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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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862
颗粒名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
分类号: F244.2
页数: 1
页码: 96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福建省民国12~36年(1923~1947年),先后制定、公布了12个企业职工工资方面的管理法规(如《矿工待遇规则》《最低工资法》等等),但并未认真执行,实际上流于形式。民国18~23年(1929~1934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红军,进入本省闽西地区,建立了苏维埃政权。民国19年9月,闽西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决议案,修正劳动法令。民国20年11月,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并于民国22年10月15日修正公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该法共15章121条,其中涉及工资方面的有12条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工资 管理

内容

清朝和民国的历届福建省各级地方政府,对企业职工工资的管理,只限于官办企业,管理项目包括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和奖励办法等;对其他企业,清政府不予过问;而民国时期,国民政府从民国12~36年(1923~1947年),先后制定、公布了12个企业职工工资方面的管理法规(如《矿工待遇规则》《最低工资法》等等),但并未认真执行,实际上流于形式。
  民国18~23年(1929~1934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红军,进入本省闽西地区,建立了苏维埃政权。民国19年9月,闽西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决议案,修正劳动法令。其中《总纲》部分,有关职工工资方面占5条。《总纲》规定,工会应规定最低限度工资;取消工头制度,不准工头克扣工资;纪念日例假休息,工资照给;工作同等者工资同等。此外,工农兵代表大会还制定、公布了《工厂工人条例》、《商店工人条例》、《工场作坊工人条例》、《运输工人条例》、《女工条例》、《青工条例》、《雇农工人条例》、《失业工人救济条例》、《劳工监督条例》等9个条例。这些条例对职工工资又作了一些补充规定。例如,工厂须津贴工人午膳;商店十二月发双薪,并要发寒衣费、年礼费;工人理发、洗衣费由老板负担;年终抽20%利息(润)为花红,按店里工人人数平均分配。以上规定执行后,工人的收入大幅度增加。民国19年底,龙岩、永定、上杭、长汀等苏区工人,工资收入普遍增加30%~40%,有的甚至成倍增加。民国20年11月,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并于民国22年10月15日修正公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该法共15章121条,其中涉及工资方面的有12条。但在该法公布1年后,中国工农红军就开始举世闻名的二万五千里长征,闽西广大苏维埃区相继沦为国民党统治区,这部劳动法随之停止执行。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福建省志·劳动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这部志书沿着福建劳动事业发展的轨迹,着重反映福建省近代工业诞生以来劳动工作从起步到发展,从落后到辉煌的全部过程。同时展现旧中国在反动阶级统治下,低下的生产力和落后的生产关系,以及劳动者所受的残酷压迫和剥削;重点记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福建省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劳动管理体制逐步发展、完善并形成体系的过程;表现通过改革,国民经济实现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性转变,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动制度正在出现。本书如实记载福建省劳动工作在各个时期的经验和教训。“以史为镜,可知兴替”,这部记述福建省劳动工作历史全貌的专业分志,对于研究福建劳动工作历史,探索规律,借古鉴今,继往开来将是大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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