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西苏维埃政府布告第四号——颁布劳动监察条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910
颗粒名称: 闽西苏维埃政府布告第四号——颁布劳动监察条例
其他题名: (1930年11月)
分类号: G256
页数: 2
页码: 215-216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闽西苏维埃政府布告第四号——颁布劳动监察条例内容。
关键词: 福建 文献资料 地方

内容

本政府根据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会与闽西第二次大会颁布劳动保护法,制定劳动监察条例,共十四条公布之,此布。
  (一)凡破坏工会组织,禁止工人参加革命运动者,应受反革命的条例治罪。
  (二)凡克扣工人工资,按数量多少处以半个月至两个月的扣(拘)留或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苦工,或二十元以上百元以下之罚金。
  (三)无故开除工友者,处以三个月至半年的监禁,或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之罚金。
  (四)打骂虐待和侮辱工人者,按情节之轻重处以十天至五个月之拘留。
  (五)无故倒店及停工者,没收归苏维埃交与工人管理,其店东或厂主应受严厉的处罚。
  (六)工人绝对不为私人服务。如店东或厂主有迫令工人替其私人服务者,罚苦工一个月。
  (七)店东或厂主如暗中抽掉资本或移挪资本者,没收归苏维埃,交与工人管理。其店东应受严厉的处罚。
  (八)店东或厂主为要工人在规定工作时间外或做夜工,不执行工会决定加资者,应处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之罚金。
  (九)暴动以后,店东或厂主已抽回之款限期半年交出。否则按“第八条”办理。
  (十)禁用十二岁以下的童工,违者处以一个月至五个月拘留。
  (十一)违反本政府颁布青工条例者,处以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之拘留。
  (十二)故意或强迫工人作危险工作者,处以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拘留。如因伤或毒致死者,照本政府暂行刑法办理。
  (十三)违反本政府颁布女工条例者,处以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拘留。(十四)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主席 张鼎丞
  劳动监察部长 黄俊轩
  一九三〇年十一月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福建省志·劳动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这部志书沿着福建劳动事业发展的轨迹,着重反映福建省近代工业诞生以来劳动工作从起步到发展,从落后到辉煌的全部过程。同时展现旧中国在反动阶级统治下,低下的生产力和落后的生产关系,以及劳动者所受的残酷压迫和剥削;重点记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福建省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劳动管理体制逐步发展、完善并形成体系的过程;表现通过改革,国民经济实现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性转变,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动制度正在出现。本书如实记载福建省劳动工作在各个时期的经验和教训。“以史为镜,可知兴替”,这部记述福建省劳动工作历史全貌的专业分志,对于研究福建劳动工作历史,探索规律,借古鉴今,继往开来将是大有裨益的。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