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等级工资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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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858
颗粒名称: 二、等级工资制
分类号: F244.2
页数: 3
页码: 91-93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福建省等级工资制情况包括浮动工资制、新五岗工资制、多种形式并存的工资制。
关键词: 福建省 等级 工资制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新解放城市职工薪资问题的指示》,本省对国营企业中留任职工采取“原职原薪”的政策。对于私营企业,一般仍由原企业发给原工资。支付形式:为了保证职工基本生活不受物价波动影响,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1951年6月,经省财经委员会决定,将公营企业工资米价,改为折实单位计算。对私营企业不作硬性规定,而是通过劳资双方协商解决。1952年5月,省人民政府根据《华东区统一工资计算单位办法》,颁布了本省实施办法。全省从1952年6月份起,统一以新工资分作为工资计算单位。每个工资分包含中等白米0.5公斤,12磅龙头细布0.043公尺,花生油0.0125公斤,食盐0.0125公斤,木柴(松柴)1.335公斤。全省起初划分为5个工资分值区,即福州区(包括福州市、闽侯专区各县)、厦门区(包括厦门市、龙溪专区各县市)、晋江区(包括晋江专区各县市)、南平区(包括南平、建阳两专区各县)、龙岩区(包括龙岩、永安、福安三专区各县)。对各工资分值区的工资分值,定期进行公布。由于当时交通不便,内地山区与沿海地区的工业品、农产品价格差别很大。因此,各区之间工资分值差距也很大。如当时晋江区每个工资分值人民币0.2785元(已折算新币,下同),而龙岩区只有0.2068元,相差25.75%。上述5种生活消费品毕竟只占职工家庭生活费支出的一部分,大部分又是农产品,不能反映工业品价格情况。它虽然保证了职工家庭“开门七件事”不受物价波动的影响,但满足不了职工改善与提高生活质量的多方面需要,山区职工很有意见。因此,1953年10月,全省改划为两个工资分值区,即福州区(包括福州市及闽侯、南平、建阳、永安、龙岩、福安6个专区)、晋江区(包括厦门市及晋江、龙溪两专区),基本上解决了地区间工资分值悬殊过大及山区职工待遇偏低等问题。
  1954年8月至1955年2月,本省按华东地区统一规定,在国营企业进行首次工资制度改革。产业工资顺序是矿山、钢铁冶炼为一类产业,工资标准最高;其次为电力、机器制造;再次为纺织、轻工等(余略),共分5类产业。每类产业又分为5类企业,实行5种工资标准。每一种工资标准的最高工资与最低工资的倍数不尽相同。以煤矿业为例,共有3.00、2.90、2.85三种倍数。在工资改革时,工人实行等级工资制。各产业部门(或企业)根据生产技术的复杂性、精确性,责任大小及劳动繁重程度,制定出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用以评定工人的技术等级和工资等级。在制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时,根据企业生产性质划分工种,再按工种的具体条件确定各工种的技术等级线(包括技术等级数目在内的最低和最高等级),编写各工种各技术等级的技术要求条件,包括应知、应会和工作实例等内容。企业组成评定工资委员会,据此来评定工人技术级别。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职员和勤杂人员,实行职务工资制,即按职务规定若干工资等级,各职务之间的工资上下交叉。企业的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分别实行两种工资标准。本省通过此次改革,初步理顺了国营企业产业之间、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内部的工资关系,在国营企业初步建立了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以技术标准为依据的少等级工资制。
  1956年,本省对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企业和全行业公私合营前的公私合营企业,再次进行工资制度改革,取消企业执行的工资分制度,实行直接用货币规定工资标准的制度,进一步改进各产业、各地区之间以及企业内部各类人员之间的工资关系;根据各产业工人的生产技术特点,建立不同的工资等级制度,工业工人实行8级工资制,建筑业土建工人实行7级制,纺织运转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制,邮电业实行职务工资制,商业业务人员实行3类5级工资制。企业职员和技术人员,根据他们所担任职务实行统一规定的工资标准。对计件工资和奖励、津贴制度,也都作了改进。1957年,全省对新公私合营企业(即在全行业公私合营高潮中合营的企业)进行初步的调整性的工资制度改革。由于条件不同,本省对这类企业采用多等级工资制度,适当缩小级差,工业一般是8级制中插入半级,并使工资制度逐步趋向合理。经过两次改革,废除了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不合理工资制度,逐步建立起体现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工资制度。但是,在1958~1978年这段时间内,按劳分配原则屡受冲击,工资分配中的平均主义普遍存在,社会主义工资制度的优越性未能得到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上述问题逐步得到解决。1985年,本省开始在国营企业试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工资分配逐步推行分级管理、分层调控的管理体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企业的工资分配自主权也逐步得到落实。许多企业积极进行探索,对内部分配进行了多种多样的改革,力求通过搞活分配,充分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这些改革,在不同程度上改进、充实和完善了社会主义工资制度。主要模式有:
  (一)浮动工资制
  1985年工资套改后,职工收入中固定部分增加而浮动部分减少,对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有消极影响。为了使职工的收入与劳动成果紧密联系起来,避免职工吃企业的“大锅饭”,有些企业将职工固定收入的一部分或大部分,与浮动部分捆在一起,同职工的劳动成果挂钩。具体做法有以下三种:
  1.半浮动。其做法是,将职工收入中的一半左右(基本工资中减去1985年套改中的平均增资额,加政策性补贴),作为固定工资,以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职工的另一半收入(1985年套改中平均增资额加奖金、加班工资等)作为浮动工资。浮动工资同考核指标挂钩,根据考核结果而上下浮动。
  2.全浮动。其做法是,职工除国家政策性补贴照发外,其余部分,包括基本工资和奖金等则捆在一起,按照承包指标进行考核。完成指标的,发给基本工资,超额完成者按规定给予奖励。完不成指标则按比例倒扣。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3.浮动升级。其主要做法是,全面修订劳动定额,修订后的劳动定额分为一般定额、先进定额和标兵定额三种。一般定额为国内同行业先进企业中的中上水平,先进定额比一般定额提高5~10%,标兵定额又比先进定额提高3~5%,达到国内同行业的先进水平。职工达到先进定额或质量全优者浮动升一级(级差统一规定为若干元),二者兼备者浮动升两级;达到标兵定额者浮动升两级,如再达到质量全优者浮动升三级。企业按季考核、兑现。对班组长和中层以上干部,实行浮动职务工资,按月考核后兑现。
  (二)新五岗工资制
  从1986年起,本省陆续在纺织行业一线岗位工人中推行新五岗工资制。其主要做法:厂对生产一线工人进行技术考核后实行“四定”,即定人、定岗、定机、定劳动定额。将88个工种按劳动规范划分为5岗。根据纺织行业一线工人劳动强度大,劳动条件艰苦等特点和按劳分配原则,核定5种岗位的标准工资。上岗工人分年达岗。同时,对进岗满10年以上者,从第11年开始给予岗龄补贴,并逐年递增。实行这种制度,有利于巩固一线工人,并较好地调动一线工人的劳动积极性。
  (三)多种形式并存的工资制
  在同一个企业中,根据不同工种、岗位的特点,采取不同的分配形式,以便有效地调动不同工种、岗位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例如,对劳动强度大,便于进行定额管理、考核的工种,实行计件工资制;对技术岗位工种和某些班组,采取联产计酬,实行效益浮动工资;对干部实行职务工资制,职务变动,工资也随之变动;对技术人员实行技术职称与行政职务的对等系列;对班长也实行职务津贴。在辅助车间和不能进行定量考核的工种、部门,则实行等级工资制。同时通过奖金与责任制挂钩办法来进行考核,以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福建省志·劳动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这部志书沿着福建劳动事业发展的轨迹,着重反映福建省近代工业诞生以来劳动工作从起步到发展,从落后到辉煌的全部过程。同时展现旧中国在反动阶级统治下,低下的生产力和落后的生产关系,以及劳动者所受的残酷压迫和剥削;重点记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福建省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劳动管理体制逐步发展、完善并形成体系的过程;表现通过改革,国民经济实现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性转变,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动制度正在出现。本书如实记载福建省劳动工作在各个时期的经验和教训。“以史为镜,可知兴替”,这部记述福建省劳动工作历史全貌的专业分志,对于研究福建劳动工作历史,探索规律,借古鉴今,继往开来将是大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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