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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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898
颗粒名称: 第六章 劳动保护
分类号: X9
页数: 37
页码: 153-189
摘要: 本章记述了福建省清末到新中国成立后对工人身体上的安全设备的建立。
关键词: 劳动安全 保护 福建

内容

清朝末年到民国时期,福建工业落后,大部分是家庭作坊式的手工业,只有马尾造船所、福州南光火柴厂等少数近代工业。资本家压榨工人,不管劳动保护,工厂企业的机器设备简陋,工人工作时间长,劳动条件十分恶劣,工伤事故时有发生。
  民国18年(1929年),国民政府发布《工厂法》,规定工厂应有对工人身体上的安全设备,工厂建筑上的安全设备,机器设备之安全设备,工厂防火灾、水患等安全设备,应有空气流通之设备,饮料清洁之设备,盥洗室及厕所之设备,光线之设备,防毒之设备。民国19年,国民政府发布《工厂法实施细则》,并于民国20年公布《工厂检查法》,规定了各级政府的分工、职责范围和指导、监督、检查工厂企业安全措施的实施。这些规定和要求在福建没有得到落实。
  民国19年(1930年)3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闽西苏维埃政权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劳动法》,在劳动保护方面作出许多规定。如规定工人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禁止使用12岁以下的童工;女工产前、产后两个月内不做工,工资照发;企业必须采用适当的设备以消灭及减轻工人的危险,预防事故的发生;对在有毒有害企业内工作的,须由企业主发给工人各种防护器具及特别食品,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在各级政府建立专管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对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在工矿企业中,也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机构,负责劳动保护工作,同时,省人民政府还制定一系列的法规,组织广大企业和职工开展劳动保护工作,积极同事故隐患作斗争,促进了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一节 安全生产
  一、安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1950年1月,福州市在本省第一家成立劳动局,5月,省劳动局成立,6月,厦门市劳动局成立。在劳动局内,均设立劳保科,管理、督导、检查工矿企业的安全卫生工作,并开展对工厂安全卫生情况的检查。1950年10月至1951年间,福州、厦门、漳州、泉州4市劳动局先后邀集卫生局、公安局等部门成立市安全卫生委员会,主要开展防空护厂,结合检查安全卫生。在43个工厂建立基层安全卫生委员会和小组,使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初步有了组织保证。此后,全省各地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安全卫生大检查活动,制定和颁布一批安全卫生管理规章制度。1953年,福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福州市建筑企业安全作业试行办法》、(挖土管理办法》,1955年,为保证国防工程的安全施工,省劳动局草拟安全施工指示,以省修建委员会名义下达,并制订了开山炸石操作规程。1956年,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加强国防工程安全技术工作的指示》、《民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规程》、《关于厂矿企业加强安全技术教育的规定》等。各工矿企业也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和贯彻安全规章制度。1957年,福州市、泉州市有45个企业先后修订或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卫生实施细则。
  1958年,“大跃进”开始后,福建省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受到严重影响,安全管理被削弱,企业安全技术机构被撤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有破无立。为追求高产量,违章指挥和冒险蛮干现象严重,全省伤亡事故大幅度上升。
  1960年,贯彻国家对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本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逐步得到恢复,全省各地以降低和消灭伤亡事故为中心,大力开展安全教育,安全卫生大检查等活动,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安全机构和规章制度。福州市人民委员会颁布《关于企业劳动保护责任制的规定》,在全市企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南平市凡是200个工人以上的企业都配备安全技术人员,有21个企业建立了安全技术机构。通过以上这些工作,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有了好转,从1961~1963年,全省职工伤亡事故每年都以较大幅度持续下降。1963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福建省人民委员会结合本省企业安全工作的情况,作出补充规定。规定由企业分管生产的正、副厂长或主任工程师全面负责本企业的安全工作;各级企业主管领导对所属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企业主管和各企业必须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劳动保护专职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并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企业要坚持每周一次,至少每半月一次的“安全活动日”制度;规定企业必须严肃调查处理伤亡事故。通过贯彻国务院的规定和省人民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本省大部分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福建省劳动保护事业遭到彻底破坏。本省的劳动保护机构从上到下被撤销,企业的安全技术机构陷于瘫痪,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被砸烂,安全管理等于空白。1970年12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通知》,由于本省劳动机构不健全,中央的通知未能得到贯彻,直到1972年下半年,根据福建省革命委员会的部署,全省各地才陆续开展贯彻中央通知的活动。省、地、县普遍成立安全卫生委员会,大多数厂矿企业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厦门市建立厂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的有217个单位,配备班组安全员3145人。一些厂矿企业还恢复、健全了安全规章制度。建阳地区检查36个企业,全部建立了安全操作制度,有35个企业建立交接班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34个企业建立安全教育和事故调查报告制度。
  1973年,全省各级被撤销的劳动部门相继恢复,并逐步开展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1977上半年,全省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并根据国家劳动总局部署,本省派出48人的检查团到江西省进行安全检查,同时接待江苏省安全生产检查团来福建检查。
  1978年10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福建省委及时贯彻。1982年6月,根据中央通知中提出的迅速把各级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起来的要求,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试行规定》,明确规定企业单位各级人员及企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的职责,并规定了奖惩办法,要求各级企业主管部门结合生产责任制和经济责任制,制订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从此,全省企业中普遍建立和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1983年,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省劳动局设立矿山安全监察处。定编7人,负责全省矿山安全监察工作。随后龙岩地区、龙岩市、永定县、漳平市、连城县、永安市、大田县、清流县、永春县、龙海市等劳动局也相继成立矿山安全监察室,三明市成立矿山安全技术支援中心。全省先后任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监察员》56名。1985年,劳动部为省劳动局配备了矿山安全监察车。同年,省劳动局为龙岩地区、三明市、建阳地区、晋江地区劳动部门统一配备两箱共计14件的矿山安全检测检验仪器,给60个县(区)配备了事故调查微型录音机、地质罗盘、25米皮尺等仪器设备,加强了矿山安全监察的手段。
  1984年,本省对国营矿山和社队矿山(1987年后改名为乡镇矿山)开展建立安全档案工作,先后有91家国营矿山建立《福建省矿山企业安全卫生基本情况档案》,10553家社队矿山建立《社队矿山安全卫生情况登记表》,使矿山安全管理得到加强。
  1985年7月,本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以及省政府的补充规定,省建委、建设银行、劳动局、卫生厅、总工会联合下达《福建省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各建设主管部门、设计部门、基建单位的建设项目中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编写《安全和工业卫生》专篇,并按规定程序报请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批,方可发给施工执照和办理拨款手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必须邀请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验收,凡不符合安全与工业卫生要求的项目不予验收,不得投产。到1986年底,全省各级劳动部门共参加了578项新、扩改建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即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设计会审和竣工验收工作,通过“三同时”监察,增补或修改了一大批劳动安全卫生工程项目,有效地防止新、扩、改建工程项目产生新的尘毒危害。
  1985年,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为主任、省直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副主任或委员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省的安全生产工作,并设立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各地、市、县也相继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1989年,省人民政府颁布《福建省露天矿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使矿山安全生产法规进一步完备。1990年,省劳动局、省煤炭工业总公司联合颁布《福建省乡镇煤矿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实施办法》,经劳动部门审查,全省已有202个煤矿矿井取得《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
  二、安全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福建企业普遍存在重生产轻安全的现象,对工人没有进行安全教育,工人安全技术素质低下。1950年7月,福州南光火柴厂发生锅炉爆炸事故,工人死2伤6,损失一亿多元(旧币),引起各地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同年12月召开的全省第一次劳动工作会议上,决定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各地通过事故检查,以血的教训教育工人和企业行政及资方,使安全卫生工作在较大的企业中开始引起重视,扭转忽视安全,重机器不重人的思想。1952年,贯彻第二次全国劳动保护会议提出的“安全生产”方针,在职工中进行安全生产教育。8月,福州、厦门两市举办安全卫生训练班,161人参加,培训了第一批企业安全工作骨干。1954年,根据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技术教育的决定》,对新招收的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入厂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在考试合格后方准独立操作,对从事危险性工作者,进行特殊安全操作培训。各地还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1955年,福州、漳州两市联合卫生部门分别举办巡回或固定的安全卫生展览,观众达67401人次。1956年,省内铁道、森工、公路运输等部门开展安全运动月活动。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四市配合科普协会或企业主管部门,举办了安全技术科学讲座。省劳动局举办有96人参加的劳动保护干部、锅炉司炉工人学习班。所有这些,不同程度地提高了干部、职工对安全工作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
  1958年,号召全民炼钢,本省企业大量招收新工人。由于对他们缺少严格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就匆忙上岗,致使伤亡事故连续3年大幅度上升,仅在1958年全民炼钢的3个月中,死亡职工群众即达259人。1963年,福建省人民委员会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要求企业在组织各种业务技术学习训练时,应将安全技术列为必修课程,并建立经常性考试制度,要坚持每周一次,至少半月一次的“安全活动日”制度。各企业对新工人大都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才准许上岗生产。对从事电气、起重、锅炉、受压容器、焊接、车辆驾驶、爆破、瓦斯检验等特种作业的工人,则进行专门的安全操作技术训练,同时利用安全活动日和班前班后会等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一些厂矿还对转换工作岗位和采用新生产方法、新技术设备的工人进行新操作方法和新工作岗位的安全教育。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多年建立起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教育制度被冲垮,安全生产无人过问,安全教育也被“政治教育”所代替。1970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通知》,要求对工人特别是新工人,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教育。由于省内从上到下安全管理机构被撤销,安全教育工作无人抓,中央的通知得不到落实。
  1974年,省劳动局组织发行了由国家计委劳动局编辑、山东省劳动局编绘、天津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安全生产挂图近万套,在厂矿企业中广泛张贴,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1980年,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全省开展以“消除隐患、遵章守纪、安全生产、文明生产”为主要内容的第一次“安全月”活动,充分利用报刊、电台、广播、墙报等各种形式,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1981年、1983年、1984年,省劳动局先后三次组织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影片巡回放映活动,共放映由国家劳动总局组织摄制的劳动保护故事片和科教片16部,由企业组织干部职工观看,全省观众近百万人次,使他们受到生动形象的安全教育。1984年,根据劳动人事部《关于筹建劳动保护教育中心及教育室的通知》,成立福建省劳动保护教育中心,对劳动安全监察干部、企业领导及安技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业务技术培训和考核,并开展劳动安全卫生宣传教育活动。其后,漳州糖厂、福州第一化工厂、南平造纸厂等一批大中型企业也相继建立劳动保护教育室,利用本企业发生的伤亡事故案例,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遵章守纪的教育。
  从1983年起,根据全省劳动保护干部和企业安技干部新手多,缺乏业务知识的情况,全省各级劳动部门狠抓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对劳动安全监察干部、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人员、企业厂长经理、企业安技干部等各类人员进行培训。仅1986年,全省就举办安全技术讲座617次,各类安全培训班692期,提高了劳动保护干部和企业安技干部的业务水平。1989年,省劳动局与省工人业余大学联合举办安全卫生工程专业证书大专班,到1990年共办两届,有45名学员毕业,成为劳动保护工作的新生力量。1989年,三明市开展“安全在我心中”的演讲活动,参加者用自己的切身体会,讲述遵章守纪、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意识,收到很好效果。这一做法,被收入《1989年中国职业安全卫生年鉴》。
  1988年,省劳动局颁发《福建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本省境内一切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电工作业、起重机械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建筑登高架设作业、电梯驾驶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均需经过专门培训并经劳动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安全操作证后,方准独立上岗作业。同时在各地(市)及南平市、泉州鲤城区成立特种作业人员考评委员会,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评工作。1989年,省劳动局、省经委、省矿管委、省煤炭工业总公司、省乡镇企业局联合颁布《福建省乡镇集体和个体矿山负责人安全资格审查暂行办法》,到1990年,全省累计有3529名矿山负责人经过培训考核取得了劳动部门颁发的《矿长安全资格证书》。同年,省劳动局、省煤炭工业总公司联合颁布《福建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经培训考核,全省已有2930人取得《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证》。至1990年,全省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包括复审)数已达50864人次。
  三、安全检查和监察
  (一)安全检查
  1950年12月,省劳动局召开全省第一次劳动工作会议,决定开展以检查机器安全为主的安全检查活动。1951年,在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南平等工商业比较集中的城市,劳动部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力量下厂,分别对较大的工厂企业的人身、机器、物资器材安全进行了重点检查,共检查和解决问题2000余件。1953年,根据劳动部和华东区劳动局提出的“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开展了安全卫生大检查,省内建筑、公路修建、交通运输等系统和福州、厦门、漳州、泉州4市及大部分县都成立安全卫生大检查机构,普遍进行了二至三次检查。全省检查了446个工厂和44个建筑工地,发现问题14114件,并逐步予以解决。
  1959年,全省开展规模空前的群众性安全大检查运动,占全省98.46%的企业单位都参加,并层层建立安全检查委员会。省里成立由省委常委、副省长许亚、叶松及有关部、委、厅、局领导参加的安全生产委员会。通过安全大检查,全省共查出各种不安全因素达326000多件,经过分类排队,解决了317000多件,占总数97.7%的问题得到解决。1960年,贯彻第四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开展防撞压、崩塌、爆炸、触电、中毒、粉尘、火灾、水淹、烧烫、坠落,消灭死亡事故为内容的“十防一灭”安全大检查。省劳动局会同卫生、公安、林业、冶金、建设、机械、水电、化工、轻工等11个厅局及部分地区的劳动卫生部门,先后组织7个规模较大的联合检查组,深入7个地市重点检查了100多家企业。各地市也普遍开展3~9次群众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通过检查,发现和解决一大批事故隐患,教育了职工,一些事故的发生率有了下降。林业部门最突出的物体打击事故比1959年减少了26.7%,全省中毒窒息和水淹死亡事故分别比1959年减少了38.5%和19.7%。1961年,全省土石方崩塌和灼烫事故又比1960年减少80%,中毒、爆炸、触电、冒顶和放炮事故下降了67%。
  1963年,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紧急指示和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补充规定,全省结合季节性和专业性特点,多次开展了安全大检查,对降低事故起了很大作用。厦门市针对第一季度事故严重的情况(死亡4人重伤6人),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安全大检查,对重大事故严肃处理,第二季度消灭了重伤、死亡事故;第四季度又根据第三季度事故又有上升的情况,再次组织安全大检查,从而又消灭了死亡事故,重伤事故下降50%。
  1972年9月,省革命委员会贯彻中共中央1970年12月发出的《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通知》,连续召开“安全生产电话会议”和“交通安全紧急会议”,并要求全省各地深人广泛开展以“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查领导”为中心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发动群众查隐患,提措施,堵漏洞,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厦门市在开展安全大检查中,各单位召开各种安全宣传教育会议1036场,受教育达16万人次,查出各种隐患2737条并及时进行整改。
  1977年初,国家计委发出《关于开展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本省对这项工作非常重视,省委常委、革命委员会副主任伍洪祥、梁灵光亲自主持会议进行贯彻布置,抽调省直有关部门干部成立临时办公室负责安全大检查的具体工作,并组织地(市)之间的互查。全省地、市、县和企业主管部门组织了有1681人参加的安全检查组,抽查了2221个企业,占全省企业数的33.1%。省组织的九个地、市互查组,有121人参加,重点抽查了180个企业。在检查中,共查出事故隐患13501条,边查边改9541条,占70%,促进了企业的安全生产。这次安全大检查规模大、效果好,受到国家劳动总局的充分肯定,在4月29日国家劳动总局出版的《劳动工资简报(增刊)》上,介绍了福建省开展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情况。
  80年代开始,在每年开展的“安全月”活动中,本省都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主要检查各地、各部门、各企业建立和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技术人员的情况,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重大责任事故的处理情况,安全教育的情况,以及防止尘毒危害措施的情况,并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考核评比。
  (二)安全监察
  1984年3月,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尽快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监察制度的要求,制定颁布《福建省劳动安全监察暂行规定》,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国家劳动安全监察制度,由劳动部门代表国家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遵守与执行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的情况,纠正和惩诫违章行为,维护安全生产秩序和职工的劳动保护权益,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劳动部门对劳动保护工作由单纯的行政管理转变为实行国家监察。省劳动局相继制定和颁发一批有关实行劳动安全监察的配套文件,省及各级劳动部门均建立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并从熟悉劳动安全技术的工程技术人员及安全干部中选任一批劳动安全监察员。同年8月,福建省渔港建设工程公司马尾工地发生一起死亡3人的重大责任事故,省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协助福州市劳动局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发生事故的企业和主要责任者,处以20068元的罚款,企业主管部门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省劳动局还将这起事故的处理情况通报全省,并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广为宣传报道,从而推动劳动安全监察工作在全省开展起来。
  1985年,省劳动局要求劳动安全监察工作要从消极的“事后追究型”转变为积极的“事前预防型”,全省劳动安全监察干部深入企业,积极开展事故隐患监察。5、6月间,各地市把安全监察员集中起来,组成若干个监察小组,深入一批重点企业进行监察活动,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当场发出《劳动安全监察指令书》267份,要求企业限期整改。7月,省劳动局贯彻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关于防止毒气泄漏和爆炸事故的通知》,重点抓了福州第二化工厂液氯贮罐、三明化工厂液氯球罐重大隐患的监察,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监察意见,并向省政府作了汇报,引起省领导高度重视,专门做了批示,要求企业制定切实的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省经委和福州市、三明市政府的支持下,两个企业分别筹集资金120万元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同年,省劳动局颁布《福建省国营煤矿安全监察考核标准及评分办法》,同时由省、地、县劳动部门的矿山安全监察员组成检查组,分别对全省56个国营煤矿开展监察、考评活动,以后每年进行一次,本省国营煤矿的安全基础工作有很大提高。次年,省劳动局矿山安全监察处受省政府表彰,荣获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称号。
  1986年,全省大力推广应用安全系统工程理论,提高劳动安全监察科学水平。年初,省劳动局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基本方法,编制一套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检查表发到全省各地试行。3月,抽调入员在漳州糖厂进行推广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试点工作。4月开始组织人员编写《福建省工业企业劳动安全监察程序表》(以下简称《监察程序表》),11月在南平市召开论证会,结合对企业的监察,对(监察程序表进行修改完善。1987年3月,省劳动局举办劳动安全监察骨干培训班,通过对福州市重点企业按照《监察程序表》进行监察,培训一批骨干。之后,全省劳动安全监察员深入企业,按照《监察程序表》中“安全管理”、“电气安全”、“机械安全”、“工业卫生”、“防火防爆”五个部分的内容,一个一个工厂地进行全面监察,并逐项进行检查评分,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发出《劳动安全监察意见书》和《劳动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企业限期整改。据1988年统计,全省共对1979个企业按《监察程序表》进行全面监察,对3460个企业进行单项专业监察,发出《劳动安全监察指令书》2707份,《劳动安全监察意见书》3444份,通过复查企业整改率达86.67%。福建省推行《监察程序表》,不断提高劳动安全监察工作水平的做法受到劳动部领导的充分肯定和表扬,《福建省工业企业劳动安全监察程序表》被编入《1988年中国职业安全卫生年鉴》,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为劳动安全监察工作做出了贡献。
  1988年,省劳动局会同省经委、省总工会,开展了对冲压设备的专项监察工作,要求凡有冲压设备的企业,都必须安装安全防护设备以防止冲压断指事故的发生。到年底,全省4947台冲压设备中,有2959台安装了安全防护装置,冲压断指事故比1987年减少了17%。
  1989年,本省在企业中全面推行《监察程序表》,并且建立自检报告制度,企业按照《监察程序表》进行自查并每季度向劳动部门报告一次,劳动部门再进行重点监察。到年底,全省推行《监察程序表》的企业4332个,占工、交、建企业总数的80%。
  1990年,全省各级劳动安全监察机构按照《监察程序表》对4300余家企业进行全面监察,共发出劳动安全监察指令书2593份,劳动安全监察意见书8889份,提出整改意见72948条,企业整改了56645条,整改率达77.6%,使各类重大事故隐患得到及时发现和处理。同年3月,省劳动局发出《关于加强对升级企业进行劳动安全监察的通知》,各级劳动部门对申报升级的企业,按照《监察程序表》进行监察考核,对不符合升级标准的,坚决行使安全否决权,其中仅省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就否决了两家申报省级先进的企业。全省各级劳动部门全年共考核了280家申报省级先进、53家申报国家二级和1家申报国家一级的企业,促进了升级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福建省厂矿企业环境恶劣,设备陈旧,劳动条件差,安全生产无统一计划,劳动部门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的令其立即解决,有的限期改正。1954年,贯彻劳动部《关于厂矿企业编制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通知》,劳动部门在部分企业试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重点在有动力设备和安全技术存在问题较多的工厂,推动并协助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全省共有92个单位编制措施计划,项目达623项。
  1955年,福建省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劳动局联合颁发《关于厂矿企业编制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暂行办法》,对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范围,经费来源,编制程序等做了具体的规定。当年,全省企业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单位有57个,1956年有105个,1957年有131个。1954~1957年,全省实施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达3600个,解决了许多企业生产中的粉尘、有毒气体、高温、机械设备安全等严重危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改善工人的劳动条件,促进生产的发展。1958年,在“大跃进”的影响下,企业停止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1963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的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统一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职责程序、项目范围和经费渠道,本省恢复了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工作。省里从四项费用中拨出专款作为安全技术措施重点项目补助费用。1963年14项23.3万元,1964年64项46.1万元,1965年32项46.5万元,1966年71.9万元。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工作再度停止。
  1974年起,贯彻国家计委《关于加强防止矽尘和有毒物质危害工作的通知》,本省企业恢复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工作,国家和省每年都拨出一定数量的经费,用于补助重点防尘防毒措施项目,改善企业的劳动条件。保障了工人的身体健康。福州灯泡厂日光灯生产,原来采用手工方法把液汞注入灯管内,生产过程中,由于液汞的蒸发、流放、灯管的抽气排放及破碎炸裂,使车间汞蒸气浓度及废气、废水中的含汞量,均超过国家卫生标准。1981年,国家从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中补助5万元,企业自筹部分资金,对生产工艺进行改造。采用钛汞剂代汞的制灯新工艺,操作工人避免了和液汞的直接接触,生产过程中散发出来的汞蒸汽,通过吸气罩排至室外净化处理。车间排放的含汞废水收集于废水池,经曝气缸,利用亚锡盐使废水中的汞还原驱出,达到净化。项目完成后,车间空气含汞量从0.021mg/m³降为0.0069mg/m³,车间废水含汞量从0.145mg/m³降为0.0067mg/m³,都低于国家卫生标准。
  五、伤亡事故报告
  1950年,福建省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发布的《全国公私营厂矿职工伤亡报告办法》进行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当年全省职工死亡51人,重伤86人。1951年,全省职工死亡87人,重伤36人。同年底,中央人民政府财经委员会对原《报告办法》进行修订,改称为《工业交通及建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办法》。1952~1955年,全省职工伤亡事故据此《办法》进行统计报告,4年合计职工死亡401人,年均死亡100.25人;重伤410人,年均重伤102.5人。1955年,全省国防建设工程任务十分繁重,由于对安全生产认识不足,据不完全统计,施工中发生事故死亡人数达87人,占全年职工死亡总数83.65%。
  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发布《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规定企业对于工人职员在生产区域中所发生的和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事故)必须按照规程进行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当年起全省职工伤亡事故按《规程》进行统计报告(死亡事故执行月报制度,重伤事故执行季报制度)。1956年,全省职工死亡66人、重伤29人;1957年全省职工死亡74人、重伤13人。1958年工农业“大跃进”,发动全民炼钢铁,各企业生产任务繁重,职工队伍骤增,生产中片面提倡“敢想敢干”、“破除规章制度”等,职工伤亡事故猛增,当年全省职工死亡高达580人,伤1848人。其后的两年中,职工伤亡事故仍得不到有效控制,1959年职工死亡451人、重伤240人、轻伤6349人,全年发生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8起,死亡86人、伤71人;1960年全省职工死亡516人,重伤722人,轻伤1125人。全年发生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23起,死亡133人、重伤31人、轻伤58人。1960年至1961年雨季,因暴雨、洪水灾害,全省频频发生触电、淹溺、土石方坍塌、车辆肇事等事故。1960年此类事故死亡人数达223人,占全年职工死亡总数43.2%,1961年5至9月份,此类事故的死亡人数仍占同期职工死亡总数50%。
  1960年2月,国家统计局、劳动部下达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和试行新的伤亡事故报表的通知,同年4月,省劳动局、治金厅、机械厅、燃料局、化工局、轻工厅联合行文各地、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国家这一新的规定。1960年与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全省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得到加强。
  1961年,贯彻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本省城镇开始压缩劳力,职工思想混乱,劳动纪律松懈,违章作业现象普遍,企业中群众性的安全员被缩减,福建机器厂铸工车间原群众性安全员30名,压缩劳力后只剩下9名;省汽车修配厂铸工车间压缩劳力后,需调转新工种的人数占40%,当年8月份全省职工死亡数比7月份上升50.8%,由于劳动条件不良及违章冒险操作引起的事故造成死亡的人数占总数73.6%。1961年至1965年“二五”计划期间,全省职工死亡617人,年均死亡123.4人;重伤2108人(缺1965年下半年数字)年均重伤421.6人(未计入1965年下半年数字)。
  1966年1~7月,全省职工死亡57人,比上年同期增加2人。死亡事故以交通、森工、煤炭和轻工部门为突出。有的企业连续发生事故和多人死亡事故,全年职工死亡98人,重伤207人。1966年下半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因劳动保护机构自上而下被撤销,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无人报告。至1967年4月份,第一季度报表全省除崇安县外,无一个市、县及厅(局)上报,据当年统计职工死亡51人,重伤无数字。1968~1971年,全省职工伤亡无统计数字。
  1972年,国家计划委员会下发关于将职工伤亡事故季报表改为月报表的通知,规定从1973年起将季报表改为月报表。11月,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转发这一通知,全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开始恢复。第四个五年计划期间,1971年无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数字,1972年至1975年全省合计职工死亡665人,年均死亡166.2人;重伤1800人,年均重伤450人。
  1976~1980年,全省5年合计职工死亡761人,年均死亡152.2人;重伤1955人,年均重伤391人。第五个五年计划期间,职工伤亡年均数均低于第四个五年计划期间。1980年,省劳动局发文各地、市、县劳动部门、各主管部门,重申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并以闽劳护[1980]010号文再次印发省革命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加强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重新明确规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登记制度,事故调查报告书格式和查处事故“三不放过”原则。
  80年代,全省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工作进一步健全。1982年起,建立每年定期召开全省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年报核对会议制度,同年3月18日首次印发《全省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年报核实会议纪要》,1984年,省人民政府发布《福建省劳动安全监察暂行规定》,在本省实行国家劳动安全监察制度,省、地(市)两级劳动安全监察机构设专职事故管理统计人员。1985年,省劳动局、卫生厅、统计局联合行文《关于建立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几项制度的通知》,对伤亡事故报告、定期综合分析、登记、调查报告、职业病季报,以及建立街道企业和乡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等制度作了规定和补充。第六个五年计划期间(1981~1985年)全省职工伤亡事故整体呈下降趋势,但1982年因福鼎制药厂发生一起特大火灾事故,65人丧生,35人受伤,致使当年职工死、伤数分别比1981年上升61.46%和29.4%。1982年后,随着劳动保护工作由行政管理逐步向国家监察过渡,以及安全监察力度的加强,全省职工伤亡事故逐年下降。1983年全省职工死亡数比1982年减84人,下降30.43%;1984年比1983年减2人,下降1.56%;1985年又比1984年减10人,下降5.29%。5年合计全省职工死亡1109人,年均死亡221.8人;重伤2460人,年均重伤492人。
  1986年,根据劳动人事部《关于填报县以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数字的通知》,省劳动局于1985年在省内已扩大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范围的基础上,又发出《关于填报县以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数字的补充通知》,在全省范围内正式统计上报县以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七五”计划期间(1986~1990年),全省县以上全民、集体、企业外人员三项合计职工伤亡事故1984起,年均396.8起;死亡762人,年均152.4人;重伤1346人,年均269.2人。全省县以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合计577起,年均115.4起;死亡529人,年均105.8人;重伤180人,年均36人。说明:
  一、伤亡人数的统计口径
  1.1957年以前统计范围为国营、合作社营、公私合营和私营企业。
  2.1958~1967年统计范围为全民企业。
  3.1968~1971年统计工作中断,无数字。
  4.1972~1979年统计范围包括一切企业的职工(其中还包括部分社队企业和企业中的计划外临时工)。5.1980~1990年统计范围为县办集体以上企业。
  二、千人伤亡率职工数取值口径
  1.1976年以前各年度仅为全民企业年末职工数。
  2.1977~1980年为全民企业职工数与县办集体工业企业职工数之和。
  3.1981~1986年为全民企业职工年平均数与县办集体工业企业年平均职工数之和。
  4.1987~1990年为全民企业年平均职工数与县办集体企业年平均职工数之和。5.职工数取自各年度省统计局公布的有关数字。
  三、本表1965年重伤数系1~6月份统计数
  附:重大事故记实
  (1)1958年9月27日晚9时20分,地方国营泉州炸药厂白色炸药库突然起火,烧死职工7人,烧伤1人,烧毁平房2座、炸药7900斤,及其他物资,价值计3万元。(2)1958年11月29日上午9时,位于连城县境内的第二机械工业部第三局三〇九队十二队,在生产炸药过程中,因制晶车间帐篷冒烟起火,引起炸药爆炸并烧着附近的车棚。当场烧死11人(其中干部1人,警卫2人,家属6人,老百姓2人),损失物资器材、房屋等价值计6.8万多元。
  (3)1959年2月19日下午4时至晚上8时左右,在福安、龙岩、厦门3个地区,先后各发生一起客班车翻车事故。其一,当天下午4时左右,由福鼎开往福安的班车,在距柘荣县3公里的际头附近翻车,车翻至桥下四轮朝天,后又再翻正,当场摔死10人,重伤4人,轻伤7人。其二,当天下午约4时左右,由龙岩开出的客班车,在距上杭11公里的佛祖岭附近翻车,死亡6人,重伤7人,下落不明1人。据查,当时因塌方的沙土复盖了约1/3的路面,车靠路边行驶,路基溜方致车翻滚落入山沟。其三,当天晚上8时左右,由泉州开往厦门的72座半挂客车,在离集美8公里处与一辆马车交会时发生翻车,当场2名妇女死亡,1人受重伤,10多人受轻伤。
  (4)1959年6月22日,省闽江水力发电工程局龙亭工程处一支洞工程队,在隧洞风钻检修间用汽油点汽灯照明,下午13时20分不慎失火,导致洞内作业的风钻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11人,伤7人。
  (5)1981年1月5日17时20分,龙岩矿务局陆家地煤矿在主平洞口255~270米处,水泥支架巷道南帮充填超挖部位的坑木突然起火,因主平洞没有防火设施,消防器材也不齐全,燃烧延续3个小时,在矿井无反风装置情况下,浓烟顺风逸向井下各水平巷道,导致28人一氧化碳中毒窒息死亡,22人轻度中毒。
  (6)1982年1月5日下午1时30分,永安县林业局朝阳伐木场过水洋工区在溪畔山头炼山,炼山的浓烟逸入永安矿务局加福煤矿335水平巷道,因该巷道通风设备不完善,致使井下作业的5名掘进工人一氧化碳与二氧化碳中毒窒息死亡。又因巷道堆积的杂木枝桠引燃巷道内的支架导致烧毁、烤焦支架39付,煤壁被烤通红直至7日下午5时才被扑灭。
  (7)1982年1月9日中午12时半,漳浦县林业局中西林场仙洞工区炼山造林,包工队违反用火规定,山上未开防火路,山下点火,致山上9人被火围困,当场烧死4人,烧伤5人(其中1人抢救无效死亡),山火延续3小时,烧山72亩。
  (8)1982年3月9日,福鼎县制药厂冰片车间粗结晶工段,早班工人用聚氯乙烯塑料管抽取第一组第二结晶槽内的汽油,由于无接地装置的聚氯乙烯塑料管在抽油过程中产生静电,烧着汽油引起火灾。
  大火延续两个半小时,烧掉24吨汽油,烧毁厂房625平方米以及许多贵重设备,救火中65人被烧死(其中包括党支部书记、正、副厂长和车间主任等15名干部),35人被烧伤,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39万元,间接经济损失367.7万元。
  (9)1982年5月6日上午,龙岩汽车运输分公司上杭车队13-40415号客车由上杭开往兰溪途中,从兰溪漫水桥上翻入河中,车上55人全部落水,其中30人死亡、1人重伤、3人轻伤。据查当时因洪水淹没桥面40公分,桥上可见目标不清,驾驶员冒险开车上桥,偏右行驶12.2米,直至碰断桥面右侧三个水泥桩后翻入河中。
  (10)1984年3月17日,福鼎县公交公司一辆“带病”营运的大客车,从浙江省桥墩区返回,中午驾驶员饮酒后驾车上路,途经一处拐弯下坡违章超速行驶,酿成翻车事故,39人死亡,8人受伤,经济损失26万元。
  (11)1988年6月15日下午1时45分,顺昌县禹溪伐木场A-15型解放牌货车行驶至振科-禹溪I公里+870米处,车右轮压右路肩行驶30米,压塌路基翻下公路(垂直高度5.5米),翻滚一周半倾倒于河边,当场7人死亡,9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1人抢救无效死亡)。
  (12)1988年7月17日,晋江县英林乡沪厝制冰厂液氨贮罐突然发生爆炸,6人死亡,31人受伤。
  (13)1990年12月13日下午1时30分,永定矿务局龙潭矿井工人在土石方工程施工中,因违章作业发生工作面坍塌,压死家属工9人。
  第二节 工业卫生
  一、防尘防毒
  (一)工业尘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福建工业落后,仅占国民经济比重的0.83%,且多是一些手工业厂家,大都生产方式原始,劳动环境恶劣,通风条件不良。厦门华康卷烟厂扯叶部、卷烟部烟尘满室,191个工人中,47%的人患鼻咽病,52%患眼病,28%患耳病,85%患肺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福建逐步建立自己的工业体系,厂矿企业迅速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在一些尘毒比较严重的企业内,采取了一些必要的防尘防毒措施,但多数企业防尘防毒设备简陋,技术条件差,用于改造陈旧设备的资金不足,加上企业领导对防止尘毒危害重视不够,全省尘毒危害情况比较严重,大多数尘毒作业点都超过国家卫生标准,职业病情况相当严重。本省工业粉尘危害比较严重的行业主要是在矿山、水泥、陶瓷、铸造、玻璃、耐火材料、建筑材料等行业,工业毒物危害主要散布在化工、农药、印刷、电镀、制鞋、制革等行业。1957年,省卫生防疫站对福州13个工厂进行粉尘测定调查,有8个厂粉尘浓度超过国家标准,其中矽尘浓度超过国家标准360倍。1956年4月至1959年6月,福州市对5个印刷厂先后三次组织体检和检测,发现铅中毒85人。福州耐火材料厂1958年投入生产,1959年体检,发现矽肺病发病率11.5%,1960年复查,升到40%,1961年扩展到60%。1958年以后,本省煤炭、冶金矿山业有很大的发展,初具规模,但因忽视矿山防尘工作,至使矽尘危害严重。据1958年不完全统计,全省煤炭职工7548人,得矽肺病一期以上527人,占7.07%,其中二期103人,三期23人,死亡20人,疑似矽肺病患者904人,占职工总数的12.1%。1963年,本省接触矽尘作业的工人有1.5万人,1963年~1964年,本省卫生部门对全省主要地区的225个矽尘作业企业的12619名矽尘作业工人的体检,确诊为矽肺怀疑1130人,一期矽肺275人,二期矽肺47人,三期矽肺20人。矽肺病发病率最高的是矿山凿岩工程的风钻工,福州铁路分局对99名风钻工的体检,得一至三期矽肺的就有30人,发病率达30.3%。1963年~1965年,南平地区防疫保健站对顺昌元坑水泥厂等8个单位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进行测定,发现最高粉尘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达312倍(附表)。工业毒物的危害情况也比较严重,1965年福州、厦门市16个企业对112名苯作业工人的调查,慢性苯中毒者占36%。1968年,华东煤炭管理局调查组对本省漳平煤矿进行调查,发现该矿矽尘危害非常严重,共有矽肺病患者146名,占全矿职工总数1103名的13.2%,占井下工人数553名的26.4%,疑似矽肺病患者达303人。
  进入70年代后,本省工业尘毒危害不但没有减少,反呈上升趋势。1976年,对全省248个全民企业的调查统计,共有矽尘作业点1801个,其中已采取防尘措施的仅322个占17.8%,有毒作业点1621个,有采取防毒措施的425个占26.2%。1979年,本省组织专业人员对37个县、市1800个厂矿企业进行普查,测定尘毒作业点3718个,其中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2585个,占69.5%。到1981年底,全省县以上厂矿企业有各期矽肺病人达2840人,可疑矽肺病人2996人,其中1977年至1981年新增矽肺病人达1030人。全省有毒作业点合格率为56.4%,粉尘作业点合格率仅10.2%,五种毒物(铅、苯、汞、有机磷、三硝基甲苯)中毒和吸入人数达1783人。1982年底,各期矽肺病人上升到3118人,疑似矽肺病人上升到3598人,比1981年分别增加9.6%和20%,到1983年底,又继续上升为4198人和4338人,比1982年分别增加34.64%和20.57%。
  1980年以后,本省晋江、甫田等沿海地区制鞋业迅速发展,这些企业大量使用含苯浓度很高的二甲苯作为粘合剂,由于制鞋为劳动密集型行业,许多工人在同一车间内用手工涂抹粘合剂,又没有采取通风排毒等保护措施,致使大量工人发生慢性苯中毒。1984年4月,省和晋江地区的有关部门联合在晋江县陈埭镇开展调查,在鞋厂中查出苯中毒117名,重度中毒死亡3名,观察对象215名。1985年,省职业病防治院和莆田市卫生防疫站在莆田县鞋革厂进行体检,发现苯中毒30人,死亡1人,观察对象17人。1986年~1987年,全省有38个县、市、区进行鞋业苯危害的调查,其中县办鞋厂83个,接触毒物人数2873人,乡镇鞋厂314个,接触毒物人数11641人,合计体检5533人,发现苯中毒55人,观察对象158人,既往中毒未愈者83人。据1988年统计,全省接触毒物作业工人共80605人,从1985年起累计患各种职业中毒380人。到1990年,全省有各期尘(矽)肺病患者6256人,给国家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达12512万元。
  (二)尘毒防治
  1956年,国务院召开防止矽尘危害工作会议,颁布《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后,福建开始重视防止工业尘毒危害工作。同年11月,省劳动局、卫生厅贯彻劳动部、卫生部《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试行办法》,发出联合通知,确定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四市为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试行城市。1958年,省劳动局、卫生厅、工会联合会发出《关于加强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工作的联合通知》,要求各地区、各企业加强对矽尘危害情况的调查摸底,采取积极措施,防止矽尘危害。本省一些企业结合编制劳动保护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对尘毒危害进行治理。福州造纸厂整料车间安装吸尘机,使原有粉尘浓度降低84%,改善了生产环境。1960年,本省在矿山推广湿式凿岩,1963年,闽江水电工程局首先采用。1964年,天湖山煤矿以湿式凿岩为主,配合炮眼装水泡泥,放炮后喷雾,出渣前洒水,水幕净化空气,加强通风等综合防尘措施,使工作面粉尘浓度平均降低到2.3~3.4mg/m³,最低达0.lmg/m³。1963年~1964年,福建新华印刷厂,福州第一印刷厂通过安装抽风排毒装置,使作业点铅浓度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福建机器厂从1965年7月开始对铸造车间铸件清砂工艺进行改革,试验成功水爆清砂方法,并成功地运用于生产中,彻底改变厂房内矽尘弥漫,噪声震耳,严重危害清砂工人身体健康的状况,改善了清砂作业的劳动条件。
  1963年11月,福建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劳动局、卫生厅、总工会关于防止矽尘危害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以后,全省加大防止矽尘危害工作的力度,陆续推广一批防尘防毒的新技术、新经验。1965年上半年,省劳动局在闽江水电工程局和天湖山煤矿先后两次召开矿山企业防止矽尘危害现场会,推广闽江水电工程局、天湖山煤矿等单位采用湿式凿岩、综合防尘的工作经验。同年12月,省经委、科委、重工业厅、劳动局在福建机器厂联合召开“六五清砂”现场会,推广该厂在铸造生产中采用水爆清砂,彻底消除铸造清砂过程中矽尘危害的技术。1966年4月,本省又召开全省陶瓷机械工业防尘防毒会议,推广了水磨石英、水中过筛、配料搅拌加水、水爆清砂、抽风水浴除尘等防尘措施,以及在电镀槽边抽气、喷漆、熔铅的排气和水濂净化,氟回收等防毒措施。1973年,在全省推广布袋除尘器和静电除尘器,其除尘效率达90%~99%。1982年10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经委、劳动局、卫生厅联合召开全省防尘防毒工作经验交流会,推广龙溪柴油机厂把改善劳动条件纳入每年生产技术财务计划,做到生产年年有发展,劳动条件年年有改善的经验;龙岩化工厂一手抓生产、一手抓管理,做到防尘防毒工作治管结合的经验;福建日报印刷厂积极开展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攻克技术难关,治理铅烟污染的经验;霞浦水泥厂结合技术改造改善劳动条件的经验以及其他一批先进单位治理尘毒的经验,要求在防尘防毒工作中继续推行宣(宣传教育)、革(改革工艺)、水(湿法生产)、密(密闭抽风)、风(通风排风)、护(个人防护)、管(维护管理)、查(检查督促)八字综合措施。1984年,晋江县陈埭制鞋业出现苯中毒后,晋江地区行政专员公署指令51家乡镇鞋厂停产整顿,安装通风排毒柜,改善作业环境,使苯中毒情况大为减少。
  从1963年开始,本省拨出专款,重点补助一批治理尘毒危害的劳动保护技术措施项目。1963~1965年,拨出专款111万元,其中安排防止矽尘危害措施的达54万元。1980年,省里拨出130万元专款,用于28个尘毒治理重点项目的补助经费。1988年,国家补助本省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经费75万元,其中就有35万元是用于尘毒治理项目的。省劳动局运用劳动保护技术措施项目经费,重点抓了铸造、陶瓷、玻璃、水泥、煤炭等行业的防尘试点和电镀、喷漆、化工等行业的防毒试点,取得经验,并加以推广,促进防尘防毒工作。
  通过采取综合防尘防毒措施,本省粉尘作业点的合格率已逐年提高,1984年为26.02%,1987年达到38.24%,1988年上升到40.52%。毒物作业点的合格率,1985年为53.9%,1987年升到57.4%,1988年达68.11%。
  二、防暑降温
  福建地处亚热带,夏季气温高,时间长,做好防暑降温工作是工业卫生的一项重要内容。1951年,针对本省大多数中小企业厂房陈旧,工作场所拥挤,通风采光不良的情况,省劳动局、卫生厅发出执行《夏秋间工矿职工卫生保健工作》的联合补充指示,要求企业实施夏季物理性疾病(如热射病、日射病)的预防,控制加班加点,高温工作场所应有盐开水供应,并应尽量设法装置通风减温设备。同时,福州等地市劳动、卫生部门还组织人员到企业检查,当年一些企业夏秋间的发病率大大减少。
  1955年夏秋季,福州、厦门、漳州、泉州4市及南平、晋江、龙溪3专区部分县,组织人员先后检查159个企业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总结一些防暑降温的有效措施,如搭设凉棚隔绝热源,利用自然通风,合理调整工时,供应清凉饮料,增加机械通风等并加以推广。福州玻璃厂安装石棉板,隔绝熔炉热源,采取有组织的自然通风,并合理调整工作时间,熔炉车间温度比采取措施前降低了19.5℃,消灭了中暑晕倒和热射病。1957、1958年,省人民委员会连续两年发出通知,要求采取积极措施,做好厂矿企业防暑降温工作。1957年7月,省劳动局、卫生厅、工业厅、工会联合会联合召开全省防暑降温工作会议,推动了全省的防暑降温工作。据福、厦、漳、泉、南平5个市统计,1957年已有168个工厂企业普遍采取防暑降温综合措施,各企业高温作业环境都有很大的改善,车间温度在不同程度上都有显著的下降。泉州市23个工厂高温车间平均温度最多降低4.2℃,最少降低0.55℃,热源表面温度最多降低97.5℃,最少降低35.2℃,幅射热最多降低30.5℃,最少降低13℃。福州航运局上游船队1957年在炉膛中安装循环水套,使炉舱的最高温度由66℃降到40℃,1959年再研究改进,试验成功了“圆形淋冲式隔热板”,使炉舱温度继续降低到34℃,解决了高温问题。同时,全省各地加强对防暑降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1961年对福州、厦门、三明3个市25个企业调查,大部分企业都成立了由党委书记或厂长以及劳工、卫生、工会部门参加的防暑降温领导小组,具体抓企业的防暑降温工作,1962年,泉州市劳动局配合卫生防疫站对23个有高温作业的工厂进行温、湿度的测定,进一步了解防暑降温措施的效果及企业受高温危害的情况,并提出预防措施。1964年,省劳动局组织省、市有关部门、基层企业的40余名安全干部,分别检查福州市20个重点高温企业的防暑降温工作,推动该市企业防暑降温工作的开展。
  1966年8月,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防暑降温措施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采取措施,加强防暑降温工作,有效地防止中暑事故发生。但由于“文化大革命”影响,防暑降温工作终至停滞。
  1975年,本省制定厂矿企业6~9月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用开支标准(即参加生产人员每人每天0.05元)。1977年以后,本省加强防暑降温工作,把它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逐渐形成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在每年4、5月份开始部署防暑降温工作,高温季节到来之后,组织检查,交流经验,协助企业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为解决职工在夏季生产和工作中的清凉饮料问题,1980年将清凉饮料费用开支标准调整到从事高温作业和露天作业的职工每人每天0.15元,其他生产职工每人每天0.10元。1985年,又将从事高温和露天作业职工每人每天的开支标准由0.15元提高到0.20元,一般作业职工每人每天由0.10元提高到0.15元,科室人员每人每天0.10元。1988年,上述三种人员每人每天清凉饮料开支标准分别增加到0.35元,0.25元和0.15元,1989年又分别提高到0.55元,0.45元和0.32元。1990年,又将直接从事高温和露天作业职工每人每天清凉饮料开支标准提高到1.00元。
  三、保健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福建企业基本上是一些家庭作坊式的手工业,工作、生活条件恶劣,基本上没有保健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至1957年,本省和全国各地一样,没有实行保健食品制度。1958年,为解决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工人的特殊营养需要,增强其抵抗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能力,保护工人身体健康,福建省劳动工资委员会发出《关于在省、县、市直属厂矿企业试行保健津贴制度的通知》,翌年,省劳动局又发出《关于实行保健津贴工种的通知》,本省各地区相继建立保健食品发放管理制度。1963年,贯彻劳动部、卫生部、商业部、粮食部、国家统计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报告实行保健食品制度的联合通知》,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劳动局、商业厅、粮食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改进保健食品制度的意见的报告,在本省省、地、市属厂矿企业实行保健食品制度。享受保健食品的工种包括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接触矽尘作业、接触各种放射线作业、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5个方面255个工种。保健食品供应的品种和数量为:接触有毒物质,放射线和矽尘作业的工种,每人每月不低于肉1公斤、糖0.5公斤、油0.25公斤;从事潜水沉箱作业的工种,每人每月不低于肉1.5公斤、糖0.5公斤、油0.25公斤;从事高温作业的工种,每人每月不低于肉0.5公斤、糖0.5公斤、油0.25公斤。折现金标准为:从事有毒有害工种作业的每月5.5元,高温作业每月4元。据统计,当年享受保健食品的人数共计24262人,其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作业5311人,矽尘作业5662人,放射线作业748人,潜水沉箱作业93人,高温作业12448人。企业保健食品发放办法不一,多数发菜票,少数发熟食(1980年以后基本上随工资发放现金)。1966年,本省将实行保健食品制度企业的范围扩大到县属国营企业,1971年,贯彻国家计划革命委员会的通知,在新建、扩建单位中建立保健食品制度。
  70年代后期,本省一些企业无视国家规定,擅自扩大享受保健食品工种范围,提高标准。据厦门市1978年调查64个企业单位,有46个单位擅自扩大享受保健食品工种范围,提高标准,多开支8万多元。针对这一情况,省劳动局、财政厅、人民银行联合通知全省各地对执行保健食品的状况进行整顿,以严肃国家规定和财经纪律。
  1979年,贯彻国家劳动总局的通知,本省将保健食品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元,即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每人每月6.5元,从事高温作业的每人每月5元。1988年,再次将保健食品补贴标准分别调整为12元和9元。
  四、防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福建对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没有形成统一的制度和标准。1952年,在各级劳动部门的检查督促下,一些企业结合生产的实际需要,给工人发放了一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作为保障工人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一项措施。如泉州市18个工厂给设备工人发工作服;厦门市的工人百分之五十有口罩,工人学徒有工作服,女工有围裙,轮船水手有雨衣,抹灰工人有套鞋、风眼镜。1956年,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发给工人工作服、围裙、工作帽、手套等防护用品,对一些有特殊需要的如从事高空作业、电气操作等的工人,发给安全带、绝缘鞋和绝缘手套等特殊防护用品。
  1961年,根据“保证重点、照顾一般、节约使用”的原则,在物资少,需求量大的情况下,本省各地区劳动部门配合经委和商业部门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的供应管理工作,初步规定了供应的对象和标准,核实供应人数,保证矿山、林业、铁路、地质等重点行业和工程的需要。许多企业制订或者修订了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有效地克服了防护用品发放管理上的混乱现象。各地商业部门还成立防护用品专管机构和供应点。1962年,福州有84个工厂建立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办法。福州、厦门两市有25个企业主管部门制订了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并经劳动部门平衡,使一个地区同工种同条件工人发放的防护用品大体一致。
  1963年,劳动部公布试行《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翌年,省劳动局发布《关于执行劳动部〈国营企业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补充规定》,从此,本省建立统一的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所有工人,跟班劳动的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企业中属于生活卫生需要的服装(如炊事员、医务人员、保育员等)不属于防护用品发放范围。防护用品有防尘、防毒、耐酸碱、耐油、耐高温、防噪声、防冲击、防放射、防水、防寒用品等。1965年,本省对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实行分级管理,除福州铁路局、省地质局、闽江水电工程局外,对于劳动部制定的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省劳动局补充规定未列入的工种,凡是符合劳动部规定的发放原则和范围的,均由各县(市)劳动局与商业局研究作出补充,报省劳动局和商业厅备案。1974年,本省相继批准在广播、电影摄制、测绘、气象、微波山区站等事业单位建立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
  1980年,针对本省在防护用品的生产、供应、发放、使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省财政厅、劳动局、商业厅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劳动防护用品供应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强调厂矿事业单位不得自行扩大防护用品发放范围,不得购买高档商品,不能折发或变相折发现金给个人,防护用品由劳动保护用品商店专营,其他单位不准经营。1989年,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职工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办法》,重申凡擅自扩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范围,提高发放标准,变相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或把劳动防护用品折发现金的,单位财务不准报销。随后,省劳动局重新制发全省统一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使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走上正常轨道。1990年,为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根据劳动人事部《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省劳动局、财政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颁发《福建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对直接关系到职工安全健康的头部防护类、呼吸器官防护类、防护服装类、手足防护类、防坠落类等特种防护用品实行定点生产,属于实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将申请书和有关资料报省劳动局初审后,统一报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经审查合格并颁发《生产许可证》后,方准批量生产。同年12月,省劳动局批准并公布了本省第一批共9家特种防护用品定点生产单位。(见附表)
  第三节 特殊保护
  一、女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本省工业企业工人生活十分困苦,在雇用女工的企业里,女工劳动时间与男工相同,得不到特殊的劳动保护。
  民国19年(1930年)3月24日,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劳动法》,其中第七条“女工条例”规定:1.女工与男工工作同等者工资同等;2.女工产前、产后两个月内不做工,工资照发;3.禁止侮辱女工。同年11月,由主席张鼎丞、劳动监察部长黄俊轩签署的闽西苏维埃政府布告第四号,颁布劳动监察条例,其中第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政府颁布“女工条例”者,处以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1年,福建省财经委员会批复省劳动局关于调整工时的指示中,对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哺乳女工,规定每隔3至4小时,给哺乳时间20至30分钟,女工哺乳时间按工作时间论。1955年10月,省劳动局对福州、厦门等四市和南平县的调查中发现,各地搬运女工平地用手搬运,最高负重达80~100公斤,超过劳动部所拟女工保护条例(草案)规定标准4倍;两人抬运和小车搬运人均负重也超过规定2~3倍,由于负重过量,使女工的生理机能受到很大影响。厦门市抽查21名搬运女工,多数人月经不调,5人患白带病,2人咯血,三年中流产5人次;泉州市抽检20人,生理机能受严重影响者占4/5。
  1960年4月,劳动部召开第四次劳动保护会议,本省传达贯彻全国会议精神后,各地对女工劳动保护工作普遍引起重视,不少企业建立女工委员会,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女工干部,加强了女工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保护。生育期一般都给产假56天,少数小型企业也给产假45天,哺乳时间每天两次,每次20至30分钟,不少企业建立了月经卡片,普遍增设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淋浴室和妇女卫生室等妇幼卫生设施。厦门、南平、泉州三市各企业设妇女卫生室60个、托儿所325个、哺乳室32个、幼儿园316个,基本上解决了女工子女拖累困难问题,女职工参加生产积极性受到鼓舞,1960年,福州造纸厂200多名有孩子的女工中,约60%的人先后被评为厂先进生产者或劳动模范。
  1961年,省劳动局进一步宣传党对保护女工的方针政策,促使更多企业制订了女工“四期保护”条例。南平市“六一三”厂为42个从事有害健康作业的女工调换了工种,对全厂女职工进行两次体检,发现有妇科疾病立即给予治疗。但也仍有不少厂矿中女工“四期保护”未得到妥善解决,女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得妇科病十分普遍。永定县培丰煤矿东中矿区,30名从事井下运输女工中,有80%的人得月经病,有90%的人患有白带病,有22人结婚3年未孕。冶金系统工厂中,患闭经女工一般占10%~20%;潘洛铁矿因无托儿所,致10多个女工生孩子后无法继续工作。
  1966~1976年,由于受“文化大革命”冲击,本省女工劳动保护工作陷于停顿。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女工劳动保护工作开始恢复,在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推动下,企业陆续恢复或办起女工卫生室等女工保护设施,但在一些企业中,仍存在女工超时加班、超负荷工作以及得不到应有保护的问题。
  1980年,根据国家劳动部、卫生部、全国妇联、全国总工会《关于调查女工保护情况的联合通知》,福建省组织了女工保护调查组,对福州、厦门、泉州3市及永安县进行历时一个半月的调查。调查8个企业,职工总数15500人,其中女工5870人,占职工总数的37.8%,这些企业对女工“四期保护”大都采取了必要措施:经期,反应严重必须休息者,按病假处理,有的也给例假1至2天,发给一叠卫生纸;孕期,满7个月或8个月后,每天给工间休息1小时,产前检查均按实际需要进行;产期,给生育假56天,都在产后休息,小产分别给假14至30天不等;哺乳期,婴儿在厂的每天哺乳二次,每次30~40分钟,婴儿不在厂的每天缩短工时1小时,自行安排哺乳,哺乳未满6个月的不分配做夜班。主要存在问题是,企业中女工保护工作无专门管理机构或力量薄弱,妇幼保健设备很不齐全,对女工保护常识缺少宣传教育。
  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9年1月2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得到各级领导的重视。之后,各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也得到加强。普遍实行“五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保护;妇科检查两年一次已逐步形成制度。按《实施细则》规定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可请产前假,分娩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3个月内流产,给产假15至30天;3个月以上流产,给产假42天。分娩接生费、住院费由单位负担。哺乳婴儿期间,给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增加30分钟,哺乳时间和本单位内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哺乳婴儿期间,确有实际困难的,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止等等。
  1990年1月18日,劳动部颁发《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福建省劳动局于同年2月23日转发这一规定,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4月,福建省劳动局、省教育委员会、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可延长休假时间的通知》,规定教师符合计划生育的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可按实际影响天数顺延其休假时间。
  二、未成年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本省在传统的工艺手工业中,存在着雇用童工现象,且多以师傅带徒弟的方式进行生产作业。随着近代产业的兴起,轻工业及技术简单的工场手工业也广泛使用童工,童工劳动时间长、强度大、劳动保护差、工资低微。民国11年(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提出保护童工。民国16年(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中外资本家愈来愈多地使用童工。
  民国19年(1930年)3月24日通过的闽西苏区《劳动法》第八章青工条例规定:1.禁用12岁以下之童工;2.青年工人与成年工人,工作同等工资同等;3.学徒牧童东家每年至少有两套衣服发给;4.禁止东家打骂学徒牧童;5.青年工人不做有害身体之工;16岁以下青年工作不得超过6小时等条文。同年12月,国民政府颁布的《矿场法》中规定了儿童不得在场内工作,13岁以下的不得雇为学徒。民国28年(1939年),国民政府又规定,除直接接触有毒有害、危险的工种外,在得到国家法律或条例准许范围内,一些企业仍可雇用儿童。当时,童工主要受雇于印刷、化工、罐头、食品等行业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国家为保护儿童身心健康,严厉禁止使用童工的现象。对少数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人员,严格履行报批手续。1978年以后,本省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迅速发展,少数企业出现非法使用童工现象。1988年11月,劳动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下发《关于严禁使用童工的通知》,1989年1月福建省劳动局、省教育委员会、省农业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总工会联合通知,转发中央文件并提出贯彻意见。一是严禁:即严禁把未满16周岁的子女送去当童工;二是自查:所有国营、集体、“三资”、乡镇、村办、私营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专业户,均应对使用童工情况进行自查;三是处罚:对擅自使用童工单位重罚(每雇用一名童工,罚款3000~5000元)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四是管理:即劳动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劳动力的统筹管理。本省据此对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开展了检查,对发现非法使用童工的企业,给予经济处罚。
  三、工时与休假
  民国时期,本省工业企业加班加点无限制。手工业中工作时间一般没有规定,依生意而定,有生意时,工作时间都在12~14小时,临时定货赶工期工时要达18小时,工人因疲劳过度而致身体衰弱不堪,疾病蔓延,童工发育不良。学徒学艺时间一般都在5年左右,竹业学徒年限长达7年,还要补艺1年又4个月。
  民国19年(1930年)3月,闽西苏区按《劳动法》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工厂工人条例,第五章自由手工业工人条例,对纪念日例假休息工资照发给和工人每日工作时间最多不得超过8小时等,都作了规定。
  (一)工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要求坚决贯彻8~10小时工作制,一切较大的公私营工矿、交通运输企业均应尽可能实行8小时工作制。50年代初期,全省国营工业一般实行8小时工作制,部分实行日三班制。建筑业工地工时一般按季节定,夏秋两季9小时、春季10小时、冬季8小时;手工业多实行定时定量管伙食计件工资,每日工时在10小时以上,福州市弹棉业工时是17小时,厦门市、漳州市、以及莆田涵江的玻璃业工时都在18小时。商业店员每日工时在15小时以上,最高达19小时。医疗单位医师除治疗工作外,大都兼有教学任务,每日工作也在11~12小时左右。
  1955年,福建省的私人企业加班加点十分严重,福州福电铁工厂一季度每人月均加班加点18小时,福州修车厂几乎依靠加班加点来完成生产任务,漳州建成土布加工厂出现工人因加班加点疲劳而吐血现象。
  1958年,国民经济“大跃进”,职工加班加点大都不领取报酬。交通部门公路施工、养路一般工时为9~10小时,个别达12小时,有的星期天也出工。据漳州市工时情况调查报告,凡计时工资制单位,如火柴、印刷业将原8小时改为10小时,加班加点只发给1~2角点心费;服务业每日工时12~14小时,并取消大礼拜和中午轮休2小时;凡计件工资制单位,普遍增加工时45分至1小时,有的执行计件和超额奖工资制的,增加工时4~8小时,连星期天也不休息。粮食系统中在市、县、城关以上单位,工时为12小时,乡镇以下单位工时为13小时。
  1960年5、6月间,中央和省委相继发出做好劳逸结合的指示,加班加点状况得到控制,较大的企业已恢复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休息一天的制度,小型企业每天工作时间一般也不超过10小时。据在南平、厦门、三明168个企业调查表明,实行日工作8小时,周休息1天的企业134个,占被调查总数79.8%;日工作9至10小时,二周休息一天的27个,占16%;日工作超过10小时的7个,占4.2%。1962年,福建省大部分企业都开始有计划地安排职工探亲假,但在一些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日工时仍在12~16小时。“文化大革命”期间,本省大部分企业处于停产或无法正常生产状态,工时制度也因此无法正常执行。
  80年代,特别是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不少劳动密集型和外向型企业为完成生产任务及争取国际市场而延长工时,加班加点现象较普遍地存在。1982年,国务院发出《关于严格制止企业滥发加班加点工资的通知》,要求企业注意职工的劳逸结合,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纠正那种依靠加班加点来完成生产任务的做法。本省进行贯彻,对企业加班加点情况进行检查,但严重超时加班加点的现象仍未能有效制止。莆田鞋革厂自1980~1986年,全厂工人年均加班80天以上(1986年职工数2200多人,一天以8小时计算),有的车间一年中有好几个月,工人每天工时达12小时。1987年,省劳动局、省经委、省经贸委、省总工会及福州市有关单位组织对福州华南服装厂等五家企业调查表明,加班加点情况都很严重。华南服装厂工人每日工作时间12小时(上午8:00~12:00,中午1:30~7:00,晚上7:30~9:30),除外每月加班两个星期天,有的企业单位对不加班的工人规定了经济处罚办法,一次扣罚1.20~2.00元不等,职工生病发烧38℃不能请假,39℃持医生证明方予准假。加班加点主要原因:一是生产出口产品,来料加工季节性强,企业间竞争激烈;二是企业依靠加班加点增加收入扭亏为盈;三是研制出口新产品;四是承接生产任务超越自身生产能力。
  (二)休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省执行国家规定,新年(元月1日)放假1天,春节放假3天,国际劳动节(5月1日)放假1天,国庆节(10月1日)放假2天。其他节日如妇女节(3月8日)、青年节(5月4日)、建军节(8月1日)、教师节(9月10日)大都未规定假期,一般是安排节日活动。
  50年代前,福建省国营、公私营企业多实行星期日休假制度。1956年全国对私营企业改造后,全民、集体企业单位也大都实行工作6天休息1天制度。此制度沿续至1990年。
  1990年劳动部印发《企业职工年休假条例》(内部征求意见稿),省劳动局于当年10月印发关于对企业职工实行年休假制度调查的函,对企业实行年休假制度开展了问卷调查。
  第四节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一、设计审查
  (一)锅炉设计审查
  1963年,针对当时小型锅炉粗制乱造的现象,福建省劳动局指定福州锅炉厂为本省唯一制造锅炉的单位,并要求该厂在制造时,应按劳动部《蒸汽锅炉安全规程》的技术要求,先行设计,而后施工。设计方案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审查同意。此后,福州锅炉厂新锅炉的设计、制造均由企业主管部门批准,锅炉总图、主要变压部件剖面图、受压部件强度计算书等有关技术资料,报送劳动部门备案。1979年3月,省计委、经委、劳动局联合发布《蒸汽锅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规定锅炉的设计,应符合安全、经济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力求先进。设计图纸应符合国家规定和省有关标准,经省主管部门批准,报省劳动局备案。修改锅炉受压元件设计时,应征得原设计单位的同意,并由主管部门批准,送劳动部门备案。1980年7月,按照国家劳动总局颁布的《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非全国定型设计,由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备案。锅炉制造单位将锅炉设计说明书、锅炉图纸、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安全阀排气量的计算、锅炉安装说明与使用说明等有关安全设计技术资料,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报省劳动局审查备案。
  1982年,按照国务院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实施细则》规定,本省对锅炉设计实行审批制度。锅炉设计单位是制造单位(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时,应将锅炉设计审批申请书和设计资料分别报送省主管部门和省劳动局审批。设计单位不是制造单位,则由承制单位审核后,和设计单位共同将书面申请和设计资料报设计单位的主管部门和省劳动局审批。经审查同意的锅炉新产品设计(包括引进业经批准的锅炉设计),由省主管部门批准,进行样机试制和组织鉴定,通过鉴定认可并按鉴定意见修改后,制造(或设计)单位再将书面申请及有关资料报省主管部门和省劳动局正式办理审批。至1990年,省劳动局共审查批准10个单位报送的锅炉设计84套。
  (二)压力容器设计审查
  1982年以前,福建省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劳动部门没有进行管理,由企业自行设计、制造。
  1982年7月,省劳动局制定发布了福建省《压力容器设计审查暂行办法》,规定压力容器设计单位,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按申请范围和审批程序,领取《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省属企业单位,一般只限申请设计第一类和第二类压力容器;地、市属企业单位,一般只限申请第一类和第二类自用的压力容器。上述企业如确有条件设计更高类别的压力容器,必须经省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转报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县级和县级以下单位不得设计压力容器。劳动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设计单位的压力容器设计进行备案性审查,并在设计总图上加盖设计备案专用章。至1990年,全省共批准二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16家,三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4家。
  二、制造监督
  (―)锅炉制造整顿
  1958年,全省大办地方工业,社队企业如雨后春笋,许多单位自制一些生产、生活用的小锅炉,结构极不合理,安全附件不符合要求,经常发生爆炸事故。针对这种情况,1959年,省劳动局颁布《小型锅炉制造的几项规定》,对设计、制造小型锅炉的安全技术要求,做出具体规定。进入60年代,随着生产建设的发展,蒸汽锅炉在企业生产中广泛使用,本省锅炉制造产品供不应求,出现许多粗制滥造的锅炉产品。1963年,对福州、厦门市和南平地区的检查,497台锅炉中,有259台存在结构不符合安全技术规定,受压部件达不到设计要求,工艺不良,安全附件不配套等问题。1960~1963年,全省共发生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12起,绝大部分与制造质量有关。1963年,省劳动局在《关于当前锅炉安全工作情况和今后工作意见》中明确规定,本省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制造,确定为福州锅炉厂制造,其他工厂和企业单位一律不准制造。
  “文化大革命”期间,锅炉安全工作无人管理,锅炉制造出现混乱状态,粗制滥造,质量低劣的产品流人社会,危及企业安全生产。
  1978年,本省开始对锅炉制造进行整顿。1979年3月,省计委、经委、劳动局联合发布的《蒸汽锅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制造锅炉的单位,包括自制自用的单位,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地、市劳动部门审查同意。未经批准和审查同意的单位,不得擅自制造锅炉。不具备必要技术条件,粗制滥造锅炉的单位,劳动部门应停止其生产。安全附件不符合要求的锅炉,不准出厂或在本厂使用。1980年,根据国家劳动总局的部署,本省对制造土锅炉的单位,特别是社队企业进行整顿,对上杭县城关农械厂、上杭县才溪中学、晋江安海通用厂和青阳铁工厂等擅自制造锅炉的单位进行清查,不准其继续制造,更不允许销售,对已出厂的产品逐台检查,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停止使用。
  1982年,贯彻第一机械工业部和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整顿工业锅炉生产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几点意见》,本省向国家劳动总局,第一机械工业部上报了申请定点生产锅炉的3个单位名单。1984年2月,劳动人事部、第一机械工业部公布福建省3个单位获得锅炉制造许可证,这3个单位是:福州锅炉厂、福建省福州化工机械厂、福州低压锅炉厂。到1990年,本省共有取证锅炉制造厂6家,除上述3家外,还有福州森工机械厂、浦城县化工机械厂、周宁县化工机械厂。
  (二)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审查
  1982年7月,贯彻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国家劳动总局《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省劳动局颁发《福建省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申请与审批暂行办法》,开展全省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审查发证工作。制造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提出申请,经省或国务院主管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并持有省或劳动人事部发给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许可证》。否则,不得制造压力容器。申请制造第一、二类压力容器的,由省级主管部门和省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申请第三类压力容器的,由省级主管部门和省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初审后,上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劳动人事部审查批准。从1985年起,省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会同省级主管部门,对申请制造压力容器的单位,凡已具备第一、二类压力容器制造条件的单位颁发制造许可证。至1990年,本省领取《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共37家。
  三、安装单位审批
  从50年代起,劳动部门在对锅炉进行安全检查时,即对锅炉安装的质量进行监督。1963年,省劳动局要求承接锅炉安装的单位,应将施工条件和施工方案报劳动部门审查。施工条件具备者,准予安装,条件不足者不准承担安装任务。1979年3月,省计委、经委、劳动局联合发布《蒸汽锅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安装锅炉的单位要及时报告所在地、市劳动部门。安装完毕验收时,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应予参加,验收合格后,应签具合格证明。1980年11月,省劳动局发出通知,规定承担锅炉安装的专业单位,应提出申请,经省劳动局审查批准,方可承揽业务。未经审查批准的单位,不得安装锅炉。外省锅炉安装单位到本省安装锅炉时,除出具该省劳动局审批的证件外,还要经锅炉所在地、市劳动部门的同意。对立式锅炉、快装锅炉的安装单位,由所在地、市劳动部门审批。至1982年,省劳动局审查批准了5家锅炉专业安装单位。
  1982年8月,劳动人事部发布《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锅炉专业安装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1985年,省劳动局公布实行《福建省锅炉安装资格审批办法》,实行凭《锅炉安装许可证》安装锅炉制度。至1990年,全省共有23家单位申请办理《锅炉安装许可证》。这些单位是:省第一电力建设公司、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三明分公司、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厦门分公司、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福州分公司、省锅炉检修所、省轻工业安装公司、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漳州分公司、省林业工程公司设备安装分公司、龙岩地区锅炉安装检修队、霞浦锅炉安装检修队、甫田县锅炉配件安装公司、福州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公司、漳州市锅炉压力容器安装检修队、三明市锅炉安装检修队、福州市锅炉安装修理厂、厦门莲港锅炉安装公司、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邵武直属队、邵武市锅炉安装检修队、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省轻工业机械厂锅炉维修队、省煤炭公司锅炉检修队、建瓯县锅炉安装维修队、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湄州港分公司。四、使用监察
  (一)使用登记
  1957年,为掌握全省蒸汽锅炉的运行和设备情况,省劳动局布置各地、市对工作压力大于0.7表大气压的蒸汽锅炉进行调查登记工作。至1959年,全省初步完成锅炉普查登记和技术鉴定工作,摸清当时全省274台蒸汽锅炉的基本情况,为开展锅炉使用监察提供了技术资料。
  1963年3月,省劳动局专门召开锅炉使用登记工作会议,拟定全省锅炉登记方案。为解决锅炉登记工作中的技术力量问题,省劳动局还举办一期共160人参加的锅炉检验人员训练班。同年,省劳动局对锅炉登记发证提出初步意见,凡是使用压力超过0.7表大气压的锅炉,均需向劳动部门登记,没有取得登记证的,不准使用。锅炉使用登记证的发放权限为: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南平、三明6市的企业和单位由市劳动部门审批发证,县的企业和单位由专署劳动部门审批发证。电力工业锅炉凡在电业部门办理过登记手续的,将登记簿加以补充整理报当地劳动部门登记,没有登记的,按规定登记。5000千瓦以下低压电厂及生活用锅炉报劳动部门审查,5000千瓦以上电厂,由各地电业局审阅上报省电业局审查。至1964年底,全省基本完成锅炉登记工作。通过锅炉使用登记,对一批不符合使用安全要求的锅炉进行处理。厦门市有144台锅炉,在用71台,备用37台,未安装使用36台,经过锅炉登记检查,有103台建立技术档案资料,锅炉本体结构合理的55台,需检修降压处理的48台,需报废或改用未承压的热水锅炉的36台。
  “文化大革命”期间,锅炉使用登记一度中断。1974年2月,省革命委员会劳动局发出《关于进行蒸汽锅炉使用登记的通知》,要求凡是使用超过0.7表大气压的蒸汽锅炉的单位,都应当将使用的锅炉,向所在地、市劳动部门进行登记。没有取得登记证的锅炉,未经劳动部门许可,不准运行使用。新安装锅炉的单位,应在投入运行前,向所在地、市劳动部门进^登记。本省的锅炉使用登记工作又重新开展。1979年,全省拥有锅炉2411台,总蒸发量6330吨/时。到1990年底,全省锅炉总数增至5199台,总蒸发量11173吨/时,签发使用登记证的5195台。
  从1988年开始,本省根据劳动部《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规定,开展在用压力容器和气瓶的普查摸底和建档建卡工作。仅1988年,全省压力容器应建档台数22188台,已建档19561台,各类气瓶10万只,已建卡44786只。1989年,本省对压力容器进行注册发证,当年发证率为33.1%,到1990年,全省共有固定式压力容器19588台,各类气瓶260938只。
  (二)锅炉水质处理
  1965年前,本省基本没有开展锅炉水质处理工作。1966年11月,省劳动局发文介绍推广福州铅笔厂应用盐酸加“02-缓蚀剂”化学处理清除锅炉水垢的经验。由于“文化大革命”影响,锅炉水质处理工作仍未开展。
  1977年12月,省劳动局召开锅炉安全工作会议,布置各地进行锅炉水质处理的试点。1978年,本省对工业锅炉水质处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调查。1979年,贯彻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加快普及锅炉水质处理工作的意见》,本省加快锅炉水处理工作的步伐。省、地、市劳动部门先后举办了10期共530人参加的锅炉水处理技术培训班。各地市普遍开展水处理状况和水源水质情况调查。到年底,全省在用的2411台锅炉中,有水处理的锅炉988台,占锅炉总数的41%。水处理普及工作进度较快的厦门市,有水处理锅炉台数占总数的69%。1980年,省劳动局贯彻国家标准GB1576-79《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督促使用锅炉的单位根据锅炉类型、生产要求、当地水质情况等制定水质标准和管理制度。对没有采取必要的水处理措施而大量浪费燃料、危及安全的锅炉,劳动部门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吊销锅炉使用登记证。1981年以后,本省先后在省锅炉检修所、三明市等地建立锅炉水处理服务站,帮助锅炉使用单位开展水处理工作。到1990年,全省已登记的锅炉基本上普及了水质处理,配有水处理设备和专职的水处理人员,在5199台锅炉中,有水处理的锅炉达4350台。锅炉水处理方法主要有:炉外离子交换法,炉内加药(纯碱)法,定期加药清理法等。
  五、检验
  (一)锅炉检验
  1950年7月,福州南光火柴厂发生锅炉爆炸事故,引起全省各地对锅炉安全工作的重视,开展了锅炉安全大检查。到1951年底,福州市检查了全市47台锅炉中的24台,进行了冷热镑检验,试气压、水压,发现的问题即通知使用单位检修。1956年,省劳动局部署各地、各有关部门对锅炉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鉴定,同时派出技术人员到部分市、县重点检验了30台锅炉,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锅炉使用年限长久,设备陈旧,安全附件失效等问题,分别采取减压、修理、停用等办法作了处理。
  1959年,福建省加强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省劳动局锅炉安全管理干部由1人增至3人,大部分县、市劳动部门也配备了检验人员。同时,锅炉检查工作逐步实行由企业自行检验,劳动部门进行监督和必要的协助。实行自检的有省铁路、电业等企业单位及部分技术力量较强,管理水平较好的单位,大部分企业单位仍由劳动部门协助检验。1960年,福州市组织60多名锅炉管理干部和老司炉工分成10个互检组,在春节,五一节和国庆节期间,分别检查了112台锅炉,对设备上存在的缺陷及时进行检修,保证了安全运行。1963年至1965年,全省结合锅炉登记,对申请登记的锅炉逐台进行了检验,福州市仅1963年上半年就检验了70台,其中符合登记条件的有37台,不符合安全要求需要检修的20台,降压使用6台,改装5台,报废2台。
  “文化大革命”前期,本省锅炉安全管理机构被撤销,锅炉检验中断。1972年后,省和一些地、市劳动部门相继恢复锅炉安全监察机构,充实了人员,加强锅炉安全管理,主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的方式对锅炉安全使用情况进行监察检查。1975年7月,省劳动局锅炉安全监察处派员到漳州漂染厂和长乐酒厂检查锅炉,发现两厂各有一台锅炉结构上存在严重缺陷,继续使用有危险,指令其停止使用,报废更新。
  1979年3月,省计委、经委、劳动局发布《蒸汽锅炉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运行的锅炉应进行定期检验。对于发电锅炉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对其他锅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锅炉检验由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劳动部门给予协助。本省锅炉检验逐步走上正轨。1984年,省劳动局发布《锅炉定期检验办法》,规定锅炉定期检验由各级劳动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检验人员,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的人员,及其他经省劳动局批准的专业检验单位的检验员负责。锅炉使用单位对运行锅炉每年安排一次停炉内外部检验,设备状态和管理工作较好的使用单位,可向地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延长检验期的申请,经同意可两年进行一次停炉内外部检验。对长期停用超过一年的锅炉,在投入运行前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锅炉每使用6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并作内外部检验。同年,省劳动局成立福建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1987年,本省开始对锅炉制造厂的锅炉产品实行出厂监督检验制度,监检工作由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进行。监督检验合格的锅炉产品,由监检单位逐台出具《锅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证明书》。到1990年,对全省6个锅炉制造厂均实行锅炉产品出厂监督检验,仅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就监督检验出厂锅炉产品234台。
  1988年,全省在用锅炉检验率在90%以上,1990年,全省共检验锅炉3968台,占应检锅炉的98.2%。
  到1990年,除龙岩地区和宁德地区外,全省其余7个地市均成立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配备了专职人员。
  (二)压力容器检验
  1962年,本省对受压容器普遍进行安全检查。1979年,省劳动局、化工局、总工会组织技术队伍,在全省40多家化工企业里,对多年没有进行检查的压力容器及承压管道进行—次安全检查,推动了企业建立设备定期检查制度。南平、建瓯、顺昌等地合成氨厂的压力容器还建立了技术档案,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1980年6月,省劳动局召开全省气瓶充装检验会议,按国家劳动总局新公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审查批准福州市第二化工厂等14家单位负责进行气瓶的检验工作,并统一颁发气瓶检验代号钢印。1982年,省劳动局颁发《福建省气瓶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对气瓶的包装、检验、仓储、运输、使用的安全管理做出具体规定。气瓶的检验单位由省劳动局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得承担气瓶检验业务。
  从1987年开始,本省对液化气体汽车槽车实行检验和使用登记。省劳动局委托福建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负责在用汽车槽车的检验工作。1987~1990年,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共检验在用汽车槽车91台。
  1990年,全省共检验固定式压力容器3600台,占应检验总数的78%,其中应修理台数82台,降压使用102台,报废42台。检验球罐8台,汽车槽车117台,各类气瓶30750只。
  (三)进出口检验
  1985年,本省开始进行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省劳动局授权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对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进口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后,由检验单位出具检验报告,经省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后提交收货单位。需要索赔的,由收用货单位根据检验报告提出索赔要求,由商检机构审核后,出具商检证书。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出口前,外贸经营单位持指定的检验单位出具并经省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安全性能检验报告,向产地商检机构报验。从1986年至1989年上半年,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共检验进口锅炉17台,压力容器148台,气瓶12447只,其中不合格产品锅炉4台,压力容器46台,气瓶2310支,不合格率分别达到23.5%、31.1%和18.55%。收用货单位根据检验报告向供货方索赔,挽回大量经济损失。1986年,厦门第一化纤厂从西德引进成套设备,经检验,其中压力容器有42%不合格,该厂及时向德方索赔1.4万马克。1988~1989年,福建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程技术人员应美国一家公司的邀请,两次到美国,对这家公司向中国出口的压力容器产品进行现场检验。到1990年,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共检验进口锅炉42台,压力容器196台。
  六、事故监察
  1950~1962年,本省企业锅炉压力容器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分别按1950年5月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的《全国公私营厂矿企业职工伤亡报告办法》和1956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规定,进行报告、调查、统计和处理。1963年,本省贯彻劳动部《蒸汽锅炉设备事故报告办法》,并作出补充规定:《蒸汽锅炉设备事故报告办法》除适用于使用工作压力大于0.7表大气压的锅炉(不包括铁路机车、船舶上以及列车电站的锅炉)的单位外,还适用使用同样工作压力的各种受压容器的单位。同年底,省劳动局对闽侯橡胶厂硫化罐爆炸等六起锅炉压力容器事故进行了通报,要求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工作。1965年3月,省劳动局又对泰宁化工厂汽油桶锅炉和漳州罐头厂蒸煮锅炉爆炸事故进行通报。1975年,本省对当年发生的锅炉事故,逐件进行调查分析,并采取切实的改进措施。1981年起,福建省执行国家劳动总局公布实行的《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每季度终了15日内,填报《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重大事故季报表》,一般事故不统计上报。1982年后,本省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的监察,对发生的每起事故,均进行调查分析,明确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从1981年至1990年,全省共发生锅炉事故136起,死亡10人,重伤10人。压力容器事故38起,死亡16人,重伤15人。
  第五节 劳动保护科学研究
  一、应用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至60年代初,福建的劳动保护科学研究工作处于空白状态,没有统一的科学研究规划、专门的科学研究机构及专业的科学研究人员。1964年8月,省卫生厅成立福建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1980年5月改为福建省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主要从事职业病的调查、诊断、治疗的研究,同时也开展一些防尘防毒技术的研究。
  从60年代起,一些企业为解决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和尘毒危害问题,开展了尘毒危害治理的研究和技术攻关。1965年7月,福建机器厂为解决铸造清砂过程中矽尘弥漫,噪声震耳,劳动强度大,生产效率低的问题,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组成试验小组,根据《国外铸造>杂志上介绍的“铝合金汽缸头浸水清砂法”,开展“水爆清砂法”的试验。技术人员在没有技术资料的情况下,经过两三个月的反复实验,进行各种影响“水爆”因素的测定,前后积累了数百个数据,找出铸造结构,铸件入水温度、深度、速度、方向以及外力对“水爆”的影响的规律,终于将“水爆清砂法”试验成功,并应用于生产,彻底解决了铸件清砂过程中矽尘对工人的危害。同年12月,省科委、经委、重工业厅、劳动局联合在该厂召开“六五清砂”现场会,将这项研究试验成果向全省铸造行业推广。“文化大革命”期间至70年代末,劳动保护科学研究工作基本停顿,工矿企业中的尘毒危害情况相当严重,未能得到有效研究和治理。1982年,福建日报印刷厂为解决熔铅铸字过程中铅烟对工人的危害及环境的污染,积极开展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攻克技术难关,试制安装了高效能铅烟净化器,经测定,全部监测点铅浓度均达到国家卫生标准,有效地防止了工人的铅中毒。这一科研成果,在全省防尘防毒工作经验交流会上得到推广。
  1984年,经国家科委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劳动局成立福建省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省劳保所),这是本省唯一专门从事劳动保护科学研究的机构。到1990年,省劳保所有职工44人,其中科研技术人员34人。拥有科研、测试大搂3668平方米以及供培训百人左右的教学和生活配套设施,有先进的科研、检测、化验等仪器设备100多台,设有安全技术、尘毒防治、检测检验、情报资料等研究室,初步建成为融“科研一检测一宣传教育”为一体的综合性研究所。
  省劳保所成立后,克服困难,创造条件,面向企业,为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服务,积极开展劳动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1986年,该所承担劳动人事部下达的《高温防护鞋及制定国家标准》和《成套引进设备中小型酸雾净化设备的消化仿制》两项科研课题。科研结果中的《高温防护鞋》1990年12月被劳动部批准为部颁标准,标准代号LD32-92《高温防护鞋》。同年,省劳保所派科研人员参加全省环境污染调查中的《福建省工业污染源调查》,该项目于1987年6月获“全国工业污染源调查重大科研项目三等奖”。参加调查的省劳保所科研人员还同时进行了全省各地区尘毒污染源和重点行业及厂矿的尘毒噪声状况的调研,绘制出本省各地区、行业、厂矿企业的尘毒污染源状况图以及129家重点厂矿的尘毒污染源情况卡片,为本省厂矿企业尘毒及噪声的治理重点提供了依据。1987年,省劳动局安全监察处与省劳保所合作,进行“推广应用生物节律理论,降低汽车交通事故”的课题研究,与福州市运输公司共同组成试验小组开展工作,确定以货车二队为试验点,对该队1985~1987年发生的交通事故按生物节律理论进行绘图分析,并对印有“驾驶员1988年的三条生物节律曲线”进行计算绘制,从1988年1月份开始,该队对驾驶员按生物钟节律曲线进行科学调度,明显降低了交通事故。该课题1989年通过省级技术鉴定,课题论文《应用生物节律降低交通事故的课题研究》获福建省自然科学学术论文三等奖。1987年,省劳保所还承担省科委下达的科研课题《聚胺脂泡沫塑料尖劈型空间吸声板的研究与应用》,确定福州齐安消声设备厂为协作厂家,对吸声板的设计和工艺制作方案进行反复研究,并建立噪声测定室,对吸声效果进行测试。经过3年多的研制与试验,证明聚胺脂泡沫塑料尖劈型空间吸声板设计合理,制作方便,降低噪声效果显著,且易于推广。1990年12月,该项目通过了省科委主持的省级技术鉴定。
  1988年后,省劳保所积极承担企业职业危害的治理工作。6月,承担了南平电线电缆厂裸线车间盐酸雾治理项目。次年1月和7月,分别进行了福州华侨塑料厂冲床噪声治理和福州铅笔厂带锯机噪声治理。1990年,又承担了三明水泥厂噪声治理项目和福州第二塑料厂空压站噪声治理项目。通过治理,降低了职业危害,保护了工人的身体健康。
  二、安全评价
  1985年起,福建开始推广应用安全系统工程,编制企业安全检查表,劳动安全监察程序表等,努力提高劳动安全工作的科学水平。1987年,省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成立系统安全研究室,开展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对企业进行系统安全可靠性评价的研究。通过广泛收集有关方面的资料,包括国家标准,政策规定、设计规范以及各行业企业的基本情况,提出了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基本思路和基本方案。1988年,该所在省劳动局劳动安全监察处的配合下,以福州铅笔厂为安全评价试评点,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开展系统安全可靠性评价。评价分综合性管理评价、危险性评价(对各种设备)、作业环境评价3个部分进行,根据国家的有关标准、行业的各种规范、对照企业的实际情况,分别列出各种详细的安全检查表,然后对安全检查表的内容逐项检查检测评分,最后作出全面性的评价报告,肯定企业安全工作做得比较好的地方,指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对如何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安全评价,全面展示了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为企业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提供了依据,受到企业领导的好评。同年,厦门市劳动局应厦门食品厂的要求,聘请有关安全技术人员21名,在食品厂开展为期20天的安全可靠性评价,发现问题390处,提出大量建设性意见,既为食品厂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提供了依据,也为该市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积累了经验。1989年初,省劳动局发出通知,要求巩固和扩大安全系统工程试点单位成果,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有条件的地市可进行企业安全评价试点。之后,一些地、市相继开展了企业安全评价工作,并把安全评价运用到对申报国家级和省级先进企业的安全考评工作中去。促进企业加速提高现代安全科学管理水平。到1990年,仅省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就对20个企业开展了安全评价工作。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福建省志·劳动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这部志书沿着福建劳动事业发展的轨迹,着重反映福建省近代工业诞生以来劳动工作从起步到发展,从落后到辉煌的全部过程。同时展现旧中国在反动阶级统治下,低下的生产力和落后的生产关系,以及劳动者所受的残酷压迫和剥削;重点记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福建省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劳动管理体制逐步发展、完善并形成体系的过程;表现通过改革,国民经济实现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性转变,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动制度正在出现。本书如实记载福建省劳动工作在各个时期的经验和教训。“以史为镜,可知兴替”,这部记述福建省劳动工作历史全貌的专业分志,对于研究福建劳动工作历史,探索规律,借古鉴今,继往开来将是大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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