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生育与死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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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894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生育与死亡待遇
分类号: F241.3
页数: 2
页码: 147-148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从民国到1990年对职工的生育、死亡待遇的规定。
关键词: 劳动制度 生育待遇 福建

内容

民国时期,厦门电话公司曾规定:女工不准谈恋爱,不得结婚生育,违者开除。后经斗争,才获得1个月产假。但多数企业女职工生育无保障。工人的死亡待遇,最早见于清光绪年间,福州船政局1名锅炉工因工死亡,发给2000文钱。民国期间,福州电厂曾对进厂工作的职工,要求出具保证书,其内容之一:因天灾人祸、工伤死亡等,厂方概不负责。多数企业对职工死亡无丧葬、抚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职工的生育、死亡待遇有了保障。
  一、生育待遇
  50年代初,福建省对女职工生育给予产假,假期为:正产56天;难产或双生,增假14天;怀孕不满7个月流产,给30天以内假期。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女职工怀孕和分娩的检查费、接生费由企业负担,其他费用按疾病待遇处理。女职工或男职工之妻生育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发给生育补助费4元。1959年7月,省劳动局规定,尚未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单位,女职工产假可由企业在45~56天内给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如企业负担有困难,每月发不低于15元的生活费。此后,随着经济发展,尚未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单位,女职工的产假待遇亦改按《劳动保险条例》有关待遇发给。1966年4月,取消生育补助费待遇。
  1988年4月,福建省颁发《计划生育条例》,对女职工晚育(已婚女职工24周岁以上或晚婚女职工生第一个孩子)又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给产假135~180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并每月发给4~5元奖励费,至子女满14周岁止。对计划外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不发工资,不享受劳动保险待遇,分娩费用自理,并向配偶双方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同年7月,福建省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正产改为给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增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假15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1988年9月,根据劳动部规定,对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假15~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假42天,假期内工资照发。1989年1月,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改为女职工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时,给假15~30天,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流产时,给假42天。
  1990年4月,龙海县试行女职工生育基金统筹补偿办法。试行范围为县以上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和计划内临时工。生育基金按“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由企业每年按职工年工资总额1.8%缴纳。符合计划生育的女职工,每生育一胎,由生育基金中拨付企业1400元,用于支付女职工的产假工资和分娩费用。用社会统筹办法,保障女职工生育待遇。二、死亡待遇
  1951年,福建省根据《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对职工因工死亡,发给本企业平均工资3个月的丧葬费,并按月发给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供养1人的,发死者工资25%;2人的,发40%;3人及以上的,发50%。抚恤费发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职工非因工死亡,发给本企业平均工资2个月的丧葬补助费,并一次发给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供养1人的,发死者工资6个月;2人的,发9个月;3人及以上的,发12个月。1984年,对领取上述抚恤费的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每月增发抚恤费5元,作为副食品价格补贴,增发粮价补贴1.5元,作为抚恤费;对领取一次性救济费的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按其供养人口增发相当于3个月、4.5个月、6个月的副食品价格补贴和粮价补贴的救济费。
  1985年10月,福建省对企业职工死亡抚恤待遇作了改革,对因工死亡的发丧葬费300元,一次性抚恤费500元,并按供养直系亲属人口,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22元;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18元,生活补助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死者标准工资的80%。非因工死亡发丧葬补助费200元,一次性抚恤费300元,并按供养直系亲属人口,按月发给救济费: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18元;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16元,救济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死者标准工资的60%,缓解了职工遗属的困难。1986年,根据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对因工死亡的职工遗属抚恤待遇改按《劳动保险条例》办理,对生活有困难的,给予补助,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福州、厦门、漳州、泉州、三明、永安、龙岩、南平、邵武市和行署所在县城的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补助30元;孤身1人的补助35元。其余县城、镇的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补助25元;孤身1人的补助30元。居住农村和县市郊区的农业人口,每人每月补助20元;孤身1人的补助30元。1987年10月,福建省调整职工非因工死亡的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标准,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22元;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20元。1988年,对职工死亡丧葬费作了调整,因工死亡改为500元,非因工死亡改为400元,并取消了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的按月救济费不得超过死者标准工资60%限制。1990年7月,全省再次调整职工死亡丧葬费标准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标准,对因工死亡的发丧葬费1000元,一次性困难补助1000元;非因工死亡的发丧葬费900元,一次性困难补助费600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福建省志·劳动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这部志书沿着福建劳动事业发展的轨迹,着重反映福建省近代工业诞生以来劳动工作从起步到发展,从落后到辉煌的全部过程。同时展现旧中国在反动阶级统治下,低下的生产力和落后的生产关系,以及劳动者所受的残酷压迫和剥削;重点记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福建省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劳动管理体制逐步发展、完善并形成体系的过程;表现通过改革,国民经济实现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性转变,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动制度正在出现。本书如实记载福建省劳动工作在各个时期的经验和教训。“以史为镜,可知兴替”,这部记述福建省劳动工作历史全貌的专业分志,对于研究福建劳动工作历史,探索规律,借古鉴今,继往开来将是大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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