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工业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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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90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工业卫生
分类号: R13
页数: 7
页码: 167-173
摘要: 本节介绍了福建省从新中国成立到1990年对工业卫生的规定和对职工个人防护标准的规定。
关键词: 劳动卫生 工业卫生 福建

内容

一、防尘防毒
  (一)工业尘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福建工业落后,仅占国民经济比重的0.83%,且多是一些手工业厂家,大都生产方式原始,劳动环境恶劣,通风条件不良。厦门华康卷烟厂扯叶部、卷烟部烟尘满室,191个工人中,47%的人患鼻咽病,52%患眼病,28%患耳病,85%患肺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福建逐步建立自己的工业体系,厂矿企业迅速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在一些尘毒比较严重的企业内,采取了一些必要的防尘防毒措施,但多数企业防尘防毒设备简陋,技术条件差,用于改造陈旧设备的资金不足,加上企业领导对防止尘毒危害重视不够,全省尘毒危害情况比较严重,大多数尘毒作业点都超过国家卫生标准,职业病情况相当严重。本省工业粉尘危害比较严重的行业主要是在矿山、水泥、陶瓷、铸造、玻璃、耐火材料、建筑材料等行业,工业毒物危害主要散布在化工、农药、印刷、电镀、制鞋、制革等行业。1957年,省卫生防疫站对福州13个工厂进行粉尘测定调查,有8个厂粉尘浓度超过国家标准,其中矽尘浓度超过国家标准360倍。1956年4月至1959年6月,福州市对5个印刷厂先后三次组织体检和检测,发现铅中毒85人。福州耐火材料厂1958年投入生产,1959年体检,发现矽肺病发病率11.5%,1960年复查,升到40%,1961年扩展到60%。1958年以后,本省煤炭、冶金矿山业有很大的发展,初具规模,但因忽视矿山防尘工作,至使矽尘危害严重。据1958年不完全统计,全省煤炭职工7548人,得矽肺病一期以上527人,占7.07%,其中二期103人,三期23人,死亡20人,疑似矽肺病患者904人,占职工总数的12.1%。1963年,本省接触矽尘作业的工人有1.5万人,1963年~1964年,本省卫生部门对全省主要地区的225个矽尘作业企业的12619名矽尘作业工人的体检,确诊为矽肺怀疑1130人,一期矽肺275人,二期矽肺47人,三期矽肺20人。矽肺病发病率最高的是矿山凿岩工程的风钻工,福州铁路分局对99名风钻工的体检,得一至三期矽肺的就有30人,发病率达30.3%。1963年~1965年,南平地区防疫保健站对顺昌元坑水泥厂等8个单位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进行测定,发现最高粉尘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达312倍(附表)。工业毒物的危害情况也比较严重,1965年福州、厦门市16个企业对112名苯作业工人的调查,慢性苯中毒者占36%。1968年,华东煤炭管理局调查组对本省漳平煤矿进行调查,发现该矿矽尘危害非常严重,共有矽肺病患者146名,占全矿职工总数1103名的13.2%,占井下工人数553名的26.4%,疑似矽肺病患者达303人。
  进入70年代后,本省工业尘毒危害不但没有减少,反呈上升趋势。1976年,对全省248个全民企业的调查统计,共有矽尘作业点1801个,其中已采取防尘措施的仅322个占17.8%,有毒作业点1621个,有采取防毒措施的425个占26.2%。1979年,本省组织专业人员对37个县、市1800个厂矿企业进行普查,测定尘毒作业点3718个,其中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2585个,占69.5%。到1981年底,全省县以上厂矿企业有各期矽肺病人达2840人,可疑矽肺病人2996人,其中1977年至1981年新增矽肺病人达1030人。全省有毒作业点合格率为56.4%,粉尘作业点合格率仅10.2%,五种毒物(铅、苯、汞、有机磷、三硝基甲苯)中毒和吸入人数达1783人。1982年底,各期矽肺病人上升到3118人,疑似矽肺病人上升到3598人,比1981年分别增加9.6%和20%,到1983年底,又继续上升为4198人和4338人,比1982年分别增加34.64%和20.57%。
  1980年以后,本省晋江、甫田等沿海地区制鞋业迅速发展,这些企业大量使用含苯浓度很高的二甲苯作为粘合剂,由于制鞋为劳动密集型行业,许多工人在同一车间内用手工涂抹粘合剂,又没有采取通风排毒等保护措施,致使大量工人发生慢性苯中毒。1984年4月,省和晋江地区的有关部门联合在晋江县陈埭镇开展调查,在鞋厂中查出苯中毒117名,重度中毒死亡3名,观察对象215名。1985年,省职业病防治院和莆田市卫生防疫站在莆田县鞋革厂进行体检,发现苯中毒30人,死亡1人,观察对象17人。1986年~1987年,全省有38个县、市、区进行鞋业苯危害的调查,其中县办鞋厂83个,接触毒物人数2873人,乡镇鞋厂314个,接触毒物人数11641人,合计体检5533人,发现苯中毒55人,观察对象158人,既往中毒未愈者83人。据1988年统计,全省接触毒物作业工人共80605人,从1985年起累计患各种职业中毒380人。到1990年,全省有各期尘(矽)肺病患者6256人,给国家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达12512万元。
  (二)尘毒防治
  1956年,国务院召开防止矽尘危害工作会议,颁布《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后,福建开始重视防止工业尘毒危害工作。同年11月,省劳动局、卫生厅贯彻劳动部、卫生部《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试行办法》,发出联合通知,确定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四市为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试行城市。1958年,省劳动局、卫生厅、工会联合会发出《关于加强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工作的联合通知》,要求各地区、各企业加强对矽尘危害情况的调查摸底,采取积极措施,防止矽尘危害。本省一些企业结合编制劳动保护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对尘毒危害进行治理。福州造纸厂整料车间安装吸尘机,使原有粉尘浓度降低84%,改善了生产环境。1960年,本省在矿山推广湿式凿岩,1963年,闽江水电工程局首先采用。1964年,天湖山煤矿以湿式凿岩为主,配合炮眼装水泡泥,放炮后喷雾,出渣前洒水,水幕净化空气,加强通风等综合防尘措施,使工作面粉尘浓度平均降低到2.3~3.4mg/m³,最低达0.lmg/m³。1963年~1964年,福建新华印刷厂,福州第一印刷厂通过安装抽风排毒装置,使作业点铅浓度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福建机器厂从1965年7月开始对铸造车间铸件清砂工艺进行改革,试验成功水爆清砂方法,并成功地运用于生产中,彻底改变厂房内矽尘弥漫,噪声震耳,严重危害清砂工人身体健康的状况,改善了清砂作业的劳动条件。
  1963年11月,福建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劳动局、卫生厅、总工会关于防止矽尘危害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以后,全省加大防止矽尘危害工作的力度,陆续推广一批防尘防毒的新技术、新经验。1965年上半年,省劳动局在闽江水电工程局和天湖山煤矿先后两次召开矿山企业防止矽尘危害现场会,推广闽江水电工程局、天湖山煤矿等单位采用湿式凿岩、综合防尘的工作经验。同年12月,省经委、科委、重工业厅、劳动局在福建机器厂联合召开“六五清砂”现场会,推广该厂在铸造生产中采用水爆清砂,彻底消除铸造清砂过程中矽尘危害的技术。1966年4月,本省又召开全省陶瓷机械工业防尘防毒会议,推广了水磨石英、水中过筛、配料搅拌加水、水爆清砂、抽风水浴除尘等防尘措施,以及在电镀槽边抽气、喷漆、熔铅的排气和水濂净化,氟回收等防毒措施。1973年,在全省推广布袋除尘器和静电除尘器,其除尘效率达90%~99%。1982年10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经委、劳动局、卫生厅联合召开全省防尘防毒工作经验交流会,推广龙溪柴油机厂把改善劳动条件纳入每年生产技术财务计划,做到生产年年有发展,劳动条件年年有改善的经验;龙岩化工厂一手抓生产、一手抓管理,做到防尘防毒工作治管结合的经验;福建日报印刷厂积极开展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攻克技术难关,治理铅烟污染的经验;霞浦水泥厂结合技术改造改善劳动条件的经验以及其他一批先进单位治理尘毒的经验,要求在防尘防毒工作中继续推行宣(宣传教育)、革(改革工艺)、水(湿法生产)、密(密闭抽风)、风(通风排风)、护(个人防护)、管(维护管理)、查(检查督促)八字综合措施。1984年,晋江县陈埭制鞋业出现苯中毒后,晋江地区行政专员公署指令51家乡镇鞋厂停产整顿,安装通风排毒柜,改善作业环境,使苯中毒情况大为减少。
  从1963年开始,本省拨出专款,重点补助一批治理尘毒危害的劳动保护技术措施项目。1963~1965年,拨出专款111万元,其中安排防止矽尘危害措施的达54万元。1980年,省里拨出130万元专款,用于28个尘毒治理重点项目的补助经费。1988年,国家补助本省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经费75万元,其中就有35万元是用于尘毒治理项目的。省劳动局运用劳动保护技术措施项目经费,重点抓了铸造、陶瓷、玻璃、水泥、煤炭等行业的防尘试点和电镀、喷漆、化工等行业的防毒试点,取得经验,并加以推广,促进防尘防毒工作。
  通过采取综合防尘防毒措施,本省粉尘作业点的合格率已逐年提高,1984年为26.02%,1987年达到38.24%,1988年上升到40.52%。毒物作业点的合格率,1985年为53.9%,1987年升到57.4%,1988年达68.11%。
  二、防暑降温
  福建地处亚热带,夏季气温高,时间长,做好防暑降温工作是工业卫生的一项重要内容。1951年,针对本省大多数中小企业厂房陈旧,工作场所拥挤,通风采光不良的情况,省劳动局、卫生厅发出执行《夏秋间工矿职工卫生保健工作》的联合补充指示,要求企业实施夏季物理性疾病(如热射病、日射病)的预防,控制加班加点,高温工作场所应有盐开水供应,并应尽量设法装置通风减温设备。同时,福州等地市劳动、卫生部门还组织人员到企业检查,当年一些企业夏秋间的发病率大大减少。
  1955年夏秋季,福州、厦门、漳州、泉州4市及南平、晋江、龙溪3专区部分县,组织人员先后检查159个企业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总结一些防暑降温的有效措施,如搭设凉棚隔绝热源,利用自然通风,合理调整工时,供应清凉饮料,增加机械通风等并加以推广。福州玻璃厂安装石棉板,隔绝熔炉热源,采取有组织的自然通风,并合理调整工作时间,熔炉车间温度比采取措施前降低了19.5℃,消灭了中暑晕倒和热射病。1957、1958年,省人民委员会连续两年发出通知,要求采取积极措施,做好厂矿企业防暑降温工作。1957年7月,省劳动局、卫生厅、工业厅、工会联合会联合召开全省防暑降温工作会议,推动了全省的防暑降温工作。据福、厦、漳、泉、南平5个市统计,1957年已有168个工厂企业普遍采取防暑降温综合措施,各企业高温作业环境都有很大的改善,车间温度在不同程度上都有显著的下降。泉州市23个工厂高温车间平均温度最多降低4.2℃,最少降低0.55℃,热源表面温度最多降低97.5℃,最少降低35.2℃,幅射热最多降低30.5℃,最少降低13℃。福州航运局上游船队1957年在炉膛中安装循环水套,使炉舱的最高温度由66℃降到40℃,1959年再研究改进,试验成功了“圆形淋冲式隔热板”,使炉舱温度继续降低到34℃,解决了高温问题。同时,全省各地加强对防暑降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1961年对福州、厦门、三明3个市25个企业调查,大部分企业都成立了由党委书记或厂长以及劳工、卫生、工会部门参加的防暑降温领导小组,具体抓企业的防暑降温工作,1962年,泉州市劳动局配合卫生防疫站对23个有高温作业的工厂进行温、湿度的测定,进一步了解防暑降温措施的效果及企业受高温危害的情况,并提出预防措施。1964年,省劳动局组织省、市有关部门、基层企业的40余名安全干部,分别检查福州市20个重点高温企业的防暑降温工作,推动该市企业防暑降温工作的开展。
  1966年8月,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防暑降温措施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采取措施,加强防暑降温工作,有效地防止中暑事故发生。但由于“文化大革命”影响,防暑降温工作终至停滞。
  1975年,本省制定厂矿企业6~9月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用开支标准(即参加生产人员每人每天0.05元)。1977年以后,本省加强防暑降温工作,把它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逐渐形成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在每年4、5月份开始部署防暑降温工作,高温季节到来之后,组织检查,交流经验,协助企业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为解决职工在夏季生产和工作中的清凉饮料问题,1980年将清凉饮料费用开支标准调整到从事高温作业和露天作业的职工每人每天0.15元,其他生产职工每人每天0.10元。1985年,又将从事高温和露天作业职工每人每天的开支标准由0.15元提高到0.20元,一般作业职工每人每天由0.10元提高到0.15元,科室人员每人每天0.10元。1988年,上述三种人员每人每天清凉饮料开支标准分别增加到0.35元,0.25元和0.15元,1989年又分别提高到0.55元,0.45元和0.32元。1990年,又将直接从事高温和露天作业职工每人每天清凉饮料开支标准提高到1.00元。
  三、保健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福建企业基本上是一些家庭作坊式的手工业,工作、生活条件恶劣,基本上没有保健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至1957年,本省和全国各地一样,没有实行保健食品制度。1958年,为解决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工人的特殊营养需要,增强其抵抗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能力,保护工人身体健康,福建省劳动工资委员会发出《关于在省、县、市直属厂矿企业试行保健津贴制度的通知》,翌年,省劳动局又发出《关于实行保健津贴工种的通知》,本省各地区相继建立保健食品发放管理制度。1963年,贯彻劳动部、卫生部、商业部、粮食部、国家统计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报告实行保健食品制度的联合通知》,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劳动局、商业厅、粮食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改进保健食品制度的意见的报告,在本省省、地、市属厂矿企业实行保健食品制度。享受保健食品的工种包括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接触矽尘作业、接触各种放射线作业、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5个方面255个工种。保健食品供应的品种和数量为:接触有毒物质,放射线和矽尘作业的工种,每人每月不低于肉1公斤、糖0.5公斤、油0.25公斤;从事潜水沉箱作业的工种,每人每月不低于肉1.5公斤、糖0.5公斤、油0.25公斤;从事高温作业的工种,每人每月不低于肉0.5公斤、糖0.5公斤、油0.25公斤。折现金标准为:从事有毒有害工种作业的每月5.5元,高温作业每月4元。据统计,当年享受保健食品的人数共计24262人,其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作业5311人,矽尘作业5662人,放射线作业748人,潜水沉箱作业93人,高温作业12448人。企业保健食品发放办法不一,多数发菜票,少数发熟食(1980年以后基本上随工资发放现金)。1966年,本省将实行保健食品制度企业的范围扩大到县属国营企业,1971年,贯彻国家计划革命委员会的通知,在新建、扩建单位中建立保健食品制度。
  70年代后期,本省一些企业无视国家规定,擅自扩大享受保健食品工种范围,提高标准。据厦门市1978年调查64个企业单位,有46个单位擅自扩大享受保健食品工种范围,提高标准,多开支8万多元。针对这一情况,省劳动局、财政厅、人民银行联合通知全省各地对执行保健食品的状况进行整顿,以严肃国家规定和财经纪律。
  1979年,贯彻国家劳动总局的通知,本省将保健食品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元,即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每人每月6.5元,从事高温作业的每人每月5元。1988年,再次将保健食品补贴标准分别调整为12元和9元。
  四、防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福建对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没有形成统一的制度和标准。1952年,在各级劳动部门的检查督促下,一些企业结合生产的实际需要,给工人发放了一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作为保障工人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一项措施。如泉州市18个工厂给设备工人发工作服;厦门市的工人百分之五十有口罩,工人学徒有工作服,女工有围裙,轮船水手有雨衣,抹灰工人有套鞋、风眼镜。1956年,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发给工人工作服、围裙、工作帽、手套等防护用品,对一些有特殊需要的如从事高空作业、电气操作等的工人,发给安全带、绝缘鞋和绝缘手套等特殊防护用品。
  1961年,根据“保证重点、照顾一般、节约使用”的原则,在物资少,需求量大的情况下,本省各地区劳动部门配合经委和商业部门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的供应管理工作,初步规定了供应的对象和标准,核实供应人数,保证矿山、林业、铁路、地质等重点行业和工程的需要。许多企业制订或者修订了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有效地克服了防护用品发放管理上的混乱现象。各地商业部门还成立防护用品专管机构和供应点。1962年,福州有84个工厂建立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办法。福州、厦门两市有25个企业主管部门制订了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并经劳动部门平衡,使一个地区同工种同条件工人发放的防护用品大体一致。
  1963年,劳动部公布试行《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翌年,省劳动局发布《关于执行劳动部〈国营企业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补充规定》,从此,本省建立统一的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所有工人,跟班劳动的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企业中属于生活卫生需要的服装(如炊事员、医务人员、保育员等)不属于防护用品发放范围。防护用品有防尘、防毒、耐酸碱、耐油、耐高温、防噪声、防冲击、防放射、防水、防寒用品等。1965年,本省对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实行分级管理,除福州铁路局、省地质局、闽江水电工程局外,对于劳动部制定的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省劳动局补充规定未列入的工种,凡是符合劳动部规定的发放原则和范围的,均由各县(市)劳动局与商业局研究作出补充,报省劳动局和商业厅备案。1974年,本省相继批准在广播、电影摄制、测绘、气象、微波山区站等事业单位建立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
  1980年,针对本省在防护用品的生产、供应、发放、使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省财政厅、劳动局、商业厅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劳动防护用品供应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强调厂矿事业单位不得自行扩大防护用品发放范围,不得购买高档商品,不能折发或变相折发现金给个人,防护用品由劳动保护用品商店专营,其他单位不准经营。1989年,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职工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办法》,重申凡擅自扩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范围,提高发放标准,变相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或把劳动防护用品折发现金的,单位财务不准报销。随后,省劳动局重新制发全省统一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使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走上正常轨道。1990年,为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根据劳动人事部《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省劳动局、财政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颁发《福建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对直接关系到职工安全健康的头部防护类、呼吸器官防护类、防护服装类、手足防护类、防坠落类等特种防护用品实行定点生产,属于实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将申请书和有关资料报省劳动局初审后,统一报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经审查合格并颁发《生产许可证》后,方准批量生产。同年12月,省劳动局批准并公布了本省第一批共9家特种防护用品定点生产单位。(见附表)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福建省志·劳动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这部志书沿着福建劳动事业发展的轨迹,着重反映福建省近代工业诞生以来劳动工作从起步到发展,从落后到辉煌的全部过程。同时展现旧中国在反动阶级统治下,低下的生产力和落后的生产关系,以及劳动者所受的残酷压迫和剥削;重点记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福建省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劳动管理体制逐步发展、完善并形成体系的过程;表现通过改革,国民经济实现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性转变,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动制度正在出现。本书如实记载福建省劳动工作在各个时期的经验和教训。“以史为镜,可知兴替”,这部记述福建省劳动工作历史全貌的专业分志,对于研究福建劳动工作历史,探索规律,借古鉴今,继往开来将是大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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