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补贴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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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881
颗粒名称: 二、补贴
分类号: F249.24
页数: 2
页码: 127-128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福建省补贴包括1966年1990年粮价补贴、1979年到1990年副食品价格补贴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津贴 补贴

内容

(一)粮价补贴
  1966年7月,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批转了省物价委员会报告,同意发给职工粮价补贴,以免城乡粮食价格提高后,过多影响职工生活。补贴从1966年8月1日起执行,每月随工资一起发放。补贴标准:不论行政、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按以下标准发给:4类区4元,5类区3元,6类区2元,7类区1.5元,8类区执行类区工资的职工不补贴,不执行类区工资的职工及以工代干人员补贴1元。连续工作已满6个月的临时工也给予补贴。行政级别13级以上和工资水平相当于13级以上的干部不给予补贴。行政17级到14级和相当于17级到14级工资水平的干部和工人,生活在当地中等生活水平以下,有困难的给予补贴,不困难的不补贴。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由省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工资水平和粮食提价情况,研究确定补贴标准,可以全补,也可以少补。
  1983年1月,省人民政府为了纠正当时职工粮价补贴标准的混乱状况(因1979年调整工资区类别时,不执行11类工资区制度的部分工资标准偏低职工也调整了工资,并以增加的工资额的1/4冲销粮价补贴,因冲销的金额不同,造成在同一个单位有多种补贴标准),为统一全省粮价补贴标准,重新规定,全省职工不分工资区类别,不分等级,不分新老人员,一律每人每月补贴3元。原来补贴标准低于3元者可增加到3元,高于3元者暂不变动。但这些职工如跨县(市)调动工作者,调动后均改按3元执行。原来没有享受粮贴的人员及1980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一律按3元执行。上述规定从1983年1月份开始执行。以上规定执行至1990年。
  (二)副食品价格补贴
  1979年,国家在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以后,提高了城镇肉、蛋、水产、蔬菜、牛奶等8种主要副食品的销售价格。本省根据国务院规定,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固定职工,不分工资类区和赡养人口多少,每人每月发给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原则上发给全部或一部分副食品价格补贴。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原则上比照全民所有制的办法执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退职职工,按所在地区固定职工的副食品价格补贴标准发给。
  1982年7月,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物价水平,决定调整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凡现在每月享受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职工,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其供给关系仍在本省的,不分工资类区,不分赡养人口多少,副食品价格补贴统一由原来的每月5元,调整为每月10元。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调整,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具体单位的经济情况确定。经济条件好的,比照全民所有制职工的补贴标准进行调整;经济条件差的,少调或不调。以上规定执行至1990年。
  据统计,1990年,本省全民所有制单位平均人数2101252人,发放的各种津贴为125965万元,人均599.47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福建省志·劳动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这部志书沿着福建劳动事业发展的轨迹,着重反映福建省近代工业诞生以来劳动工作从起步到发展,从落后到辉煌的全部过程。同时展现旧中国在反动阶级统治下,低下的生产力和落后的生产关系,以及劳动者所受的残酷压迫和剥削;重点记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福建省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劳动管理体制逐步发展、完善并形成体系的过程;表现通过改革,国民经济实现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性转变,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动制度正在出现。本书如实记载福建省劳动工作在各个时期的经验和教训。“以史为镜,可知兴替”,这部记述福建省劳动工作历史全貌的专业分志,对于研究福建劳动工作历史,探索规律,借古鉴今,继往开来将是大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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