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工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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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864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工资改革
分类号: F249.24
页数: 10
页码: 99-108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福建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福建省根据生产发展情况与经济建设需要,按照国家的统一安排,于1953年、1956年和1985年,对企业的工资制度进行三次重大改革。
关键词: 福建省 工资 管理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福建省根据生产发展情况与经济建设需要,按照国家的统一安排,于1953年、1956年和1985年,对企业的工资制度进行三次重大改革。
  一、1953年工资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由于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工资制度很不合理,且未全面进行过改革,因此,本省企业普遍存在等级多、级差少、同工不同酬、工资未按技术水平评定等不合理问题。1953年,本省根据华东财经委员会颁布的《华东区国营企业工资制度暂行办法(草案)》,对工资制度进行首次改革,废除无技术等级标准的多等级工资制度。工人工资等级实行8级工资制或少等级制,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职员、勤杂人员实行职务工资制。根据各产业在国家经济建设中的重要性,并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将现有产业分为5类,每类再按照同一产业内各个企业的技术设备、规模大小、产量多寡、职工人数、地区生活水平,兼顾现有工资水平等条件,分别规定5种不同的工资标准。以第一类产业(矿业、钢铁冶炼)为例,共分为5种工资标准,其中第二种工资标准,最低工资等级125个工资分,最高工资等级为375个工资分,最低工资等级与最高工资等级的比例为1:3倍。余类推。
  第一类产业:包括煤矿、铁矿、化学矿、有色金属矿、钢铁冶炼。
  第二类产业:电力业。
  第三类产业:包括机电业、重化工业、玻璃制造工业、橡胶业(轮胎、带)、水泥工业及陶瓷工业(工业用品)、精密仪器制造业。
  第四类产业:包括棉纺工业、蚕丝工业、针织工业、印染工业、造纸工业、食盐工业、印刷工业、橡胶工业(杂品类)、酒精工业、交通运输、木材加工工业、玻璃器皿、陶瓷业(日用品)。
  第五类产业:包括火柴工业、卷烟工业、榨油工业、面粉工业、粮食加工工业、酿酒工业、肥皂工业、食品工业、被服工业、制鞋工业及文教用品业。企业职员工资(厂长、工程师、技师、技术员、管理人员)最高、最低工资标准表:
  在工资改革中,本省各国营企业和省营、合作社经营的企业,根据自身的条件,从上面的各项标准中,选用合适的工资标准。企业均组织评定工资委员会(简称评委会),负责领导评定工资工作。评委会依据技术标准及职务,初步评定全体工人、职员的工资等级,先作为草案公布,征求职工意见,经修正后报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后执行。
  本省此次工资改革于1954年8月份开始,1955年2月基本完成。工资改革后,全省工业系统职工工资增加2.9%,建筑系统降低0.75%,运输系统增加4.7%,粮食系统降低0.83%,文化系统降低0.75%。通过此次改革,全省国营企业和省营、合作社营的企业,建立了以技术标准为依据的少等级工资制度,初步克服了过去工资制度中的某些不合理现象,调动了职工努力学习技术业务的积极性,促进了生产。
  二、1956年工资改革
  (一)国营企业工资改革
  1953年进行的工资改革,对于旧的工资制度遗留下来的不合理因素还没有完全克服,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又产生一些新问题。工资制度中还有不少不符合按劳取酬原则和不符合生产发展需要的现象,特别是平均主义现象还相当严重;1954年和1955年取消了一些不合理的奖励、津贴制度后,合理的奖励、津贴制度没有及时建立起来。根据本省情况,职工工资的增长也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很不适应。例如,1955年与1952年对比,工业部门的劳动生产率提高了107%,交通部门的劳动生产率提高了101.5%,但在同期,工业部门职工平均工资仅增加2.6%,交通部门职工平均工资仅增加10.2%。而在这一时期,各地主要消费品物价都有些上涨,部分职工的实际工资有所降低。各部门之间工资关系也不大合理。
  国务院于1956年7月作出决定,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水平,并根据按劳取酬的原则,对企业(包括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企业、全行业公私合营前的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的工资制度,进行进一步改革。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结合本省工资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本省这次工资改革要在适当增加职工工资的基础上,改进各产业之间、地区之间以及企业内部各类人员之间的工资关系,克服原工资制度中某些不合理、不统一的状况,贯彻国家工资政策,建立起比较统一、比较合理的工资制度。
  这次工资改革的主要内容:1.取消企业执行的工资分制度,实行直接用货币规定工资标准的制度,以消除工资分带来的不合理现象,并且简化工资计算手续,便于企业推行经济核算制度。国务院根据各地区发展生产的需要、物价水平和现实工资状况,将全国划分为11类工资区,不同工资类区的工资标准有适当差别。本省各县(市)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除工业、交通、建筑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分别执行国务院规定的第四、五、六、七、八类工资区标准。2.改进工人的工资等级制度,根据各产业工人生产技术特点,建立不同的工资等级制度。工业工人实行8级工资制,建筑业土建工人实行7级制,纺织运转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制,商业业务人员实行3类5级工资制。为克服工资待遇上的平均主义,根据工种技术复杂程度,使熟练劳动同不熟练劳动、繁重劳动同轻易劳动,在工资标准上有比较明显的差别;扩大高等级工人与低等级工人之间的工资标准差距;高温工作工人工资标准高于常温工作工人的工资标准,矿山的井下工作工人的工资标准高于井上工作工人的工资标准;计件工资标准高于计时工资标准。各产业部门根据上述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和修订工人的技术等级标准,企业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进行考工升级。本省规定,凡国务院和中央各主管部门规定有全国统一的工资标准的,本省国营企业均遵照执行;未规定全国统一的工资标准的,则比照同性质国营企业的工资标准执行。地方工业、交通等企业,则根据地方国营企业工资标准一般要低于国营企业的原则,参照国营企业工资标准,本省自行制定。根据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和现有工资水平,一级工人的月工资标准一般为:繁重劳动28~30元,轻易劳动26~28元,最高等级工人工资标准为最低等级工人工资标准的2.5倍至3倍。3.改进企业职员和技术人员的工资制度。企业职员和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根据他们所担任的职务统一规定。每个职务分为若干等级,高一级与低一级职务的工资等级线可以交叉。技术人员除按其职务评定工资外,对技术水平较高的,加发技术津贴。由于技术人员新旧工资等级不完全一致,本省规定,采取套算办法。具体办法是:原标准的工程师1~8级按新标准的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工程师1~8级的相等等级执行(正副总工程师职称应另评定);原标准的技术员1~5级按新标准的9~12级执行;原标准的助理技术员1~4级按新标准的13~16级执行;原标准的练习生1~2级按新标准的17~18级执行。按照上述办法套算后,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与新级别相称的不再升级,技术水平高于新级别的可再升级,技术水平低于新级别的,一般不降低其级别,而是积极帮助其提高技术水平。4.推广和改进计件工资。5.改进企业奖励制度。6.改进津贴制度。
  在这次工资改革中,还给部分职工升了级。本省规定,企业工人升级必须严格根据技术标准评定。在这次工改中,如果经过技术鉴定或者考工证明工人已经符合更高等级的技术标准时,不论生产上是否需要,均予以升级,并按照新的等级工资标准发给工资。工人升级后,本企业生产上不需要时,报告主管部门进行调配。职员在这次工改中符合升级条件的,凡是工资级别在职务等级线以内的,只能升一级;工资级别在职务等级线以下并且相差较远的,可以越级提升,但是一次最多不得越过三级。
  对职工原有的保留工资如何冲销,本省规定:凡是提高工资标准所增加的工资,全部冲销保留工资;凡是升级所增加的工资,以50%冲销保留工资,其余50%仍予以增加。过去已取消的保留工资,不得恢复。
  全省参加这次工资改革的职工总数为270854人。经过这次改革,职工月平均工资由改革前的40.54元增至49.48元,平均月增资8.94元,增长22%。新的工资标准从1956年4月1日起执行;升级人员从1956年7月1日起,按新的级别发给工资。
  (二)新公私合营企业工资改革
  新公私合营企业是指1956年对私改造高潮中原私营企业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后的企业。1956年10月,本省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新公私合营企业工资改革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决定对新公私合营并且已经定股定息的企业进行工资改革,以改变这些企业中混乱而不合理的工资状况,逐步建立起社会主义的工资制度。改革的方针是,新公私合营企业的工资标准和工资制度要逐步向同一地区性质相同、规模相近的国营企业看齐;工人、职员和私方人员的现行工资标准高于当地同类性质国营企业的,给予保留,今后随着提高工资标准和升级逐步冲销;低于国营企业的,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实际可能,分期逐步增加。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进行合理调整,使企业内部的工资制度达到基本上统一合理,行业之间、行业内部以及各类人员之间的工资悬殊状况有所改善。
  本省新公私合营企业的职工和私方人员参加这次工资改革的为41320人。这些企业原有的工资制度就比较混乱。企业合厂合店后,往往一个企业内存在多种工资制度;工资计算单位也很不统一,有大米、工资分、人民币三种;工资水平也存在过高过低现象。根据本省实际情况,这次新公私合营企业的工资改革,只进行一次初步的、不彻底的、调整性的改革。根据在发展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逐步改善职工生活的原则,考虑到企业生产、营业成本等方面的情况和财务负担的可能性,在规定的工资增长指标范围内,适当地调整工资水平比较低的职工和私方人员的工资,并使工资制度逐步地趋向合理。主要做法是:1.各个工商企业的工资标准,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负担能力和现行工资,在分配的增资指标范围内,参考省订的工资标准,适当采用。本省采用了多等级工资制度,适当缩小级差,工业一般是8级制中加半级。2.职工在分配的增资指标范围内,评定工资。工人以技术业务站队的办法评定,管理人员按所担任的职务和技术业务能力评定,适当结合工作表现及考虑其现行工资。企业主要领导干部工资的增加不得超过本企业平均增长幅度。私方人员工资的评定,与职工同样原则处理。本省还规定,福州、厦门两市新公私合营企业增加工资平均不得超过4.5元,个人不得超过7元;漳州、泉州、南平3市新公私合营企业增资平均不得超过4元,个人不得超过6元。3.当地主管部门要做好平衡工作。科(股)长以上人员的工资报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4.企业组成工资改革小组或委员会,领导本企业进行此项改革。
  本省新公私合营企业工资改革于1957年3月召开会议进行布置,同年9月底全部结束。参加这次改革的有13个系统、41320人,增资人数31454人,占参加改革人数的76.12%;职工月平均工资从33.86元增至36.67元,增资幅度为8.3%。增资人员人均月增资3.7元。增资一律从1956年7月1日起补发。半年增资总额为697862元。
  三、1985年工资改革
  1985年1月,国务院发出通知,对国营企业进行工资改革。这次改革是为了增强企业活力,充分发挥企业和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克服工资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的弊病,初步建立起能够较好地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新的工资制度。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省的实际情况,这次改革的主要办法和内容是:(一)国营大中型企业,凡能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生产任务正常,管理基础较好,制度健全,领导班子较强,近年来经济效益较好(特别是上缴税利稳步增长)者,经过批准,可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以下简称工效挂钩)的办法,使用效益工资进行自费改革。本省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试点企业有53家(工交企业51家,商业企业2家)。其余暂不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除梳齐工人工资标准和提高新参加工作人员待遇以及转正定级所增加的工资可从1985年7月1日起计人成本外,套改和升级所增加的工资,在1985年7月至12月这段时间,均从企业奖励基金开支。实行上述办法,有利于克服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弊病,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二)企业内部的工资制度改革:1.梳齐企业工人的工资标准。本省企业实行的8(7)级工资制,起点偏低,重工业起点工资低于32元,轻工业起点工资低于31元,历来不按工资区类别划分。因此在这次改革中,先将工人的工资标准予以梳齐。梳齐后,第一种工资标准(即机电一类)的一级工资从32.9元调整为34元。第二种工资标准(机电二类)的一级工资从31.9元调整为33元,第三种工资标准(机电三类)的一级工资从30.8元调整为32元。工资等级的级差系数和高低倍数,仍按原来规定的17%和1:3执行。工人梳齐增资金额可从1985年7月1日起列入成本开支。梳齐后的工人工资标准见附表。2.调整企业职工工资标准。为了使本省企业之间、行业之间、产业之间工资标准既有合理的差别,又不悬殊过大,企业职工工资标准按以下办法调整:(1)工人在梳齐工资标准后,再按新拟的工人工资标准套改。实行第一种工资标准的企业,一般按劳动人事部所拟的38~114元工资标准套改,经济效益很好的按39~117元工资标准套改,经济效益差的按37~111元工资标准套改。实行第二种工资标准的企业,根据上述精神,分别按照37~111元、38~114元、36~108元三种工资标准套改。实行第三种工资标准的企业,则分别按照36~108元、37~111元、35~105元工资标准套改。上述实行第二、三种工资标准企业中属于部拟第一、二类产业的,经批准后,在原基础上执行上一种的工资标准。(2)企业干部工资,采用部拟的35~39元起点的五种工资标准。在同一个企业中,干部均与工人所实行的工资标准在起点上一致起来。例如,工人实行36~108元的工资标准,干部则实行36~263元的工资标准,余类推。套改办法见附表。
  企业套改新定的工资标准的增资金额,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从核入工资总额的奖励基金或效益工资中列支。一般企业,1985年7~12月从企业奖励基金中列支,1986年1月起从成本列支。3.职工升级:职工升级(包括浮动升级,下同)根据按劳分配原则,贯彻执行从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三个方面进行考核晋级的制度。这次职工升级,只升一级,是升一个整级或是升半级(例如由正级升上一个副级),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等实际情况和增资限度(一般为一个月的平均标准工资以内,经济效益好的为一个半月平均标准工资以内),提出方案,经批准后执行。在同一个企业内,工人与干部的升级面相同,分别使用。1982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不列入这次升级范围。职工升级增加的工资,冲销其附加工资和保留工资,冲销不完的继续保留。政策性亏损企业,如有减亏,并有自费改革资金的,经批准后可搞职工升级。经营性亏损企业不搞职工升级。职工升级的费用,工效挂钩企业与一般企业,分别从企业的效益工资和奖励基金中开支。4.提高新参加工作职工的工资待遇。提高学徒津贴、熟练制工人工资和新参加工作人员的转正定级工资,其增资额从1985年7月1日起列入成本开支。
  企业附属的学校、医院,一般均随同企业进行工资改革。
  计算调整职工工资标准和升级的人数,均以1985年6月30日在册职工(含合同工)人数为基础。
  集体所有制企业,凡经济负担能力许可的,参照国营企业办法进行工资改革。具体办法由各地、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本省这次工资改革,于1985年12月布置,1986年4月结束。全省参加工资改革的国营企业为6095户,1985年6月30日在册职工总数为883923人。按工改中企业选用的工资标准区分,选用起点级为39元工资标准的有363户,占5.96%;选用起点级38元的有1269户,占20.82%;选用起点级37元的有3016户,占49.48%;选用起点级36元的有1436户,占23.56%;选用起点级35元的有11户,占0.18%。根据规定提高工资标准梳齐360335人,月增资额73.69万元,人均2.05元;提高新参加工作人员待遇和改定级411514人,月增资455.77万元,人均11.08元;调整工资标准557904人,月增资599.43万元,人均10.74元;升级739648人,月增资736.31万元,人均9.95元。四项合计月增资额为1865.10万元,按1985年6月30日在册人数计算,月人均增资21.10元,其中进入成本10.30元,由企业奖励基金列支10.80元。通过这次工改,明显地改变了本省企业职工工资偏低的状况。1986年,全省全民职工年人均工资1328元,比1985年增长19%。本省企业通过这次改革,进一步理顺工资关系,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生产积极性。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福建省志·劳动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这部志书沿着福建劳动事业发展的轨迹,着重反映福建省近代工业诞生以来劳动工作从起步到发展,从落后到辉煌的全部过程。同时展现旧中国在反动阶级统治下,低下的生产力和落后的生产关系,以及劳动者所受的残酷压迫和剥削;重点记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福建省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劳动管理体制逐步发展、完善并形成体系的过程;表现通过改革,国民经济实现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性转变,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动制度正在出现。本书如实记载福建省劳动工作在各个时期的经验和教训。“以史为镜,可知兴替”,这部记述福建省劳动工作历史全貌的专业分志,对于研究福建劳动工作历史,探索规律,借古鉴今,继往开来将是大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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