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1971年工资调整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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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871
颗粒名称: 三、1971年工资调整
分类号: F249.1
页数: 1
页码: 109-110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福建省大多数工业企业是1958年以后建立的,新工人占很大比例。由于长期没有调整工资,职工工资偏低的情况十分突出。1971年上半年,本省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职工月平均工资仅44元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工资 调整

内容

福建省大多数工业企业是1958年以后建立的,新工人占很大比例。由于长期没有调整工资,职工工资偏低的情况十分突出。1971年上半年,本省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职工月平均工资仅44元。还有一些1966年甚至更早参加工作的工人,原来就没有定级,其工资低于一级;由临时工改为固定工的,一般月工资只有24元,有的只有十六七元。1971年11月,本省根据国务院决定,给一部分职工调整工资。调整的范围只限于低工资职工,调整办法则以参加工作年限和工资级别为依据,按照具体政策规定“对号入座”。具体调整范围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1957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的工人,以及与上述工人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人员。矿山井下主要生产工人的调整范围,分别放宽一级,即1957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四级工,1960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6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调整范围内的工人和工作人员,一般都调高一级。对1957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0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的工人,经过群众讨论和领导批准的少数人,给予调高两级。调高一级的工资在5元以上的,按现行工资标准执行。调高一级的工资在5元以下的,增加到5元,并对这次未调级的同一级人员,也按调高一级人员的工资额发给工资。搬迁企业的职工,原工资低于迁入地区工资标准的,按迁入地区工资标准调级;原工资高于迁入地区工资标准的,调级后,在保持原工资基础上,按迁入地区工资标准级差增加工资。全省从1971年12月到1972年2月,在59个单位开展了试点工作。对调资中一些具体问题和政策界限,省革命委员会作出32条规定。例如,精简职工、复员退伍军人重新参加工作以后,其调资工作年限的计算,原则上以他们再次参加工作年限加精简前的工作年限或复员退伍前的军龄;福州、晋江两所劳动大学毕业生,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有关规定办理;这次属于调整范围的职工,有附加工资的,不宜取消,等等。对本省64种工作人员“相似”工人一、二、三级的工资级别,也列出对照表。全省的调资工作,大部分地区在1972年4月份结束,少数地区在6月份结束。全省约有40万名职工,占职工总数(102.13万人)的39.16%增加了工资。根据国务院规定,这次调资一律从1971年7月1日起增加工资。
  1972年5月,省革命委员会批转了省调资办公室《关于集体所有制单位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意见》。县属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参照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办法,进行了调整工资。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福建省志·劳动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这部志书沿着福建劳动事业发展的轨迹,着重反映福建省近代工业诞生以来劳动工作从起步到发展,从落后到辉煌的全部过程。同时展现旧中国在反动阶级统治下,低下的生产力和落后的生产关系,以及劳动者所受的残酷压迫和剥削;重点记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福建省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劳动管理体制逐步发展、完善并形成体系的过程;表现通过改革,国民经济实现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性转变,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动制度正在出现。本书如实记载福建省劳动工作在各个时期的经验和教训。“以史为镜,可知兴替”,这部记述福建省劳动工作历史全貌的专业分志,对于研究福建劳动工作历史,探索规律,借古鉴今,继往开来将是大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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