要出发。规定时间如过长,就会影响生产,短了不可能解决问题。解雇金规定有最低和最高标准,这就是从企业经济情况出发,从工人长远利益“发展生产”观点出发,解雇金多少有伸缩性。同时保护工人目前利益。但各地合同有许多不同的规定,如:在雇用问题上规定,“资方雇用限定雇用学徒出身的工会会员,或本会会员……”,“工会配工给失业工人资方不得干涉”,这显系旧行会观点,用在今天是不妥当的,这样不仅分裂了工人队伍,又易造成资方藉口,挑拨会员非会员之团结,应该纠正。
  在解雇问题上,通知工会及本人和工会抗议权问题中,工会法规定十天前通知工会,工会有权于七日内提出抗议。但有的在合同上规定“十天”或“半月”。在解雇金问题上,有的死板硬性规定几年工龄以上应发多少,有的规定“最低不得少于一个月”,违反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第4条:半月到三个月的规定,不从实际出发,以上各点,是违反工会法和其他劳动政策法令的,应予改正。
  (二)关于厂、店规问题
  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第5条规定是“由资方拟定经工会同意,送请人民政府劳动局备案后,劳方应切实遵守。如有违反上述规则者,资方有按规则中之规定,给以处分或解雇之权”。这一条虽由资方拟定,但须工会同意又经政府备案,这就保证了不会违反工人阶级利益。更主要是有了厂、店规,对搞好生产有好处的,因此店规内容也必须从搞好生产出发。
  这一条各地合同中,有的规定“劳资双方拟定……“工人若有违反,资方协同工会予以批评、记过、赔偿损失以至解雇……”,“职工违反合同不服从劳资协商会议的决议,经工会批评教育不改的解雇之……”,“职工携带衣服物件出店照旧例当众在柜台上包装以示公开……”。这些规定,有的是不妥的,有的是错误的,处罚工人或解雇,工会不应直接参予,由资方处理,如处理不合理或违法时,工会可以抗议或通过协商会批评修改。同时在工会内部进行教育防止类似事件发生。如直接参予处罚工人、解雇工人,工会就有脱离群众的危险,是不妥当的。有的合同规定“职工违反合同和不服从劳资协商的决议”,作为处分工人条件,如资方违反怎么办?这是片面的规定,更错误的是把“当众包装以示公开”的封建陋规,搬上合同,这是对工人侮辱,应该废除的。
  (三)劳保福利问题
  按《工会法》第7条规定及《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第24条精神,是从生产和群众迫切需要与企业经济情况可能出发,保护劳动。保护劳动是为了搞好生产。
  各地合同中有的在糕饼店绸布百货行业里规定“因公残废应给3个月至6个月实际工资作为补助费,无力负担之商店得将店里流动资金三分之一拨充……”,“因公死亡资方应给丧葬费60至90折实单位,应给3个月至8个月之实际工资作为抚恤金,非因公疾病按中央人民政府劳保条例第3章第12条甲乙两项执行”。
  在糕饼、绸布、百货行业里规定因公残废死亡,此条本是在工厂矿场实行的,我们搬到糕饼绸布百货行业来,是不合于实际需要的,也不可能是工人迫切要求,因此这条可以不必要在这些行业订立。同时因公残废补助费,因公死亡丧葬费、抚恤金的规定,是否合乎本行业大中小经济情况?是需要研究的。更不应规定将资方店里流动资金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拨充残废补助金,这不仅对资方刺激过大,更会使其藉口破坏工会威信,对整个生产,对工人阶级都不利,应当纠正。
  “因公生病”这一点法令上是没有根据的,只有因公受伤残废或死亡,没有因公生病规定,可以规定职工生病如何医治,不必加上“因公”二字,因为疾病不易分因公和非因公,也不必分。因此今后对劳保福利应掌握如下精神:
  ⑴企业经济情况可能兑现。
  ⑵该行业厂店工人当前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首先解决。
  ⑶不得与政府劳动法令精神抵触,其标准一般不得高于劳动保险条例。(四)假期问题
  按全国第六次劳大决议精神,职工全年工作日应在300天以上,这就规定了全年不得少于300日,但有的合同中规定“两年有半年归期”。此种情况,如系对外省工人之个别旧例可保持,但不宜推广。
  (五)工会活动不应占用生产时间问题
  按《工会法》18条规定,工厂、矿场、商店、农场、机关、学校等生产单位或行政单位的行政方面或资方,不得妨碍工会基层委员会及所召集之全体会员大会或代表会议之活动。但工会组织召集的各种会议,应在生产时间以外举行。如有特殊情况须在生产时间内举行时,必须取得行政方面或资方之同意。不脱离生产之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会议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时间时,必须由工会通知行政方面或资方;但每人每月占用生产时间,总共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工资由行政方面或资方照发。
  这一条,一方面保证了工人有召集开会进行各种活动的权利,以便进行工作,另方面明确规定了工会的活动应在非生产时间去进行。但各地合同中对此条执行尚不一致,有的是“职工参加工会活动每月不得超过2日,不脱离生产委员除外……”有的规定“每星期不超过7小时,工会委员不受此限……人民政府和县总工会召集之会议超过2天工资由召集机关发给……”
  工会中心工作是搞好生产,因为生产是工人阶级最大利益,因此工会法18条明确规定,工会活动应在生产时间以外举行,同时为了照顾不脱离生产基层委员参加工会活动,每月可以占用2个工作日(即8小时工作制的占16小时,10小时工作制的占20小时),而不是规定每个工人可以这样作,也未规定人民政府县总工会召集之会议“超过两天”字样。应速纠正。如因工时过长,工人无参加工会活动时间,应适当调整工时。
  (六)其他
  合同解释权问题,有劳动局应属于劳动局,无劳动局应属于当地人民政府。因此有的地区规定“解释权属于工商科或劳资协商会议……”,是不对的。
  有的合同规定“资方不得作假账、漏税,不得违犯法令。资方由店中取5万元钱,须全体通过,一星期收还……”。这样规定消极做法,易使资方藉口。如资方有违法行为,加以监督是工会责任,工会法已明文规定,不必在合同上规定。“资方从店中取5万元钱须全体通过”,这是干涉资方行政管理权。应是主动团结资方提高其经营信心,这一点应从生产上依法说服资方,这样限制办法,单纯消极干涉,是无效的也是不妥当的。
  三、对今后签订集体合同的几点意见
  (一)首先应充分发动群众,使每一职工认识签订集体合同政治意义重要。要认识签订集体合同过程就是发动群众过程,否则易形成少数积极分子包办的合同而失去集体合同意义。
  (二)其次应认真掌握“发展生产劳资两利”政策,如集体合同达不到这个目的,不但劳资关系不可能正常,反而增加纠纷,影响生产。即使是在会议上勉强接受了,会后也不会认真执行的。
  (三)必须充分发扬民主精神,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反复协商,在协商中反复学习研究政策法令精神,实际学会依法说理方法,这样既可提高工人阶级觉悟,又可教育资方,在领导上来说,可提高政策水平,这一点在小城市更为重要。
  (四)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思想一致,可组织统一领导机构。总工会可教育发动工人。工商科、工商联合会可教育资本家。劳动部门可在双方进行教育贯彻端正劳动政策,以利合同执行。
  (五)全行业合同签订后,各厂店应根据大合同精神,可签订本厂店的单独合同,称为分合同,或把每个厂店具体问题,用分合同规定下来,以利生产。这分合同主要是为了执行全行业的集体合同,因此分合同不能与全行业集体合同相抵触。但是也可以在一个厂店企业单位内订立单独的协议或合同,不一定机械地用行业合同。
  (六)合同签订后,不应即以为万事大吉,合同重要在于执行。要执行好,必须按时检查,在检查中应善于倾听双方意见,研究没能执行原因。如是双方思想问题,应耐心说服解释,如因合同个别条文不切合实际而确有困难时,也应作适当修改。
  (七)如无成熟经验,不必急于过早签订集体合同,可先选择对国计民生有利,有发展前途,目前又无大困难,问题也比较多,资方又较开明,工会条件又好的行业,采取典型试验,待试验成功总结后,再全面推广。如该行业问题严重,双方要求迫切,可在双方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上用协商订立协议办法解决之。
  总之,集体合同是在每一行业厂店具体实现毛主席指示的“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新民主主义经济政策的基本原则。也是新民主主义劳动政策的基本原则。因此各地在接到此指示后,应认真对照各项劳动政策法令,检查过去所签订合同有无政策上的偏差,研究讨论贯彻之。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福建省志·劳动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这部志书沿着福建劳动事业发展的轨迹,着重反映福建省近代工业诞生以来劳动工作从起步到发展,从落后到辉煌的全部过程。同时展现旧中国在反动阶级统治下,低下的生产力和落后的生产关系,以及劳动者所受的残酷压迫和剥削;重点记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福建省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劳动管理体制逐步发展、完善并形成体系的过程;表现通过改革,国民经济实现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性转变,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动制度正在出现。本书如实记载福建省劳动工作在各个时期的经验和教训。“以史为镜,可知兴替”,这部记述福建省劳动工作历史全貌的专业分志,对于研究福建劳动工作历史,探索规律,借古鉴今,继往开来将是大有裨益的。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