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调动工作工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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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885
颗粒名称: 二、调动工作工资
分类号: F249.2
页数: 2
页码: 130-131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1956年6月,福建省根据国务院规定,凡职工在地区之间调动时,一律按照调入单位的工资标准和工资制度执行。1957年10月,本省作了补充规定,对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到企业的,或企业之间调动,由于工作性质变动,一时不好评定工资级别的,可采取3~6个月适当借支办法,待评定以后,多退少补。在评定工资级别时,原单位和新单位工资标准级别基本一致的,尽可能保持原工资级别;原单位和新单位工资标准级别不一致或悬殊的,可考虑对生产上的影响及原工资待遇予以适当照顾。但个别与同职人员悬殊较大,而有较大影响者,经过说服解释后,给予适当降低。职工调动工作后需要重新确定工资的,调入单位应在3个月内予以确定。此规定至1990年不变。
关键词: 福建省 调动工作 工资

内容

1956年6月,本省根据国务院规定,凡职工在地区之间调动时,一律按照调入单位的工资标准和工资制度执行。1957年10月,本省作了补充规定,对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到企业的,或企业之间调动,由于工作性质变动,一时不好评定工资级别的,可采取3~6个月适当借支办法,待评定以后,多退少补。在评定工资级别时,原单位和新单位工资标准级别基本一致的,尽可能保持原工资级别;原单位和新单位工资标准级别不一致或悬殊的,可考虑对生产上的影响及原工资待遇予以适当照顾。但个别与同职人员悬殊较大,而有较大影响者,经过说服解释后,给予适当降低。
  1957年11月起,技术工人在调动工作后改变工种的,给予不超过一年的技术学习期限。在学习期限内,按调出单位本人原工资标准发给,学习期满后重新评定工资。职员调做生产工人时,也按照这个办法处理。
  1959年7月,本省因新建企业骤增,必须从省内外老企业抽调技术力量支援。为统一解决职工调动后的工资待遇,省劳动局对此作了规定。从省内外抽调支援生产建设的职工,其现行工资标准低于调入单位的,自调入之日起,执行调入单位工资标准;现行工资标准高于调入单位工资标准的,可暂时保留原工资,待市场物资供应、居住条件、家属迁移等问题适当解决后,再考虑改按调入单位工资标准执行。因生产需要,调任其他工作者,根据学习新工作的难易程度,在1~2年内保留原工资。待学习期满后,根据同工同酬原则,重新定级。因本企业停工,较长期地调到其他单位参加生产建设的,执行调入单位工资标准;如现行工资高于调入单位工资标准,由本企业补助其差额的50%,连同补助工资在内,不低于应发的停工工资。主动要求组织上照顾而调动的职工,则执行调入单位的工资标准,不予保留。职工在执行国家机关工资标准及类似国家机关工资标准的单位(如商业管理人员、民警)之间调动,在不降低原有等级的条件下,执行调入单位新工作的工资标准,不保留原工资。合同工在合同有效期间调动工作,暂时保留原工资,待合同期满后重新评定工资。
  1966年后,部分企业从沿海大中城市搬迁到本省山区。为了照顾搬迁企业职工的工资待遇,本省根据劳动部规定,凡搬迁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高于迁入单位(地区)时,暂时仍执行原工资标准;低于迁入单位(地区)时,执行迁入单位(地区)的工资标准。迁入地区没有同类产业时,参照迁入地区相近产业的工资标准确定。搬迁单位学徒和见习生(大中专学校毕业生)的生活补贴和临时工资高于迁入地区的,执行原标准,在生活补贴提高或定级时,改按迁入地区的标准执行。低于迁入地区的,按迁入地区的标准执行。搬迁企业从迁入地区当地调入或新招的职工,则执行迁入地区的工资标准。搬迁单位职工原有保留工资的暂时不动,待调整工资时,随着本人工资的增加相应抵销。
  1967年12月,本省调动后改变工种或改变工资制度的职工,不再评定等级,不同工资区之间调动,不论改变工种或改变工资制度,均不再评定工资等级,只增减地区工资差额。职工在地区内部或单位内部调动工作,除了矿山井上井下之间、航运船岸之间调动外,其余的调动职工,工资一律暂不变动。
  1985年1月以后,本省对职工调动的工资待遇,改按新的办法。职工在企业之间调动或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后,均执行调入单位的工资标准,有工资等级对应关系的,按相似等级执行调入单位的工资标准;没有工资等级对应关系的,则重新评定。一时不易评定的,给予3~6个月熟悉期,熟悉期间暂按原工资标准发给。熟悉期满后,按评定的等级,执行调入单位工资标准。职工调出企业时,原享有的由企业奖励基金中开支的各项工资、津贴随之停止执行。但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奖励浮动升级的,在浮动期间给予保留。职工原有保留工资,在调动后执行调入单位工资标准而增加的工资,冲销保留工资。未增加工资的或冲销不完的部分,暂予保留。以前调动工作的职工,现工资高于调入单位工资标准的,暂予保留,待增加工资时再予冲销高出的部分。现工资低于调入单位工资标准的,改按调入单位工资标准执行。
  1987年4月,福建省对职工调动后的工资待遇做出新规定,即职工调动工作后,其工资、奖金、津贴等待遇,均按调入地区和调入单位现行的制度和标准执行。职工在企业之间调动工作,其工资由调入单位按其新任职务、新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参考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职工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相互调动工作,其工资均由调入单位按其新任职务、新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参考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职工调动工作后需要重新确定工资的,调入单位应在3个月内予以确定。在未确定前,按原工资支付,但在不同工资区之间调动的,均增减其地区工资差额。调动工作的职工重新确定工资后,其调动前的工资高于调动后新确定工资的,高出部分不予保留。调动前有保留工资的职工,调动后新定工资高于调动前工资的,以高出部分抵销其保留工资,抵销不完的部分继续保留,待以后增加工资时,再予抵销。此规定至1990年不变。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福建省志·劳动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这部志书沿着福建劳动事业发展的轨迹,着重反映福建省近代工业诞生以来劳动工作从起步到发展,从落后到辉煌的全部过程。同时展现旧中国在反动阶级统治下,低下的生产力和落后的生产关系,以及劳动者所受的残酷压迫和剥削;重点记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福建省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劳动管理体制逐步发展、完善并形成体系的过程;表现通过改革,国民经济实现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性转变,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动制度正在出现。本书如实记载福建省劳动工作在各个时期的经验和教训。“以史为镜,可知兴替”,这部记述福建省劳动工作历史全貌的专业分志,对于研究福建劳动工作历史,探索规律,借古鉴今,继往开来将是大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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