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1977年工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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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872
颗粒名称: 四、1977年工资调整
分类号: F249.1
页数: 3
页码: 110-113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1977年8月10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这次调整工资,是在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之后,按劳分配原则重新得到确认的情况下进行的。这次调资本省采取了“线”、“面”结合的办法,调整的重点是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职工,根据其政治表现、劳动态度、贡献大小和技术高低,由群众评议,党委批准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工资 调整

内容

1977年8月10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这次调整工资,是在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之后,按劳分配原则重新得到确认的情况下进行的。这次调资本省采取了“线”、“面”结合的办法,调整的重点是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职工,根据其政治表现、劳动态度、贡献大小和技术高低,由群众评议,党委批准。
  调整工资范围:(一)两条“线”:1971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1966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以及同他们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企业干部和商业、服务业、文教卫生、国家机关等部门的职工(相似级别仍按1971年的有关规定执行)。凡上述职工,表现好的和比较好的都调整工资,表现不好的缓调。缓调的职工,满一年后再重新评定,转变好的给予补调,补调增加的工资,从批准补调之月起发给;表现仍不好的不再补调。(二)40%的调整面:除上述两类人员外,对1971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其他职工(不包括行政17级及其以上干部和工资相当的其他干部),也调整一部分,调整人数不超过这部分职工人数的40%。调整时,优先照顾贡献较大、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生产、工作骨干和科研、技术人员。矿山井下工人,按上述两项规定,调整工资的人数少于1976年年底以前下井的井下工人总数的40%的,调整到40%。调整工资的职工,一般按现行工资级差增加工资,但级差少于5元的,增加到5元,大于7元的,只增加7元。1966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中专毕业生,也增加7元。(三)其他偏低工资调整。为了使不属于上述调整工资范围,而工资偏低的职工,也能适当增加一些工资,对1971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现行三、四类工资区标准工资低于36元,五类工资区标准工资低于37元,六、七类工资区标准工资低于38元的,将其分别增加到36元、37元和38元;1966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现行三、四类工资区标准工资低于41元、五类工资区标准工资低于42元,六、七类工资区标准工资低于43元的,分别增加到41元、42元和43元。但是,每人每月增加的工资最多不超过5元。
  本省对于调整工资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也作了规定。例如,对矿山井下轮换工已转为井下固定工人的,其轮换工期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调整工资的工作年限;现有保留工资的职工,这次调整工资时,原则上冲销保留工资,冲销后没有增加工资的,不计算调整面;冲销后增加工资达到5元和5元以上的,则计算一个调整面,达到半个级差的,计算半个调整面。这次调整工资的职工,有附加工资的,不予冲销。等等。增加工资的时间,一律从1977年10月1日算起。
  本省对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调整工资也作了安排。市、县属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实行计时工资制的职工,参照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调整工资办法进行调整,增加工资的时间也从1977年10月1日算起。少数单位生产不正常和有经营性亏损、经济有困难暂不具备调整工资条件的,先调整工资等级而不增加工资,待经济条件许可时,经主管部门批准再增加工资。增发工资从批准之日起,过去的一律不补。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人员不调整工资。对按计件领取工资又有计时工资等级标准的,只调整等级。县以下集体所有制单位一般不调整工资。
  这次调整工资,全省从1977年9月开始,到1978年7月结束。通过调资,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增加工资的有624917人,占1977年9月底职工总数1071667人的58.3%,每月增加工资总额3297416元,人均月增资5.28元。其中:属于两条“线”的职工220573人,这次调整工资的有207883人,每月增加工资总额1200265元,人均月增资5.77元;缓调的12690人,占这部分职工的5.75%。属于40%调整面的职工共有657293人(不包括计件工人和1977年1~9月下井的新工人4747人),调整工资的有262945人,占这部分职工的40%,每月增加工资1715009元,人均月增资6.52元。可根据工作年限和工资额增加工资的职工108006人,给予增加工资的104338人,每月增加工资总额215440元,人均月增资2.06元,缓增的3678人。1978年,国家决定对全民所有制单位中生产、工作成绩优异、贡献较大和提职后工作表现好而工资特别低的人员,进行一次考核升级;对个别学习优良的学徒工提前转正定级。工资升级和提前转正定级的人数,控制在当年11月底固定职工总数的2%以内。职工升级的工资经上级党委批准后,从1978年12月份开始执行。本省这次升级的控制指标,由各地、市、县和省主管部门,分别按照所属单位的实际情况掌握使用。
  1981年8月份起,本省对1977年调整工资时受到增资7元限制的人员,均改按1977年调资时本人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级差补齐,8月以前不足级差部分,不再另补。对现有领取附加工资或保留工资的,将其补齐部分所增加的工资,冲销其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的全部或一部分。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福建省志·劳动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这部志书沿着福建劳动事业发展的轨迹,着重反映福建省近代工业诞生以来劳动工作从起步到发展,从落后到辉煌的全部过程。同时展现旧中国在反动阶级统治下,低下的生产力和落后的生产关系,以及劳动者所受的残酷压迫和剥削;重点记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福建省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劳动管理体制逐步发展、完善并形成体系的过程;表现通过改革,国民经济实现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性转变,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动制度正在出现。本书如实记载福建省劳动工作在各个时期的经验和教训。“以史为镜,可知兴替”,这部记述福建省劳动工作历史全貌的专业分志,对于研究福建劳动工作历史,探索规律,借古鉴今,继往开来将是大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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