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国时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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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853
颗粒名称: 一、民国时期
分类号: D922.591.1
页数: 2
页码: 85-86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民国32年(1943年),福建省根据国民政府公布的《劳资争议处理法》,在市、县建立调解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雇主与工人团体之间或工人15人以上发生的劳资争议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民国时期 劳动争议

内容

民国32年(1943年),本省根据国民政府公布的《劳资争议处理法》,在市、县建立调解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雇主与工人团体之间或工人15人以上发生的劳资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主管官署(市、县政府)代表1人或3人,争议当事人双方的代表各2人。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主管官署代表2人,地方法院代表1人,与争议无直接关系的劳方及资方代表各1人,由主管官署代表任主席。全省劳资争议的主管部门为省政府社会处。发生劳资争议时,经争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申请(或虽未申请,但主管官署认为有必要者),主管官署即召集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如果成立,视同争议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双方必须遵守。调解无结果者,经争议当事人一方申请,即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虽然争议当事人并未申请,但对于情节重大,延长至10日以上尚未解决的争议,主管官署认为有交付仲裁必要的,也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由全体委员合议,并由多数决定。争议当事人对于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得声明不服。对于不履行调解结果或裁决的,处以罚金或10日以下拘役。民国35年,福州市、厦门市根据行政院公布的《复员期间劳资纠纷评断办法》,设立劳资评断委员会,隶属市政府。雇主或工人在未经评断委员会评断以前,不得因任何争议而停业或罢工、怠工。评断委员会的裁决,任何一方不服从时,主管官署即予强制执行。根据民国36年10月公布的所谓“动员勘乱期间劳资纠纷处理办法”,对于不服从评断委员会裁决的,除强制执行外,对“情节重大”者,还要“依照妨害国家总动员惩罚暂行条例惩罚之”。
  当时本省的劳资争议以福州市、厦门市为最多,其次是工商业较为发达的晋江、龙溪、莆田、仙游等沿海县份。争议的主要原因是工资待遇问题。民国35年(1946年)以后,物价逐年大幅度上涨,尤其是粮食价格涨势更为凶猛。民国37年、38年,甚至一日数涨。工人终日辛苦劳动,却无法养家糊口,纷纷要求提高工资待遇,而资方则借故推托甚至置若罔闻。或虽暂时解决,但因物价继续猛涨,工人再次陷于困境。因此,劳资矛盾日益加深,纠纷此落彼起。据省政府社会处统计,民国35年,全省共发生劳资争议237起,其中经调解解决者161起,仲裁解决76起。民国36年,全省劳资争议案件翻了一番多,达531起,其中经调解解决者241起,仲裁解决者223起,评断裁决者67起。其余年份无统计数字。
  各地在处理劳资争议中(包括进行调解、仲裁或评断),在一般情况下,均系采取调和折衷、息事宁人的做法。例如,或者原工资照发,另外津贴大米5市斗或法币30~50万元(按当时米价,约等于30~50斤大米),或参照工人生活指数适当调整,等等。但在民国37~38年(1948~1949年),由于国内形势变化飞快,社会动荡不安,斗争尖锐复杂,劳资纠纷加剧,罢工时有发生。当时政府在处理劳资争议时,有的不细察实际情由,扣上“无故罢工”、“有人主使”帽子,横加镇压。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福建省志·劳动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这部志书沿着福建劳动事业发展的轨迹,着重反映福建省近代工业诞生以来劳动工作从起步到发展,从落后到辉煌的全部过程。同时展现旧中国在反动阶级统治下,低下的生产力和落后的生产关系,以及劳动者所受的残酷压迫和剥削;重点记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福建省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劳动管理体制逐步发展、完善并形成体系的过程;表现通过改革,国民经济实现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性转变,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动制度正在出现。本书如实记载福建省劳动工作在各个时期的经验和教训。“以史为镜,可知兴替”,这部记述福建省劳动工作历史全貌的专业分志,对于研究福建劳动工作历史,探索规律,借古鉴今,继往开来将是大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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