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1950年1月,福州市在本省第一家成立劳动局,5月,省劳动局成立,6月,厦门市劳动局成立。在劳动局内,均设立劳保科,管理、督导、检查工矿企业的安全卫生工作,并开展对工厂安全卫生情况的检查。1950年10月至1951年间,福州、厦门、漳州、泉州4市劳动局先后邀集卫生局、公安局等部门成立市安全卫生委员会,主要开展防空护厂,结合检查安全卫生。在43个工厂建立基层安全卫生委员会和小组,使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初步有了组织保证。此后,全省各地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安全卫生大检查活动,制定和颁布一批安全卫生管理规章制度。1953年,福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福州市建筑企业安全作业试行办法》、(挖土管理办法》,1955年,为保证国防工程的安全施工,省劳动局草拟安全施工指示,以省修建委员会名义下达,并制订了开山炸石操作规程。1956年,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加强国防工程安全技术工作的指示》、《民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规程》、《关于厂矿企业加强安全技术教育的规定》等。各工矿企业也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和贯彻安全规章制度。1957年,福州市、泉州市有45个企业先后修订或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卫生实施细则。
1958年,“大跃进”开始后,福建省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受到严重影响,安全管理被削弱,企业安全技术机构被撤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有破无立。为追求高产量,违章指挥和冒险蛮干现象严重,全省伤亡事故大幅度上升。
1960年,贯彻国家对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本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逐步得到恢复,全省各地以降低和消灭伤亡事故为中心,大力开展安全教育,安全卫生大检查等活动,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安全机构和规章制度。福州市人民委员会颁布《关于企业劳动保护责任制的规定》,在全市企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南平市凡是200个工人以上的企业都配备安全技术人员,有21个企业建立了安全技术机构。通过以上这些工作,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有了好转,从1961~1963年,全省职工伤亡事故每年都以较大幅度持续下降。1963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福建省人民委员会结合本省企业安全工作的情况,作出补充规定。规定由企业分管生产的正、副厂长或主任工程师全面负责本企业的安全工作;各级企业主管领导对所属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企业主管和各企业必须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劳动保护专职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并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企业要坚持每周一次,至少每半月一次的“安全活动日”制度;规定企业必须严肃调查处理伤亡事故。通过贯彻国务院的规定和省人民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本省大部分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福建省劳动保护事业遭到彻底破坏。本省的劳动保护机构从上到下被撤销,企业的安全技术机构陷于瘫痪,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被砸烂,安全管理等于空白。1970年12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通知》,由于本省劳动机构不健全,中央的通知未能得到贯彻,直到1972年下半年,根据福建省革命委员会的部署,全省各地才陆续开展贯彻中央通知的活动。省、地、县普遍成立安全卫生委员会,大多数厂矿企业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厦门市建立厂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的有217个单位,配备班组安全员3145人。一些厂矿企业还恢复、健全了安全规章制度。建阳地区检查36个企业,全部建立了安全操作制度,有35个企业建立交接班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34个企业建立安全教育和事故调查报告制度。
1973年,全省各级被撤销的劳动部门相继恢复,并逐步开展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1977上半年,全省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并根据国家劳动总局部署,本省派出48人的检查团到江西省进行安全检查,同时接待江苏省安全生产检查团来福建检查。
1978年10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福建省委及时贯彻。1982年6月,根据中央通知中提出的迅速把各级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起来的要求,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试行规定》,明确规定企业单位各级人员及企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的职责,并规定了奖惩办法,要求各级企业主管部门结合生产责任制和经济责任制,制订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从此,全省企业中普遍建立和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1983年,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省劳动局设立矿山安全监察处。定编7人,负责全省矿山安全监察工作。随后龙岩地区、龙岩市、永定县、漳平市、连城县、永安市、大田县、清流县、永春县、龙海市等劳动局也相继成立矿山安全监察室,三明市成立矿山安全技术支援中心。全省先后任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监察员》56名。1985年,劳动部为省劳动局配备了矿山安全监察车。同年,省劳动局为龙岩地区、三明市、建阳地区、晋江地区劳动部门统一配备两箱共计14件的矿山安全检测检验仪器,给60个县(区)配备了事故调查微型录音机、地质罗盘、25米皮尺等仪器设备,加强了矿山安全监察的手段。
1984年,本省对国营矿山和社队矿山(1987年后改名为乡镇矿山)开展建立安全档案工作,先后有91家国营矿山建立《福建省矿山企业安全卫生基本情况档案》,10553家社队矿山建立《社队矿山安全卫生情况登记表》,使矿山安全管理得到加强。
1985年7月,本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以及省政府的补充规定,省建委、建设银行、劳动局、卫生厅、总工会联合下达《福建省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各建设主管部门、设计部门、基建单位的建设项目中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编写《安全和工业卫生》专篇,并按规定程序报请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批,方可发给施工执照和办理拨款手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必须邀请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验收,凡不符合安全与工业卫生要求的项目不予验收,不得投产。到1986年底,全省各级劳动部门共参加了578项新、扩改建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即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设计会审和竣工验收工作,通过“三同时”监察,增补或修改了一大批劳动安全卫生工程项目,有效地防止新、扩、改建工程项目产生新的尘毒危害。
1985年,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为主任、省直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副主任或委员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省的安全生产工作,并设立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各地、市、县也相继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1989年,省人民政府颁布《福建省露天矿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使矿山安全生产法规进一步完备。1990年,省劳动局、省煤炭工业总公司联合颁布《福建省乡镇煤矿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实施办法》,经劳动部门审查,全省已有202个煤矿矿井取得《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
二、安全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福建企业普遍存在重生产轻安全的现象,对工人没有进行安全教育,工人安全技术素质低下。1950年7月,福州南光火柴厂发生锅炉爆炸事故,工人死2伤6,损失一亿多元(旧币),引起各地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同年12月召开的全省第一次劳动工作会议上,决定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各地通过事故检查,以血的教训教育工人和企业行政及资方,使安全卫生工作在较大的企业中开始引起重视,扭转忽视安全,重机器不重人的思想。1952年,贯彻第二次全国劳动保护会议提出的“安全生产”方针,在职工中进行安全生产教育。8月,福州、厦门两市举办安全卫生训练班,161人参加,培训了第一批企业安全工作骨干。1954年,根据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技术教育的决定》,对新招收的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入厂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在考试合格后方准独立操作,对从事危险性工作者,进行特殊安全操作培训。各地还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1955年,福州、漳州两市联合卫生部门分别举办巡回或固定的安全卫生展览,观众达67401人次。1956年,省内铁道、森工、公路运输等部门开展安全运动月活动。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四市配合科普协会或企业主管部门,举办了安全技术科学讲座。省劳动局举办有96人参加的劳动保护干部、锅炉司炉工人学习班。所有这些,不同程度地提高了干部、职工对安全工作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
1958年,号召全民炼钢,本省企业大量招收新工人。由于对他们缺少严格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就匆忙上岗,致使伤亡事故连续3年大幅度上升,仅在1958年全民炼钢的3个月中,死亡职工群众即达259人。1963年,福建省人民委员会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要求企业在组织各种业务技术学习训练时,应将安全技术列为必修课程,并建立经常性考试制度,要坚持每周一次,至少半月一次的“安全活动日”制度。各企业对新工人大都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才准许上岗生产。对从事电气、起重、锅炉、受压容器、焊接、车辆驾驶、爆破、瓦斯检验等特种作业的工人,则进行专门的安全操作技术训练,同时利用安全活动日和班前班后会等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一些厂矿还对转换工作岗位和采用新生产方法、新技术设备的工人进行新操作方法和新工作岗位的安全教育。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多年建立起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教育制度被冲垮,安全生产无人过问,安全教育也被“政治教育”所代替。1970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通知》,要求对工人特别是新工人,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教育。由于省内从上到下安全管理机构被撤销,安全教育工作无人抓,中央的通知得不到落实。
1974年,省劳动局组织发行了由国家计委劳动局编辑、山东省劳动局编绘、天津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安全生产挂图近万套,在厂矿企业中广泛张贴,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1980年,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全省开展以“消除隐患、遵章守纪、安全生产、文明生产”为主要内容的第一次“安全月”活动,充分利用报刊、电台、广播、墙报等各种形式,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1981年、1983年、1984年,省劳动局先后三次组织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影片巡回放映活动,共放映由国家劳动总局组织摄制的劳动保护故事片和科教片16部,由企业组织干部职工观看,全省观众近百万人次,使他们受到生动形象的安全教育。1984年,根据劳动人事部《关于筹建劳动保护教育中心及教育室的通知》,成立福建省劳动保护教育中心,对劳动安全监察干部、企业领导及安技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业务技术培训和考核,并开展劳动安全卫生宣传教育活动。其后,漳州糖厂、福州第一化工厂、南平造纸厂等一批大中型企业也相继建立劳动保护教育室,利用本企业发生的伤亡事故案例,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遵章守纪的教育。
从1983年起,根据全省劳动保护干部和企业安技干部新手多,缺乏业务知识的情况,全省各级劳动部门狠抓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对劳动安全监察干部、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人员、企业厂长经理、企业安技干部等各类人员进行培训。仅1986年,全省就举办安全技术讲座617次,各类安全培训班692期,提高了劳动保护干部和企业安技干部的业务水平。1989年,省劳动局与省工人业余大学联合举办安全卫生工程专业证书大专班,到1990年共办两届,有45名学员毕业,成为劳动保护工作的新生力量。1989年,三明市开展“安全在我心中”的演讲活动,参加者用自己的切身体会,讲述遵章守纪、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意识,收到很好效果。这一做法,被收入《1989年中国职业安全卫生年鉴》。
1988年,省劳动局颁发《福建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本省境内一切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电工作业、起重机械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建筑登高架设作业、电梯驾驶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均需经过专门培训并经劳动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安全操作证后,方准独立上岗作业。同时在各地(市)及南平市、泉州鲤城区成立特种作业人员考评委员会,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评工作。1989年,省劳动局、省经委、省矿管委、省煤炭工业总公司、省乡镇企业局联合颁布《福建省乡镇集体和个体矿山负责人安全资格审查暂行办法》,到1990年,全省累计有3529名矿山负责人经过培训考核取得了劳动部门颁发的《矿长安全资格证书》。同年,省劳动局、省煤炭工业总公司联合颁布《福建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经培训考核,全省已有2930人取得《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证》。至1990年,全省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包括复审)数已达50864人次。
三、安全检查和监察
(一)安全检查
1950年12月,省劳动局召开全省第一次劳动工作会议,决定开展以检查机器安全为主的安全检查活动。1951年,在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南平等工商业比较集中的城市,劳动部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力量下厂,分别对较大的工厂企业的人身、机器、物资器材安全进行了重点检查,共检查和解决问题2000余件。1953年,根据劳动部和华东区劳动局提出的“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开展了安全卫生大检查,省内建筑、公路修建、交通运输等系统和福州、厦门、漳州、泉州4市及大部分县都成立安全卫生大检查机构,普遍进行了二至三次检查。全省检查了446个工厂和44个建筑工地,发现问题14114件,并逐步予以解决。
1959年,全省开展规模空前的群众性安全大检查运动,占全省98.46%的企业单位都参加,并层层建立安全检查委员会。省里成立由省委常委、副省长许亚、叶松及有关部、委、厅、局领导参加的安全生产委员会。通过安全大检查,全省共查出各种不安全因素达326000多件,经过分类排队,解决了317000多件,占总数97.7%的问题得到解决。1960年,贯彻第四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开展防撞压、崩塌、爆炸、触电、中毒、粉尘、火灾、水淹、烧烫、坠落,消灭死亡事故为内容的“十防一灭”安全大检查。省劳动局会同卫生、公安、林业、冶金、建设、机械、水电、化工、轻工等11个厅局及部分地区的劳动卫生部门,先后组织7个规模较大的联合检查组,深入7个地市重点检查了100多家企业。各地市也普遍开展3~9次群众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通过检查,发现和解决一大批事故隐患,教育了职工,一些事故的发生率有了下降。林业部门最突出的物体打击事故比1959年减少了26.7%,全省中毒窒息和水淹死亡事故分别比1959年减少了38.5%和19.7%。1961年,全省土石方崩塌和灼烫事故又比1960年减少80%,中毒、爆炸、触电、冒顶和放炮事故下降了67%。
1963年,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紧急指示和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补充规定,全省结合季节性和专业性特点,多次开展了安全大检查,对降低事故起了很大作用。厦门市针对第一季度事故严重的情况(死亡4人重伤6人),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安全大检查,对重大事故严肃处理,第二季度消灭了重伤、死亡事故;第四季度又根据第三季度事故又有上升的情况,再次组织安全大检查,从而又消灭了死亡事故,重伤事故下降50%。
1972年9月,省革命委员会贯彻中共中央1970年12月发出的《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通知》,连续召开“安全生产电话会议”和“交通安全紧急会议”,并要求全省各地深人广泛开展以“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查领导”为中心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发动群众查隐患,提措施,堵漏洞,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厦门市在开展安全大检查中,各单位召开各种安全宣传教育会议1036场,受教育达16万人次,查出各种隐患2737条并及时进行整改。
1977年初,国家计委发出《关于开展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本省对这项工作非常重视,省委常委、革命委员会副主任伍洪祥、梁灵光亲自主持会议进行贯彻布置,抽调省直有关部门干部成立临时办公室负责安全大检查的具体工作,并组织地(市)之间的互查。全省地、市、县和企业主管部门组织了有1681人参加的安全检查组,抽查了2221个企业,占全省企业数的33.1%。省组织的九个地、市互查组,有121人参加,重点抽查了180个企业。在检查中,共查出事故隐患13501条,边查边改9541条,占70%,促进了企业的安全生产。这次安全大检查规模大、效果好,受到国家劳动总局的充分肯定,在4月29日国家劳动总局出版的《劳动工资简报(增刊)》上,介绍了福建省开展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情况。
80年代开始,在每年开展的“安全月”活动中,本省都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主要检查各地、各部门、各企业建立和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技术人员的情况,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重大责任事故的处理情况,安全教育的情况,以及防止尘毒危害措施的情况,并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考核评比。
(二)安全监察
1984年3月,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尽快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监察制度的要求,制定颁布《福建省劳动安全监察暂行规定》,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国家劳动安全监察制度,由劳动部门代表国家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遵守与执行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的情况,纠正和惩诫违章行为,维护安全生产秩序和职工的劳动保护权益,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劳动部门对劳动保护工作由单纯的行政管理转变为实行国家监察。省劳动局相继制定和颁发一批有关实行劳动安全监察的配套文件,省及各级劳动部门均建立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并从熟悉劳动安全技术的工程技术人员及安全干部中选任一批劳动安全监察员。同年8月,福建省渔港建设工程公司马尾工地发生一起死亡3人的重大责任事故,省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协助福州市劳动局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发生事故的企业和主要责任者,处以20068元的罚款,企业主管部门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省劳动局还将这起事故的处理情况通报全省,并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广为宣传报道,从而推动劳动安全监察工作在全省开展起来。
1985年,省劳动局要求劳动安全监察工作要从消极的“事后追究型”转变为积极的“事前预防型”,全省劳动安全监察干部深入企业,积极开展事故隐患监察。5、6月间,各地市把安全监察员集中起来,组成若干个监察小组,深入一批重点企业进行监察活动,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当场发出《劳动安全监察指令书》267份,要求企业限期整改。7月,省劳动局贯彻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关于防止毒气泄漏和爆炸事故的通知》,重点抓了福州第二化工厂液氯贮罐、三明化工厂液氯球罐重大隐患的监察,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监察意见,并向省政府作了汇报,引起省领导高度重视,专门做了批示,要求企业制定切实的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省经委和福州市、三明市政府的支持下,两个企业分别筹集资金120万元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同年,省劳动局颁布《福建省国营煤矿安全监察考核标准及评分办法》,同时由省、地、县劳动部门的矿山安全监察员组成检查组,分别对全省56个国营煤矿开展监察、考评活动,以后每年进行一次,本省国营煤矿的安全基础工作有很大提高。次年,省劳动局矿山安全监察处受省政府表彰,荣获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称号。
1986年,全省大力推广应用安全系统工程理论,提高劳动安全监察科学水平。年初,省劳动局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基本方法,编制一套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检查表发到全省各地试行。3月,抽调入员在漳州糖厂进行推广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试点工作。4月开始组织人员编写《福建省工业企业劳动安全监察程序表》(以下简称《监察程序表》),11月在南平市召开论证会,结合对企业的监察,对(监察程序表进行修改完善。1987年3月,省劳动局举办劳动安全监察骨干培训班,通过对福州市重点企业按照《监察程序表》进行监察,培训一批骨干。之后,全省劳动安全监察员深入企业,按照《监察程序表》中“安全管理”、“电气安全”、“机械安全”、“工业卫生”、“防火防爆”五个部分的内容,一个一个工厂地进行全面监察,并逐项进行检查评分,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发出《劳动安全监察意见书》和《劳动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企业限期整改。据1988年统计,全省共对1979个企业按《监察程序表》进行全面监察,对3460个企业进行单项专业监察,发出《劳动安全监察指令书》2707份,《劳动安全监察意见书》3444份,通过复查企业整改率达86.67%。福建省推行《监察程序表》,不断提高劳动安全监察工作水平的做法受到劳动部领导的充分肯定和表扬,《福建省工业企业劳动安全监察程序表》被编入《1988年中国职业安全卫生年鉴》,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为劳动安全监察工作做出了贡献。
1988年,省劳动局会同省经委、省总工会,开展了对冲压设备的专项监察工作,要求凡有冲压设备的企业,都必须安装安全防护设备以防止冲压断指事故的发生。到年底,全省4947台冲压设备中,有2959台安装了安全防护装置,冲压断指事故比1987年减少了17%。
1989年,本省在企业中全面推行《监察程序表》,并且建立自检报告制度,企业按照《监察程序表》进行自查并每季度向劳动部门报告一次,劳动部门再进行重点监察。到年底,全省推行《监察程序表》的企业4332个,占工、交、建企业总数的80%。
1990年,全省各级劳动安全监察机构按照《监察程序表》对4300余家企业进行全面监察,共发出劳动安全监察指令书2593份,劳动安全监察意见书8889份,提出整改意见72948条,企业整改了56645条,整改率达77.6%,使各类重大事故隐患得到及时发现和处理。同年3月,省劳动局发出《关于加强对升级企业进行劳动安全监察的通知》,各级劳动部门对申报升级的企业,按照《监察程序表》进行监察考核,对不符合升级标准的,坚决行使安全否决权,其中仅省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就否决了两家申报省级先进的企业。全省各级劳动部门全年共考核了280家申报省级先进、53家申报国家二级和1家申报国家一级的企业,促进了升级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福建省厂矿企业环境恶劣,设备陈旧,劳动条件差,安全生产无统一计划,劳动部门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的令其立即解决,有的限期改正。1954年,贯彻劳动部《关于厂矿企业编制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通知》,劳动部门在部分企业试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重点在有动力设备和安全技术存在问题较多的工厂,推动并协助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全省共有92个单位编制措施计划,项目达623项。
1955年,福建省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劳动局联合颁发《关于厂矿企业编制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暂行办法》,对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范围,经费来源,编制程序等做了具体的规定。当年,全省企业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单位有57个,1956年有105个,1957年有131个。1954~1957年,全省实施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达3600个,解决了许多企业生产中的粉尘、有毒气体、高温、机械设备安全等严重危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改善工人的劳动条件,促进生产的发展。1958年,在“大跃进”的影响下,企业停止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1963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的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统一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职责程序、项目范围和经费渠道,本省恢复了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工作。省里从四项费用中拨出专款作为安全技术措施重点项目补助费用。1963年14项23.3万元,1964年64项46.1万元,1965年32项46.5万元,1966年71.9万元。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工作再度停止。
1974年起,贯彻国家计委《关于加强防止矽尘和有毒物质危害工作的通知》,本省企业恢复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工作,国家和省每年都拨出一定数量的经费,用于补助重点防尘防毒措施项目,改善企业的劳动条件。保障了工人的身体健康。福州灯泡厂日光灯生产,原来采用手工方法把液汞注入灯管内,生产过程中,由于液汞的蒸发、流放、灯管的抽气排放及破碎炸裂,使车间汞蒸气浓度及废气、废水中的含汞量,均超过国家卫生标准。1981年,国家从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中补助5万元,企业自筹部分资金,对生产工艺进行改造。采用钛汞剂代汞的制灯新工艺,操作工人避免了和液汞的直接接触,生产过程中散发出来的汞蒸汽,通过吸气罩排至室外净化处理。车间排放的含汞废水收集于废水池,经曝气缸,利用亚锡盐使废水中的汞还原驱出,达到净化。项目完成后,车间空气含汞量从0.021mg/m³降为0.0069mg/m³,车间废水含汞量从0.145mg/m³降为0.0067mg/m³,都低于国家卫生标准。
五、伤亡事故报告
1950年,福建省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发布的《全国公私营厂矿职工伤亡报告办法》进行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当年全省职工死亡51人,重伤86人。1951年,全省职工死亡87人,重伤36人。同年底,中央人民政府财经委员会对原《报告办法》进行修订,改称为《工业交通及建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办法》。1952~1955年,全省职工伤亡事故据此《办法》进行统计报告,4年合计职工死亡401人,年均死亡100.25人;重伤410人,年均重伤102.5人。1955年,全省国防建设工程任务十分繁重,由于对安全生产认识不足,据不完全统计,施工中发生事故死亡人数达87人,占全年职工死亡总数83.65%。
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发布《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规定企业对于工人职员在生产区域中所发生的和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事故)必须按照规程进行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当年起全省职工伤亡事故按《规程》进行统计报告(死亡事故执行月报制度,重伤事故执行季报制度)。1956年,全省职工死亡66人、重伤29人;1957年全省职工死亡74人、重伤13人。1958年工农业“大跃进”,发动全民炼钢铁,各企业生产任务繁重,职工队伍骤增,生产中片面提倡“敢想敢干”、“破除规章制度”等,职工伤亡事故猛增,当年全省职工死亡高达580人,伤1848人。其后的两年中,职工伤亡事故仍得不到有效控制,1959年职工死亡451人、重伤240人、轻伤6349人,全年发生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8起,死亡86人、伤71人;1960年全省职工死亡516人,重伤722人,轻伤1125人。全年发生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23起,死亡133人、重伤31人、轻伤58人。1960年至1961年雨季,因暴雨、洪水灾害,全省频频发生触电、淹溺、土石方坍塌、车辆肇事等事故。1960年此类事故死亡人数达223人,占全年职工死亡总数43.2%,1961年5至9月份,此类事故的死亡人数仍占同期职工死亡总数50%。
1960年2月,国家统计局、劳动部下达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和试行新的伤亡事故报表的通知,同年4月,省劳动局、治金厅、机械厅、燃料局、化工局、轻工厅联合行文各地、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国家这一新的规定。1960年与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全省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得到加强。
1961年,贯彻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本省城镇开始压缩劳力,职工思想混乱,劳动纪律松懈,违章作业现象普遍,企业中群众性的安全员被缩减,福建机器厂铸工车间原群众性安全员30名,压缩劳力后只剩下9名;省汽车修配厂铸工车间压缩劳力后,需调转新工种的人数占40%,当年8月份全省职工死亡数比7月份上升50.8%,由于劳动条件不良及违章冒险操作引起的事故造成死亡的人数占总数73.6%。1961年至1965年“二五”计划期间,全省职工死亡617人,年均死亡123.4人;重伤2108人(缺1965年下半年数字)年均重伤421.6人(未计入1965年下半年数字)。
1966年1~7月,全省职工死亡57人,比上年同期增加2人。死亡事故以交通、森工、煤炭和轻工部门为突出。有的企业连续发生事故和多人死亡事故,全年职工死亡98人,重伤207人。1966年下半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因劳动保护机构自上而下被撤销,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无人报告。至1967年4月份,第一季度报表全省除崇安县外,无一个市、县及厅(局)上报,据当年统计职工死亡51人,重伤无数字。1968~1971年,全省职工伤亡无统计数字。
1972年,国家计划委员会下发关于将职工伤亡事故季报表改为月报表的通知,规定从1973年起将季报表改为月报表。11月,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转发这一通知,全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开始恢复。第四个五年计划期间,1971年无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数字,1972年至1975年全省合计职工死亡665人,年均死亡166.2人;重伤1800人,年均重伤450人。
1976~1980年,全省5年合计职工死亡761人,年均死亡152.2人;重伤1955人,年均重伤391人。第五个五年计划期间,职工伤亡年均数均低于第四个五年计划期间。1980年,省劳动局发文各地、市、县劳动部门、各主管部门,重申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并以闽劳护[1980]010号文再次印发省革命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加强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重新明确规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登记制度,事故调查报告书格式和查处事故“三不放过”原则。
80年代,全省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工作进一步健全。1982年起,建立每年定期召开全省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年报核对会议制度,同年3月18日首次印发《全省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年报核实会议纪要》,1984年,省人民政府发布《福建省劳动安全监察暂行规定》,在本省实行国家劳动安全监察制度,省、地(市)两级劳动安全监察机构设专职事故管理统计人员。1985年,省劳动局、卫生厅、统计局联合行文《关于建立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几项制度的通知》,对伤亡事故报告、定期综合分析、登记、调查报告、职业病季报,以及建立街道企业和乡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等制度作了规定和补充。第六个五年计划期间(1981~1985年)全省职工伤亡事故整体呈下降趋势,但1982年因福鼎制药厂发生一起特大火灾事故,65人丧生,35人受伤,致使当年职工死、伤数分别比1981年上升61.46%和29.4%。1982年后,随着劳动保护工作由行政管理逐步向国家监察过渡,以及安全监察力度的加强,全省职工伤亡事故逐年下降。1983年全省职工死亡数比1982年减84人,下降30.43%;1984年比1983年减2人,下降1.56%;1985年又比1984年减10人,下降5.29%。5年合计全省职工死亡1109人,年均死亡221.8人;重伤2460人,年均重伤492人。
1986年,根据劳动人事部《关于填报县以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数字的通知》,省劳动局于1985年在省内已扩大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范围的基础上,又发出《关于填报县以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数字的补充通知》,在全省范围内正式统计上报县以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七五”计划期间(1986~1990年),全省县以上全民、集体、企业外人员三项合计职工伤亡事故1984起,年均396.8起;死亡762人,年均152.4人;重伤1346人,年均269.2人。全省县以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合计577起,年均115.4起;死亡529人,年均105.8人;重伤180人,年均36人。说明:
一、伤亡人数的统计口径
1.1957年以前统计范围为国营、合作社营、公私合营和私营企业。
2.1958~1967年统计范围为全民企业。
3.1968~1971年统计工作中断,无数字。
4.1972~1979年统计范围包括一切企业的职工(其中还包括部分社队企业和企业中的计划外临时工)。5.1980~1990年统计范围为县办集体以上企业。
二、千人伤亡率职工数取值口径
1.1976年以前各年度仅为全民企业年末职工数。
2.1977~1980年为全民企业职工数与县办集体工业企业职工数之和。
3.1981~1986年为全民企业职工年平均数与县办集体工业企业年平均职工数之和。
4.1987~1990年为全民企业年平均职工数与县办集体企业年平均职工数之和。5.职工数取自各年度省统计局公布的有关数字。
三、本表1965年重伤数系1~6月份统计数
附:重大事故记实
(1)1958年9月27日晚9时20分,地方国营泉州炸药厂白色炸药库突然起火,烧死职工7人,烧伤1人,烧毁平房2座、炸药7900斤,及其他物资,价值计3万元。(2)1958年11月29日上午9时,位于连城县境内的第二机械工业部第三局三〇九队十二队,在生产炸药过程中,因制晶车间帐篷冒烟起火,引起炸药爆炸并烧着附近的车棚。当场烧死11人(其中干部1人,警卫2人,家属6人,老百姓2人),损失物资器材、房屋等价值计6.8万多元。
(3)1959年2月19日下午4时至晚上8时左右,在福安、龙岩、厦门3个地区,先后各发生一起客班车翻车事故。其一,当天下午4时左右,由福鼎开往福安的班车,在距柘荣县3公里的际头附近翻车,车翻至桥下四轮朝天,后又再翻正,当场摔死10人,重伤4人,轻伤7人。其二,当天下午约4时左右,由龙岩开出的客班车,在距上杭11公里的佛祖岭附近翻车,死亡6人,重伤7人,下落不明1人。据查,当时因塌方的沙土复盖了约1/3的路面,车靠路边行驶,路基溜方致车翻滚落入山沟。其三,当天晚上8时左右,由泉州开往厦门的72座半挂客车,在离集美8公里处与一辆马车交会时发生翻车,当场2名妇女死亡,1人受重伤,10多人受轻伤。
(4)1959年6月22日,省闽江水力发电工程局龙亭工程处一支洞工程队,在隧洞风钻检修间用汽油点汽灯照明,下午13时20分不慎失火,导致洞内作业的风钻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11人,伤7人。
(5)1981年1月5日17时20分,龙岩矿务局陆家地煤矿在主平洞口255~270米处,水泥支架巷道南帮充填超挖部位的坑木突然起火,因主平洞没有防火设施,消防器材也不齐全,燃烧延续3个小时,在矿井无反风装置情况下,浓烟顺风逸向井下各水平巷道,导致28人一氧化碳中毒窒息死亡,22人轻度中毒。
(6)1982年1月5日下午1时30分,永安县林业局朝阳伐木场过水洋工区在溪畔山头炼山,炼山的浓烟逸入永安矿务局加福煤矿335水平巷道,因该巷道通风设备不完善,致使井下作业的5名掘进工人一氧化碳与二氧化碳中毒窒息死亡。又因巷道堆积的杂木枝桠引燃巷道内的支架导致烧毁、烤焦支架39付,煤壁被烤通红直至7日下午5时才被扑灭。
(7)1982年1月9日中午12时半,漳浦县林业局中西林场仙洞工区炼山造林,包工队违反用火规定,山上未开防火路,山下点火,致山上9人被火围困,当场烧死4人,烧伤5人(其中1人抢救无效死亡),山火延续3小时,烧山72亩。
(8)1982年3月9日,福鼎县制药厂冰片车间粗结晶工段,早班工人用聚氯乙烯塑料管抽取第一组第二结晶槽内的汽油,由于无接地装置的聚氯乙烯塑料管在抽油过程中产生静电,烧着汽油引起火灾。
大火延续两个半小时,烧掉24吨汽油,烧毁厂房625平方米以及许多贵重设备,救火中65人被烧死(其中包括党支部书记、正、副厂长和车间主任等15名干部),35人被烧伤,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39万元,间接经济损失367.7万元。
(9)1982年5月6日上午,龙岩汽车运输分公司上杭车队13-40415号客车由上杭开往兰溪途中,从兰溪漫水桥上翻入河中,车上55人全部落水,其中30人死亡、1人重伤、3人轻伤。据查当时因洪水淹没桥面40公分,桥上可见目标不清,驾驶员冒险开车上桥,偏右行驶12.2米,直至碰断桥面右侧三个水泥桩后翻入河中。
(10)1984年3月17日,福鼎县公交公司一辆“带病”营运的大客车,从浙江省桥墩区返回,中午驾驶员饮酒后驾车上路,途经一处拐弯下坡违章超速行驶,酿成翻车事故,39人死亡,8人受伤,经济损失26万元。
(11)1988年6月15日下午1时45分,顺昌县禹溪伐木场A-15型解放牌货车行驶至振科-禹溪I公里+870米处,车右轮压右路肩行驶30米,压塌路基翻下公路(垂直高度5.5米),翻滚一周半倾倒于河边,当场7人死亡,9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1人抢救无效死亡)。
(12)1988年7月17日,晋江县英林乡沪厝制冰厂液氨贮罐突然发生爆炸,6人死亡,31人受伤。
(13)1990年12月13日下午1时30分,永定矿务局龙潭矿井工人在土石方工程施工中,因违章作业发生工作面坍塌,压死家属工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