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工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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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856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工资制度
分类号: F244.2
页数: 6
页码: 91-96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福建省工资制度情况包括雇佣工薪制、等级工资制、岗位结构工资制、计件工资制。
关键词: 福建省 工资 制度

内容

一、雇佣工薪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本省企业的基本工资制度是建立在雇佣劳动基础上的雇佣工薪制,工资制度既不统一,也不完善。除官办企业执行当时政府统一规定的多等级工资制外,私营企业采取多种多样的分配形式。工业企业一般有计时工资(分月薪制、日薪制两种)和计件工资,以月薪制为主,但没有技术标准,缺乏确定职工工资标准和升级办法的一套制度,且随意性很大。学徒制度不健全,有的行业(如钟表业)学徒3年期满还不让出师,顶班劳动,拿学徒待遇。商业一般为月薪制,单位之间工资差别很大。手工业大部分是实行计件工资,也有日薪制或分成的;服务业如旅馆业、理发业、澡堂业,多数采取分成制(按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发工资)。支付形式:清朝以银两计算。民国时期,在民国37年(1948年)8月以前以法币计算;8月后,国民党政府进行币制改革,改用金元券,后又改用银元券计算。由于这两种通货在短短时间内迅速贬值,形同废纸,民国38年,多数企业被迫改以大米计算,有些则以银元、港币或美钞计算。
  二、等级工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新解放城市职工薪资问题的指示》,本省对国营企业中留任职工采取“原职原薪”的政策。对于私营企业,一般仍由原企业发给原工资。支付形式:为了保证职工基本生活不受物价波动影响,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1951年6月,经省财经委员会决定,将公营企业工资米价,改为折实单位计算。对私营企业不作硬性规定,而是通过劳资双方协商解决。1952年5月,省人民政府根据《华东区统一工资计算单位办法》,颁布了本省实施办法。全省从1952年6月份起,统一以新工资分作为工资计算单位。每个工资分包含中等白米0.5公斤,12磅龙头细布0.043公尺,花生油0.0125公斤,食盐0.0125公斤,木柴(松柴)1.335公斤。全省起初划分为5个工资分值区,即福州区(包括福州市、闽侯专区各县)、厦门区(包括厦门市、龙溪专区各县市)、晋江区(包括晋江专区各县市)、南平区(包括南平、建阳两专区各县)、龙岩区(包括龙岩、永安、福安三专区各县)。对各工资分值区的工资分值,定期进行公布。由于当时交通不便,内地山区与沿海地区的工业品、农产品价格差别很大。因此,各区之间工资分值差距也很大。如当时晋江区每个工资分值人民币0.2785元(已折算新币,下同),而龙岩区只有0.2068元,相差25.75%。上述5种生活消费品毕竟只占职工家庭生活费支出的一部分,大部分又是农产品,不能反映工业品价格情况。它虽然保证了职工家庭“开门七件事”不受物价波动的影响,但满足不了职工改善与提高生活质量的多方面需要,山区职工很有意见。因此,1953年10月,全省改划为两个工资分值区,即福州区(包括福州市及闽侯、南平、建阳、永安、龙岩、福安6个专区)、晋江区(包括厦门市及晋江、龙溪两专区),基本上解决了地区间工资分值悬殊过大及山区职工待遇偏低等问题。
  1954年8月至1955年2月,本省按华东地区统一规定,在国营企业进行首次工资制度改革。产业工资顺序是矿山、钢铁冶炼为一类产业,工资标准最高;其次为电力、机器制造;再次为纺织、轻工等(余略),共分5类产业。每类产业又分为5类企业,实行5种工资标准。每一种工资标准的最高工资与最低工资的倍数不尽相同。以煤矿业为例,共有3.00、2.90、2.85三种倍数。在工资改革时,工人实行等级工资制。各产业部门(或企业)根据生产技术的复杂性、精确性,责任大小及劳动繁重程度,制定出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用以评定工人的技术等级和工资等级。在制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时,根据企业生产性质划分工种,再按工种的具体条件确定各工种的技术等级线(包括技术等级数目在内的最低和最高等级),编写各工种各技术等级的技术要求条件,包括应知、应会和工作实例等内容。企业组成评定工资委员会,据此来评定工人技术级别。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职员和勤杂人员,实行职务工资制,即按职务规定若干工资等级,各职务之间的工资上下交叉。企业的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分别实行两种工资标准。本省通过此次改革,初步理顺了国营企业产业之间、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内部的工资关系,在国营企业初步建立了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以技术标准为依据的少等级工资制。
  1956年,本省对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企业和全行业公私合营前的公私合营企业,再次进行工资制度改革,取消企业执行的工资分制度,实行直接用货币规定工资标准的制度,进一步改进各产业、各地区之间以及企业内部各类人员之间的工资关系;根据各产业工人的生产技术特点,建立不同的工资等级制度,工业工人实行8级工资制,建筑业土建工人实行7级制,纺织运转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制,邮电业实行职务工资制,商业业务人员实行3类5级工资制。企业职员和技术人员,根据他们所担任职务实行统一规定的工资标准。对计件工资和奖励、津贴制度,也都作了改进。1957年,全省对新公私合营企业(即在全行业公私合营高潮中合营的企业)进行初步的调整性的工资制度改革。由于条件不同,本省对这类企业采用多等级工资制度,适当缩小级差,工业一般是8级制中插入半级,并使工资制度逐步趋向合理。经过两次改革,废除了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不合理工资制度,逐步建立起体现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工资制度。但是,在1958~1978年这段时间内,按劳分配原则屡受冲击,工资分配中的平均主义普遍存在,社会主义工资制度的优越性未能得到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上述问题逐步得到解决。1985年,本省开始在国营企业试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工资分配逐步推行分级管理、分层调控的管理体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企业的工资分配自主权也逐步得到落实。许多企业积极进行探索,对内部分配进行了多种多样的改革,力求通过搞活分配,充分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这些改革,在不同程度上改进、充实和完善了社会主义工资制度。主要模式有:
  (一)浮动工资制
  1985年工资套改后,职工收入中固定部分增加而浮动部分减少,对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有消极影响。为了使职工的收入与劳动成果紧密联系起来,避免职工吃企业的“大锅饭”,有些企业将职工固定收入的一部分或大部分,与浮动部分捆在一起,同职工的劳动成果挂钩。具体做法有以下三种:
  1.半浮动。其做法是,将职工收入中的一半左右(基本工资中减去1985年套改中的平均增资额,加政策性补贴),作为固定工资,以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职工的另一半收入(1985年套改中平均增资额加奖金、加班工资等)作为浮动工资。浮动工资同考核指标挂钩,根据考核结果而上下浮动。
  2.全浮动。其做法是,职工除国家政策性补贴照发外,其余部分,包括基本工资和奖金等则捆在一起,按照承包指标进行考核。完成指标的,发给基本工资,超额完成者按规定给予奖励。完不成指标则按比例倒扣。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3.浮动升级。其主要做法是,全面修订劳动定额,修订后的劳动定额分为一般定额、先进定额和标兵定额三种。一般定额为国内同行业先进企业中的中上水平,先进定额比一般定额提高5~10%,标兵定额又比先进定额提高3~5%,达到国内同行业的先进水平。职工达到先进定额或质量全优者浮动升一级(级差统一规定为若干元),二者兼备者浮动升两级;达到标兵定额者浮动升两级,如再达到质量全优者浮动升三级。企业按季考核、兑现。对班组长和中层以上干部,实行浮动职务工资,按月考核后兑现。
  (二)新五岗工资制
  从1986年起,本省陆续在纺织行业一线岗位工人中推行新五岗工资制。其主要做法:厂对生产一线工人进行技术考核后实行“四定”,即定人、定岗、定机、定劳动定额。将88个工种按劳动规范划分为5岗。根据纺织行业一线工人劳动强度大,劳动条件艰苦等特点和按劳分配原则,核定5种岗位的标准工资。上岗工人分年达岗。同时,对进岗满10年以上者,从第11年开始给予岗龄补贴,并逐年递增。实行这种制度,有利于巩固一线工人,并较好地调动一线工人的劳动积极性。
  (三)多种形式并存的工资制
  在同一个企业中,根据不同工种、岗位的特点,采取不同的分配形式,以便有效地调动不同工种、岗位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例如,对劳动强度大,便于进行定额管理、考核的工种,实行计件工资制;对技术岗位工种和某些班组,采取联产计酬,实行效益浮动工资;对干部实行职务工资制,职务变动,工资也随之变动;对技术人员实行技术职称与行政职务的对等系列;对班长也实行职务津贴。在辅助车间和不能进行定量考核的工种、部门,则实行等级工资制。同时通过奖金与责任制挂钩办法来进行考核,以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三、岗位结构工资制
  1987年后,本省有的企业运用内部分配自主权,试行以岗位技能为核心内容的岗位结构工资制。这里以漳州糖厂为例。该厂将原职工等级工资作为档案工资,存入档案,实行岗位结构工资制,它由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和奖励工资四部分组成。(一)基础工资。以大体够维持职工本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为依据,确定一定的金额,加上国家规定的粮贴、物贴。该厂1990年将其定为67.4元。包括企业领导在内的全体职工,均执行同样的标准。(二)工龄工资。按照职工的工作年限分段计发。工龄在25年以内者,每年工龄每月发给0.5元;从第26年起,每年工龄每月发给1元。其目的是适当照顾老职工,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三)岗位(职务)工资。根据职工的工作岗位和担任的职务确定,并随着岗位和职务的变化而变化。岗位工资包括同职工原标准工资对应的岗位(职务)基数和岗位(职务)津贴两部分。1.同原标准工资对应的岗位(职务)基数。根据本企业职工标准工资水平的实际情况,分设24个岗位基础等级标准。1级工资为6元,对应原企业工人工资标准2级正和企业干部工资标准16级正,向上每级依次递增4元,24级工资为98元,对应企干4级副。2.岗位(职务)津贴。操作工人为岗位津贴,管理人员为职务津贴。工人岗位津贴的确定,按照责任大小、技术高低、劳动强度、工作条件等标准,对全厂各个操作岗位进行功能测评,确定各个岗位的分值。根据分值高低,将全部岗位划分成8个岗类,不同岗位分别执行不同的岗位工资津贴。管理人员则按职务分为5类,执行5种职务津贴。(四)奖励工资。这部分占工资总额的30%~40%,用于奖励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职工。根据成绩大小,按照一定的系数和实得分数给予奖励。为了更好地发挥奖励工资的激励作用,在分配奖金时坚持“三挂钩”,即奖励金额同经济承包责任制挂钩,同岗位责任制挂钩,同个人劳动成果挂钩,逐月逐级考核,进行分配。
  岗位结构工资制,实际上是后来在全省推行的岗位技能工资制的雏形,并为本省推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同岗位结构工资制类似的,还有“结构工资制”。以顺昌县富文化工厂为例,他们将职工的工资总额收入分解成几个部分,以体现和发挥工资的多方面功能。其主要做法:
  将职工工资分解为基础工资、年功(工龄)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奖励工资、各种补贴5个部分。这种分类同上面的岗位结构工资制差不多,但具体做法不同。1.基础工资。按职工本人标准工资的50%计算,以照顾各人的不同基础。如遇职工统一调资、调出企业、离退休或病伤假等,仍按标准工资执行。2.年功(工龄)工资。工作年限10年以内者,每年工龄每月发给0.5元,满10年不满20年者,为0.8元,满20年者为每年工龄1元(满40年封顶)。3.岗位(职务)工资。工人为岗位工资,管理人员为职务工资,并统一划分为两个档次。在厂生产区从事第一线生产工作和直接为生产第一线服务的人员,执行第一档次的工资标准,在生活区从事后勤服务的人员,执行第二档次的工资标准。岗位(职务)工资标准不是固定不变的,它随企业经济效益的变化而变化。(1)岗位工资。根据工人所处岗位的劳动强度、技术繁简、责任大小以及该岗位在本企业生产中的地位、作用来划分。岗位工资是动态型工资,工人在什么岗位,就拿什么岗位工资,实行同工同酬。厂内各单位在不突破厂部核定的工资总额的前提下,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可自行确定岗位工资标准,厂部不作横向平衡(2)职务工资。根据行政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担负的职务确定。学徒、大中专毕业生实习期间、临时工和厂内待业人员不执行岗位(职务)工资。现任工段长执行主办科员工资。4.奖励工资(包括半年奖和年终奖)。奖励工资的计发,通过内部经济责任制的考核,采取多种分配方式。例如,有的按最终产品计奖,有的按百分制计奖,等等。5.各种补贴。按政府统一规定执行。
  上述5个部分在工资总额中所占比例,分别是:基础工资占16.5%,年功(工龄)工资占4.4%,岗位(职务)工资占23.38%,奖励工资占31.8%,各种补贴占23.9%。其中能较好地体现按劳分配的岗位(职务)工资和奖励工资共占55%强。
  1980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本省建立了厦门经济特区,随着经济特区的建立和本省对外开放的进展,外商投资企业在本省蓬勃发展。根据厦门经济特区情况,外商投资企业在工资分配方面,除了适合计件的产品或工种采用计件工资制外,一般采用类似结构工资制的分配模式。凡是进入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原工资等级即存入档案,作为档案工资,由企业根据其职务、岗位,重新确定基本工资。职工的工资,主要由基本工资、津贴、奖金(包括定额超产奖和其他类型奖金)等组成。企业初开办时,经济效益尚不明显,一般先实行基本工资+部分津(补)贴(午餐、交通、满勤、住房津贴等);企业投产一段时间,有了经济效益后,则实行基本工资+部分津(补)贴+奖金。在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的交通、宾馆等单位,多采用基本工资+部分津(补)贴+定额超产奖(完不成定额者倒扣)。有一家颇有名气的外商投资企业,其职工的工资收入由下列部分组成:工资=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职务补贴或工种补贴+工龄补贴+国家规定的粮补、物补等。这种结构,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合理性。
  四、计件工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本省国营企业在实行计件工资制方面,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重大变化,经历了两起两落的历程。
  建国初期,政府对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旧的计件工资制(即没有劳动定额、没有标准工资、没有工作物等级,仅是简单地规定一个产品单价的计价工资),并不是简单地一概否定,而是通过整顿,进行技术定额测定,审查与修订定额。经过改进后,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推行。1955年,本省此项工作还处在试点阶段,但在建筑业、服务业、手工业等系统,实行计件工资制已比较普遍。在一般情况下,凡产品简单,个人能完成的,多采用个人计件;产品较复杂的,采用小组计件或分工序进行个人计件。据1959年在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对一部分企业调查,实行计件工资的约占职工总数的20%。
  1958年,在“左”的思想影响下,批判按劳分配原则,把计件工资贬为“物质刺激”、“钞票挂帅”加以批判。本省部分地区、部分企业相继采用“鸣放”、“辩论”等方式,取消计件工资制。据当时统计,福州、厦门、泉州三市的建筑业、服务业、手工业和部分工业企业,约有8.5万人取消计件制。根据福州、厦门、泉州三市统计,工人在取消计件工资后,月平均工资大幅度下降。其中福州市降低32.57%,厦门市降低27.77%,泉州市降低14.59%。1961年,中共中央发出讨论和试行《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的指示。文件提出,凡是需要和可能实行计件工资的,就应当实行计件工资制。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单位,要做好定额工作,要特别注意提高产品质量,节约原材料和工具。因此,本省逐步恢复计件工资制。据统计,截至1961年年底止,本省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人共89491人,占工人总数的25.42%。其中工业占24.7%,建筑业占44.8%,交通与邮电占11.6%。恢复实行计件的工人,劳动积极性大为高涨。
  “文化大革命”期间,按劳分配原则再次被否定,计件工资制又一次受到严厉批判与巨大冲击。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1978年12月份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按劳分配原则又得到肯定,计件工资制也得到逐步恢复和推广。1984年以后,本省企业的工资分配自主权逐步得到落实,是否实行计件工资制,由企业自主决定,计件工资制也较好地得到推行。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福建省志·劳动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这部志书沿着福建劳动事业发展的轨迹,着重反映福建省近代工业诞生以来劳动工作从起步到发展,从落后到辉煌的全部过程。同时展现旧中国在反动阶级统治下,低下的生产力和落后的生产关系,以及劳动者所受的残酷压迫和剥削;重点记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福建省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劳动管理体制逐步发展、完善并形成体系的过程;表现通过改革,国民经济实现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性转变,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动制度正在出现。本书如实记载福建省劳动工作在各个时期的经验和教训。“以史为镜,可知兴替”,这部记述福建省劳动工作历史全貌的专业分志,对于研究福建劳动工作历史,探索规律,借古鉴今,继往开来将是大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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