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福建省志·劳动志》 图书 |
唯一号: | 130020020220001886 |
颗粒名称: | 三、事假及旷工工资 |
分类号: | F249.2 |
页数: | 1 |
页码: | 131 |
摘要: | 本文记述的是1954年6月后,福建省企业工人、职员请事假不发工资。1956年6月起,企业单位的工人,在一般事假期间一律不发给工资,企业的行政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炊事人员等勤杂人员,由于不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请事假每一季度在两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两个工作日的,其超过天数不发给工资。旷工不发工资。直至1990年,均执行这个规定。 |
关键词: | 事假 矿工 工资 |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这部志书沿着福建劳动事业发展的轨迹,着重反映福建省近代工业诞生以来劳动工作从起步到发展,从落后到辉煌的全部过程。同时展现旧中国在反动阶级统治下,低下的生产力和落后的生产关系,以及劳动者所受的残酷压迫和剥削;重点记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福建省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劳动管理体制逐步发展、完善并形成体系的过程;表现通过改革,国民经济实现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性转变,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动制度正在出现。本书如实记载福建省劳动工作在各个时期的经验和教训。“以史为镜,可知兴替”,这部记述福建省劳动工作历史全貌的专业分志,对于研究福建劳动工作历史,探索规律,借古鉴今,继往开来将是大有裨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