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劳动力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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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840
颗粒名称: 四、劳动力调配
分类号: F243.1
页数: 6
页码: 58-63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福建省劳动力调配情况包括余缺调剂、职工夫妻分居调动、军队转业干部家属调动、技术工人交流、其他调动、选调生产建设兵团战士、国营农林牧渔茶场职工调动等。
关键词: 福建省 劳动力 调配

内容

(一)余缺调剂
  1951年,福建省为解决失业工人就业问题,制定了《福建省失业工人就业登记办法》,作为安置社会劳动力的依据。当时对劳动力的调配形式有:1.批量调配,如一次性调给古田水力发电工程处职工210名;2.零星调配;3.集训后调配,如输送给各部门的干部。1954年,为保证国防建设的需要,福建省对建筑工人调配制订了“国防第一,基建第二,一般建筑第三,零星修缮第四”的原则。当年,福州、厦门、漳州、泉州4市调配建筑工人4.32万人,其中技术工人2.48万人,调配给国防工程的工人占25.14%。1955年,将支援国防建设工程,作为全省劳动工作的重点。当年,调给404部队、铁路、国防公路工程的劳动力6.81万人次,其中技术工人1.4万人次,壮工5.41万人次,并抽调干部协助建筑工程的领导管理。1956年,福建省对私营工商业实行全行业社会主义改造,并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新建、扩建了一些企业,合并、转产了一些企业,劳动力余缺比较突出。省劳动局修订了劳动力管理办法,对复员军人和私营工商业人员,实行归口包干安排,同时由各部门建立系统内劳动力调配制度。对部门之间出现劳动力不足或多余时,由各级劳动部门调配解决。
  1958年,根据“大跃进”对劳动力的需要,全省为县以上企业、事业单位调配劳动力101万人次,其中调给冶金、机械、水电、交通、铁路、燃料等省属重点工程劳动力20.8万人;从商业、服务业和行政机关等非物质生产部门抽调6.7万人,支援物质生产部门;从手工业社、组中动员2.9万人转入工业部门。1959年,根据中共中央与省委指示,为确保国防工程与重点项目建设的需要,全省调配劳动力20.75万人,其中调给福州军区0.61万人,省属工业、基建、交通等部门7.59万人。同时,全省开展“双革”(技术革新与技术革命)运动,整顿劳动组织,检查落实编制定员,精简压缩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抽调22.5万名职工,支援农业生产。
  1960年,福建省人民委员会批准省劳动局《关于企业、事业间协作支援、调剂使用劳动力具体规划》,从各企业、事业单位中抽调10%~15%的职工支援钢铁、煤炭、木材生产和新建、扩建企业。同时,从农村抽调与接收复员转业军人和归国华侨7.07万人至省属重点企业、事业单位工作。1962年,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关于控制从社会上招工的指示,对缺员单位所需的人员,从其它多余人员中调剂解决。据37个县(市)1~8月份统计,共平衡调剂1.9万人,其中由劳动部门组织跨地(市)调剂1.1万人。此外,各级劳动部门调配季节性、临时性工人1.4万人;为战备组织民工2万余人,参加修建支前公路、桥梁与国防工程。1963年,在完成全省职工精简任务后,国民经济各部门出现了职工余缺不平衡,工种不配套的问题。省人民委员会接连颁发有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余缺调剂工作的规定,要求各级劳动部门与企业主管部门在企业内部调剂的基础上,强化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劳动力调剂工作,简化职工调动手续,深入基层检查职工精简与多余职工调剂情况。当年,全省调配职工2.7万人,其中跨地区调配1.7万余人,地(市)内调配0.9万余人。1964年,福建省在企业中开展“双革”运动与实行革命化管理,对多余职工,除由企业主管部门内部平衡调剂外,实行成建制(一个车间、一个班组)调配,支援三线与新建、扩建企业。当年,共调配2.7万人,其中跨地区调配1.5万人,地(市)内调配1.2万人。1966年,对企业、事业单位劳动力的余缺,继续进行平衡调剂,保证重点与小三线建设的需要,全年平衡调剂0.85万人。
  1968年,福建省从大中专毕业生与复员退伍军人中抽调5810名人员,加强冶金、煤炭、交通等部门生产建设;同时,商请北京矿务局选调技术工人467人,支援邵武、漳平、天湖山煤矿。1969年,从重工、交通、水产、水电等部门抽调二级以上技术工人341名,充实4807工厂,从福州八一磷肥厂、福州轧钢厂抽调二级以上技术工人165名,支援三明钢铁厂。1970年,全省调配28岁以下的复退军人2413人,在农村劳动锻炼三年以上的大中专毕业生与半工半读毕业生2895人,以及上山下乡一年以上表现好的知识青年与农村贫下中农子女4343人,至生产建设部门。1971年,省革命委员会下达《关于做好招收新工人工作的通知》,规定调配工作的重点是,国防工业,支农工业,基础工业与新建、扩建厂矿当年投产急需增加的劳动力,全年共调配劳动力3.59万人。1972年,省革命委员会下达《关于严禁私招乱雇职工》和《关于严格控制职工招收的紧急通知》,决定暂停从社会上招工,要求各地企业整顿劳动组织,编制定员定额,挖掘劳动潜力,做好劳动力余缺平衡调剂工作,当年共调剂调配劳动力3.43万人。1973年,各地区在清退来自农村的劳动力,制止私招乱雇,落实公社卫生院与文娱宣传队转为集体所有制的同时,开展顶替新建、扩建项目所需劳动力的调配工作,通过清理顶替劳动力1.46万人。1974年,省劳动局采取“长期抽调,短期支援,定期协作”等措施,抽调停建、缓建与生产不正常的企业多余职工,支援新建、扩建投产的单位,全年调剂劳动力2.61万人。1975年,各级劳动部门清退超计划用工2.08万人,调配劳动力1.04万人。1983年,省劳动局颁发《关于工人调动办法的暂行规定》,对停建、缓建项目与并、转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超定员单位的职工,进行成建制或成批调动,充实新建、扩建单位需要。
  1985年,福建省制定《厦门经济特区劳动力管理试行办法》,对在厦门经济特区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招工,规定首先从厦门现有富余职工的企业中选招或调剂解决,特区企业需要技术工人,须跨省招聘时,报省劳动局批准。1986年,省劳动局转发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招用工人的暂行规定》,对企业富余人员成建制转入新办的企业附属集体所有制单位。一年中,全省调配职工8.8万人,其中跨省调配0.32万人。1988年,福建省制定《关于劳动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实行“满负荷工作法”,通过劳务市场,对企业多余人员进行社会调剂,支援新建企业与劳动服务公司。全省调配职工6.58万人,其中跨省调剂0.32万人。1989年,省劳动局规定,新建、扩建单位用人,必须从企业多余的劳动力中调剂解决,若需从社会上招工,应报投产项目资料,由省劳动局审核下达。当年,清理计划外用工3.2万人,调配职工3.86万人。1990年,省劳动局下达《关于加强职工余缺调剂工作的通知》,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建、扩建重点项目所需职工,不少于40%从在建工程下马,关、停、转产企业多余职工,或企业之间、行业之间进行调剂解决。调剂以地区为主,就地进行。可以正式调动,临时借调,劳务承包,技术协作,余缺双方签订协议与劳务合同。当年,全省调配职工6.41万人,其中跨省调剂0.12万人。
  (二)职工夫妻分居调动
  1963年10月,省劳动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干部工人调动问题的若干规定》,为照顾职工夫妻分居两地的困难,采取单独调动或互相对调的办法。工人跨省调动由调出地区县以上劳动部门或省主管部门办理;省内跨地区调动或系统、产业之间调动,由县以上劳动部门或省主管部门办理;调入福州、厦门、漳州、泉州等市需取得当地劳动部门同意。1965年10月,省人民委员会规定,对照顾夫妻关系跨省调动工作的职工,由本省调往外省或双方进行对调的,由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直接和外省有关部门联系,办理调出或对调手续。对需要单独从省外调进的,在已批准的固定工劳动计划以内,由主管部门审定,经调入地区市、县劳动部门同意,办理调入手续。
  “文化大革命”时期,职工夫妻分居两地的调动工作中断。
  1976年,福建省恢复职工夫妻分居两地的正常调动工作。为加强小三线建设和控制城市人口增长,对职工夫妻分居两地要求照顾调动的,动员其在城市和沿海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一方调往小城镇或山区;对要求从福、厦等市和沿海地区调往山区工作的,予以积极支持。1980年,对夫妻分居两地的职工,继续本着大中城市就中小城镇、沿海就山区、县(市)就集镇以及调往福、厦两市从严掌握的原则办理。当年,经各地劳动部门办理职工夫妻两地分居调动的524人,其中跨省调动的98人。1985年,为解决知识分子夫妻分居两地,通过对口调动,共安排236人。1988年,福建省对职工夫妻分居两地情况进行调查,为安排好老工人的农村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的“农转非”,按2%的比例予以安置。对分居时间长的老工人,由组织上帮助落实接收单位。同时,通过劳务市场,组织工人交流,对新建、扩建企业安排一定指标,用于从老企业抽调部分技术骨干,同时结合解决老工人夫妻分居的困难。对1957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男年满50岁、女年满45岁以上,家在农村的可以退养回乡,待到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
  (三)军队转业干部家属调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福建省干部比较缺乏,一部分军人转业支援地方。当时转业军人家属中的正式职工,按在职职工的办法调动,随军无工作的军人家属,安置在同一地区,分居两地的军队干部家属,随转业干部分配去向调动安置,但为数不多。1963年以后,军队转业干部逐年增多,其家属随同调动也逐年增加。省人民委员会规定,对复员军官的随军家属,随复员军人回原籍城市安置,如系在职职工,由当地安置办公室安置,如非在职职工,由所在城市给予落户。
  1976年,对从本省调往省外的军队转业干部家属,除北京、上海、天津、浙江、山东、四川、内蒙、江西等省(市)凭该省(市)劳动部门的商调函办理调动外,其他省、市、自治区,由转业干部所在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审核,出具证明,随同转业干部到接收地区安置;非队列职工,调入本省的,由总后勤部各劳动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出具证明,随同转业干部到接收地区安置;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固定职工,由所在县以上主管部门审核,出具证明,由接收转业地区劳动部门和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安置。9月,根据国务院、中共中央军委通知精神,对转业干部家属系军队队列编制职工,随同转业干部调往地方工作,由军以上司令部、政治部审核,出具证明,携带档案,随同转业干部由接收地区分配。转业干部家属因病正在治疗、休养或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或本人有政治、经济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地方不予接收。1977年开始,每年由军事机关与地方政府的人事、民政、劳动部门合署办公,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家属的接收安置工作。1978年,对属于国家固定职工的随军家属调动后,仍安置到国营单位工作,属于集体所有制单位固定职工的,仍安置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转业干部家属是“五七”工、家属工、临时工、合同工的,安排其他适当单位参加生产劳动;属于国营农、林、牧、渔场的工人,实行对口安置或安置到集体单位工作。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凡是正式职工,由调出地区县以上劳动部门出具正式职工介绍信,由调入地区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落实单位,予以安置。1981年,根据国家劳动总局通知,转业干部家属按其原所在单位所有制的性质对口安排,但转业干部分配到山区或三线工厂工作,如当地无集体所有制单位可安排的,可暂安排到全民所有制单位,但仍作为集体所有制职工。
  (四)技术工人交流
  在发展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福建省技术工人严重不足,制约经济建设的发
  展。省人民委员会要求各级劳动部门加强在职职工技术培训和技术工人交流协作。在此期间,全省组织技术工人交流7.59万人。1958年,中共福建省委决定,通过中央侨务委员会、驻外领事馆动员本省旅居国外的技术工人1000名,回闽参加生产建设。1965年,根据生产建设需要从福州、厦门、闽侯等地抽调具有钢铁生产专业技术的工人250人,支援三明钢铁厂。1980年,从南平、三明、厦门等纺织厂抽调二级以上技术工人150人,其中配置一定数量的班组长、工段长、教练工等骨干,支援福州棉纺织厂。1983年,又从南平纺织厂抽调三级以上技术工人64名,支援福州棉纺织厂。同年,省人民政府制定《关于从省外引进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经批准引进的中高级技术人员,其家属、子女符合规定随同调动的,由劳动部门办理调动。
  1985年5月,省劳动局下达《关于开展技术工人交流咨询服务工作的通知》和转发《开展技术工人合理流动服务暂行办法》,劳动部门成立技术工人交流咨询服务机构,各主管部门或公司也相应成立组织,并配置一定名额的干部,开展服务工作。服务对象是:经过整顿和实行经济承包后富余或学非所用的技术工人;退休人员中身体尚健的技术工人;城镇中闲散的技术工人。交流原则,大企业支援小企业,全民企业支援集体企业,沿海企业支援山区企业,技术力量强的企业支援技术力量弱的企业。交流方法:对富余的技术工人,在本系统内调剂,再多余时,跨行业、跨系统调剂;对停建、缓建暂时不用的技术工人,实行借调;对一些特殊需要,而无法借调的技术工人,实行招聘;对学有所长,能在业余时间接受聘用的技术工人,实行承包、兼职、讲授等多种形式进行技术协作。凡全民所有制技术工人调入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仍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上述技术工人交流由需求双方登记后,劳动部门负责推荐介绍,除调动的以外,双方签订合同,报劳动部门备案。1987年,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建省贯彻〈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合理流动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规定各地技术工人交流服务站与各地劳力调配部门合署办公。合理流动的对象为,全民所有制单位富余的学非所用、用非所长的技术工人。凡技术工人要求流动,单位逾期未作答复或不予批准的,经劳动部门审定,凡符合流动规定的可直接批准,交所在单位执行。
  (五)其他调动
  1.选调生产建设兵团战士
  1972年3月,省革命委员会下达《关于从生产建设兵团调出工人540名给永安维尼纶厂和海洋渔业公司的通知》,从经过劳动锻炼2年以上、年龄在18~28岁的正式工人中选调。6月,又从生产建设兵团调出正式工人630名,支援省水电局、水产局。7月,选调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政治思想和工作表现较好的生产建设兵团正式工人3000名,充实山区和工矿区的商业部门,其中女性占70%。
  2.国营农林牧渔茶场职工调动
  1977年5月,福建省对国营农、林、牧、渔、茶场工人调动作了规定,在上述单位之间对口调动,由地(市)劳动局或省主管部门审批办理,因特殊情况调入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的,由地(市)劳动局或省主管部门报省劳动局审批,并抵扣调入单位当年增人指标。集体所有制农、林、牧、渔、茶场职工不得调入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调动,由地(市)自行掌握。1980年10月,省劳动局规定,国营农、林、牧、渔、茶场工人调入其他国营或县以上集体单位,除抵扣调入单位劳动指标外,必须是夫妻分居两地,配偶一方在场内无法安置或父母确需照顾,要求子女顶替的。1985年11月,从宁化泉上华侨农场抽调30名工人,至三明中国旅行社工作,条件为华侨子女,年龄16~22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的未婚青年。
  1986年3月,省劳动局下达《关于控制国营农场工人调动的通知》。由于农场工人实行“自然增长”,规定任何部门不得随意调动国营农场工人到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必须调动的,调入单位必须有劳动指标,并经省劳动局批准。1988年10月以后,对原由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调入国营农、林、牧、渔、茶场的工人,允许调出,调入地(市)属单位,经地(市)劳动局批准;调入省属、中央属、驻闽部队单位,经省劳动局批准。国营农、林、牧、渔、茶场工人,自愿调入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不再保留国家职工身份。照顾招收的职工子女,原系农业户口,吃商品粮或农村统销粮的,不属上述调动范围。1989年10月以后,凡经批准调入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农、林、牧、渔、茶场工人,须填写“工人转制调动申请表”,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报调入单位所在地劳动局或省劳动局批准办理。调入单位与调动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福建省志·劳动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这部志书沿着福建劳动事业发展的轨迹,着重反映福建省近代工业诞生以来劳动工作从起步到发展,从落后到辉煌的全部过程。同时展现旧中国在反动阶级统治下,低下的生产力和落后的生产关系,以及劳动者所受的残酷压迫和剥削;重点记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福建省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劳动管理体制逐步发展、完善并形成体系的过程;表现通过改革,国民经济实现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性转变,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动制度正在出现。本书如实记载福建省劳动工作在各个时期的经验和教训。“以史为镜,可知兴替”,这部记述福建省劳动工作历史全貌的专业分志,对于研究福建劳动工作历史,探索规律,借古鉴今,继往开来将是大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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