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待业保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895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待业保险
分类号: F241.3
页数: 2
页码: 148-149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1986年到至1990年,福建省实施待业保险的全民所有制单位12021个,职工120.37万人,累计收缴待业保险基金5269.2万元,支出1072.96万元,领取待业救济金的4626人,接受办理失业登记的16481人,通过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和生产自救等再就业措施,帮助14733名失业职工重新就业,再就业率为89%。待业保险的实施,在一定范围内缓解了失业职工的困难。
关键词: 劳动制度 待业保险 福建

内容

1986年,福建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允许破产和濒临破产的企业精减职工,以及辞退违纪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或被精减、辞退的职工由在职转为失业,为解决其在待业期间的生活,是年9月,省人民政府下达执行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由劳动部门所属各级劳动服务公司组织实施。实行待业保险的范围为:国营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和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以及全民所有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保障的对象为:破产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合同制工人;企业辞退的职工。自行离职、停薪留职和被企业除名、开除或劳动教养、判刑的职工不列入享受待业保险范围。保险基金由单位每月按职工标准工资总额1%缴纳,实行地、市统筹安排,省适量调剂,地方财政补贴的原则。市、县按待业保险基金10%上缴省,用于地、市之间调剂。地、市向县、市收缴不超过10%的待业保险基金,用于县、市之间调剂,调剂后不敷使用时,由同级财政补贴。待业保险基金开支的项目为:待业救济金、医疗补助费、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管理费、转业训练费、生产自救费。待业救济金以职工离开单位前2年内,本人月平均标准工资为计发基数,由市、县劳动服务公司发给。破产和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工龄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发给3个月待业救济金,每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75%,最多发12个月。工龄满5年及以上的,在发给上述12个月救济金的基础上,每满1年增发2个月,每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50%,最多增发12个月。在领取待业救济金期间,医疗费用原单位实行按工龄长短分段包干的,仍按单位规定办理;未实行包干的,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给予报销80%。死亡时,发给丧葬费200元,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救济费:供养1人的,发给6个月本人标准工资;供养2人的,发给9个月本人标准工资;供养3人及以上的,发给12个月本人标准工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在扣除单位已发给的生活补助费的月份后,按上述标准发给待业救济金。企业辞退的职工,工龄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发给3个月待业救济金,每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60%,最多发给12个月。工龄满5年及以上的,在发给上述12个月的基础上,每满1年增发2个月,每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50%,最多增发12个月。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和企业辞退的职工,在领取待业救济金期间,每月发给2.5元医疗补助费。1989年,福州市在全国率先试行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扩大了保障面。
  至1990年,福建省实施待业保险的全民所有制单位12021个,职工120.37万人,累计收缴待业保险基金5269.2万元,支出1072.96万元,领取待业救济金的4626人,接受办理失业登记的16481人,通过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和生产自救等再就业措施,帮助14733名失业职工重新就业,再就业率为89%。待业保险的实施,在一定范围内缓解了失业职工的困难。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福建省志·劳动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这部志书沿着福建劳动事业发展的轨迹,着重反映福建省近代工业诞生以来劳动工作从起步到发展,从落后到辉煌的全部过程。同时展现旧中国在反动阶级统治下,低下的生产力和落后的生产关系,以及劳动者所受的残酷压迫和剥削;重点记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福建省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劳动管理体制逐步发展、完善并形成体系的过程;表现通过改革,国民经济实现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性转变,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动制度正在出现。本书如实记载福建省劳动工作在各个时期的经验和教训。“以史为镜,可知兴替”,这部记述福建省劳动工作历史全貌的专业分志,对于研究福建劳动工作历史,探索规律,借古鉴今,继往开来将是大有裨益的。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