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停工工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884
颗粒名称: 一、停工工资
分类号: F249.2
页数: 2
页码: 129-130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1954年到1959年7月,福建省根据劳动部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对停工工资作了新的规定。因工人过失造成停工,过失者停发工资。如过失者参加检修机器,同样发给停工工资。连续停工在3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其中一天顶替公休假日。不论工人过失或其他原因造成停工,超过3天以上时,由企业根据财务负担情况按本人标准工资的50%~75%发给停工工资。有的企业财政困难,只发给伙食补贴。由于参加试制新产品,试用新机器、新工具和推广先进经验而造成停工,工资照发。此规定沿用至1990年。
关键词: 福建省 停工 工资

内容

1954年,福建省对工人的停工工资支付问题即有规定。由于自然原因造成停工者,按日工资标准支付30%~50%;由于工人本身过失造成停工者,造成过失的工人不发工资,受其影响而停工者,按日标准工资发给50%;由于行政原因(除上述两点外,均按此)造成停工者,按日工资标准支付50%~70%。停工津贴办法适用于计时、计件的固定工人。有些计件工资单位原来在停工期间不发工资的,暂不实行。一个工作日内累计停工时间不超过二小时者,暂不按停工津贴处理。在停工期间如厂方分配工人其他工作者,仍按原工资发给;拒绝分配者不发停工津贴。
  1954年10月,本省对因空袭警报而造成停工情况,不论计时计件均照发标准工资,另外进行补工的(如不超过原停工时间)不按加班加点处理。
  从1957年7月起,福建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企业职工因本身过失造成停工,过失者不发工资。非因职工本身过失造成停工,一般按其计时工资标准的75%发给。在试制新产品、试用新机器或新工具、试行先进经验或合理化建议期间,非因本人过失而造成停工者,按标准工资的100%发给。企业职工原享有的地区津贴、野外津贴、生活补贴,都按停工津贴的比例发给。学徒在停工期间的生活补贴照发。1958年2月,本省结合实际情况作了补充规定,对未实行加班加点工资制度的随班职员及平日延长工作时间、公休假日工作均不享受加班加点工资的非随班生产的职员和生产(工作)时间不固定的工人、勤杂人员等,如连续停工不超过15天者,不按停工处理;超过者,自第16天起,与工人同样实行停工津贴制度。没有实行加班加点工资制度和未定息的公私合营企业,暂不实行停工津贴制度。没有签订合同或已签订合同但工作不满6天的临时工,均不发给停工津贴。本省地方工业(不包括森林工业)、交通企业,过去没有实行停工津贴制度或原津贴高于本规定者,自1958年3月1日起,都按上述办法执行。财务负担确有困难的企业,在征得同级工会同意并报县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后,适当降低津贴比例,或发给每人每天不超过0.5元的生活补助费。职工在停工期间拒绝分配其他工作者,不发停工津贴。
  1959年7月,本省根据劳动部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对停工工资作了新的规定。因工人过失造成停工,过失者停发工资。如过失者参加检修机器,同样发给停工工资。连续停工在3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其中一天顶替公休假日。不论工人过失或其他原因造成停工,超过3天以上时,由企业根据财务负担情况按本人标准工资的50%~75%发给停工工资。有的企业财政困难,只发给伙食补贴。由于参加试制新产品,试用新机器、新工具和推广先进经验而造成停工,工资照发。此规定沿用至1990年。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福建省志·劳动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这部志书沿着福建劳动事业发展的轨迹,着重反映福建省近代工业诞生以来劳动工作从起步到发展,从落后到辉煌的全部过程。同时展现旧中国在反动阶级统治下,低下的生产力和落后的生产关系,以及劳动者所受的残酷压迫和剥削;重点记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福建省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劳动管理体制逐步发展、完善并形成体系的过程;表现通过改革,国民经济实现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性转变,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动制度正在出现。本书如实记载福建省劳动工作在各个时期的经验和教训。“以史为镜,可知兴替”,这部记述福建省劳动工作历史全貌的专业分志,对于研究福建劳动工作历史,探索规律,借古鉴今,继往开来将是大有裨益的。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