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福建省志·劳动志》 图书 |
唯一号: | 130020020220001885 |
颗粒名称: | 二、调动工作工资 |
分类号: | F249.2 |
页数: | 2 |
页码: | 130-131 |
摘要: | 本文记述的是1956年6月,福建省根据国务院规定,凡职工在地区之间调动时,一律按照调入单位的工资标准和工资制度执行。1957年10月,本省作了补充规定,对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到企业的,或企业之间调动,由于工作性质变动,一时不好评定工资级别的,可采取3~6个月适当借支办法,待评定以后,多退少补。在评定工资级别时,原单位和新单位工资标准级别基本一致的,尽可能保持原工资级别;原单位和新单位工资标准级别不一致或悬殊的,可考虑对生产上的影响及原工资待遇予以适当照顾。但个别与同职人员悬殊较大,而有较大影响者,经过说服解释后,给予适当降低。职工调动工作后需要重新确定工资的,调入单位应在3个月内予以确定。此规定至1990年不变。 |
关键词: | 福建省 调动工作 工资 |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这部志书沿着福建劳动事业发展的轨迹,着重反映福建省近代工业诞生以来劳动工作从起步到发展,从落后到辉煌的全部过程。同时展现旧中国在反动阶级统治下,低下的生产力和落后的生产关系,以及劳动者所受的残酷压迫和剥削;重点记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福建省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劳动管理体制逐步发展、完善并形成体系的过程;表现通过改革,国民经济实现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性转变,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动制度正在出现。本书如实记载福建省劳动工作在各个时期的经验和教训。“以史为镜,可知兴替”,这部记述福建省劳动工作历史全貌的专业分志,对于研究福建劳动工作历史,探索规律,借古鉴今,继往开来将是大有裨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