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探亲假待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897
颗粒名称: 第六节 探亲假待遇
分类号: F241.3
页数: 1
页码: 149-152
摘要: 本文介绍了1958年到1986年福建省对职工探亲假制度的调整和待遇。
关键词: 劳动制度 探亲假福利 福建

内容

1958年7月,福建省建立职工探亲假制度。实行范围为全省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同父母、配偶都不住在一起,或虽同父母住在一起但和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团聚,连续工作满1年的正式职工和连续工作满3年的临时职工。探亲假每年1次,按路程远近,给假2~3个星期。假期内工资照发。探亲路费1年回家1次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1/2,2年回家1次超过1/3,自理有困难,由单位补助超过部分的1/2。1962年,职工探亲路费改为全部由单位负担。1967年,因“文化大革命”,职工探亲假制度暂停执行。1968年,按国务院通知恢复。1981年,福建省按照国务院发布的职工探亲新规定,扩大探亲范围,增加探亲假期。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假1次,假期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1次,假期20天;2年探望1次的,给假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1次,假期20天。另按实际需要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照发。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路费,由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路费,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30%部分由单位负担。
  1982年,福建省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公安部规定,对归侨、侨眷职工、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外籍华人眷属职工出境探望配偶,4年以上1次的,给假6个月;不足4年的,每年给假1个月。上述未婚职工出境探望父母,4年以上1次的,给假4个月;3年1次的,给假70天;1年或2年1次的,按国内职工探亲给假。上述已婚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1次,假期40天。另按实际需要给路程假。其出境探亲,境内段路费,与国内职工探亲待遇同等享受;境外段路费,由职工自理。归侨、侨眷职工和外籍华人眷属职工按规定享受的探亲待遇,可用于在国内会见国外回来的配偶或父母或亲兄弟姐妹,也可改探国内的抚养人、配偶的父母。会亲地点在外地的,自职工所在地至第一次会见地的路费由单位负担。台胞、台属职工出境探望配偶、父母,或在大陆会见境外回来的配偶或父母,探亲假期和路费与上述待遇相同。1983年,福建省根据劳动人事部规定,对父母已经去世的归侨职工,可探望亲兄弟姐妹,每4年给假1次,出国探亲的,假期40天;在国内会亲的,假期20天。1984年,又按劳动人事部规定,对父母已经去世的台胞、台属职工,去台湾探望亲兄弟姐妹的,给假40天。1986年,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等部门规定,对港澳同胞眷属职工,不能出境探亲的,可改在内地会见从港澳回来的配偶或父母。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福建省志·劳动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这部志书沿着福建劳动事业发展的轨迹,着重反映福建省近代工业诞生以来劳动工作从起步到发展,从落后到辉煌的全部过程。同时展现旧中国在反动阶级统治下,低下的生产力和落后的生产关系,以及劳动者所受的残酷压迫和剥削;重点记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福建省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劳动管理体制逐步发展、完善并形成体系的过程;表现通过改革,国民经济实现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性转变,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动制度正在出现。本书如实记载福建省劳动工作在各个时期的经验和教训。“以史为镜,可知兴替”,这部记述福建省劳动工作历史全貌的专业分志,对于研究福建劳动工作历史,探索规律,借古鉴今,继往开来将是大有裨益的。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