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制定劳动纪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842
颗粒名称: 六、制定劳动纪律
分类号: F243.1
页数: 2
页码: 65-66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福建省1954年7月,省人民政府根据政务院颁发的《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制订实施细则,要求省企业主管部门制定本系统的“劳动规则”,并完善所属企业的“劳动规则”。1982~1990年,全省全民所有制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整顿劳动纪律中,据不完全统计,被开除的职工13213人,占职工总数0.67%,除名的7471人,占职工总数0.38%。
关键词: 福建省 制定劳动 纪律

内容

1954年7月,省人民政府根据政务院颁发的《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制订实施细则,要求省企业主管部门制定本系统的“劳动规则”,并完善所属企业的“劳动规则”。对在开展劳动竞赛、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中,有贡献的人员,给予口头表扬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五好职工”的光荣称号,除发给奖状外,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不遵守厂规厂纪,消极怠工,违反操作规程,违反国家政策法令和财经纪律,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腐化堕落等破坏厂内法纪的人员,经教育后,仍不悔改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薪、降职、留厂察看、直至开除的处分。触犯刑法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1955年,对国营与地方国营企业实施“劳动规则”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一些企业,对犯错误的职工教育不够,采取简单的开除、降级、降薪的方法维护劳动纪律。经检查福、厦、漳、泉4市在1~11月,向劳动部门备案的被开除的职工有56人,经复查审议,有的处分过重。12月,省劳动局下达《关于严格控制国营与地方国营企业开除职工和私营企业解雇职工的通知》,对职工因违反劳动纪律,需要开除时,均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经劳动部门审议,对不应开除的,则责令企业收回,另作处分。1961年,为加强企业内部劳动管理,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国营工业企业内部劳动管理制度暂行规定》,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除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外,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企业有权开除,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文化大革命”期间,企业各项劳动纪律和法规遭到严重冲击。
  1976年后,企业的劳动管理制度逐渐恢复。1981年2月,省劳动局下达《关于对国营企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进行处理的试行意见》,重申企业整顿劳动纪律要以教育为主,奖惩为辅,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法令、法律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对一贯遵守劳动纪律,积极工作的,给予表扬与奖励;对违反劳动纪律,消极怠工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法乱纪,屡教不改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直至开除留用或开除。对于开除的,须抄送职工所在县(区)劳动部门备案。当年10月,颁发《福建省关于工业企业整顿劳动纪律的验收标准》,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的管理。1982年,福建省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奖惩条例,对职工的奖励由所在单位群众讨论或评定,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奖励时,可以在企业竞赛奖的奖金总额内发给一次性奖金。对记功、记大功,发给奖金,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或者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决定。通令嘉奖,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各级人民政府决定。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另行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但一般不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须征求工会意见。对给予开除处分的,由厂长(经理)提出,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报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在批准职工的处分后,受到处分者不服,可在公布处分以后的10日内,向上级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诉。对触犯刑律的职工,由司法机关惩处。1986年9月,省人民政府下达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无效者,予以辞退。(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二)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三)服务态度极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四)不服从正常调动的;(五)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的;(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同时规定,企业辞退职工应征求企业工会意见,报企业主管部门与当地劳动部门备案。1990年12月,省劳动局规定,对公司经理以及主管部门任命的副经理级人员的奖励和处分,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由公司党组织和工会组织提出建议,按任免权报主管部门决定。
  1982~1990年,全省全民所有制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整顿劳动纪律中,据不完全统计,被开除的职工13213人,占职工总数0.67%,除名的7471人,占职工总数0.38%。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福建省志·劳动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这部志书沿着福建劳动事业发展的轨迹,着重反映福建省近代工业诞生以来劳动工作从起步到发展,从落后到辉煌的全部过程。同时展现旧中国在反动阶级统治下,低下的生产力和落后的生产关系,以及劳动者所受的残酷压迫和剥削;重点记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福建省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劳动管理体制逐步发展、完善并形成体系的过程;表现通过改革,国民经济实现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性转变,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动制度正在出现。本书如实记载福建省劳动工作在各个时期的经验和教训。“以史为镜,可知兴替”,这部记述福建省劳动工作历史全貌的专业分志,对于研究福建劳动工作历史,探索规律,借古鉴今,继往开来将是大有裨益的。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