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复退军人初安排工作待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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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890
颗粒名称: 六、复退军人初安排工作待遇
分类号: F249.2
页数: 2
页码: 132-133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1951年至1987年福建省复退军人初安排工作待遇情况。
关键词: 复退军人 安排工作 待遇

内容

从1951年至1955年,福建省对复员、退伍军人安排工作后的初期工资待遇,只作一些原则规定,如规定“待遇不应低于原职”、“适当照顾到他们原在部队时的级别”等。
  1956年1月,本省复员军人到企业当学徒者,其工资按照所在企业学徒工资标准办理。其中原为副排长以上(包括副排长)的军官及正、副班长,或具有5年以上军龄的战士,按照所在企业学徒的最高工资标准发给。
  1959年4月后,本省复员退伍军人参加企业工作(包括当学徒)的,其初期的工资待遇改变为:原来是志愿兵的(包括班长级),高于所在单位一级工(但最高不超过二级工)的标准;原来是义务兵的,高于所在单位学徒的待遇,但最高不超过一级工的标准。1965年1月后,本省复员、退伍军人分配当学徒期间的工资待遇:复员军人(志愿兵)及服役满5年的退伍军人,第一年30元,第二年32元,第三年34元;退伍军人(义务兵)为:第一年28元,第二年30元,第三年32元。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工作后当工人、职员的,根据间工同酬原则,按所在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评定工资。原技术兵分配工作后技术对口的,暂按一级工或二级工的工资标准发给,经过一定的熟悉期,再正式评定工资级别。
  1966年,本省对服役不满5年的退伍军人,军龄加入伍前工龄在5年以上的,其初期工资待遇按1959年规定的志愿兵待遇执行;初期待遇低于入伍前工资待遇的,按原工资待遇。1967年,本省的复员退伍军人的定级工资,一般不超过二级,但对军龄或军龄加入伍前工龄在8年以上的,可定为三级。
  1971年,本省复退军人安排工作后,不再执行初期工资待遇,可即行定级,如定级的工资低于34元的,按34元执行。此项规定执行至1987年。
  1972年,本省对军队干部复员当工人的,按其军龄长短和表现,评定工资等级。凡表现较好,军龄加入伍前的工龄,不满8年的定二级工,8~15年的定三级工,15~20年的定四级工,20年以上的定五级工。
  1987年3月后,本省分配到企业当工人的志愿兵和义务兵,军龄(含参军前工龄,下同)满3年不满5年的,定为三级正。军龄满5年以上的,由企业按照不低于现岗位同工种、同工龄大多数工人的标准工资的原则确定。对提前退役的义务兵,军龄不满3年的(不含军龄不满1年的),一般先按二级正待遇发给,待军龄加工龄满3年时,再改为三级正。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福建省志·劳动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这部志书沿着福建劳动事业发展的轨迹,着重反映福建省近代工业诞生以来劳动工作从起步到发展,从落后到辉煌的全部过程。同时展现旧中国在反动阶级统治下,低下的生产力和落后的生产关系,以及劳动者所受的残酷压迫和剥削;重点记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福建省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劳动管理体制逐步发展、完善并形成体系的过程;表现通过改革,国民经济实现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性转变,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动制度正在出现。本书如实记载福建省劳动工作在各个时期的经验和教训。“以史为镜,可知兴替”,这部记述福建省劳动工作历史全貌的专业分志,对于研究福建劳动工作历史,探索规律,借古鉴今,继往开来将是大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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