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工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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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868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工资调整
分类号: F249.1
页数: 8
页码: 108-115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福建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90年止,福建省根据中央的统一安排,共进行6次较大规模的企业工资调整(1959年、1963年、1971年、1977年、1979年、1983年)。工资调整除了安排职工升级以外,还包括调整工资标准等等。
关键词: 福建省 工资 调整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90年止,福建省根据中央的统一安排,共进行6次较大规模的企业工资调整(1959年、1963年、1971年、1977年、1979年、1983年)。工资调整除了安排职工升级以外,还包括调整工资标准等等。
  一、1959年工资调整
  1959年6月,劳动部发出通知,对职工工资调整作了布置。中央分配本省的指标为1800万元。福建省这次调整职工工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调整普通工工资标准
  当时省属新建企业普通工的月平均工资只有25元左右,扣除本人的每月生活费用约22元后,只剩下3元,无法赡养亲属(据调查,当时闽南地区农民每人每月正常消费水平约8元)。调整后,普通工月平均工资大体为:省属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及属于在全省范围内流动的单位为30~32元,省属企业及五市辖区内企业为28~30元,县属企业为24~27元。
  (二)职工升级
  升级只限于1957年12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下列入员:国营和已定息的公私合营的工业、交通、基本建设、邮电企业和公用事业部门的生产工人、技职勤杂人员;农业、林业、水利和商业、地质部门的生产工人、营业服务人员。国家机关的职工、商业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原则上不进行升级,只作个别调整。1958年下半年和1959年上半年在取消计件工资改为计时工资时,已经提升等级或重新评级的工人、职员,一般不再升级。但某些单位或个别工人的工资等级确实评得偏低者,经当地劳动部门同意后,仍可适当升级。下列入员不列入这次升级范围:1.1958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2.目前仍在实行计件工资的工人;3.虽然在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但在1957年或1958年中曾经私自跳厂的工人,或1958年已定级的人员;4.在本单位工作不到3年的季节工;5.全部新老普通工。升级条件:工人、营业服务人员的升级,根据生产、营业的需要,按照本人政治表现、技术业务水平、日常生产、工作成绩、劳动态度和实际工作经验,予以评定。职员的升级,根据本人现任职务和德才情况,并适当照顾资历,予以评定。为便于控制升级指标和升级面,对于新公私合营企业未执行国营企业工资标准的人员、港澳工人、原营业员或小学教员现调任行政管理职务的人员、从国家机关调入企业的技职人员、原下放公社现收回的商业职工、从外省调来原执行企业职务工资的技职人员、1958年的转化人员,不再给予升级指标,而是专门列为“定级人员”,指标以每人每月平均不超过2元的范围内予以定级。凡是升级的职工,因升级而增加的工资,抵销其保留工资。
  不同行业、不同人员的升级面为:工业、交通、基建、邮电和城市公用事业等企业的生产工人平均为30%,职员为10%;农业、林业、水利部门的生产工人和商业的营业人员为5%;其他部门的职工原则上不升级,只作个别调整(在1%~2%范围内)。工资增长指标,按照各部门参加评级的职工人数计算,每人每月为:省、专所属冶金、机械、燃料、建筑企业的生产工人2.3元;省、专所属其他工业和地质、交通的生产工人2元;县属工业、建筑企业及铁路、邮电部门的生产工人1.8元。上述部门的技职、勤杂人员0.55元。农林水企业的生产工人及商业营业服务人员0.35元,国家机关及其他事业单位0.18元。平均升级面只作参考。工资标准过低的单位,可压缩升级人数,将部分升级指标用作调整工资标准。
  (三)学徒升工升等及试用人员转正
  1959年,全省有学徒7.2万人,升工、升等及增发服装费164.6万元;大中专学校和普通中学毕业生转正的技职人员共13800人,年人均增加32元,共增加44.16万元。
  根据统计,通过此次工资调整,全省增加收入的职工占职工总数(1049325人)的32%。其中工业系统约占50%,基建系统约占70%。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44元,比1958年的441.80元增长0.5%。增长幅度小的主要原因是:1958年下半年新增人员多,他们在1958年仅领了几个月工资,而在1959年是领全年工资。他们的工资水平低,从而影响1959年全省平均工资水平。其次是,1959年机关团体职工、部分非生产部门企事业单位干部及小学教员,因参加“整风”而暂停调资。
  通过这次工资调整,工业、交通、建筑3个部门约占工人总数63%和约占技职人员总数34%的无等级人员,初步建立了新的等级制度,改变了以往一些新建企业没有工资等级制度的混乱局面。
  1961年,根据中央指示,本省对煤炭工人和井下基层干部进行了升级和转正定级工作。1961年,全省共有19个重点煤矿企业,职工总数19570人,职工平均工资38元(井下工人39.2元,地面工人37.3元)。通过升级和调整工人工资标准,全省煤炭系统每月增加工资7.04万元,职工月平均工资从38元提高为41.6元,提高9.47%。
  二、1963年工资调整
  1963年,随着国民经济开始全面好转,中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调整职工工资。中央分配本省调整工资的指标为2004.64万元。本省在1963年8月份召开全省工资调整工作会议进行部署,至1964年1月底结束。根据中央的部署结合本省实际情况,这次调整工资的主要项目为:
  (一)职工升级
  职工参加评定升级的范围为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各供销合作社和县以上手工业联社、建筑业联社、交通运输业联社中的现有职工。全省职工升级面为40%。工人按40%升级,行政18级和18级以下的干部(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干部、技术干部和经济干部)升级面同工人一样;国家机关行政17级至14级的行政干部(企、事业单位中按干部条件相当于国家机关行政人员这一级的干部,下同)升级面为25%;13级至11级的行政干部升级面不得超过5%;10级以上的行政干部一律不升级。对相当于行政17级和17级以上标准工资的科研、技术、经济干部、教学、文艺、编辑人员,升级面可比同级行政干部大5%左右,其中相当行政10级以上的,也可以个别升级。企业、事业单位中干部与工人的升级面分别计算与使用。职工升级条件: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本人的技术、业务熟练程度,现任的工作和职务,生产和工作成绩以及劳动态度,予以评定。干部系根据其现任职务,以德才为主,适当照顾资历,予以评定。工人既要以技术等级标准来衡量,也要考察平时的生产成绩。在同等条件下,照顾了以下人员优先升级:多年来没有升级,现在工资等级显著偏低的老职工;提升了职务的技术人员和领导人员,现行工资等级显著偏低的;从工人中挑选做管理工作的人员,现行标准工资低于同期同等级工人过多的;转正后工作已满5年且未升过级的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和学徒,以及某些实行熟练期制度的工人;转正后工作已满3年的中专毕业生,现在的工资低于同期转正的学徒工资的;生产、工作一贯积极,现仍保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职工,现在工资等级显著偏低的。这次调整工资中没有列入升级范围的人员为:不到转正定级期限的学徒和大中专毕业生;1963年转正定级的学徒和大中专毕业生;停薪留职和带部分工资回家回乡的职工;已列入编外等候处理的老弱残职工;季节工和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未满3年的临时工。职工升级一般只升一级,极少数生产和工作成绩特别好,工资等级又过低的职工最多升两级。在工资等级中插上半级的企业,这次升级时对具备升级条件的职工均升入正级,不再保留半级。对具备升级的企业干部改按国家机关标准执行。
  (二)调整过低工资标准
  工业、交通、建筑的企事业单位职工除普通工和勤杂工外,职工现行工资标准重工业低于28元,轻工业低于25元的,分别调整到28元和25元;商业、文教和其他部门的企事业单位,除执行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职工以外,现行工资低于本部门现行最低一级工资标准的职工,调整到现行最低一级工资标准。
  全省1963年6月底职工总人数为660788人。大、中专生、学徒和其他人员转正定级为26844人,职工升级人数255000人(其中计件工人23311人),5个月增资总额7988277元,调整过低工资5个月增资总额894020元,增加奖金总额(6个月)3250938元,机动数690734元。1963年全年增加工资总额17096400元。通过以上几个项目的调整,全省职工平均月增资4.49元,与调整前的1963年8月份对比,人均月工资从44.5元增至48.99元,增长10.25%。
  三、1971年工资调整
  福建省大多数工业企业是1958年以后建立的,新工人占很大比例。由于长期没有调整工资,职工工资偏低的情况十分突出。1971年上半年,本省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职工月平均工资仅44元。还有一些1966年甚至更早参加工作的工人,原来就没有定级,其工资低于一级;由临时工改为固定工的,一般月工资只有24元,有的只有十六七元。1971年11月,本省根据国务院决定,给一部分职工调整工资。调整的范围只限于低工资职工,调整办法则以参加工作年限和工资级别为依据,按照具体政策规定“对号入座”。具体调整范围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1957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的工人,以及与上述工人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人员。矿山井下主要生产工人的调整范围,分别放宽一级,即1957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四级工,1960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6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调整范围内的工人和工作人员,一般都调高一级。对1957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0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的工人,经过群众讨论和领导批准的少数人,给予调高两级。调高一级的工资在5元以上的,按现行工资标准执行。调高一级的工资在5元以下的,增加到5元,并对这次未调级的同一级人员,也按调高一级人员的工资额发给工资。搬迁企业的职工,原工资低于迁入地区工资标准的,按迁入地区工资标准调级;原工资高于迁入地区工资标准的,调级后,在保持原工资基础上,按迁入地区工资标准级差增加工资。全省从1971年12月到1972年2月,在59个单位开展了试点工作。对调资中一些具体问题和政策界限,省革命委员会作出32条规定。例如,精简职工、复员退伍军人重新参加工作以后,其调资工作年限的计算,原则上以他们再次参加工作年限加精简前的工作年限或复员退伍前的军龄;福州、晋江两所劳动大学毕业生,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有关规定办理;这次属于调整范围的职工,有附加工资的,不宜取消,等等。对本省64种工作人员“相似”工人一、二、三级的工资级别,也列出对照表。全省的调资工作,大部分地区在1972年4月份结束,少数地区在6月份结束。全省约有40万名职工,占职工总数(102.13万人)的39.16%增加了工资。根据国务院规定,这次调资一律从1971年7月1日起增加工资。
  1972年5月,省革命委员会批转了省调资办公室《关于集体所有制单位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意见》。县属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参照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办法,进行了调整工资。
  四、1977年工资调整
  1977年8月10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这次调整工资,是在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之后,按劳分配原则重新得到确认的情况下进行的。这次调资本省采取了“线”、“面”结合的办法,调整的重点是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职工,根据其政治表现、劳动态度、贡献大小和技术高低,由群众评议,党委批准。
  调整工资范围:(一)两条“线”:1971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1966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以及同他们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企业干部和商业、服务业、文教卫生、国家机关等部门的职工(相似级别仍按1971年的有关规定执行)。凡上述职工,表现好的和比较好的都调整工资,表现不好的缓调。缓调的职工,满一年后再重新评定,转变好的给予补调,补调增加的工资,从批准补调之月起发给;表现仍不好的不再补调。(二)40%的调整面:除上述两类人员外,对1971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其他职工(不包括行政17级及其以上干部和工资相当的其他干部),也调整一部分,调整人数不超过这部分职工人数的40%。调整时,优先照顾贡献较大、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生产、工作骨干和科研、技术人员。矿山井下工人,按上述两项规定,调整工资的人数少于1976年年底以前下井的井下工人总数的40%的,调整到40%。调整工资的职工,一般按现行工资级差增加工资,但级差少于5元的,增加到5元,大于7元的,只增加7元。1966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中专毕业生,也增加7元。(三)其他偏低工资调整。为了使不属于上述调整工资范围,而工资偏低的职工,也能适当增加一些工资,对1971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现行三、四类工资区标准工资低于36元,五类工资区标准工资低于37元,六、七类工资区标准工资低于38元的,将其分别增加到36元、37元和38元;1966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现行三、四类工资区标准工资低于41元、五类工资区标准工资低于42元,六、七类工资区标准工资低于43元的,分别增加到41元、42元和43元。但是,每人每月增加的工资最多不超过5元。
  本省对于调整工资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也作了规定。例如,对矿山井下轮换工已转为井下固定工人的,其轮换工期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调整工资的工作年限;现有保留工资的职工,这次调整工资时,原则上冲销保留工资,冲销后没有增加工资的,不计算调整面;冲销后增加工资达到5元和5元以上的,则计算一个调整面,达到半个级差的,计算半个调整面。这次调整工资的职工,有附加工资的,不予冲销。等等。增加工资的时间,一律从1977年10月1日算起。
  本省对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调整工资也作了安排。市、县属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实行计时工资制的职工,参照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调整工资办法进行调整,增加工资的时间也从1977年10月1日算起。少数单位生产不正常和有经营性亏损、经济有困难暂不具备调整工资条件的,先调整工资等级而不增加工资,待经济条件许可时,经主管部门批准再增加工资。增发工资从批准之日起,过去的一律不补。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人员不调整工资。对按计件领取工资又有计时工资等级标准的,只调整等级。县以下集体所有制单位一般不调整工资。
  这次调整工资,全省从1977年9月开始,到1978年7月结束。通过调资,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增加工资的有624917人,占1977年9月底职工总数1071667人的58.3%,每月增加工资总额3297416元,人均月增资5.28元。其中:属于两条“线”的职工220573人,这次调整工资的有207883人,每月增加工资总额1200265元,人均月增资5.77元;缓调的12690人,占这部分职工的5.75%。属于40%调整面的职工共有657293人(不包括计件工人和1977年1~9月下井的新工人4747人),调整工资的有262945人,占这部分职工的40%,每月增加工资1715009元,人均月增资6.52元。可根据工作年限和工资额增加工资的职工108006人,给予增加工资的104338人,每月增加工资总额215440元,人均月增资2.06元,缓增的3678人。1978年,国家决定对全民所有制单位中生产、工作成绩优异、贡献较大和提职后工作表现好而工资特别低的人员,进行一次考核升级;对个别学习优良的学徒工提前转正定级。工资升级和提前转正定级的人数,控制在当年11月底固定职工总数的2%以内。职工升级的工资经上级党委批准后,从1978年12月份开始执行。本省这次升级的控制指标,由各地、市、县和省主管部门,分别按照所属单位的实际情况掌握使用。
  1981年8月份起,本省对1977年调整工资时受到增资7元限制的人员,均改按1977年调资时本人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级差补齐,8月以前不足级差部分,不再另补。对现有领取附加工资或保留工资的,将其补齐部分所增加的工资,冲销其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的全部或一部分。
  五、1979年工资调整
  1979年9月,中央决定从1979年11月起给一部分职工调整工资。本省这次调整工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均以1979年10月底职工人数中的1978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和计划内临时工为基数,按40%计算升级面。每个单位干部和工人的升级面,原则上分别使用。升级的重点,是各行各业、各个方面劳动好(包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贡献大的职工。按照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进行考核,并以贡献大小为主要考核依据。这次升级的职工,一般升一级,个别表现突出好并有重大贡献的升两级。升级的职工,一般按本人现任工作的工资标准级差增加工资额,级差小于5元的,增加到5元。升一级增加的工资多于5元的,将其超过5元部分冲销附加工资。既有保留工资,又有附加工资的,则先冲销附加工资,后冲销保留工资。冲销后实际不增加工资的,不计算升级面。只有工资额没有工资等级的职工,这次升级的,按本人现任工作的工资标准中与本人工资额相接近等级的级差增加工资。国营农场实行按控制工资总额评工记分的职工,按隶属关系,由其主管单位根据农场的生产水平、职工收入水平,在不超过实行工资制职工增资幅度的原则下,从1979年11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平均增资2元左右的范围内,相应地增加工资总额,并根据工资总额的增长,适当地提高工分分值。
  对于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升级,凡是现行工资制度和全民单位相同,经济负担能力许可的,按规定进行调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升级指标,均单独计算,不与全民单位混在一起,由主管部门根据其实际情况(盈亏、经营管理、人员构成等),分别批准升级指标,有的高于40%,有的低于40%。亏损严重,经济上无力负担的单位,其职工暂缓升级。对一些具体问题,省里不作统一规定,由各地市自行掌握。
  这次调资,本省于1979年10月下旬进行全面部署,1980年11月月底结束。全省全民所有制单位1978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基数为1098742人,其中固定职工1054597人。这次升级人数442256人,占40.25%;每月实际增加工资总额2723079元(已冲销附加工资和保留工资),人均月增资6.15元。其次,根据国务院1979年11月8日颁发的《关于调整工资区类别的几项具体规定》,本省17个原属四类区的县提高到五类区后,有65313人工资得到调整,扣除冲销粮价补贴后,每月实际增加工资总额65820元,平均每人每月实际增资1.01元,调整不实行工资区类别制度的部门职工的偏低工资标准后,全省有459994人得到调整提高,扣除冲销粮价补贴后,每月实际增加工资总额459477元,平均每人每月实际增资1.00元。上述三项合计每月增加工资总额为3248376元,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2.76元,增长4.7%。
  全省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总数425293人,可以升级单位职工人数369481人,其中1978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300512人,升级人数98326人,升级面为32.72%,每月实际增加工资总额572686元,人均月增资5.82元。由于经济条件限制不进行升级的单位职工人数46447人;暂缓升级的单位职工人数1836人;计件工人7529人。
  六、1983年工资调整
  1983年4月,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关于1983年企业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问题的报告》。福建省根据中央的规定并结合本省情况,进行企业职工工资调整。这次企业调整工资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把调整工资同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同职工的劳动成果挂钩。
  (一)调整范围
  企业调整工资范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中的下列职工:1983年9月底在册职工中属1978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1971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上山下乡插队满5年以上的原城镇知识青年,1979年1月1日以后分配工作,1983年9月30日以前已是国家正式职工的(不含大中专毕业生);已按国务院[1981]144号规定升了一级工资的中年知识分子和高级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干部,这次又符合较多增加工资规定的,仍可以列入再升一级的调资范围;1983年1月1日以后离休、退休和退职的人员;1983年9月30日在册职工中,由福建省侨办所属农场安置的最后一批难侨(1700多名),因故延至1979年8月底前才安置下来,作为特殊问题,也列入调资范围。
  (二)调资办法
  企业自有资金比较充足者,从1983年第四季度起一次调整职工工资,否则只能按实有的自有资金计算支付。凡是调整工资的职工都要经过考核。对中年知识分子和高级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干部,经过考核,确实起骨干作用的,给予增加最多不超过两个级差的工资。标准工资额达到国家机关行政10级以上(含10级)的企业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一律不升级。标准工资额达到国家机关行政11级至14级的企业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1978年以后升过级(含15级升到14级)的,原则上不升级。这次不予调整工资的人员为:触犯法律受刑事处分的;严重违法乱纪的;受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至1983年9月30日处分期未满,或虽未规定处分期限,但受记大过处分时间未超过半年,受其他处分未超过一年的;1980年以来,经常旷工,不服从工作分配,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长期病休人员(不含因公致伤、致残)原则上不升级。正在受审查的暂缓升级。这次调资的工人,均按本单位现岗位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加工资。企业各类干部,不论执行那一种工资标准,均在各自现行标准工资的基础上,按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3]365号文所附的“新拟企业干部工资标准表(草案)”的级差和规定的具体办法增加工资(表附后)。调整工资的职工,现行工资标准的级差小于5元的,按5元增加。有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的,按规定的办法予以冲销。这次调整工资实行浮动升级,职工考核升级后,再继续考核两年或三年,合格者方予以固定。1983年企业调整工资可以摊入成本的增加工资指标,按列入调整工资范围的职工人数,平均每人每月增加3.5元计算控制。符合较多地增加工资条件的人员,按平均每人每月再增加3.5元计算,均从1983年10月起摊入成本。这次用于增加工资的金额,包括国家计划分配和企业自有资金在内,按调整工资范围职工人数计算,平均每人每月增加的工资,一般按7元控制,实际平均级差大于7元的,按实际平均级差控制。
  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属于这次调资范围的,参照全民所有制单位有关规定调整工资。具体办法由省主管部门和地市人民政府规定。
  全省列入1983年调整工资的企业,1983年9月底的职工为936955人,其中属于1978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有691926人,占9月底职工人数的73.8%。升一级的职工为691264人。其中:1978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677758人,1971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长期临时工4597人,1979年后参加工作插队满5年的正式职工8909人。再升一级的职工41550人,占升一级人数的6%。上述人员每月增加工资5773587元,平均级差为7.88元。其中升一级的每月增加工资5433683元,平均级差为7.85元;再升一级的每月增加工资339904元,平均级差为8.18元。资金来源中,列入国家计划安排的增资指标按739865人(级)、每人(级)3.5元计算,每月为2589527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福建省志·劳动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这部志书沿着福建劳动事业发展的轨迹,着重反映福建省近代工业诞生以来劳动工作从起步到发展,从落后到辉煌的全部过程。同时展现旧中国在反动阶级统治下,低下的生产力和落后的生产关系,以及劳动者所受的残酷压迫和剥削;重点记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福建省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劳动管理体制逐步发展、完善并形成体系的过程;表现通过改革,国民经济实现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性转变,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动制度正在出现。本书如实记载福建省劳动工作在各个时期的经验和教训。“以史为镜,可知兴替”,这部记述福建省劳动工作历史全貌的专业分志,对于研究福建劳动工作历史,探索规律,借古鉴今,继往开来将是大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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