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计件工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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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860
颗粒名称: 四、计件工资制
分类号: F244.2
页数: 2
页码: 95-95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省国营企业在实行计件工资制方面,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重大变化,经历了两起两落的历程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计件 工资制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本省国营企业在实行计件工资制方面,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重大变化,经历了两起两落的历程。
  建国初期,政府对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旧的计件工资制(即没有劳动定额、没有标准工资、没有工作物等级,仅是简单地规定一个产品单价的计价工资),并不是简单地一概否定,而是通过整顿,进行技术定额测定,审查与修订定额。经过改进后,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推行。1955年,本省此项工作还处在试点阶段,但在建筑业、服务业、手工业等系统,实行计件工资制已比较普遍。在一般情况下,凡产品简单,个人能完成的,多采用个人计件;产品较复杂的,采用小组计件或分工序进行个人计件。据1959年在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对一部分企业调查,实行计件工资的约占职工总数的20%。
  1958年,在“左”的思想影响下,批判按劳分配原则,把计件工资贬为“物质刺激”、“钞票挂帅”加以批判。本省部分地区、部分企业相继采用“鸣放”、“辩论”等方式,取消计件工资制。据当时统计,福州、厦门、泉州三市的建筑业、服务业、手工业和部分工业企业,约有8.5万人取消计件制。根据福州、厦门、泉州三市统计,工人在取消计件工资后,月平均工资大幅度下降。其中福州市降低32.57%,厦门市降低27.77%,泉州市降低14.59%。1961年,中共中央发出讨论和试行《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的指示。文件提出,凡是需要和可能实行计件工资的,就应当实行计件工资制。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单位,要做好定额工作,要特别注意提高产品质量,节约原材料和工具。因此,本省逐步恢复计件工资制。据统计,截至1961年年底止,本省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人共89491人,占工人总数的25.42%。其中工业占24.7%,建筑业占44.8%,交通与邮电占11.6%。恢复实行计件的工人,劳动积极性大为高涨。
  “文化大革命”期间,按劳分配原则再次被否定,计件工资制又一次受到严厉批判与巨大冲击。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1978年12月份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按劳分配原则又得到肯定,计件工资制也得到逐步恢复和推广。1984年以后,本省企业的工资分配自主权逐步得到落实,是否实行计件工资制,由企业自主决定,计件工资制也较好地得到推行。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福建省志·劳动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这部志书沿着福建劳动事业发展的轨迹,着重反映福建省近代工业诞生以来劳动工作从起步到发展,从落后到辉煌的全部过程。同时展现旧中国在反动阶级统治下,低下的生产力和落后的生产关系,以及劳动者所受的残酷压迫和剥削;重点记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福建省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劳动管理体制逐步发展、完善并形成体系的过程;表现通过改革,国民经济实现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性转变,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动制度正在出现。本书如实记载福建省劳动工作在各个时期的经验和教训。“以史为镜,可知兴替”,这部记述福建省劳动工作历史全貌的专业分志,对于研究福建劳动工作历史,探索规律,借古鉴今,继往开来将是大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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