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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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902
颗粒名称: 第四节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分类号: X924
页数: 10
页码: 177-186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1963年到1990年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工作情况。
关键词: 安全监察 工作 福建

内容

一、设计审查
  (一)锅炉设计审查
  1963年,针对当时小型锅炉粗制乱造的现象,福建省劳动局指定福州锅炉厂为本省唯一制造锅炉的单位,并要求该厂在制造时,应按劳动部《蒸汽锅炉安全规程》的技术要求,先行设计,而后施工。设计方案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审查同意。此后,福州锅炉厂新锅炉的设计、制造均由企业主管部门批准,锅炉总图、主要变压部件剖面图、受压部件强度计算书等有关技术资料,报送劳动部门备案。1979年3月,省计委、经委、劳动局联合发布《蒸汽锅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规定锅炉的设计,应符合安全、经济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力求先进。设计图纸应符合国家规定和省有关标准,经省主管部门批准,报省劳动局备案。修改锅炉受压元件设计时,应征得原设计单位的同意,并由主管部门批准,送劳动部门备案。1980年7月,按照国家劳动总局颁布的《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非全国定型设计,由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备案。锅炉制造单位将锅炉设计说明书、锅炉图纸、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安全阀排气量的计算、锅炉安装说明与使用说明等有关安全设计技术资料,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报省劳动局审查备案。
  1982年,按照国务院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实施细则》规定,本省对锅炉设计实行审批制度。锅炉设计单位是制造单位(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时,应将锅炉设计审批申请书和设计资料分别报送省主管部门和省劳动局审批。设计单位不是制造单位,则由承制单位审核后,和设计单位共同将书面申请和设计资料报设计单位的主管部门和省劳动局审批。经审查同意的锅炉新产品设计(包括引进业经批准的锅炉设计),由省主管部门批准,进行样机试制和组织鉴定,通过鉴定认可并按鉴定意见修改后,制造(或设计)单位再将书面申请及有关资料报省主管部门和省劳动局正式办理审批。至1990年,省劳动局共审查批准10个单位报送的锅炉设计84套。
  (二)压力容器设计审查
  1982年以前,福建省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劳动部门没有进行管理,由企业自行设计、制造。
  1982年7月,省劳动局制定发布了福建省《压力容器设计审查暂行办法》,规定压力容器设计单位,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按申请范围和审批程序,领取《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省属企业单位,一般只限申请设计第一类和第二类压力容器;地、市属企业单位,一般只限申请第一类和第二类自用的压力容器。上述企业如确有条件设计更高类别的压力容器,必须经省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转报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县级和县级以下单位不得设计压力容器。劳动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设计单位的压力容器设计进行备案性审查,并在设计总图上加盖设计备案专用章。至1990年,全省共批准二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16家,三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4家。
  二、制造监督
  (―)锅炉制造整顿
  1958年,全省大办地方工业,社队企业如雨后春笋,许多单位自制一些生产、生活用的小锅炉,结构极不合理,安全附件不符合要求,经常发生爆炸事故。针对这种情况,1959年,省劳动局颁布《小型锅炉制造的几项规定》,对设计、制造小型锅炉的安全技术要求,做出具体规定。进入60年代,随着生产建设的发展,蒸汽锅炉在企业生产中广泛使用,本省锅炉制造产品供不应求,出现许多粗制滥造的锅炉产品。1963年,对福州、厦门市和南平地区的检查,497台锅炉中,有259台存在结构不符合安全技术规定,受压部件达不到设计要求,工艺不良,安全附件不配套等问题。1960~1963年,全省共发生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12起,绝大部分与制造质量有关。1963年,省劳动局在《关于当前锅炉安全工作情况和今后工作意见》中明确规定,本省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制造,确定为福州锅炉厂制造,其他工厂和企业单位一律不准制造。
  “文化大革命”期间,锅炉安全工作无人管理,锅炉制造出现混乱状态,粗制滥造,质量低劣的产品流人社会,危及企业安全生产。
  1978年,本省开始对锅炉制造进行整顿。1979年3月,省计委、经委、劳动局联合发布的《蒸汽锅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制造锅炉的单位,包括自制自用的单位,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地、市劳动部门审查同意。未经批准和审查同意的单位,不得擅自制造锅炉。不具备必要技术条件,粗制滥造锅炉的单位,劳动部门应停止其生产。安全附件不符合要求的锅炉,不准出厂或在本厂使用。1980年,根据国家劳动总局的部署,本省对制造土锅炉的单位,特别是社队企业进行整顿,对上杭县城关农械厂、上杭县才溪中学、晋江安海通用厂和青阳铁工厂等擅自制造锅炉的单位进行清查,不准其继续制造,更不允许销售,对已出厂的产品逐台检查,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停止使用。
  1982年,贯彻第一机械工业部和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整顿工业锅炉生产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几点意见》,本省向国家劳动总局,第一机械工业部上报了申请定点生产锅炉的3个单位名单。1984年2月,劳动人事部、第一机械工业部公布福建省3个单位获得锅炉制造许可证,这3个单位是:福州锅炉厂、福建省福州化工机械厂、福州低压锅炉厂。到1990年,本省共有取证锅炉制造厂6家,除上述3家外,还有福州森工机械厂、浦城县化工机械厂、周宁县化工机械厂。
  (二)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审查
  1982年7月,贯彻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国家劳动总局《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省劳动局颁发《福建省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申请与审批暂行办法》,开展全省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审查发证工作。制造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提出申请,经省或国务院主管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并持有省或劳动人事部发给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许可证》。否则,不得制造压力容器。申请制造第一、二类压力容器的,由省级主管部门和省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申请第三类压力容器的,由省级主管部门和省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初审后,上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劳动人事部审查批准。从1985年起,省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会同省级主管部门,对申请制造压力容器的单位,凡已具备第一、二类压力容器制造条件的单位颁发制造许可证。至1990年,本省领取《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共37家。
  三、安装单位审批
  从50年代起,劳动部门在对锅炉进行安全检查时,即对锅炉安装的质量进行监督。1963年,省劳动局要求承接锅炉安装的单位,应将施工条件和施工方案报劳动部门审查。施工条件具备者,准予安装,条件不足者不准承担安装任务。1979年3月,省计委、经委、劳动局联合发布《蒸汽锅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安装锅炉的单位要及时报告所在地、市劳动部门。安装完毕验收时,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应予参加,验收合格后,应签具合格证明。1980年11月,省劳动局发出通知,规定承担锅炉安装的专业单位,应提出申请,经省劳动局审查批准,方可承揽业务。未经审查批准的单位,不得安装锅炉。外省锅炉安装单位到本省安装锅炉时,除出具该省劳动局审批的证件外,还要经锅炉所在地、市劳动部门的同意。对立式锅炉、快装锅炉的安装单位,由所在地、市劳动部门审批。至1982年,省劳动局审查批准了5家锅炉专业安装单位。
  1982年8月,劳动人事部发布《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锅炉专业安装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1985年,省劳动局公布实行《福建省锅炉安装资格审批办法》,实行凭《锅炉安装许可证》安装锅炉制度。至1990年,全省共有23家单位申请办理《锅炉安装许可证》。这些单位是:省第一电力建设公司、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三明分公司、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厦门分公司、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福州分公司、省锅炉检修所、省轻工业安装公司、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漳州分公司、省林业工程公司设备安装分公司、龙岩地区锅炉安装检修队、霞浦锅炉安装检修队、甫田县锅炉配件安装公司、福州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公司、漳州市锅炉压力容器安装检修队、三明市锅炉安装检修队、福州市锅炉安装修理厂、厦门莲港锅炉安装公司、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邵武直属队、邵武市锅炉安装检修队、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省轻工业机械厂锅炉维修队、省煤炭公司锅炉检修队、建瓯县锅炉安装维修队、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湄州港分公司。四、使用监察
  (一)使用登记
  1957年,为掌握全省蒸汽锅炉的运行和设备情况,省劳动局布置各地、市对工作压力大于0.7表大气压的蒸汽锅炉进行调查登记工作。至1959年,全省初步完成锅炉普查登记和技术鉴定工作,摸清当时全省274台蒸汽锅炉的基本情况,为开展锅炉使用监察提供了技术资料。
  1963年3月,省劳动局专门召开锅炉使用登记工作会议,拟定全省锅炉登记方案。为解决锅炉登记工作中的技术力量问题,省劳动局还举办一期共160人参加的锅炉检验人员训练班。同年,省劳动局对锅炉登记发证提出初步意见,凡是使用压力超过0.7表大气压的锅炉,均需向劳动部门登记,没有取得登记证的,不准使用。锅炉使用登记证的发放权限为: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南平、三明6市的企业和单位由市劳动部门审批发证,县的企业和单位由专署劳动部门审批发证。电力工业锅炉凡在电业部门办理过登记手续的,将登记簿加以补充整理报当地劳动部门登记,没有登记的,按规定登记。5000千瓦以下低压电厂及生活用锅炉报劳动部门审查,5000千瓦以上电厂,由各地电业局审阅上报省电业局审查。至1964年底,全省基本完成锅炉登记工作。通过锅炉使用登记,对一批不符合使用安全要求的锅炉进行处理。厦门市有144台锅炉,在用71台,备用37台,未安装使用36台,经过锅炉登记检查,有103台建立技术档案资料,锅炉本体结构合理的55台,需检修降压处理的48台,需报废或改用未承压的热水锅炉的36台。
  “文化大革命”期间,锅炉使用登记一度中断。1974年2月,省革命委员会劳动局发出《关于进行蒸汽锅炉使用登记的通知》,要求凡是使用超过0.7表大气压的蒸汽锅炉的单位,都应当将使用的锅炉,向所在地、市劳动部门进行登记。没有取得登记证的锅炉,未经劳动部门许可,不准运行使用。新安装锅炉的单位,应在投入运行前,向所在地、市劳动部门进^登记。本省的锅炉使用登记工作又重新开展。1979年,全省拥有锅炉2411台,总蒸发量6330吨/时。到1990年底,全省锅炉总数增至5199台,总蒸发量11173吨/时,签发使用登记证的5195台。
  从1988年开始,本省根据劳动部《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规定,开展在用压力容器和气瓶的普查摸底和建档建卡工作。仅1988年,全省压力容器应建档台数22188台,已建档19561台,各类气瓶10万只,已建卡44786只。1989年,本省对压力容器进行注册发证,当年发证率为33.1%,到1990年,全省共有固定式压力容器19588台,各类气瓶260938只。
  (二)锅炉水质处理
  1965年前,本省基本没有开展锅炉水质处理工作。1966年11月,省劳动局发文介绍推广福州铅笔厂应用盐酸加“02-缓蚀剂”化学处理清除锅炉水垢的经验。由于“文化大革命”影响,锅炉水质处理工作仍未开展。
  1977年12月,省劳动局召开锅炉安全工作会议,布置各地进行锅炉水质处理的试点。1978年,本省对工业锅炉水质处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调查。1979年,贯彻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加快普及锅炉水质处理工作的意见》,本省加快锅炉水处理工作的步伐。省、地、市劳动部门先后举办了10期共530人参加的锅炉水处理技术培训班。各地市普遍开展水处理状况和水源水质情况调查。到年底,全省在用的2411台锅炉中,有水处理的锅炉988台,占锅炉总数的41%。水处理普及工作进度较快的厦门市,有水处理锅炉台数占总数的69%。1980年,省劳动局贯彻国家标准GB1576-79《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督促使用锅炉的单位根据锅炉类型、生产要求、当地水质情况等制定水质标准和管理制度。对没有采取必要的水处理措施而大量浪费燃料、危及安全的锅炉,劳动部门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吊销锅炉使用登记证。1981年以后,本省先后在省锅炉检修所、三明市等地建立锅炉水处理服务站,帮助锅炉使用单位开展水处理工作。到1990年,全省已登记的锅炉基本上普及了水质处理,配有水处理设备和专职的水处理人员,在5199台锅炉中,有水处理的锅炉达4350台。锅炉水处理方法主要有:炉外离子交换法,炉内加药(纯碱)法,定期加药清理法等。
  五、检验
  (一)锅炉检验
  1950年7月,福州南光火柴厂发生锅炉爆炸事故,引起全省各地对锅炉安全工作的重视,开展了锅炉安全大检查。到1951年底,福州市检查了全市47台锅炉中的24台,进行了冷热镑检验,试气压、水压,发现的问题即通知使用单位检修。1956年,省劳动局部署各地、各有关部门对锅炉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鉴定,同时派出技术人员到部分市、县重点检验了30台锅炉,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锅炉使用年限长久,设备陈旧,安全附件失效等问题,分别采取减压、修理、停用等办法作了处理。
  1959年,福建省加强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省劳动局锅炉安全管理干部由1人增至3人,大部分县、市劳动部门也配备了检验人员。同时,锅炉检查工作逐步实行由企业自行检验,劳动部门进行监督和必要的协助。实行自检的有省铁路、电业等企业单位及部分技术力量较强,管理水平较好的单位,大部分企业单位仍由劳动部门协助检验。1960年,福州市组织60多名锅炉管理干部和老司炉工分成10个互检组,在春节,五一节和国庆节期间,分别检查了112台锅炉,对设备上存在的缺陷及时进行检修,保证了安全运行。1963年至1965年,全省结合锅炉登记,对申请登记的锅炉逐台进行了检验,福州市仅1963年上半年就检验了70台,其中符合登记条件的有37台,不符合安全要求需要检修的20台,降压使用6台,改装5台,报废2台。
  “文化大革命”前期,本省锅炉安全管理机构被撤销,锅炉检验中断。1972年后,省和一些地、市劳动部门相继恢复锅炉安全监察机构,充实了人员,加强锅炉安全管理,主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的方式对锅炉安全使用情况进行监察检查。1975年7月,省劳动局锅炉安全监察处派员到漳州漂染厂和长乐酒厂检查锅炉,发现两厂各有一台锅炉结构上存在严重缺陷,继续使用有危险,指令其停止使用,报废更新。
  1979年3月,省计委、经委、劳动局发布《蒸汽锅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运行的锅炉应进行定期检验。对于发电锅炉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对其他锅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锅炉检验由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劳动部门给予协助。本省锅炉检验逐步走上正轨。1984年,省劳动局发布《锅炉定期检验办法》,规定锅炉定期检验由各级劳动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检验人员,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的人员,及其他经省劳动局批准的专业检验单位的检验员负责。锅炉使用单位对运行锅炉每年安排一次停炉内外部检验,设备状态和管理工作较好的使用单位,可向地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延长检验期的申请,经同意可两年进行一次停炉内外部检验。对长期停用超过一年的锅炉,在投入运行前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锅炉每使用6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并作内外部检验。同年,省劳动局成立福建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1987年,本省开始对锅炉制造厂的锅炉产品实行出厂监督检验制度,监检工作由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进行。监督检验合格的锅炉产品,由监检单位逐台出具《锅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证明书》。到1990年,对全省6个锅炉制造厂均实行锅炉产品出厂监督检验,仅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就监督检验出厂锅炉产品234台。
  1988年,全省在用锅炉检验率在90%以上,1990年,全省共检验锅炉3968台,占应检锅炉的98.2%。
  到1990年,除龙岩地区和宁德地区外,全省其余7个地市均成立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配备了专职人员。
  (二)压力容器检验
  1962年,本省对受压容器普遍进行安全检查。1979年,省劳动局、化工局、总工会组织技术队伍,在全省40多家化工企业里,对多年没有进行检查的压力容器及承压管道进行—次安全检查,推动了企业建立设备定期检查制度。南平、建瓯、顺昌等地合成氨厂的压力容器还建立了技术档案,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1980年6月,省劳动局召开全省气瓶充装检验会议,按国家劳动总局新公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审查批准福州市第二化工厂等14家单位负责进行气瓶的检验工作,并统一颁发气瓶检验代号钢印。1982年,省劳动局颁发《福建省气瓶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对气瓶的包装、检验、仓储、运输、使用的安全管理做出具体规定。气瓶的检验单位由省劳动局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得承担气瓶检验业务。
  从1987年开始,本省对液化气体汽车槽车实行检验和使用登记。省劳动局委托福建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负责在用汽车槽车的检验工作。1987~1990年,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共检验在用汽车槽车91台。
  1990年,全省共检验固定式压力容器3600台,占应检验总数的78%,其中应修理台数82台,降压使用102台,报废42台。检验球罐8台,汽车槽车117台,各类气瓶30750只。
  (三)进出口检验
  1985年,本省开始进行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省劳动局授权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对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进口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后,由检验单位出具检验报告,经省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后提交收货单位。需要索赔的,由收用货单位根据检验报告提出索赔要求,由商检机构审核后,出具商检证书。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出口前,外贸经营单位持指定的检验单位出具并经省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安全性能检验报告,向产地商检机构报验。从1986年至1989年上半年,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共检验进口锅炉17台,压力容器148台,气瓶12447只,其中不合格产品锅炉4台,压力容器46台,气瓶2310支,不合格率分别达到23.5%、31.1%和18.55%。收用货单位根据检验报告向供货方索赔,挽回大量经济损失。1986年,厦门第一化纤厂从西德引进成套设备,经检验,其中压力容器有42%不合格,该厂及时向德方索赔1.4万马克。1988~1989年,福建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程技术人员应美国一家公司的邀请,两次到美国,对这家公司向中国出口的压力容器产品进行现场检验。到1990年,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共检验进口锅炉42台,压力容器196台。
  六、事故监察
  1950~1962年,本省企业锅炉压力容器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分别按1950年5月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的《全国公私营厂矿企业职工伤亡报告办法》和1956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规定,进行报告、调查、统计和处理。1963年,本省贯彻劳动部《蒸汽锅炉设备事故报告办法》,并作出补充规定:《蒸汽锅炉设备事故报告办法》除适用于使用工作压力大于0.7表大气压的锅炉(不包括铁路机车、船舶上以及列车电站的锅炉)的单位外,还适用使用同样工作压力的各种受压容器的单位。同年底,省劳动局对闽侯橡胶厂硫化罐爆炸等六起锅炉压力容器事故进行了通报,要求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工作。1965年3月,省劳动局又对泰宁化工厂汽油桶锅炉和漳州罐头厂蒸煮锅炉爆炸事故进行通报。1975年,本省对当年发生的锅炉事故,逐件进行调查分析,并采取切实的改进措施。1981年起,福建省执行国家劳动总局公布实行的《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每季度终了15日内,填报《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重大事故季报表》,一般事故不统计上报。1982年后,本省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的监察,对发生的每起事故,均进行调查分析,明确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从1981年至1990年,全省共发生锅炉事故136起,死亡10人,重伤10人。压力容器事故38起,死亡16人,重伤15人。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福建省志·劳动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这部志书沿着福建劳动事业发展的轨迹,着重反映福建省近代工业诞生以来劳动工作从起步到发展,从落后到辉煌的全部过程。同时展现旧中国在反动阶级统治下,低下的生产力和落后的生产关系,以及劳动者所受的残酷压迫和剥削;重点记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福建省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劳动管理体制逐步发展、完善并形成体系的过程;表现通过改革,国民经济实现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性转变,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动制度正在出现。本书如实记载福建省劳动工作在各个时期的经验和教训。“以史为镜,可知兴替”,这部记述福建省劳动工作历史全貌的专业分志,对于研究福建劳动工作历史,探索规律,借古鉴今,继往开来将是大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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