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特殊保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901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特殊保护
分类号: X9
页数: 5
页码: 173-177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在新中国成立前到1990年对工人的保护措施情况。
关键词: 安全保护 工作 福建

内容

一、女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本省工业企业工人生活十分困苦,在雇用女工的企业里,女工劳动时间与男工相同,得不到特殊的劳动保护。
  民国19年(1930年)3月24日,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劳动法》,其中第七条“女工条例”规定:1.女工与男工工作同等者工资同等;2.女工产前、产后两个月内不做工,工资照发;3.禁止侮辱女工。同年11月,由主席张鼎丞、劳动监察部长黄俊轩签署的闽西苏维埃政府布告第四号,颁布劳动监察条例,其中第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政府颁布“女工条例”者,处以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1年,福建省财经委员会批复省劳动局关于调整工时的指示中,对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哺乳女工,规定每隔3至4小时,给哺乳时间20至30分钟,女工哺乳时间按工作时间论。1955年10月,省劳动局对福州、厦门等四市和南平县的调查中发现,各地搬运女工平地用手搬运,最高负重达80~100公斤,超过劳动部所拟女工保护条例(草案)规定标准4倍;两人抬运和小车搬运人均负重也超过规定2~3倍,由于负重过量,使女工的生理机能受到很大影响。厦门市抽查21名搬运女工,多数人月经不调,5人患白带病,2人咯血,三年中流产5人次;泉州市抽检20人,生理机能受严重影响者占4/5。
  1960年4月,劳动部召开第四次劳动保护会议,本省传达贯彻全国会议精神后,各地对女工劳动保护工作普遍引起重视,不少企业建立女工委员会,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女工干部,加强了女工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保护。生育期一般都给产假56天,少数小型企业也给产假45天,哺乳时间每天两次,每次20至30分钟,不少企业建立了月经卡片,普遍增设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淋浴室和妇女卫生室等妇幼卫生设施。厦门、南平、泉州三市各企业设妇女卫生室60个、托儿所325个、哺乳室32个、幼儿园316个,基本上解决了女工子女拖累困难问题,女职工参加生产积极性受到鼓舞,1960年,福州造纸厂200多名有孩子的女工中,约60%的人先后被评为厂先进生产者或劳动模范。
  1961年,省劳动局进一步宣传党对保护女工的方针政策,促使更多企业制订了女工“四期保护”条例。南平市“六一三”厂为42个从事有害健康作业的女工调换了工种,对全厂女职工进行两次体检,发现有妇科疾病立即给予治疗。但也仍有不少厂矿中女工“四期保护”未得到妥善解决,女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得妇科病十分普遍。永定县培丰煤矿东中矿区,30名从事井下运输女工中,有80%的人得月经病,有90%的人患有白带病,有22人结婚3年未孕。冶金系统工厂中,患闭经女工一般占10%~20%;潘洛铁矿因无托儿所,致10多个女工生孩子后无法继续工作。
  1966~1976年,由于受“文化大革命”冲击,本省女工劳动保护工作陷于停顿。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女工劳动保护工作开始恢复,在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推动下,企业陆续恢复或办起女工卫生室等女工保护设施,但在一些企业中,仍存在女工超时加班、超负荷工作以及得不到应有保护的问题。
  1980年,根据国家劳动部、卫生部、全国妇联、全国总工会《关于调查女工保护情况的联合通知》,福建省组织了女工保护调查组,对福州、厦门、泉州3市及永安县进行历时一个半月的调查。调查8个企业,职工总数15500人,其中女工5870人,占职工总数的37.8%,这些企业对女工“四期保护”大都采取了必要措施:经期,反应严重必须休息者,按病假处理,有的也给例假1至2天,发给一叠卫生纸;孕期,满7个月或8个月后,每天给工间休息1小时,产前检查均按实际需要进行;产期,给生育假56天,都在产后休息,小产分别给假14至30天不等;哺乳期,婴儿在厂的每天哺乳二次,每次30~40分钟,婴儿不在厂的每天缩短工时1小时,自行安排哺乳,哺乳未满6个月的不分配做夜班。主要存在问题是,企业中女工保护工作无专门管理机构或力量薄弱,妇幼保健设备很不齐全,对女工保护常识缺少宣传教育。
  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9年1月2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得到各级领导的重视。之后,各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也得到加强。普遍实行“五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保护;妇科检查两年一次已逐步形成制度。按《实施细则》规定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可请产前假,分娩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3个月内流产,给产假15至30天;3个月以上流产,给产假42天。分娩接生费、住院费由单位负担。哺乳婴儿期间,给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增加30分钟,哺乳时间和本单位内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哺乳婴儿期间,确有实际困难的,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止等等。
  1990年1月18日,劳动部颁发《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福建省劳动局于同年2月23日转发这一规定,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4月,福建省劳动局、省教育委员会、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可延长休假时间的通知》,规定教师符合计划生育的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可按实际影响天数顺延其休假时间。
  二、未成年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本省在传统的工艺手工业中,存在着雇用童工现象,且多以师傅带徒弟的方式进行生产作业。随着近代产业的兴起,轻工业及技术简单的工场手工业也广泛使用童工,童工劳动时间长、强度大、劳动保护差、工资低微。民国11年(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提出保护童工。民国16年(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中外资本家愈来愈多地使用童工。
  民国19年(1930年)3月24日通过的闽西苏区《劳动法》第八章青工条例规定:1.禁用12岁以下之童工;2.青年工人与成年工人,工作同等工资同等;3.学徒牧童东家每年至少有两套衣服发给;4.禁止东家打骂学徒牧童;5.青年工人不做有害身体之工;16岁以下青年工作不得超过6小时等条文。同年12月,国民政府颁布的《矿场法》中规定了儿童不得在场内工作,13岁以下的不得雇为学徒。民国28年(1939年),国民政府又规定,除直接接触有毒有害、危险的工种外,在得到国家法律或条例准许范围内,一些企业仍可雇用儿童。当时,童工主要受雇于印刷、化工、罐头、食品等行业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国家为保护儿童身心健康,严厉禁止使用童工的现象。对少数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人员,严格履行报批手续。1978年以后,本省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迅速发展,少数企业出现非法使用童工现象。1988年11月,劳动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下发《关于严禁使用童工的通知》,1989年1月福建省劳动局、省教育委员会、省农业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总工会联合通知,转发中央文件并提出贯彻意见。一是严禁:即严禁把未满16周岁的子女送去当童工;二是自查:所有国营、集体、“三资”、乡镇、村办、私营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专业户,均应对使用童工情况进行自查;三是处罚:对擅自使用童工单位重罚(每雇用一名童工,罚款3000~5000元)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四是管理:即劳动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劳动力的统筹管理。本省据此对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开展了检查,对发现非法使用童工的企业,给予经济处罚。
  三、工时与休假
  民国时期,本省工业企业加班加点无限制。手工业中工作时间一般没有规定,依生意而定,有生意时,工作时间都在12~14小时,临时定货赶工期工时要达18小时,工人因疲劳过度而致身体衰弱不堪,疾病蔓延,童工发育不良。学徒学艺时间一般都在5年左右,竹业学徒年限长达7年,还要补艺1年又4个月。
  民国19年(1930年)3月,闽西苏区按《劳动法》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工厂工人条例,第五章自由手工业工人条例,对纪念日例假休息工资照发给和工人每日工作时间最多不得超过8小时等,都作了规定。
  (一)工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要求坚决贯彻8~10小时工作制,一切较大的公私营工矿、交通运输企业均应尽可能实行8小时工作制。50年代初期,全省国营工业一般实行8小时工作制,部分实行日三班制。建筑业工地工时一般按季节定,夏秋两季9小时、春季10小时、冬季8小时;手工业多实行定时定量管伙食计件工资,每日工时在10小时以上,福州市弹棉业工时是17小时,厦门市、漳州市、以及莆田涵江的玻璃业工时都在18小时。商业店员每日工时在15小时以上,最高达19小时。医疗单位医师除治疗工作外,大都兼有教学任务,每日工作也在11~12小时左右。
  1955年,福建省的私人企业加班加点十分严重,福州福电铁工厂一季度每人月均加班加点18小时,福州修车厂几乎依靠加班加点来完成生产任务,漳州建成土布加工厂出现工人因加班加点疲劳而吐血现象。
  1958年,国民经济“大跃进”,职工加班加点大都不领取报酬。交通部门公路施工、养路一般工时为9~10小时,个别达12小时,有的星期天也出工。据漳州市工时情况调查报告,凡计时工资制单位,如火柴、印刷业将原8小时改为10小时,加班加点只发给1~2角点心费;服务业每日工时12~14小时,并取消大礼拜和中午轮休2小时;凡计件工资制单位,普遍增加工时45分至1小时,有的执行计件和超额奖工资制的,增加工时4~8小时,连星期天也不休息。粮食系统中在市、县、城关以上单位,工时为12小时,乡镇以下单位工时为13小时。
  1960年5、6月间,中央和省委相继发出做好劳逸结合的指示,加班加点状况得到控制,较大的企业已恢复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休息一天的制度,小型企业每天工作时间一般也不超过10小时。据在南平、厦门、三明168个企业调查表明,实行日工作8小时,周休息1天的企业134个,占被调查总数79.8%;日工作9至10小时,二周休息一天的27个,占16%;日工作超过10小时的7个,占4.2%。1962年,福建省大部分企业都开始有计划地安排职工探亲假,但在一些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日工时仍在12~16小时。“文化大革命”期间,本省大部分企业处于停产或无法正常生产状态,工时制度也因此无法正常执行。
  80年代,特别是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不少劳动密集型和外向型企业为完成生产任务及争取国际市场而延长工时,加班加点现象较普遍地存在。1982年,国务院发出《关于严格制止企业滥发加班加点工资的通知》,要求企业注意职工的劳逸结合,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纠正那种依靠加班加点来完成生产任务的做法。本省进行贯彻,对企业加班加点情况进行检查,但严重超时加班加点的现象仍未能有效制止。莆田鞋革厂自1980~1986年,全厂工人年均加班80天以上(1986年职工数2200多人,一天以8小时计算),有的车间一年中有好几个月,工人每天工时达12小时。1987年,省劳动局、省经委、省经贸委、省总工会及福州市有关单位组织对福州华南服装厂等五家企业调查表明,加班加点情况都很严重。华南服装厂工人每日工作时间12小时(上午8:00~12:00,中午1:30~7:00,晚上7:30~9:30),除外每月加班两个星期天,有的企业单位对不加班的工人规定了经济处罚办法,一次扣罚1.20~2.00元不等,职工生病发烧38℃不能请假,39℃持医生证明方予准假。加班加点主要原因:一是生产出口产品,来料加工季节性强,企业间竞争激烈;二是企业依靠加班加点增加收入扭亏为盈;三是研制出口新产品;四是承接生产任务超越自身生产能力。
  (二)休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省执行国家规定,新年(元月1日)放假1天,春节放假3天,国际劳动节(5月1日)放假1天,国庆节(10月1日)放假2天。其他节日如妇女节(3月8日)、青年节(5月4日)、建军节(8月1日)、教师节(9月10日)大都未规定假期,一般是安排节日活动。
  50年代前,福建省国营、公私营企业多实行星期日休假制度。1956年全国对私营企业改造后,全民、集体企业单位也大都实行工作6天休息1天制度。此制度沿续至1990年。
  1990年劳动部印发《企业职工年休假条例》(内部征求意见稿),省劳动局于当年10月印发关于对企业职工实行年休假制度调查的函,对企业实行年休假制度开展了问卷调查。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福建省志·劳动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这部志书沿着福建劳动事业发展的轨迹,着重反映福建省近代工业诞生以来劳动工作从起步到发展,从落后到辉煌的全部过程。同时展现旧中国在反动阶级统治下,低下的生产力和落后的生产关系,以及劳动者所受的残酷压迫和剥削;重点记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福建省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劳动管理体制逐步发展、完善并形成体系的过程;表现通过改革,国民经济实现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性转变,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动制度正在出现。本书如实记载福建省劳动工作在各个时期的经验和教训。“以史为镜,可知兴替”,这部记述福建省劳动工作历史全貌的专业分志,对于研究福建劳动工作历史,探索规律,借古鉴今,继往开来将是大有裨益的。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