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定员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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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839
颗粒名称: 三、定员定额
分类号: F243.1
页数: 3
页码: 56-58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福建省定员定额情况包括编制定员,工业企业、基本建设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人员分类,劳动定额等。
关键词: 福建省 企业劳动 定员定额

内容

(一)编制定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适应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福建省逐步加强对企业的劳动力管理,从1955年开始,省劳动局要求各企业、事业单位逐步实行编制定员制度。同年9月,省供销合作社在省社和部分基层供销社进行编制定员和劳动定额的试点。1960年2月,根据劳动部公布的《关于加强企业编制定员工作的几项规定(草案)》,企业编制定员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制订编制定员示范标准,并随着企业管理水平、机械化程度和工人技术水平的提高而不断加以修订,一般每年修订一次。同时负责审批所属企业的编制定员标准。劳动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拟订和审查编制定员的规章制度,审查平衡编制定员示范标准,并与企业主管部门一起监督编制定员的进行。企业则根据主管部门颁发的编制定员标准与各类人员比例,根据本单位的生产设备、工作岗位、劳动定额以及各类人员比例,发动群众,拟订本企业的人员配备方案,报领导机关核准后,组织实施。当年,全省在福州、厦门、南平、漳州、泉州等地、市进行编制定员试点,经福州、厦门、漳州三市237个企业(占全部企业的55.8%)试点结果,通过编制定员共节约劳动力1.9万余人。1962年9月,省劳动局转发劳动部《工业、交通、基本建设企业直接生产人员配备的意见》,提出各类企业非直接生产人员的比例为:
  1.工业企业:
  (1)电力企业:综合电厂为19%~22%,水力发电厂为18%~21%。
  (2)机械仪表制造企业为16%~21%。
  (3)冶金、非金属矿企业为16%~19%。
  (4)煤炭企业为14%~19%。
  (5)化工企业为11%~18%。
  (6)轻工、水产、粮食加工企业为8%~14%。
  (7)建筑材料企业为9%~13%。
  (8)纺织企业为8%~14%。
  (9)森工系统企业为15%以下。
  2.基本建设企业:
  (1)机电安装企业为13%~19%。
  (2)土木建筑企业为9%~19%。
  (3)地质勘探事业为17%~23%。
  3.交通运输企业:
  (1)公路、水路运输企业为7%~13%。
  (2)铁路、邮电企业按中央铁道部、邮电部下达的编制定员示范标准执行。
  在非直接生产人员中,行政管理人员为职工总数的6%~10%;党群干部为职工总数的0.9%~1.5%;服务人员为职工总数的5%~7%。
  服务人员中,各类人员的配比为:食堂工作人员为1:35~50;企业文化教育工作人员为1:100~170;卫生医务人员为1:100~300;托儿所工作人员为1:7~20;其他服务人员为服务人员总数的25%~30%。
  1965年,省劳动局组织力量,对各地企业的编制定员进行检查,定员偏宽的企业,通过整顿劳动组织予以纠正,调离多余职工。同时,放宽企业暂列编外人员的条件,并妥善处理在岗的老、弱、残职工。使原来那种企业无定员,用人无指标,机构重叠,人员过多的状况有所改善。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企业编制定员管理被否定,用人无计划,岗位无职责成了普遍现象,直至1972年,省革命委员会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在1972年4月发出的《关于严格控制增加职工,充分挖掘现有劳动潜力的通知》,强调企业要通过整顿劳动组织,压缩非直接生产人员。1979年,根据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做好企业编制定员和劳动定额工作的通知》,各类企业均根据产品方向、生产规模和工艺设备状况制订编制定员,本着有利生产、提高效率、节约用人的原则确定劳动组织和机构设置。1982年6月,省劳动局、省经济委员会转发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关于在企业整顿中加强定员定额工作的通知》,将编制定员工作作为企业整顿检查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1988年1月,省劳动局下达《关于继续做好定员定额管理工作的通知》,1990年,全省国营企业与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普遍实行编制定员制度。
  附:全民所有制企业人员分类
  (一)直接生产人员
  1.工人
  2.学徒
  3.直接从事生产操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二)非直接生产人员
  1.管理人员
  (1)行政管理人员
  (2)工程技术人员(专职工程技术人员,业务管理技术人员)
  (3)党群工作人员
  2.服务人员
  (1)食堂工作人员
  (2)哺儿室、托儿所(幼儿园)全部工作人员
  (3)文教工作人员
  (4)卫生工作人员
  (5)警卫消防人员
  (6)住宅管理与维修人员
  (7)勤杂人员
  (8)其他生活福利工作人员
  3.其他
  (1)农副业生产人员
  (2)长期脱产学习人员
  (3)长期病、伤假人员
  (4)列为编外的老年、体弱人员
  (5)下放或支援农村人民公社仍由原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6)支援国外人员
  (二)劳动定额
  本省劳动定额工作,在国民经济恢复期间,由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以后,劳动定额工作由劳动部门实行综合管理。从1955年7月开始,企业单位实行经济核算,逐步推行劳动定额的管理制度。1958年的“大跃进”,打乱正常的劳动秩序,定额管理无法进行。1959年,省人民政府下达文件,要求企业恢复劳动定额管理制度。1961年以后,劳动定额管理进一步完善,定额标准本着先进合理的原则确定,在制定或修订定额时,既包含技术操作、设备工具、劳动组织、企业管理等方面可以改进而又能够推行的先进因素,又有明确的质量标准。制定定额的方法,提倡技术测定,同时也运用经验估工、统计分析等方法。定额标准由中央或省企业主管部门制定,发给企业参照执行。“文化大革命”中,劳动定额管理被全盘否定,中止推行。1977年,部份企业主管部门在恢复编制定员工作中,同时恢复劳动定额管理。1979年,各地在贯彻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做好企业编制定员和劳动定额工作的通知》中,要求企业把劳动定额制度恢复、建立和健全起来。凡是能够计算和考核工作量的人员和班组,都要实行劳动定额。劳动定额水平保持先进合理,一年审查修改一次。在产品、原材料规格、设备、工艺有重大变化或工作场地、地质条件有显著改变以及采用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等而对劳动定额水平产生重大影响的,则适时进行修改。并把工人完成劳动定额的情况,做为考核生产成绩、奖励、实行计件工资、提高工资待遇的主要依据。1982年6月,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关于在企业整顿中加强定额定员工作的通知》中,强调将劳动定额工作作为企业整顿检查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并配备专职干部负责劳动定额工作。1988年以后,全省国营企业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普遍实行劳动定额管理制度。1989年3月,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劳动局等有关部门下达《关于加强劳动定额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后,企业均把实现劳动定额标准化与改革工作相结合,把劳动定额管理作为优化组合的前提条件,列为企业承包经营和升级的重要内容,使劳动定额制度在深化改革中进一步完善。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福建省志·劳动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这部志书沿着福建劳动事业发展的轨迹,着重反映福建省近代工业诞生以来劳动工作从起步到发展,从落后到辉煌的全部过程。同时展现旧中国在反动阶级统治下,低下的生产力和落后的生产关系,以及劳动者所受的残酷压迫和剥削;重点记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福建省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劳动管理体制逐步发展、完善并形成体系的过程;表现通过改革,国民经济实现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性转变,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动制度正在出现。本书如实记载福建省劳动工作在各个时期的经验和教训。“以史为镜,可知兴替”,这部记述福建省劳动工作历史全貌的专业分志,对于研究福建劳动工作历史,探索规律,借古鉴今,继往开来将是大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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