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法案(劳动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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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909
颗粒名称: 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法案(劳动法部分)
其他题名: (1930年3月24日)
分类号: G256
页数: 4
页码: 212-215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法案规章制度。
关键词: 福建 文献资料 地方

内容

第一章 总纲
  一、工人有组织工会言论集会出版罢工之自由权。
  二、各工会应规定最低限度工资,并按照生活程度递加。
  三、各种工人利益由各工会会员大会随时规定,得(经)总工会批准后执行,并须报告所在地政府。如政府认为不妥时,得召集联席会议解决之。
  四、失业工人政府应设法救济,并分与田地及介绍工作。
  五、取消工头制度,不准工头克扣工资。
  六、纪念日例假休息,工资照给。
  七、工人暴动以前,过支东家之款取消。
  八、长期工人遇疾病死伤者,其医药费抚恤费由东家供给。
  九、工人有监督资本家之权。
  十、工作同等者工资同等。
  第二章 工厂工人条例
  (房屋,机器,原料,都是厂主所有,采用分工方式,工人卖出劳动力支工钱者,为工厂工人,如织布,织纱袜,电灯,机器碾米等属之)
  一、工人每日工作不得超过八小时。
  二、工资按照生活程度增加,多少由工会自定。
  三、工资要按期发给,期限由工会自定。四、预支工资不得折扣利息,暴动前过支之款取消。
  五、厂主不得无故停工,如因亏本倒闭者,要照发二个月之工资。
  六、厂主不得无故开除工人,开除工人要经工会同意。
  七、工人疾病死伤,其医药费抚恤费由厂主供给,多少由工会自定。
  八、工厂房屋要注意卫生,工厂中要经常有充分茶水。
  九、厂主不得打骂虐待和侮辱工人。
  十、纪念日例假休息,工资照给。
  第三章 商店工人条例
  (老板运用资本雇用工人经营买卖事业者为商店,商店工人如管帐,买卖,打什,学徒,伙夫等属之)
  一、十二月发双薪。
  二、要规定最低限度工资,按照生活程度增加。
  三、店东不得藉故辞退工人,如须辞退者须经工会同意。
  四、店东加请工人,应得工会同意。
  五、店东不得藉故倒店,如因亏本无力再做者须经过工会审查,如无故不肯再做者,将资本盘与工人经营,资本分年摊还。
  六、暴动以前过支东家之款取消。
  七、工人不为私人服务。
  八、工人晚间到夜学读书时不做工,学费由东家负担。
  九、工人理发洗衣费由老板负担。
  十、无故辞退工人者,要发足工人半年工资,如因事辞退者给予路费。
  十一、店东因亏本无力再做者,要给二个月工资和伙食费。
  十二、工人被盖要店东供给。
  第四章 工场作坊工人条例
  (雇用工人集合一个场所,运用手工定期工作者为工场工人,如做纸,木行,做茶,刨烟,做鞋,理发,缝衣,打棉线等属之,小规模的场,雇用工人不多者为作坊工人,如染布,五金,做酒,做豆腐,做饼等属之)
  一、暴动以前过支东家之款取消。
  二、工钱按照生活程度增加,并规定最低限度工资,由工会自定。
  三、工人先支工资,不准折扣。
  四、工人疾病死伤时,医药费抚恤费由东家供给。
  五、洗衣费理发费由东家供给。
  六、工场作坊内卫生要东家设法改良。
  七、工人因病回家,要给以川资。
  八、东家不得利用秤头银水剥削工人。
  九、工场工人要有一定牙制。
  十、东家不得无故停工,因故停工者照最低限度支薪。
  十一、东家不得无故开除工人,开除工人须得工会同意。十二、东家因亏本倒闭者,须照发两个月工资。
  十三、东家无故停工半年以上者,其工具由工人没收使用。
  十四、东家不得借故克扣工资。
  第五章 自由手工业工人条例
  (用工人自己之工具和劳动力,照双方订定工资日期或件数为人工作者,为自由手工业工人,如乡村间之泥水,木匠,缝衣,理发等属之)
  一、由工会规定最低限度工资,按照生活程度递加。
  二、不准工头抽收工资。
  三、工作时间最多不得超过八小时。
  四、在工作时期内,工人病疾死伤,由东家酌贴医药费抚恤费。
  五、逢天时不好不能做工时,伙食由东家供给。
  第六章 运输工人条例
  (为人运输货品者为运输工人,如船夫、挑夫、木排、拕(拖)树、码头、邮差工人等属之)
  一、力资照生活程度增加,要规定最低限度工资,多少由各工会自定,经总工会批准行之,不准由行家操纵。
  二、力资一律照现银扣算,不得用银水七折八扣。
  三、运输易消耗之货品,要规定消耗限度,老板不得任意克扣其力资。
  四、运输长途货物者,老板要先付力钱作路费,不计利息。
  五、不准行家吃秤头。
  六、挑夫工人疾病死伤者,由工会向商家募款救济。
  七、运输工人之力钱货到交清,不得留难。
  八、禁止工头抽收工人工资。
  九、码头上下货多时,行家要发点心。
  十、木排、拕树船夫工人在工作期内,疾病死伤者医药费抚恤费由东家发给。
  十一、因天时耽搁者,伙食费由东家负担。
  第七章 女工条例
  一、女工与男工工作同等者工资同等。
  二、女工产前产后两个月内不做工,工资照发。
  三、禁止侮辱女工。
  第八章 青工条例
  一、禁用十二岁以下之童工。
  二、青年工人与成年工人,工作同等工资同等。
  三、青年工人晚间要读书不做工。
  四、学徒学习年限,不得超过二年。
  五、学徒牧童每月要有最低限度工资,并按照生活程度增加。
  六、学徒牧童东家每年至少要有两套衣服发给。
  七、学徒牧童不为东家师傅私人服务。八、学徒牧童饭菜要与东家一样。
  九、禁止东家打骂学徒牧童。
  十、青年工人不做有害身体之工。
  十一、青年工人被盖要东家供给。
  十二、十六岁以下的青年工作不得超过六小时。
  第九章 失业工人救济条例
  一、总工会要组织职业介绍所,介绍失业工人到各地工作。
  二、帮助失业工人移居到田地多的地方,分与田地耕种。
  三、政府设法开办工厂,招收失业工人工作。
  四、政府没收来之反动财产或公产,可以经营者,如纸,木等,尽先低价出卖与失业工人,并借一部分给他做资本。
  五、政府工会要设法募捐救济失业工人。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福建省志·劳动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这部志书沿着福建劳动事业发展的轨迹,着重反映福建省近代工业诞生以来劳动工作从起步到发展,从落后到辉煌的全部过程。同时展现旧中国在反动阶级统治下,低下的生产力和落后的生产关系,以及劳动者所受的残酷压迫和剥削;重点记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福建省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劳动管理体制逐步发展、完善并形成体系的过程;表现通过改革,国民经济实现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性转变,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动制度正在出现。本书如实记载福建省劳动工作在各个时期的经验和教训。“以史为镜,可知兴替”,这部记述福建省劳动工作历史全貌的专业分志,对于研究福建劳动工作历史,探索规律,借古鉴今,继往开来将是大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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