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退休退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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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892
颗粒名称: 第一节 退休退职待遇
分类号: F241.3
页数: 9
页码: 136-144
摘要: 本节讲述了福建省从民国到至1990年,福建省全民所有制单位离休、退休职工32.45万人,占在职职工15.12%,年支付离休、退休职工保险福利费用71752.7万元,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14.92%,人均月保险福利费用184.26元。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社会保险的18.02万人,实行全民带集体混岗职工退休养老社会保险的19.01万人,实行中外合资企业退休养老社会保险的3.19万人。
关键词: 劳动制度 福利待遇 福建

内容

民国2年(1913年),福建省在邮政华籍邮务员以上人员中仿效外籍人员实行养老待遇,邮务官在局服务满10年、邮务员服务满12年,支领本人1年薪金作为养老金。民国6年,对邮政人员养老条件改为服务年限满7年者,支领一次性养老金。民国18年,邮政养老待遇扩大至邮差,按薪金高低,服务年限,支领一次性养老金。在民国期间,多数企业无养老保险,职工年老体衰或丧失劳动能力则被解雇而陷人困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4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通知,对过去有退休金规定的单位,职工工作满10年,年龄在50岁以上,退休金按每工作1年发10日薪金,最高不得超过6个月的薪金。当时职工退休仅在少数企业中实行。1951年,政务院公布《劳动保险条例》,规定职工的退休条件和待遇。福建省企业职工的退休随着《劳动保险条例》的实施开始建立。至1956年,全省退休职工1.48万人,占在职职工2.51%,人均月退休费29.38元。1958年,福建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将职工退休实施范围扩大至尚未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国营、公私合营企业。至1977年,全省离休、退休职工12.33万人,占在职职工7.14%,人均月离休、退休费42.43元。上述规定沿用至1978年国务院颁发《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时止。1978年,福建省根据国务院上述办法修改和调整了退休条件和待遇。1985年,南平市率先试行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社会保险,保险金由企业和工人共同负担,企业每月按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20%,工人按本人工资3%缴纳。缴纳退休养老保险金满10年并到达退休年龄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其缴纳保险金的年限和金额,按月发给养老金。1986年7月,省人民政府下达《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保险金每月由用工单位按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7%,工人按本人标准工资3%,向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实行全省统筹,分级管理,余缺调剂的管理体制。1987年,全省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社会保险的单位7000余个,工人近11万人,占合同制工人总数91.7%,收缴退休养老保险金1871万元。11月,省劳动局下达全民带集体混岗职工实行退休养老社会保险的通知,全省各地、市先后开展全民带集体混岗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工作。1988年6月,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在中外合资企业中实行退休养老社会保险,保险金每月由企业按中方职工工资总额的17%,职工按本人标准工资的3%缴纳。同年12月,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自1989年1月起,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实行三种形式的退休养老保险:固定职工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全民带集体混岗职工实行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制度;临时工实行储存积累式的养老保险。退休养老保险金商业经营性企业按工资总额25%,其他企业按工资总额17%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全民带集体混岗职工和临时工个人按本人标准工资3%缴纳。退休养老保险金实行全省统筹,职工的离休、退休费由所在市、县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拨付,保障离休、退休职工的生活。1989年,按国家规定给退休职工增发退休费。同时,对中外合资企业职工个人缴纳的退休养老保险金改为按本人工资总额2%缴纳,其工资收入在征收个人调节税以上部分,企业和职工免缴退休养老保险金。1990年,全省调整退休养老保险金的缴纳标准,商业经营性企业按工资总额26%,其他企业按工资总额18%,劳动合同制工人、全民带集体混岗职工和临时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2%缴纳。1990年5月,莆田市试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单位按经济条件和职工年龄、工龄,每月为职工分档缴纳5~15元保险金,记入职工个人帐户储存。企业补充养老金按缴费年限、金额、银行利率计发,采取按月发给或一次性付给。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后,职工退休时,除领取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外,同时还可以领取补充养老金,享受双层养老保险待遇。
  至1990年,福建省全民所有制单位离休、退休职工32.45万人,占在职职工15.12%,年支付离休、退休职工保险福利费用71752.7万元,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14.92%,人均月保险福利费用184.26元。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社会保险的18.02万人,实行全民带集体混岗职工退休养老社会保险的19.01万人,实行中外合资企业退休养老社会保险的3.19万人。
  一、全民企业职工退休待遇
  1951年,福建省根据《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对男年满60岁、女年满50岁的职工;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及有毒有害工种的,男年满55岁、女年满45岁的职工,其一般工龄男满25年,女满20年,本企业工龄满5年的职工给予退职养老。退职养老补助费按其本企业工龄长短计发,为本人工资的50%~70%,按月发到去世时止。对已符合退职养老条件而继续工作的,按其本企业工龄长短,发本人工资10~20%的在职养老补助费。1958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放宽退休条件,增加男年满50岁、女年满45岁,连续工龄满5年,一般工龄满15年,身体衰弱丧失劳动能力,不能继续工作的;连续工龄满5年,一般工龄满25年,身体衰弱丧失劳动能力,不能继续工作的;专职从事革命工作满20年,因身体衰弱不能继续工作而自愿退休的条款。退休费按连续工龄长短计发,为本人工资的40%~70%,其中对社会有特殊贡献的(如省级劳动模范等),提高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15%的退休费。同时,将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列入退休范围,退休费按其饮食起居是否需人扶助确定,为本人工资60%、75%;取消在职养老补助费。1966年7月,粮食提价,对退休职工按在职职工标准发给粮价补贴。1978年,贯彻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再次调整职工退休条件和待遇(见表5-3)。
  1979年,福建省提高主要副食品的销售价格,对离退休职工,按在职职工标准发给副食品价格补贴。1981年,根据国家劳动总局规定,对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在经济上改按离职休养待遇。其离职休养的工资低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人员17级的,调整到行政17级的标准工资发给。1983年,对符合离休条件的工人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并根据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增发生活补贴: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2个月本人标准工资;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1.5个月本人标准工资;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1个月本人标准工资。1985年5月,对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企业离退休职工,按月发给生活补贴费12元。1986年,省人民政府下达《关于工作人员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从1986年7月起给退休职工按月加发退休补助费,标准为:1952年12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30年的,加发本人标准工资15%;连续工龄满25年不满30年的,加发本人标准工资10%;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25年的,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1953年1月1日以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30年的,加发本人标准工资10%;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同年10月,对企业单位离退休职工的生活补贴费由12元调整为17元。1988年1月,给全部离退休职工加发生活补贴费7元。1989年10月,随在职职工调整工资,按月给离退休职工增发相当于本人1.5个工资等级级差的离退休费,其中对1957年以来从未升过级的离退休职工增发相当于本人2个工资等级级差的离退休费。1990年,对离退休职工,按在职职工标准发给煤、糖、水价格补贴。
  二、集体企业职工退休待遇
  60年代中期,福建省集体所有制企业根据轻工业部、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印发的《关于轻工业、手工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社员退休统筹暂行办法》,在一些县市试行退休费用统筹,实行退休制度。但由于手工业集体企业多系规模小,老年职工多,本少利薄,经济力量弱,实行退休统筹困难不少。多数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退休养老按单位经济承受能力而定,有参照或略低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标准发给退休金,也有每月发十几元生活费,或仅调做轻便工作以照顾其年老。
  1979年3月,省人事局、劳动局下达《关于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退休、退职的通知》,职工的退休、退职条件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办理,退休、退职待遇按单位经济条件确定,或参照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的离休、退休待遇发给。至1983年,全省集体所有制单位离休、退休人员6.70万人,占在职职工10.04%。
  1984年3月,省人民政府委托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办理全民经济组织合同制职工和集体经济组织职工养老保险,省人民保险分公司制定《福建省全民所有制经济组织合同制职工和城镇集体经济组织职工养老金保险试行办法》。养老保险金,由投保单位按被保险人标准工资17%、被保险人按本人标准工资3%缴纳。被保险人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可以退休。退休后的养老金按储存积累原则确定,缴费不足10年的,领取一次性养老金;缴费满10年以上的,按缴费年限、金额按月发给养老金。至1985年,全省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养老保险金的合同制职工和集体经济组织职工7.40万人,为上述职工总数的8.44%。1987年,用工制度改革,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省人民政府决定,由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全民经济组织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于1987年6月移交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管理,纳入全省统一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
  1988年,清流县试行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养老社会保险,由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组织实施,覆盖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62个,在职职工602人,退休职工60人。1989年5月,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建省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和《福建省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委托各级人民保险公司经办和管理。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相结合的保险方式:基本养老保险以县(市)为单位实行社会统筹,由企业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6%左右缴纳,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经济能力,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3%~7%、职工按不少于本人工资2%缴纳,记入职工个人帐户。退休条件为:男年满60岁,女职员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工龄满5年。基本养老金标准:退休时工龄满10年,企业所在地在城市和市郊的退休职工,每月60元;企业所在地在县城和乡镇的退休职工,每月50元;工龄满5年不满10年,按上述标准50%发给。企业原规定的养老金高于上述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原工作单位发给。工龄不满5年的,发给一次性养老金。补充养老保险金实行储存积累,按企业、职工缴纳保险金的年限、金额和银行存款利率等因素计发。至1990年全省集体所有制单位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12.71万人,占在职职工16.27%,年支付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保险福利费用17005.5万元,占在职职工工资总额13.06%,人均月保险福利费用111.49元。纳入人民保险公司管理的集体所有制企业3832个,在职职工22.9万人,退休职工5.6万人;纳入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管理的集体所有制企业1507个,在职职工8.1万人,退休职工2.74万人,人均月退休费125.18元。
  三、退休职工出国及出境定居待遇
  1958年,福建省对退休后到国外定居的人员,退休费由其委托在国内居住的亲友代领,或者一次领取5年。1978年,根据国家劳动总局规定,对华侨或外国籍工人,退休出国或回国定居的,一次发给5年退休费。1982年,根据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国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规定,对出国或去港澳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按国内退休、退职人员同等待遇发给。去世时,按其原工作单位的规定发给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或救济费。所需外汇,由当地中国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总局颁发的《审批个人外汇申请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对已一次领取5年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现仍在国外或港澳居住的人员,其待遇不再变动。如又回国定居,满5年后按月发给退休、退职待遇。1984年改为出境定居的退休人员,已一次领取5年退休费的,由本人提供生存证明,经原办退休手续单位核实,在5年期满后按月发给退休费。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职工出国、出境定居,按单位经济条件,参照上述标准发给退休待遇。
  四、退职待遇
  50年代初,福建省在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中,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实行退职,从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发给非因工残废救济费,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为本人工资50%,不需人扶助的为本人工资40%,直至恢复劳动能力或去世时止。
  1958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以下简称《退职暂行规定》),对年老体衰,不能继续从事原职工作,又无轻便工作可分配的;本人自愿退职,对本单位生产工作无妨碍的;连续工龄不满3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已满1年的;录用后在6个月内,发现原患有严重慢性病,不能坚持工作的,作退职处理。职工退职后,由企业发给一次性退职补助费: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发给1个月本人工资;1年以上至10年的,每满1年发1个月工资;10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满1年发1.5个月工资,但最高不得超过30个月工资。其中对年老体衰退职的,除按上述标准发给退职补助费外,另加发本人工资4个月;对连续工龄不满3年,因病伤退职的,另加发本人工资2个月。
  60年代初,调整经济,精减职工。1961年8月,省人民委员会下达《关于精减职工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规定精减职工都按离职处理。对1958年以来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被精减时,按工作年限长短,发1~2.5个月本人标准工资的生产补助费,其中县属单位精减的上述职工,按不超过上述标准的2/3发给。对1957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被精减时,按照《退职暂行规定》发给退职补助费。1962年3月,国务院决定暂时停止执行《退职暂行规定》。福建省对作离职处理的精减职工,按其工龄长短,发给0.5~6个月工资的生产补助费,其中高级技术工人和工龄在10年以上的职工,以及原家居城镇,现愿意到农村安家落户的职工,被精减时,除发给1~6个月工资的生产补助费外,加发1~4个月工资的生产补助费。同年6月,福建省根据国务院《关于精减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对1958年以来,参加工作的临时工和合同工,被精减时,按工作年限长短发给0.5~2个月本人标准工资的生产补助费;长期工和学徒被精减时,按工作年限长短发给1~3个月本人标准工资,其中1957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按照《退职暂行规定》发给退职补助费。退职补助费不超过300元的,一次发给;超过300元的,分2年或者3年发给。其中安置到外乡的,原来就生长在城里现自愿下乡落户的和因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原享受因工残废补助费的职工,被精减时一次加发1~3个月本人标准工资的安家补助费。对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合乎退休条件的老、弱、残职工,精减退职时,其中家庭生活有依靠的,按照《退职暂行规定》发给退职补助费;家庭生活无依靠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30%的救济费。
  1964年3月,福建省根据中央精简小组通知恢复了正常的退职制度,不论是1958年前或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退职时均按《退职暂行规定》发给待遇。1965年7月,精减职工的救济费调整为按本人标准工资40%发给。
  1978年,福建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对不具备退休条件,而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给予退职,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40%的退职生活费。1988年1月,省人事局、劳动局规定,对有自谋职业能力的职工,如本人自愿,经批准,允许离职。对离职的职工,按连续工龄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标准工资的离职补助费,但离职补助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4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至1990年,全省全民所有制单位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退职的职工有1.30万人,占在职职工0.61%,人均月退职生活费69.53元。
  2.退休职工死亡丧葬抚恤待遇与在职职工同。
  3.退职职工死亡,发给200元丧葬补助费。1988年调整为400元。1990年调整为900元。
  4.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退休,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发护理费37.5元。1986年1月调整为52元。
  5.对社会有特殊贡献的,提高本人标准工资5%~15%的退休费,但提高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6.劳动合同制工人、全民带集体混岗职工、中外合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费按缴纳退休养老保险金的年限,按上述标准计发。
  五、退休基金统筹
  1951年,福建省随《劳动保险条例>实施建立退休养老保险,职工的退休费用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统一支付,实行社会统筹,调剂使用。1957~1962年,全省平均每年征收劳动保险基金125.14万元,支付各项劳动保险费用56万元,保障了各项待遇的给付。1964年,通过整顿强化劳动保险基金的征收,全年征收劳动保险基金308.04万元,支付各项劳动保险费用173.35万元。至1968年,县级以上工会管理的劳动保险调剂金结余515.91万元,后因机构撤销,基金被移作他用。1969年,福建省根据财政部通知,停止提取劳动保险基金,原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开支的费用改由企业直接负担,列营业外支出,劳动保险基金的统筹、调剂中止。随着时间推移,企业之间劳动保险费用负担不均的情况日益显露。70年代后期,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有些企业由于劳动保险费用负担过重,或经营亏损等原因,由单个企业自行承担劳动保险费用的开支发生困难,出现拖欠或减发劳动保险待遇,特别是拖欠和减发退休养老待遇,部分退休职工生活发生困难。1984年4月,省人民政府决定,从1985年1月起在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固定职工中试行退休基金全省统筹,具体工作由财政部门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厦门市根据经济特区的情况,实行以市为单位自行统筹。退休基金统筹项目,包括退(离)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丧葬补助费,离休人员的生活补贴和特需费,退(离)休人员生活补贴费。退休基金统筹按“以支定筹,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缴费率,每个企业都按固定职工标准工资总额20%向所在地退休基金管理所缴纳统筹基金。7月,对统筹基金的缴费标准调整为福州市按工资总额17%,其他市县按工资总额16%缴纳。列入统筹项目的退休费用由所在地财政部门的退休基金管理所拨付,在全国率先实行退休基金省级统筹。1985年,全省纳入统筹的单位1833个,在职职工60万人,退休职工8.7万人,年统筹退休基金7029万元,支付6633万元。试行退休基金全省统筹,改变了市县和企业退休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状况,全省有629个单位减轻了退休费用负担,占统筹单位数的34.32%;同时,职工退体费的发放不再受制于所在单位的经济条件,退休职工能按月领取足额的退休待遇,安定了晚年生活。1988年1月,随着全省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固定职工的退休基金统筹工作,由财政部门移交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管理。7月,福州地区退出退休基金全省统筹,实行以地区为单位统筹,统筹费率调整为企业按工资总额17%,职工按本人工资2%缴纳。同年12月,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1989年1月,全省将退休基金统筹范围扩大至除民政福利企业、劳动改造企业和国营农场外的所有全民所有制企业和供销合作社、劳动服务公司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全部职工。福州地区随之重新纳入全省统筹范围。通过统筹,在1989年减轻退休费用负担的市县有22个,占全省统筹的市县29.3%,企业2658个,占全省统筹的企业36%。此后退休基金统筹的范围和项目不断扩大,覆盖至中外合资企业,并有部分县市实行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基金地方统筹。1989年1月,清流县试行退休费社会发放,由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按月将退休金直接存入退休职工在银行开设的储蓄帐户,方便退休职工的领取,也减轻了企业事务性工作,进一步完善退休费用统筹的服务项目。屏南、宁化、光泽县和三明市三元区等也相继试行退休费社会发放。至1990年,纳入全省退休费用统筹单位13441个,在职职工112.70万人,退休职工22.42万人,年统筹退休基金42777.3万元,支付37928.55万元。
  六、退休职工管理
  至60年代末,福建省退休职工为7.49万人,占在职职工5.98%。职工退休后的管理服务工作由所在单位和基层工会管理。70年代后期,全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职工退休形成制度。1979~1982年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平均每年退休退职3.5万人,至1983年底,全省退休退职职工已达29.20万人,占在职职工11.49%,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退休退职职工22.34万人,为在职职工11.93%。由于退休人数逐年增加,管理服务问题日益突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等一些企业开始建立以单位行政为主,工会和退休职工参与的退休职工管理服务组织,为退休职工提供服务。1984年4月,厦门市建立离退休职工联合会,动员和组织退休职工参与管理和服务。经多年发展,逐步形成市有活动中心,区有活动室,基层有活动点的管理网络,由单一的行政管理转向与社区管理相结合的服务体系。继厦门市之后,部分市、县、区也相继建立以政府为主,劳动、工会、财政等有关部门以及退休职工代表组成的退休职工管理服务组织,形成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政群结合”、“专群结合”、“条块结合”的管理服务网络,以落实退休职工“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老有所学、老有所为”为主要内容,维护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组织学习政治时事,帮助解决困难,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发挥退休职工余热等的服务工作。福州市以西湖、烟台山、于山、南公园等风景区,泉州市以东、西、南、北门为区域,建立退休职工社区管理服务中心,深受欢迎。1987年和1989年,福建省先后召开两次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大会,全省表彰厦门市离退休职工联合会、福州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等先进集体93个,白鸿毛等先进个人252名,推动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1988年8月,省人民政府决定,由省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每年从退休费用统筹基金中拨出一部分经费补助各地、市、县筹建退休职工活动场所和购置设备及补助日常经费之不足。1989~1990年省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拨出退休职工活动经费195万元,为全省开展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提供了物质基础。1989年4月,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省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下设省退休费用统筹办公室和省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同年5月,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定》。6月,召开全省第一次退休职工代表大会,并由省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制定《福建省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试行办法》,要求各级建立相应的管理服务机构,做好退休费用统筹和退休职工的服务工作。至1990年,全省已有64个市县成立了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基层退休职工管理服务组织4579个,配有专兼职管理服务人员1万多人,建立退休职工活动场所3千多个。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福建省志·劳动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这部志书沿着福建劳动事业发展的轨迹,着重反映福建省近代工业诞生以来劳动工作从起步到发展,从落后到辉煌的全部过程。同时展现旧中国在反动阶级统治下,低下的生产力和落后的生产关系,以及劳动者所受的残酷压迫和剥削;重点记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福建省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劳动管理体制逐步发展、完善并形成体系的过程;表现通过改革,国民经济实现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性转变,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动制度正在出现。本书如实记载福建省劳动工作在各个时期的经验和教训。“以史为镜,可知兴替”,这部记述福建省劳动工作历史全貌的专业分志,对于研究福建劳动工作历史,探索规律,借古鉴今,继往开来将是大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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