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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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863
颗粒名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分类号: F244.2
页数: 4
页码: 96-99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福建省1949~1953年,福建省企业职工工资,是在中央的方针政策指导下,以华东区为主进行管理的。因此,对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工资问题的处理原则是“基本不动,个别调整”,实行多种分配制度同时并存的政策。具体计算办法是,按职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三个月每月所得实际工资的平均数发给,确属过高或过低的,再作个别调整。至于私营企业职工的工资,政府不予具体管理,而由各个企业的劳资双方通过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加以具体规定。如果劳资双方发生争议(纠纷),则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加以解决。在这一阶段,本省各级劳动部门对企业职工工资主要是进行调查研究,为进行工资改革和加强工资管理做好准备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工资 管理

内容

1949~1953年,福建省企业职工工资,是在中央的方针政策指导下,以华东区为主进行管理的。这个阶段,政府对工资管理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其出发点要有利于稳定社会,恢复和发展生产。因此,对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工资问题的处理原则是“基本不动,个别调整”,实行多种分配制度同时并存的政策。政府对所接管的帝国主义企业和官僚资本主义企业,大多数职工实行“原职原薪”。具体计算办法是,按职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三个月每月所得实际工资的平均数发给,确属过高或过低的,再作个别调整。至于私营企业职工的工资,政府不予具体管理,而由各个企业的劳资双方通过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加以具体规定。如果劳资双方发生争议(纠纷),则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加以解决。在这一阶段,本省各级劳动部门对企业职工工资主要是进行调查研究,为进行工资改革和加强工资管理做好准备。
  1954年,全国撤销了大行政区,实行中央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作为计划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职工工资的管理权限,也相应地集中到中央,逐步形成高度集中统一的工资管理体制。1954年4月,中共中央决定成立中央劳动工资委员会,统一决定和解决劳动工资方面的方针政策及一切重大问题。同时规定,劳动部为统一管理全国劳动工资问题的工作机关,各地方劳动局(科)为统一管理各地方劳动工资问题的工作机关。1955年10月,国务院发出《关于企业、事业、国家机关重大工资问题处理程序的暂行规定(草案)》。此后,凡是按部门、按产业统一的企业职工工资基本项目,包括工人工资等级表、工资标准、技术等级标准和职员工资标准的制定与修改,均须经劳动部审查,报国务院批准。1957年5月,福建省人民委员会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凡是按部门、按产业统一的工资制度改革或改进方案,均应由主管部门报省劳动局审查后,由省人民委员会或省劳动工资委员会批准后执行;省属厂的厂长及其下一级领导人员的工资级别,由省主管部门批准;专、市属厂的厂长及其下一级领导人员的工资级别,由专市企业主管部门批准。这样一来,政府对企业职工工资的管理,不仅具体管到各个工资项目,而且具体管到企业中层领导干部的工资级别了。
  为了对企业职工工资进行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管理,政府通过下达指令性工资总额计划,严加控制。根据1955年5月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本省企业凡以货币形式或实物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工作报酬,以及根据立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性津贴,均应计算在工资总额之内。属于工资总额组成范围的有26项工资开支,凡属这些项目的支出,均纳入国家计划,由本省各级政府层层下达指令性计划,企业按照政府下达的指令性计划进行开支。
  1960年2月,福建省计委、财政厅、劳动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联合转发了国家计委、劳动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联合下达的《关于制发“关于工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并提出本省的补充办法。从1960年3月份开始,在福州、厦门、三明、漳州、泉州、南平等地以及每个专区选择一至二个重点县,全面试行工资基金管理办法。根据规定,所有国营、地方国营、已定息的公私合营企业,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劳动计划,制定分月的季度工资基金使用计划,于每个季度开始前5天,连同本季度劳动计划,一起送交当地劳动部门和开户银行,由其监督执行。企业按照规定填写“工资基金结算表”,向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来支付工资。省里的补充办法,比中央的规定管得更严。例如,把不属于职工范围的民工,也列入工资基金管理范围,对中央规定的“月度工资基金超支在5%以内和季度工资基金超支在1%以内,银行可以照数支付”这一条,附加了先决条件,即“应该是月度和季度的生产建设计划完成或超额完成的情况下,银行可以照数支付,且可以包括上季度节约在内。”上述办法,目的在于严格控制企业的工资开支,使其完全按照国家计划办事,但在贯彻执行中,由于计划的下达往往很不及时,不仅影响了企业的正常工作,也违反了计划的初衷。例如,省里对1962年劳动工资的计划控制数,就拖到当年的六、七月才下达到地市和省主管厅局。执行结果,有的地市、部门结余几十万元,有的12月份发不出工资。为了调剂余缺,省里12月份才下达正式计划,下面反映:“计划数就是结算数”,工资基金管理失去监督的意义和依据。1963年以后,中央和省对工资基金管理问题,又多次下达通知或办法,其具体内容和办法虽不尽相同,但主要精神和办法,均大致相同。
  以上这种管理体制和管理办法一直执行到1978年。
  1979年以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劳动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政府对企业职工工资的管理,也逐步得到改进。1983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有权根据国家政策,确定本企业的工资形式和分配奖金。1984年4月,本省55位厂长(经理)联合发出要求给企业“松绑”放权(意即减少束缚,给予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公开呼吁。省劳动局迅即响应,于当月发出《关于下放给国营企业劳动工资管理权限的试行规定》。根据这个规定,企业有权按照生产需要,自行选择工资形式,如计件工资、计时工资等;企业职工的奖金,随上交税利的增减而相应浮动,不封顶,不保底;企业的奖励基金,可用于发奖,也可用于调整部分职工的工资或自费工资改革,等等。由此,政府对企业工资的管理,开始有了一些松动,对于搞活国营企业,起了促进作用。
  1985年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通过改革,国营企业开始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改革或工资调整脱钩。企业职工工资的增长,主要依靠本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国家不再统一安排企业的工资改革和工资调整。国家对企业职工工资,实行分级管理的体制,从1985年开始,本省通过两年试行后,在有条件的国营企业中,全面推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的办法。1988年,福建省与中央实行工效总挂钩的办法,省对各地市和一些省直部门,也实行总挂钩办法。对暂时不具备总挂钩条件的部门,则实行工资总额包干使用办法。各地市(部门)对企业,也分别实行工效挂钩或工资总额包干使用办法。同年3月,省工改办、省劳动局、省财政厅发出通知规定:1985年以来,连续3年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中,全面完成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经济效益很好,在保证工资总额中有4个月标准工资用于活工资的前提下,从1988年元月份起,可给本企业部分职工固定升级。升级人数按核定的挂钩人数的15%~25%计算(后来又规定,挂钩满两年的,升级面控制在35%以内)。具体升级方案由企业提出意见,经职代会通过后实施。对升级对象必须坚持考核制度,干部升级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这就进一步在一个重要方面(职工升级)归还了企业分配自主权。
  截止1990年,本省国营企业实行工效挂钩的已达2403家,占全省国营企业数的31.63%,职工人数为750135人,占全省国营企业职工人数的70%;挂钩企业1989年年末结存工资增长基金达51658.5万元。
  对于在1979年开始改革开放后逐步发展起来的集体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本省政府不进行直接管理,企业享有比较充分的工资分配自主权。集体所有制企业有权根据自己的特点和条件,采用适当的工资形式;职工的工资收入,随着企业经营效果和个人劳动成果的大小而浮动。外商投资企业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以及奖励、津贴制度,由董事会自行决定,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外商投资企业享有相当充分的工资分配自主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福建省志·劳动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这部志书沿着福建劳动事业发展的轨迹,着重反映福建省近代工业诞生以来劳动工作从起步到发展,从落后到辉煌的全部过程。同时展现旧中国在反动阶级统治下,低下的生产力和落后的生产关系,以及劳动者所受的残酷压迫和剥削;重点记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福建省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劳动管理体制逐步发展、完善并形成体系的过程;表现通过改革,国民经济实现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性转变,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动制度正在出现。本书如实记载福建省劳动工作在各个时期的经验和教训。“以史为镜,可知兴替”,这部记述福建省劳动工作历史全貌的专业分志,对于研究福建劳动工作历史,探索规律,借古鉴今,继往开来将是大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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