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津贴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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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880
颗粒名称: 一、津贴
分类号: F249.24
页数: 6
页码: 122-127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福建省津贴情况包括林区津贴、海岛津贴、野外工作津贴、井下、矿山津贴、施工津贴、艰苦台站津贴等。
关键词: 福建省 津贴 补贴

内容

(一)林区津贴
  本省自1963年12月份开始建立林区津贴。实行范围:南平、三明、龙岩专区和古田、屏南、松溪、政和、南靖等县(市)城关外的伐木场及所属的木材加工、机械维修、林产化工、森林更新;贮木场的水运队(不包括水坞工人);林区的木材采购站、水运队、养路队、基建队、建西林业局及所属单位。上述企业为生产服务的林业职工(包括学徒、连续工作已满3个月的临时工、试用人员),都可以享受林区津贴待遇。基建队如已享受施工津贴或在不享受林区津贴的地区和单位施工时,则不享受林区津贴。津贴标准:每人每天0.20元。凡已享受出差、住勤费及会议等津贴的,不再享受林区津贴待遇。支付办法:享受林区津贴的职工,采取按天计算、一月支付一次的办法。旷工者不发。因工负伤、公休假日、法定节日林区津贴照发6遇有停工、非因工负伤、因病和享受带薪事假时,住在林区的,将其林区津贴标准合并本人基本工资,按规定的标准计发;离开林区者,从次日起停发。凡离开林区后又到林区的,从到达林区的次日起计发林区津贴。
  1990年10月,省劳动局根据本省林区地处偏僻山区、劳动繁重、生活比较艰苦的特点,同意调整林区津贴标准。新的办法将本省林区津贴标准分为两种:上山采伐及水运放排的工人每日为0.80元,其他职工均为每日0.40元。调整后的林区津贴,其实行范围、资金渠道和支付办法,按原规定不变。新津贴标准从1990年10月份起执行。
  (二)海岛津贴
  福建省的海岛津贴大部分在1963年建立,标准较低。1964年4月,经劳动部批准,本省的湄洲、南日、大噔、小嶝、四礵、嵛山几个岛屿的海岛津贴,由每人每日0.07元提高为每人每月5元(每人每月增加2.9元)。新标准从1964年4月起执行。1965年8月,本省新建立一些海岛津贴:福鼎县的台山列岛,霞浦县的西洋岛、浮鹰岛,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元。莆田县的黄瓜、筶杯、惠安县的浮山、横屿等岛屿,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元(驻岛工作不足1个月的,按每天0.1元计发)。直至1990年,本省海岛津贴没有新的规定。
  (三)野外工作津贴
  野外工作津贴在1%4年以前已经实行,但其办法都是由各部门自行规定。1964年5月,福建省执行国务院《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暂行规定》,解决了过去标准不统一和互相影响问题。根据这个规定,矿藏地质勘探单位,凡在野外从事地质普查和勘探工作的正式职工(包括学徒、练习生)和连续工作满3个月以上的临时工,都按规定发给野外工作津贴。津贴标准:根据各地区的自然条件、交通条件和生活条件的差异,全国共分为9类地区,每类地区又分别规定了普查、勘探两种津贴标准。福建省的山区执行第7类地区标准,普查津贴每人每日0.7元,勘探津贴每人每日0.6元;其他地区执行第8类地区标准,普查津贴每人每日0.6元,勘探津贴每人每日0.5元。根据本省各地情况,全省分为4类地区:(1)永泰、闽清、罗源、古田、屏南、福安、周宁、霞浦、松溪、政和、宁德、福鼎、寿宁、柘荣、永春、德化、安溪、平和、华安、诏安、南靖、龙岩、长汀、永定、上杭、连城、武平、漳平、明溪、永安、宁化、清流、大田、沙县、建宁、邵武、崇安、建阳、建瓯、浦城、尤溪、光泽、泰宁、顺昌、建西、将乐等46个县,执行国务院规定的第7类地区标准。(2)长乐、同安、晋江、龙海、东山、平潭、金门等7县,执行国务院规定的第8类地区标准。(3)闽侯、仙游、漳浦、惠安、连江、南安、长泰、福清、莆田、云霄等10个县,凡是在这些县的山区工作的,执行国务院规定的7类地区标准,凡是在这些县的平原工作的,执行第8类地区标准。(4)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南平、三明等市(包括市郊)及全省各县县城城关,列为不实行野外工作津贴的地区。实行野外工作津贴的职工,在林区、海岛工作的,不再实行林区津贴或海岛津贴。直属野外工作队的汽车驾驶员,可以不实行行车津贴而实行野外工作津贴。野外工作队的学徒,现行生活补贴标准高于地方工业学徒生活补贴标准的,满3个月以上临时工现行工资标准高于省劳动局规定标准的,练习生、实习生、试用人员现行工资标准高于国家规定的,其生活补贴标准和工资标准都要降到规定的标准水平后,才能实行野外工作津贴。驻在县城城关以上城市的野外工作队队部职工,下到基层工作期间,同样实行野外工作津贴。
  1980年7月,福建省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在1964年规定的各类地区的津贴标准的基础上,普查津贴每人每日提高0.4元(即第7类地区提高至1.1元,第8类地区提高至1元);勘探津贴每人每日提高0.3元(第7类地区提高至0.9元,第8类地区提高至0.8元)。野外地质队的队部及其附属单位的职工,仍执行原标准,不执行调整后的新标准。野外驻地的分队(工区)及所属机台、坑口、各小组的人员,均执行调整后的野外津贴标准。本省各县所属地区类别划分,仍按1964年省人民委员会的规定。
  1986年11月,福建省再次调整野外工作津贴标准。调整后的标准:第7类地区,普查为每人每日1.4元,勘探为每人每日1.2元,高度流动分散普查小组为每人每日1.8元。第8类地区,普查为每人每日1.3元,勘探为每人每日1.1元,高度流动分散普查小组为每人每日1.8元。
  (四)井下、矿山津贴
  1964年3月,本省地质部门井下作业工人统一改为执行地面工人工资标准,另外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的15%,作为井下津贴。实行井下津贴的范围为竖井、斜井及其他较深的(一般不浅于3米)井探工作工人,其他井下作业工人不实行井下津贴。
  从1978年8月份开始,本省的省、地、县办煤矿,井下工人执行井上工资标准的,也按国家规定,实行井下津贴。干部下井时享受同工种津贴。
  1985年11月,本省调整煤矿井下工作津贴标准。具体标准:采煤、掘进、开拓工人井下工作津贴由每班0.8元调整为1.6元,井下其他工人由0.5元调整为0.8元。井上工人下井工作,每在井下工作一个班,按在井下工作岗位同工种工人井下工作津贴标准发给。矿务局以下(含矿务局)干部下井工作,每在井下工作一个班发给0.8元,跟班生产劳动的干部,按同工种的津贴标准发给。不论任何情况(含工伤、开会等),不下井工作的,或在井下工作不满4小时的,一律不发井下工作津贴。
  1990年5月,本省建立冶金矿山津贴。根据劳动条件和环境差别,划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日1.0元、0.8元、0.6元,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从1990年1月份起执行。
  1990年10月,本省在顺昌水泥厂、北峰叶蜡石矿实行矿山津贴。具体办法:直接从事矿山坑道开采的生产一线职工,津贴为每人每日0.8元;直接从事露天矿山剥离、开采的生产一线职工,每人每日0.6元;直接从事矿山运输、破碎辅助生产、服务及管理的人员,每人每日0.4元。津贴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从1990年10月份起执行。
  (五)施工津贴
  1963年12月,本省对长期在条件比较艰苦的偏僻山区、边远地区从事水利水电建设的职工,实行施工津贴,以适当补贴其因流动性较大和在工地期间生活方面的额外开支。根据水利水电施工单位的地理条件,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分别规定每人每日0.30元、0.25元和0.20元三种标准。本省的闽江水电工程局,适用每人每日0.20元标准。具体办法:凡固定职工(包括学徒、实习生)可以享受施工津贴,按照当月的日历日数计发。工伤假在工地休养期间照发(如住院,因已享受了伙食补助费,就不再享受施工津贴)。职工因病假、产假在工地休养三个月以内者,施工津贴按半数发给。超过三个月者,自第四个月起停发。职工在事假、婚假、丧假、探亲假期间,不论是否离开工地,均不发给施工津贴。职工到外地出差、开会、学习期间,不发给施工津贴。在工地脱产学习期间,自脱产学习之日起,施工津贴按半数发给。凡是驻在县级市以上城市市区的施工单位及其附属机关的职工,以及建设竣工投入生产后,从事管理水库、水电站等单位的职工,均不享受施工津贴。
  从1978年1月份起,本省对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的固定职工(包括学徒工)和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临时工,实行流动施工津贴。流动施工津贴分两种,第一种,每人每日0.2元,适用于离开本企业所在的城市或基地,到远郊区、外县(市)施工的单位。第二种,每人每日0.3元,适用于离开本企业所在的城市或基地,到山区、偏僻地区或有实行海岛津贴的沿海岛屿施工的单位。施工工程结束,返回本企业或基地时,即停发津贴。津贴随每月发工资的时间,按在施工工地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因工负伤在医疗期间照发。调离者从调离工作之日起停发。建筑安装企业机关干部到施工工地调查研究、帮助工作或蹲点,可同样享受津贴。汽车驾驶员、施工机械驾驶员,凡已享受行车津贴或固定津贴的,不再享受施工津贴。如其津贴低于本单位施工津贴的,可补发差额部分;凡享受施工津贴的,不再享受海岛津贴或性质相同的其他津贴;已享受出差、住勤及会议伙食补助费的,也不再享受施工津贴;送外单位培训学习的,按代培单位有关规定发给,如送培或代培单位有一方不实行施工津贴,送外单位培训人员即不发给津贴。
  1978年12月,省革命委员会批复省建委,同意对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职工实行流动施工津贴。凡经省、地主管部门调离企业所在的城市或基地,到郊区或跨县市以及到山区、偏僻地区承担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任务的职工,以及工作满一年的临时工,可享受流动施工津贴。具体可参照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职工流动施工津贴办法。1984年8月,福建省建筑安装企业职工流动施工津贴标准由0.2元、0.3元分别提高为0.5元和0.6元。
  (六)艰苦台站津贴
  1.气象台站津贴
  1963年11月,福建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建立了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凡是工作、自然条件艰苦,交通不便,物资供应困难,生活费用高,并且较所在地区其他单位艰苦的气象台站,按照规定享受艰苦气象台站津贴,自1963年11月份开始执行。全国艰苦气象台站津贴标准划分为6种,分别为每人每月30元、24元、18元、12元、9元和6元。艰苦气象台站的正式职工(包括见习人员)均享受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并且不再享受过去所规定的工资补贴(包括“艰苦台站补贴”、“荒远台站补贴”和“伙食补贴”等),原来享受的地区津贴、林区津贴和海岛津贴,均按原津贴标准的50%执行。根据中央规定的划分标准,本省的崇安县七仙山、德化县九仙山气象站,福鼎县的台山、霞浦县的北霜海洋气象站,执行第4种标准,即每人每月12元;漳浦县的六鳌海洋气象站执行第5种标准,即每人每月9元;霞浦县三沙海洋气象台地面组,平潭县海洋气象台海洋组,福清县龙田雷达站,连江县北茭、莆田县平海、惠安县崇武(不包括城关)海洋气象站执行第6种标准,每人每月6元。对调入职工,凡在上半月到台站者,发给当月津贴的全部,下半月到台站者,发给当月津贴的一半;凡在上半月调离台站者,发给当月津贴的一半,下半月调离台站者,发给当月津贴的全部。职工因事假、探亲假、学习、患病、负伤、生育及因公出差等原因离开台站时,比照以上调入、调出职工的办法办理。职工旷工期间不发给津贴。
  1984年8月,省劳动局函复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同意对本省艰苦海洋气象台站津贴进行调整。福鼎县的台山列岛、霞浦县的北霜列岛海洋气象站,由每人每月12元,调整为每人每日1.3元;连江县的北茭、惠安县的崇武海洋气象站,平潭县海洋气象台海洋组由每人每月6元调整为每人每日0.6元;霞浦县三沙海洋气象台地面组由每人每月6元调整为每人每日0.3元;东山站、厦门站也按每人每日0.3元执行。
  至1990年,全省艰苦台站有15个,津贴标准为:2类站每日津贴1.30元,3类站每日津贴0.90元,4类站每日津贴0.60元,5类站每日津贴0.45元,6类站每日津贴0.30元。
  2.广播电视台站津贴
  1984年4月,本省对艰苦广播电视台站(包括广播电视发射台、监测台、收讯台、实验台、转播台、差转台、微波站以及卫星地面站等)实行津贴。凡自然条件艰苦、交通不便、物资供应困难、生活费用高、工作条件艰苦的广播电视台站,均按规定享受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津贴共分为6级,分别为每人每天1.7元、1.3元、0.9元、0.6元、0.45元、0.3元。凡是艰苦广播电视台站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均享受此项津贴。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和已脱离工作岗位的人员,就不再享受津贴,但经批准继续工作的,同样享受。津贴按实际工作日计发。机房工作人员比行政人员享受的津贴标准提高半个级差(例如,五、六级的半个级差,每天按0.08元计算,四级的半个级差,每天按0.15元计算。)。调入的职工,自到达台站之日发给;调出的职工,从离开台站之次日停发。凡享受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的单位,不再享受同类性质(如林区、工地、高频、坑道等)的补贴。根据中央规定的划分条件,本省划为3级的(每人每天0.9元)有省广播电视厅106台等20个台站,划为4级的(每人每天0.6元)有省广播电视厅104台等17个台站;划为5级的(每人每天0.45元)有省广播电视厅105台等13个台站;划为6级的(每人每天0.3元)有省广播电视厅103台等46个台站。此项津贴自1984年8月开始执行,至1990年无大变动。
  (七)废旧物资行业岗位津贴
  1.供销系统废旧物资工作人员岗位津贴
  1980年1月份起,福建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废旧物资工作人员开始实行岗位津贴。同年8月,省劳动局、财政厅、供销社根据实行中反映的问题发出补充通知。凡直接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加工利用工作的专职或兼职职工,根据实际情况,享受不同的津贴。各级废旧物资公司的人员不享受岗位津贴,但在基层参加劳动的,按其参加劳动的工种和实际天数计发津贴费。岗位津贴分三个标准:从事废品收购和从事杂骨、发渣、破布、烂纸、旧棉、废麻、旧鞋、废塑料、废橡胶、旧瓶子、废有色金属、废钢铁的挑选加工和打包人员等为一等,每人每日0.3元;专职从事装卸搬运、书报挑选和打包、以及锅炉工、售货员、基层单位维修人员等为二等,每人每日0.2元;基层单位的其他人员,如司机、收款开票员,后勤服务人员等为三等,每人每日0.15元。津贴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1987年5月,省劳动局、税务局、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根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规定精神,对此项岗位津贴标准进行了调整:一等由每人每日0.3元提高为0.7元,二等由每人每日0.2元提高为0.5元,三等由每人每日0.15元提高为0.3元,均从1987年6月1日起执行。
  2.物资部门废金属回收人员岗位津贴
  物资部门从事废金属回收工作的职工,工作条件同供销系统废旧物资工作人员基本相似。1980年10月,省劳动局、财政厅、物资厅结合本省实际情况,规定物资部门从事废金属回收工作的职工,可以参照供销系统从事废旧物资工作人员的岗位津贴办法实行津贴。岗位津贴分为三种标准:第一种,凡从事废金属的收购、挑选、打包、冷压、热压、切割、破碎、提炼、挖渣、修旧利废、爆炸物处理等人员,每人每日0.3元;第二种,装卸工、搬运工、锅炉工、售货员、设备维修人员等,每人每日0.2元;第三种,基层单位的其他人员,如司机、驻厂员、仓管员、收款开票员、后勤服务人员等,每人每日0.15元。省、地、市金属回收公司人员,除上面所列入员可享受岗位津贴外,其余人员不得享受。但深人基层参加劳动的,按参加劳动的工种和天数计发津贴。津贴自1980年10月起执行,按实际出勤天数发给,实行岗位津贴的职工,应同时停止享受其他保健待遇。
  1987年8月,省劳动局、财政厅对物资部门从事废金属回收人员岗位津贴标准进行调整,由原来每人每日0.3元、0.2元、0.15元分别调整为每人每日0.7元、0.5元和0.3元。
  (八)汽车驾驶员行车津贴
  1963年10月、12月,中共福建省委精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先后发出通知和补充通知,对全省汽车驾驶员行车津贴作了统一规定。对担负专业长、短途运输的汽车驾驶员,实行行车津贴。其标准为:1.行驶于干线(如福厦线、福饶线、漳汕线、延瓯线及平原各县公路线)的,每100公里,载货(客)车为0.45元,放空车为0.3元。2.行驶于其他山区公路线的,每100公里,载货(客)车为0.6元,放空车为0.4元。3.经常在驻地周围不满50公里范围内,担负短途运输的,每100公里,载货(客)车为0.5元,放空车为0.35元。行车津贴均按照长短途汽车行驶里程,按月累计计算。国家机关及非生产性质的事业单位的汽车驾驶员,不实行行车津贴。市区公共汽车及教练车驾驶员,不实行行车津贴,而发给车别、吨位津贴,每人每月8元。在企业内部从事运输服务的汽车驾驶员,不实行行车津贴,也发给车别、吨位津贴,每人每月5元。
  (九)化工企业有毒有害工种岗位津贴
  1988年5月,经省劳动局同意,在本省福州第二化工厂、三明化工厂、三明农药厂、福州农药厂试行有毒有害岗位津贴。试行工种的范围,按化工部《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岗位工种范围表》执行,从严掌握。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毒性、劳动条件、接触时间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程度,区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每人每日0.8元、0.6元和0.4元,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福建省志·劳动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这部志书沿着福建劳动事业发展的轨迹,着重反映福建省近代工业诞生以来劳动工作从起步到发展,从落后到辉煌的全部过程。同时展现旧中国在反动阶级统治下,低下的生产力和落后的生产关系,以及劳动者所受的残酷压迫和剥削;重点记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福建省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劳动管理体制逐步发展、完善并形成体系的过程;表现通过改革,国民经济实现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性转变,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动制度正在出现。本书如实记载福建省劳动工作在各个时期的经验和教训。“以史为镜,可知兴替”,这部记述福建省劳动工作历史全貌的专业分志,对于研究福建劳动工作历史,探索规律,借古鉴今,继往开来将是大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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