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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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878
颗粒名称: 第六节 奖励制度
分类号: F244.3
页数: 5
页码: 118-122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福建省企业奖励制度通过一系列改革,有了很大发展。全民所有制单位奖金占工资总额的比例逐年提高,1978年为2.13%,1980年为8.61%,1985年为14.1%,1990年为17.7%。1990年,全省用于奖金的金额,全民所有制单位为85300.44万元,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为11538.94万元,其他所有制单位为5087.37万元。
关键词: 福建省 奖励 制度

内容

从清末至民国时期,福建省各企业对职工的奖励,没有统一的制度。私营企业比较普遍的做法是:每年年终给职工加发一个月工资(叫作年终双薪),作为年终奖金。但做法上也很不统一:有的企业有,有的企业没有;有的职员有,而工人没有。私营的服务业通过与营业额挂钩,给予职工奖励。如南平的私营旅馆业,每月除发给职工工资外,再按营业额提取20%,平均分给工人,作为奖金,用这种“活工资”来调动职工搞好服务、增加营业额的积极性。清政府的官办企业主要是对生产上有突出贡献的职工,给予晋级、增薪的奖励。国民政府官办企业的奖励办法,各部门的具体做法不尽相同。如邮政部门对在局服务每满一年,能服从命令、办事勤慎人员,年终加发一个月工资,作为年终奖金。民国29年(1940年),由于物价上涨,改为按物价指数与奖励金额,加发年奖补助。电信部门对未请假的职工,年终加发一个月本人薪金作为奖金。有请假者,按请假天数照扣。电信局对有创造发明、节省燃料材料的职工,按其创造或节省的价值,提取10%作为奖金,并将电报员工的奖金与奖惩办法订在一起,称“年奖金”,按每年两次考核成绩发给。
  1949~1952年,本省对企业原有的奖励办法,一般仍维持原状,不予改变。政府着重进行调查研究,为破除旧制度建立新制度作好准备。
  1953年,本省开始取消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企业的年终双薪(年奖)。对于在取消年奖中确有困难的企业和个人,则在不超过该企业1952年实发年奖总额的半数范围内,发给职工考绩奖励,对某些生活确实困难的职工发给救济,以及举办某些集体福利。通过这些办法,加以照顾。1955年,厦门市已全面废除年终双薪,其余地区除手工业外,保留的只是少数。
  1954~1956年,本省企业在取消年终双薪以后,奖励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了。根据1953年11月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公布的《国营企业提用企业奖励基金的临时规定》,本省凡已实行经济核算的国营基层企业和建设单位,完成所规定的经济指标者(例如,工业、林业为生产总值、利润及利润上缴计划)均从计划利润及超计划利润中提取不同比例的企业奖励基金。根据企业种类不同、劳动强度的强弱、对职工健康影响的程度、生产定额提高和消耗定额降低的可能情况,并照顾到各业利润的多少和福利设备的条件,将企业分为6类,不同类别企业奖励基金的提取方法与提取比例也不相同。第一类为矿山、冶炼、重化学工业、资源勘探、林木采伐等企业,从计划利润中提取3.5%,从超计划利润中提取20%;第二类为建筑安装企业、机器制造业、电业、修造船厂、水泥业、耐火砖制造业等企业,从计划利润中提取3%,从超计划利润中提取18%;第三类为林木加工、铁路运输、汽车运输、公共交通、邮电、纺织、轻化工、橡胶、造纸、皮革、水产、砖瓦、石料、制糖、制药、松香、瓷器等企业,从计划利润中提取2.5%,从超计划利润中提取15%。上述奖励基金总额,依照不同行业,最高的不超过本企业全年工资总额的12%,最低者不低于3%。奖励基金用于发放奖金、福利设施、集体福利事业和用于劳保基金对职工救济所照顾不及部分的特殊救'济。本省企业根据所提取的奖励基金,逐步建立起超产奖、质量奖、节约奖、安全奖以及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完成和超额完成任务奖等多种奖励制度。
  1957年第二季度起,本省根据国务院决定,企业正副厂长和党、工会、青年团脱产专职干部,停发“完成和超额完成任务奖”。企业其他行政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员,原来没有设“完成和超额完成任务奖”的不实行,已经取消的不恢复,能够取消的就取消。实在不能取消的,每季奖金至多不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5%。1958年,在“左”的思想影响下,把奖励制度批判为“钞票挂帅”、“物质刺激”,加以反对。本省大多数企业取消了奖励制度。
  1959年,为了不使职工因取消奖励制度而过多地降低收入,本省企业发给职工1958年和1959年跃进奖。奖金额为本人半个月的标准工资,学徒为10~12元。1959年8月,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劳动部通知,发出《关于在专、市以上的工业、建筑企业试行季度综合性生产奖励制度的指示》。从1959年第三季度开始,本省专区、市属以上的工业、建筑企业,开始建立以产品数量、质量、节约原材料和安全生产为得奖指标的季度综合性生产奖励制度,实行范围只限于工人,每个季度评发一次奖金。可以参加评奖的人员包括:参加工作满两个月的生产工人、临时合同工人;参加工作满一年的学徒。每个季度发放的奖金总额,根据企业负担能力、工资水平,由主管部门审查平衡。按照应该参加评奖的人数,生产工人、临时合同工按每人2.5~5元提取,按部门平均不超过4.5元;学徒按每人2~3.5元提取,按部门平均不超过3元。得奖面工人为60%~70%,学徒为50%~60%,个人奖金额一般分为三个等级,最高不超过10元,最低不少于3元。学徒稍低于上述标准,也分为若干奖金等级。1960年,全省不仅在专市以上工矿企业和基建单位普遍建立了季度综合奖制度,部分县属企业也进行了试点和推广。其他单项奖也陆续恢复。1961年,据福州、南平等6个地市42个企业统计,实行计时工资加奖励的职工共有11080人,占这些单位职工总数的71.97%,其中工业占78.19%,交通占77.23%,基建占30.78%,商业占56.06%。奖励形式主要有综合奖、超产奖、节约奖、安全奖、质量奖和完成任务奖等6种。1962年,奖金标准从原来平均每人每季4.5元,提高为每人每月2.54元(每季7.62元),提高69.33%。1963年12月,中共福建省委精简工作领导小组发出《关于适当提高奖金提取标准的通知》,本省企业从当年第三季度开始,按参加评奖范围人数计算,奖金提取的标准作如下调整:矿山井下、高温、高空、有毒有害工种、外海航运、捕捞、潜水作业的生产工人,每人每月5元。矿山井上工人、汽车运输、内河航运企业生产工人,每人每月4.5元;建筑、邮电及一般工业企业生产工人,每人每月4元;商业企业(包括粮食、供销)的营业、服务、业务人员和银行基层业务人员,每人每月3.5元(其中7类区及7类区以上的地区为3元)。企业中技职、勤杂人员的提取标准,按本企业生产工人中的最低提取标准计算奖金(例如,本企业生产工人的提取标准有5元、4.5元、4元三种,即按4元提取)。企业对集体或个人的奖金分配,按其完成生产计划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情况区别对待,分三个等级评发。党政工团负责干部不能占用最高一等奖金,并须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1964年,在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否定按劳分配的思潮再次兴起。1964年12月,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取消企业领导机关和企业领导人员奖金的通知》。从1965年1月份起,福建省企业中相当于正、副科长(车间正、副主任)以上领导人员取消奖金,企业管理机构和企业附属的非生产单位,不实行经常性的奖励制度;已经实行的单位,也一概取消。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极“左”思潮泛滥,企业奖励制度被作为“修正主义货色”加以批判。1966年11月,省计委、省经委、省劳动局根据中央有关会议精神,联合发出《关于取消综合奖励制度改行“临时附加工资”的几点意见》。从1966年11月至1978年5月,本省企业职工的奖励制度实际上均已取消,只在职工中实行“临时附加工资”,在做法上一般是不经评比,平均发放。享受对象严格限于已实行综合奖的单位和可以参加评奖的人员。¥长级以上干部一律不享受附加工资。在这段期间新招收的职工(包括长期工、轮换工、合同工、临时工),也一律不享受这种待遇。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本省企业的奖励制度又逐步得到恢复与发展。随着劳动工资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企业对奖金的分配自主权逐步得到落实。
  1978年5月,根据国务院通知,本省企业开始恢复奖励制度(企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不实行)。企业根据生产特点,分别实行月奖或季奖,一个职工只实行一种奖励办法。将附加工资改用于奖金和计件工资;奖金总额的提取比例,一般不超过实行奖励制度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0%(人均少于3.5元者,按3.5元提取),从工资基金项下开支。不实行上述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企业,则结合社会主义竞赛,试行一次性年终奖。省革命委员会于同年6月发出通知,扩大实行奖励的范围:凡计划内顶岗位生产的临时工和能够独立操作的学徒工,也实行奖励制度;集体企业实行奖励的办法,在奖励标准不高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原则下,具体办法由地市自行规定,报省劳动局备案。同年12月,省革命委员会通知,原由企业调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而取消附加工资的职工,从1978年12月起恢复享受附加工资。企业的附加工资和奖金分别使用,奖金仍按规定的比例提取。原享受附加工资的职工,除参加评奖外,恢复享受附加工资。此后,奖励制度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各种奖励办法逐步得到恢复和发展。
  1979年7月以后,本省由于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第一、二步利改税、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等项改革,企业的奖励制度不断发生变化。总的趋势是,企业对奖金的分配自主权不断扩大,奖金的数额也逐步提高。
  1980年,本省根据国务院规定,实行利润留成办法的企业,企业从基数利润中提取的利润留成资金,按照核定的比例提取奖励基金。企业从增长利润额中提取的利润留成资金,用于职工福利和职工奖金的部分,不超过40%。发给职工的奖金,除国家规定的节约奖外,都在奖励基金中开支。当年发放的奖金总额,最多不超过本企业职工两个月的标准工资。同年4月,本省规定,不实行利润留成制度的企业,具备条件的,经过考核,按照完成国家计划情况分别提取本企业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经常性生产奖金。加上企业基金中可用于奖励的部分,全年一般不超过一个半月的标准工资。在利改税中,为了使上缴利税与奖金适当挂钩,根据本省规定,各主管部门按以下公式核定企业每百元上缴利(税)的发奖率:
  企业每百元上缴利(税)发奖率(%)=全年奖金总额/全年上缴利(税)总额x100。微利和完成减亏任务的企业,不按上述办法,对它们只核定应发奖金额。1985年,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本省在53家国营企业中进行工效挂钩试点,将奖励基金核入工资总额,随同经济效益浮动。这些企业在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税利增加的前提下,发放奖金可以不“封顶”,企业内部使用奖金的形式,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企业全年发放奖金在2.5个月标准工资以内的,免征奖金税;2.5个月以上的,按超额累进办法征收企业奖金税。从1988年起,本省在国营企业中全面推行工效挂钩办法,企业留利中提取的奖金,原则上按上年实际提取数核入工资总额基数,对达不到4.5个月标准工资的,可将还贷提取的奖金和超承包基数分成的奖金适当核入工资总额基数,但最高不得超过4.5个月标准工资。对于尚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奖励基金属于工资总额中的指导性指标,由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生产和经济效益情况,每季度审核一次,年终进行结算。
  1982年,本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国营工厂厂长暂行条例》,规定从当年起厂长有权给予有特殊贡献的职工晋级奖励,每年受晋级奖励的职工不超过职工总数的1%(1984年改为3%)。本省还规定,工人和干部的晋级指标分别计算使用(按干部总数核定晋级指标不足1人的按1人核定,核定后工人、干部晋级指标合计不超过3%)。对有特殊贡献职工的晋级奖励,须逐级推荐,经职代会审议后,由厂长(经理)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对有特殊贡献的企业领导,应经职代会或其主席团审议提出名单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任免机关考核审批。
  本省企业奖励制度通过一系列改革,有了很大发展。全民所有制单位奖金占工资总额的比例逐年提高,1978年为2.13%,1980年为8.61%,1985年为14.1%,1990年为17.7%。1990年,全省用于奖金的金额,全民所有制单位为85300.44万元,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为11538.94万元,其他所有制单位为5087.37万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福建省志·劳动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这部志书沿着福建劳动事业发展的轨迹,着重反映福建省近代工业诞生以来劳动工作从起步到发展,从落后到辉煌的全部过程。同时展现旧中国在反动阶级统治下,低下的生产力和落后的生产关系,以及劳动者所受的残酷压迫和剥削;重点记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福建省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劳动管理体制逐步发展、完善并形成体系的过程;表现通过改革,国民经济实现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性转变,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动制度正在出现。本书如实记载福建省劳动工作在各个时期的经验和教训。“以史为镜,可知兴替”,这部记述福建省劳动工作历史全貌的专业分志,对于研究福建劳动工作历史,探索规律,借古鉴今,继往开来将是大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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