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企业劳动力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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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836
颗粒名称: 第一节 企业劳动力管理
分类号: F243.1
页数: 18
页码: 50-67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福建省企业劳动力管理情况包括用工形式、整顿劳动组织、定员定额、劳动力调配、职工精简、制定劳动纪律等。
关键词: 福建省 企业 劳动力

内容

一、用工形式
  (一)包工
  清道光二十年(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福州、厦门两市被辟为“五口通商”口岸,航运兴起,从晚清至民国时期,码头搬运盛行包工制。厦门港口、码头的封建把头(即包工头),利用宗族观念,按姓氏组织“帮口”劳工集团,彼此划分地盘。同姓家族的码头工人,被把头认同为正式工人,非同姓家族的工人,只能做些散工(即临时工)。工人受工头设置的行规统治,按月交纳工薪30%作会费。福州码头由“甲头”(把头)把持,瓜分地盘,各霸一方。工人要在码头做工,需用钱向“甲头”买得名额后,方有资格充当正式工人(亦称名色),否则只能充当临时工(亦称袈裟);他们均受“甲头”设置的规章制度管理。包工制度在民国以后逐渐扩大到建筑、商业、货栈、工厂等行业。其具体做法是:雇主按发包的工作数量、质量与时间要求,规定劳动报酬,然后以书面契约(合同)形式,发包给包工头;由包工头直接雇用和管理工人,雇主只负责任务完成的监督与验收。民国18年(1929年),国民政府颁发《劳动法》,废除包工头制度,福州、厦门、泉州等城市曾一度废除在港口、码头、运销、厂店等行业的包工头制度,代之以工(公)会或团体负责与雇主签订契约,组织劳动。民国26年,抗日战争爆发后,包工头制度又恢复,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自1950年开始,人民政府着手废除包工头制度。1951年,本省码头、建筑、矿山中的封建包工头制度得到废除,同时逐步建立起以固定工为主的用工制度。
  (二)长期工
  晚清时期,福建船政局(即马尾造船厂前身)雇用的正式工人称为“工匠”,受“匠头”管理。民国20年(1931年),国民政府实业部颁布《工厂法》实施细则,规定凡生产具有连续性质产品的企业,雇主须与工人签订长期契约(合同),在合同期内不能随意解雇。企业停产、歇业,须呈报社会部批准后方能解雇工人;解雇时要发给一定的遣散费,或为其介绍就业。民国32年,福建省政府转发国民政府社会部《非常时期工矿工人受雇、解雇办法》,企业雇用工人应呈报个人详细简历,核准后发给工人服务证方能上岗。民国时期的《工厂法》虽有保障长期工的规定,但雇主常以种种理由,随时裁减工人。
  (三)固定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本省企业职工队伍包括:被没收的原官僚资本主义企业职工;公、私营企业职工;国营新建单位招收的新职工;以及安排工作的城镇复员退伍军人等。1955年,福建省人民委员会下达《关于对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增长和加强劳动力管理问题的通知》,对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和公私合营企业职工的招收、调配,实行统一管理,上述人员进入企事业后形成“终身就业“,即固定工。
  固定工的招收,在经济恢复时期与“一五”计划时期,主要是安置城镇失业人员。1956年,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招收一批家居农村有技术专长的复员退伍军人,以补充城镇技术工人的不足。1958年,在“大跃进”中,招收固定工失去控制,至1958年底,全省新增的固定工达19.96万人。1960~1963年,本省大量精简职工。1958年后来自农村的固定工属精简对象,一般均被精简回农村,并暂停从社会上招收新工人。此后,招收固定工的政策时松时紧,但总的趋势是,固定工队伍越来越大,由于只有固定工才能全面享受劳保福利待遇,更加助长了用工制度向单一化的固定工形式发展。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本省开始对劳动制度进行改革,1984年,在全省范围实施以搞活固定工为重点的用工制度改革,对固定工实行优化劳动组合、择优上岗和合同化管理,使长期以来以固定工为主体的用工制度逐步改变。
  (四)临时工(合同工)
  民国时期,本省私营工商户的作坊式手工业常在生产急需或季节性强的岗位上采用短期雇佣工形式雇佣工人,雇佣多为口头协议,雇主以计时、计日或计件付酬,被雇工人多为具有一定生产技术和经验且能吃苦耐劳者。
  50年代初期,本省企业、事业单位在普遍使用固定工的同时,在临时性、季节性生产岗位上,也使用一定数量的临时工。季节工、合同工、轮换工、零散工等也属临时工范围。1951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下达《关于国营和私营企业雇用职工暂行办法》后,企业雇用临时工的,由企业与工人双方签订短期劳动契约,内容包括工资待遇、使用时间、职责任务以及解雇办法等。
  50年代初期,招收临时工由劳动介绍所统一办理。“一五”计划开始后,为适应生产建设发展的需要,企、事业单位可自行雇用短期临时工,其中使用期在3个月以上者,报劳动部门备案。这一时期主要招收已登记的城镇失业人员。据1953~1955年统计,全省共招收临时工40636人次。1957年开始,本省对使用临时工加强控制。1958年“大跃进”中,全省新增临时工38.06万人,并有大批临时工转为固定工。1959年,暂停办理临时工转正,并精简临时工2.48万人。1961年,对矿山使用的临时工允许转为固定工(全省有2900名)。1963年9月,根据国务院规定,将1960年以前进入企业的临时工和长期从事经常性生产(工作)的临时工转为固定工。当年并将招收计划内临时工的批准权由省劳动局下放至县、市劳动局。1964年,为搞活用工制度,提倡多用临时工、合同工,少用固定工。1965年3月,省人民政府下达关于改进临时工使用范围的意见,规定凡临时性、季节性生产(工作)任务,一律使用临时工,已使用固定工的,也逐步改用临时工。同年4月,本省又规定招收临时工不列入劳动计划,使临时工在职工队伍中比重有明显上升。各产业部门还创造较为灵活的用工形式,1966年,商业系统在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南平、三明等‘城市的百货、服装、饮食、理发、糖烟酒、肉食、蔬菜等行业,试行半日制合同工的用工制度,充分利用女性劳动力资源。上述措施,有利于推广使用临时工,搞活用工制度,但同时企业亦出现使用大量临时工常年顶岗从事长期性生产的现象。1970年以后,开始控制招收临时工。对部分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性用工,按亦工亦农办法招用,完工后退回农村。对符合条件的,则转为固定工,据1971年9月统计,全省有6.2万名临时工转为固定工。1979年,对全民所有制单位计划外使用的临时工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是将来自农村的清退回乡生产。
  1985年起,全民所有制企业因生产急需从农村招用的临时工、季节工和计划内的短期合同工,一律由地、市劳动局提出意见,省劳动局审批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1988年起,对计划外招用的临时工,在工资计划控制数以内的,由地、市劳动局审批;超出省下达工资计划控制数的,由省劳动局审批。1990年5月,省人民政府将审批招用临时工的权限下放。企业需要招用临时工,按隶属关系,向各级劳动部门申报用工计划,批准后即可招用。招用时间不超过一年。招用临时工的对象,主要是城镇失业人员和企业下岗职工;经批准从农村招用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向务工所在地劳动部门领取“务工许可证”后,方能应招。招用临时工后,由雇主与受雇者签订劳动合同。
  (五)亦工亦农(农民轮换工)
  1958年4月,福建省在县以下企业试行“亦工亦农”(亦称农民轮换工)的用工制度。凡县以下新建企业除小部分生产骨干继续招用固定工外,其余多用短期合同工,其中来自农村的一律使用农民轮换工。在技术比较简单的建筑、林业、盐业、煤炭等行业,招用农民轮换工的比例则更高一些。同时,在农村建立预备工制度,农业社要以10%~15%的青壮劳动力作为企业预备工,用以轮换顶替合同期满从企业回到农村的农民轮换工。1964年,省劳动局下达《关于实行亦工亦农劳动制度的几点意见》,要求凡是有害健康的作业,或劳动强度大、劳动条件差、技术简单的工种,均应招收农民轮换工,实行亦工亦农制度。从农村招收的农民轮换工,在企业劳动期间,是职工队伍的一部分,但其人民公社社员身份不变,户粮关系不转。合同到期后返回农村,由预备工进厂轮换。地处农村或靠近农村的企业,采取农忙放假、农闲务工,亦工亦农。当年,全省供销、外贸、公路铁路修建、大型水利工程、矿山、森林采伐以及县、镇以下企业均实行亦工亦农用工制度。至1966年,亦工亦农用工制度又推广至煤炭、农械、化工、食品、纺织、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建筑、商业、粮食、水电等行业,计276个单位,工人31615人。“文化大革命”中,亦工亦农制度一度停止执行。直至1975年,县办工业又恢复使用亦工亦农人员。1978年,福建省劳动局下达《关于县办工业试行亦工亦农劳动制度的通知》,将县办工业亦工亦农人员纳入国家劳动计划。1979年10月,省革命委员会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对亦工亦农人员进行清理,但收效甚微。1982年,本省煤炭系统井下采掘工人招收“农民协议轮换工”,由县、社挑选小学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政治态度好,身体健康的农民,组织成建制采掘队,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在岗期间每人每月补贴口粮15公斤。1983年,煤炭系统计增加农民协议工2000多人。1984年12月,福建省人民政府下达《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例〉的补充规定》,矿山企业除技术复杂工种(如生产矿井的电工、机电维修工、设备司机、通风安全、瓦斯监测……)招收少量固定工外,逐步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并受劳动计划指标控制。实行单位产品工资含量包干的矿山企业,在不超过包干的工资含量的条件下,企业可以自行招用农民轮换工,不受劳动计划指标的限制。农民轮换工进矿后,经过一至两个月培训,考核合格后,在采掘第一线顶岗劳动。招用农民轮换工采取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为了保护农民轮换工的身体健康,在合同期满后予以轮换。农民轮换工实行计件工资或包工工资制,其口粮由当地粮食部门按同工种固定工人的标准供应议价粮,议价粮的差价部分由企业负责。1985年以后,随着劳动合同制的逐步推行,对符合条件的亦工亦农人员逐步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
  (六)劳动合同制工
  1982年,省劳动局根据国家劳动总局部署,一些企业在当年招收新工人时,试行劳动合同制,至年末,全省计有合同制工人1989人。1984年,试行劳动合同制的范围扩大到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当年,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从社会上新招的工人,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年末统计,全省新建、扩建单位和定员未满需增人的单位共计招收合同制工人35045名。1985年1月,福建省建委、劳动局下达关于贯彻劳动人事部、建设部颁发的《国营建筑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和使用农村建筑队暂行办法>,规定凡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房屋维修、园林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以及其他专业性施工企业所需的劳动力,除少数技术工种和技术骨干外,一律就近招收农民合同制工人。其条件为:政治表现好,身体健康,年满18至35周岁(具有中级以上技术的,年龄可适当放宽)的男女农民。农民合同制工人在企业工作期间,户粮关系不转,其口粮由企业所在地的粮食部门按同工种固定工人供应加价粮,差价部份由企业列入工程成本开支。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同县或乡有关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待遇可相当于或略高于同工种固定工人的水平。1986年9月,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布关于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从1986年10月1日起,全民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招工,参照《暂行规定》,逐步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制的用工形式有5年以上的长期工,5年以下短期工与定期轮换工。临时工、季节工同样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劳动合同制工人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与本企业同工种、同岗位原固定工人保持同等水平,其保险福利待遇低于原固定工人的部分,用工资性补贴(相当于其标准工资的15%)予以补偿。
  在劳动合同制工人中建立《劳动手册》制度。《劳动手册》在劳动合同期间由用工单位填写并保管,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交还本人。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应完成的生产(工作)任务,试用期限,合同期限,生产、工作条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劳动纪律,违反劳动合同者应承担的责任等。劳动合同期满后,应终止执行。生产、工作需要的,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附:
  福建省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样式)
  甲方(用工单位)
  乙方(姓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批准,招收乙方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件(以下简称77号文件)和省政府闽政[1986]75号文件(以下简称75号文件)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工种为,合同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试用期内,如发现乙方不符合招工规定和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将其退回原招收所在地。
  二、乙方的培训(熟练)期为,在培训(熟练)期内,按甲方同工种最低一级工资标准发给,月标准工资元。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给予正式定级,定级水平按甲方同工种同岗位固定工人同等定级水平评定。另外,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甲方应按乙方标准工资加发给百分之的工资性补贴。
  三、乙方应积极学习技术(业务),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甲方下达的生产(工作)任务。乙方应达到的劳动数量、质量等指标和甲方应提供的生产(工作)条件,应与甲方同工种同岗位的固定工人同等对待。
  四、甲方应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技术业务、安全生产和厂规厂法等方面教育。乙方应严格遵守党的政策和政府的法令、规定,严格遵守甲方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厂规厂法,加强组织纪律性,如有违反,即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乙方与甲方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工作、学习、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在入党、入团、参军、招干、政治学习、业务(技术)培训、住房分配、子女入托、独生子女照顾费、公休假、婚丧假、探亲假、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以及女工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的有关待遇,均与甲方同工种固定工人同等对待。
  六、从试用期起,乙方的奖金、各种津贴或补贴、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工种粮等,均与甲方同工种固定工人同等待遇。
  七、乙方如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按省政府75号文件关于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75号文件(1))第二十三条执行。
  八、甲乙双方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何种情况下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按75号文件(1)第十三条、十六条、十七条执行。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
  任何一方根据75号文件(1)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手续为凭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九、本合同期满应即终止执行,如果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订合同,并办理续订手续。
  十、本合同没有订明的其他事项,均按77号文件和75号文件执行。
  十一、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1.如果有一方违反合同,按以下办法处理;
  2.
  3.
  4.
  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持一份,送交企业主管部门及当地劳动部门备案各一份。
  甲方(法人代表)盖章乙方(盖章) 鉴证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二、整顿劳动组织
  1950年前后,本省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部门经过民主改革,废除封建把头制度,工业企业建立了工厂管理委员会或劳资协商会议制度,工人参与了企业管理。稍后,工厂实行厂长负责制,车间实行班组管理制。随着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全省国营企业中的劳动组织得到不断整顿,整顿的主要内容均围绕企业定员定额、精简富余人员进行。
  1958年4月,省劳动局根据国务院批转《淮南煤矿大力整顿劳动组织的报告》所提供的经验,在全省国营企业开展以节约使用劳动力为主要内容的整顿劳动组织工作。1959年9月,针对1958年的“大跃进”中,全省盲目增加职工和追求不切实际的高指标,在劳动组织上搞“大兵团作战”,破坏科学的劳动管理制度的严重情况,省劳动局下达《关于整顿劳动组织,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意见,将整顿劳动组织同加强企业编制定员管理、劳动计划管理、劳动定额管理与考勤管理结合起来。通过精简机构,压缩多余劳动力,推进技术革命与技术革新,培训工人一人多艺,兼职作业。至1963年末,各类企业经过调整、合并、精简,削减重叠机构,有的全民企业成建制转为集体所有,非直接生产人员有了较大幅度的减少。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将企业合理的规章制度一律视为对工人的“管、卡、压”予以废除,有的企业将原有的劳动组织按军队建制编为连、排、班,整顿劳动组织工作更无法进行。1973~1975年,整顿劳动组织工作是针对1971~1972年企业又出现盲目增人的情况而展开。1972年,省革命委员会下达通知,严格控制企业招工,并将企业的非直接生产人员压缩在约占定员总数的18%。1975年,在企业全面整顿中,劳动组织开始正常运转,并制定了一些新的规章制度。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企业有权根据生产需要,设置管理机构,整顿劳动组织,合理使用劳动力。1982年4月,省人民政府下达《福建省国营工业企业全面整顿方案》,要求整顿劳动组织同建立岗位责任制结合起来,严格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经整顿以后的多余人员,除组织轮训外,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劳动部门进行余缺调剂,或开辟新的生产(服务)门路进行安置,符合退休条件的动员退休,对要求离职、辞职自谋职业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批准。同年6月,省经济委员会、劳动局转发了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全国整顿企业劳动组织工作座谈会纪要》,要求将整顿劳动组织与完善经济责任制、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改革劳动制度与分配制度结合起来,并着重解决全民带集体的“混岗”问题。凡全民职工已满员的企业,集体所有制的“混岗”人员必须撤出来,开辟新的生产经营门路予以安置,或通过余缺调剂,调往集体所有制企业;有条件的单位,将集体部分划出来,成立独立核算的单位或车间,小型国营企业也可以全员转为集体,其中全民职工保留原来身份。与此同时,清退来自农村的计划外用工,清退后确实劳力不足的,经地、市劳动局批准,列入计划,向社会公开招用临时工。矿山、土建工程单位使用的农村计划外用工和县属企业使用的亦工亦农人员,已成为生产骨干的,报经省政府批准,可以缓退。1988~1990年,在深化劳动制度改革中,整顿劳动组织的主要内容为企业实行优化劳动组合。1988年6月以后,在部分企业进行试点。企业内部打破干部与工人的界限,通过竞争,择优上岗。至年底,全省有312家企业,11.54万名职工参与优化劳动组合,占国营企业固定职工的12.81%,优化组合后有富余职工6592人,其中得到重新安置的有3779人,占57.23%;进入劳务市场参与社会流动的有2661人,占40.3%,参加企业内部培训准备再就业的有152人,占2.3%。1990年4月,省劳动局转发劳动部《关于继续做好优化组合试点工作的意见》,试点中,坚持“公正、平等、择优”与协商一致的原则,组合顺序:先经营管理人员后工人,先科室后车间,先中小型企业后大型企业。并通过优化劳动组合,实行劳动合同制,逐步实现全员合同化管理,加强了企业管理的基础工作,如制订岗位职责,健全规章制度,搞好工资、保险制度的配套改革等等。
  三、定员定额
  (一)编制定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适应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福建省逐步加强对企业的劳动力管理,从1955年开始,省劳动局要求各企业、事业单位逐步实行编制定员制度。同年9月,省供销合作社在省社和部分基层供销社进行编制定员和劳动定额的试点。1960年2月,根据劳动部公布的《关于加强企业编制定员工作的几项规定(草案)》,企业编制定员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制订编制定员示范标准,并随着企业管理水平、机械化程度和工人技术水平的提高而不断加以修订,一般每年修订一次。同时负责审批所属企业的编制定员标准。劳动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拟订和审查编制定员的规章制度,审查平衡编制定员示范标准,并与企业主管部门一起监督编制定员的进行。企业则根据主管部门颁发的编制定员标准与各类人员比例,根据本单位的生产设备、工作岗位、劳动定额以及各类人员比例,发动群众,拟订本企业的人员配备方案,报领导机关核准后,组织实施。当年,全省在福州、厦门、南平、漳州、泉州等地、市进行编制定员试点,经福州、厦门、漳州三市237个企业(占全部企业的55.8%)试点结果,通过编制定员共节约劳动力1.9万余人。1962年9月,省劳动局转发劳动部《工业、交通、基本建设企业直接生产人员配备的意见》,提出各类企业非直接生产人员的比例为:
  1.工业企业:
  (1)电力企业:综合电厂为19%~22%,水力发电厂为18%~21%。
  (2)机械仪表制造企业为16%~21%。
  (3)冶金、非金属矿企业为16%~19%。
  (4)煤炭企业为14%~19%。
  (5)化工企业为11%~18%。
  (6)轻工、水产、粮食加工企业为8%~14%。
  (7)建筑材料企业为9%~13%。
  (8)纺织企业为8%~14%。
  (9)森工系统企业为15%以下。
  2.基本建设企业:
  (1)机电安装企业为13%~19%。
  (2)土木建筑企业为9%~19%。
  (3)地质勘探事业为17%~23%。
  3.交通运输企业:
  (1)公路、水路运输企业为7%~13%。
  (2)铁路、邮电企业按中央铁道部、邮电部下达的编制定员示范标准执行。
  在非直接生产人员中,行政管理人员为职工总数的6%~10%;党群干部为职工总数的0.9%~1.5%;服务人员为职工总数的5%~7%。
  服务人员中,各类人员的配比为:食堂工作人员为1:35~50;企业文化教育工作人员为1:100~170;卫生医务人员为1:100~300;托儿所工作人员为1:7~20;其他服务人员为服务人员总数的25%~30%。
  1965年,省劳动局组织力量,对各地企业的编制定员进行检查,定员偏宽的企业,通过整顿劳动组织予以纠正,调离多余职工。同时,放宽企业暂列编外人员的条件,并妥善处理在岗的老、弱、残职工。使原来那种企业无定员,用人无指标,机构重叠,人员过多的状况有所改善。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企业编制定员管理被否定,用人无计划,岗位无职责成了普遍现象,直至1972年,省革命委员会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在1972年4月发出的《关于严格控制增加职工,充分挖掘现有劳动潜力的通知》,强调企业要通过整顿劳动组织,压缩非直接生产人员。1979年,根据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做好企业编制定员和劳动定额工作的通知》,各类企业均根据产品方向、生产规模和工艺设备状况制订编制定员,本着有利生产、提高效率、节约用人的原则确定劳动组织和机构设置。1982年6月,省劳动局、省经济委员会转发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关于在企业整顿中加强定员定额工作的通知》,将编制定员工作作为企业整顿检查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1988年1月,省劳动局下达《关于继续做好定员定额管理工作的通知》,1990年,全省国营企业与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普遍实行编制定员制度。
  附:全民所有制企业人员分类
  (一)直接生产人员
  1.工人
  2.学徒
  3.直接从事生产操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二)非直接生产人员
  1.管理人员
  (1)行政管理人员
  (2)工程技术人员(专职工程技术人员,业务管理技术人员)
  (3)党群工作人员
  2.服务人员
  (1)食堂工作人员
  (2)哺儿室、托儿所(幼儿园)全部工作人员
  (3)文教工作人员
  (4)卫生工作人员
  (5)警卫消防人员
  (6)住宅管理与维修人员
  (7)勤杂人员
  (8)其他生活福利工作人员
  3.其他
  (1)农副业生产人员
  (2)长期脱产学习人员
  (3)长期病、伤假人员
  (4)列为编外的老年、体弱人员
  (5)下放或支援农村人民公社仍由原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6)支援国外人员
  (二)劳动定额
  本省劳动定额工作,在国民经济恢复期间,由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以后,劳动定额工作由劳动部门实行综合管理。从1955年7月开始,企业单位实行经济核算,逐步推行劳动定额的管理制度。1958年的“大跃进”,打乱正常的劳动秩序,定额管理无法进行。1959年,省人民政府下达文件,要求企业恢复劳动定额管理制度。1961年以后,劳动定额管理进一步完善,定额标准本着先进合理的原则确定,在制定或修订定额时,既包含技术操作、设备工具、劳动组织、企业管理等方面可以改进而又能够推行的先进因素,又有明确的质量标准。制定定额的方法,提倡技术测定,同时也运用经验估工、统计分析等方法。定额标准由中央或省企业主管部门制定,发给企业参照执行。“文化大革命”中,劳动定额管理被全盘否定,中止推行。1977年,部份企业主管部门在恢复编制定员工作中,同时恢复劳动定额管理。1979年,各地在贯彻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做好企业编制定员和劳动定额工作的通知》中,要求企业把劳动定额制度恢复、建立和健全起来。凡是能够计算和考核工作量的人员和班组,都要实行劳动定额。劳动定额水平保持先进合理,一年审查修改一次。在产品、原材料规格、设备、工艺有重大变化或工作场地、地质条件有显著改变以及采用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等而对劳动定额水平产生重大影响的,则适时进行修改。并把工人完成劳动定额的情况,做为考核生产成绩、奖励、实行计件工资、提高工资待遇的主要依据。1982年6月,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关于在企业整顿中加强定额定员工作的通知》中,强调将劳动定额工作作为企业整顿检查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并配备专职干部负责劳动定额工作。1988年以后,全省国营企业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普遍实行劳动定额管理制度。1989年3月,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劳动局等有关部门下达《关于加强劳动定额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后,企业均把实现劳动定额标准化与改革工作相结合,把劳动定额管理作为优化组合的前提条件,列为企业承包经营和升级的重要内容,使劳动定额制度在深化改革中进一步完善。
  四、劳动力调配
  (一)余缺调剂
  1951年,福建省为解决失业工人就业问题,制定了《福建省失业工人就业登记办法》,作为安置社会劳动力的依据。当时对劳动力的调配形式有:1.批量调配,如一次性调给古田水力发电工程处职工210名;2.零星调配;3.集训后调配,如输送给各部门的干部。1954年,为保证国防建设的需要,福建省对建筑工人调配制订了“国防第一,基建第二,一般建筑第三,零星修缮第四”的原则。当年,福州、厦门、漳州、泉州4市调配建筑工人4.32万人,其中技术工人2.48万人,调配给国防工程的工人占25.14%。1955年,将支援国防建设工程,作为全省劳动工作的重点。当年,调给404部队、铁路、国防公路工程的劳动力6.81万人次,其中技术工人1.4万人次,壮工5.41万人次,并抽调干部协助建筑工程的领导管理。1956年,福建省对私营工商业实行全行业社会主义改造,并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新建、扩建了一些企业,合并、转产了一些企业,劳动力余缺比较突出。省劳动局修订了劳动力管理办法,对复员军人和私营工商业人员,实行归口包干安排,同时由各部门建立系统内劳动力调配制度。对部门之间出现劳动力不足或多余时,由各级劳动部门调配解决。
  1958年,根据“大跃进”对劳动力的需要,全省为县以上企业、事业单位调配劳动力101万人次,其中调给冶金、机械、水电、交通、铁路、燃料等省属重点工程劳动力20.8万人;从商业、服务业和行政机关等非物质生产部门抽调6.7万人,支援物质生产部门;从手工业社、组中动员2.9万人转入工业部门。1959年,根据中共中央与省委指示,为确保国防工程与重点项目建设的需要,全省调配劳动力20.75万人,其中调给福州军区0.61万人,省属工业、基建、交通等部门7.59万人。同时,全省开展“双革”(技术革新与技术革命)运动,整顿劳动组织,检查落实编制定员,精简压缩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抽调22.5万名职工,支援农业生产。
  1960年,福建省人民委员会批准省劳动局《关于企业、事业间协作支援、调剂使用劳动力具体规划》,从各企业、事业单位中抽调10%~15%的职工支援钢铁、煤炭、木材生产和新建、扩建企业。同时,从农村抽调与接收复员转业军人和归国华侨7.07万人至省属重点企业、事业单位工作。1962年,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关于控制从社会上招工的指示,对缺员单位所需的人员,从其它多余人员中调剂解决。据37个县(市)1~8月份统计,共平衡调剂1.9万人,其中由劳动部门组织跨地(市)调剂1.1万人。此外,各级劳动部门调配季节性、临时性工人1.4万人;为战备组织民工2万余人,参加修建支前公路、桥梁与国防工程。1963年,在完成全省职工精简任务后,国民经济各部门出现了职工余缺不平衡,工种不配套的问题。省人民委员会接连颁发有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余缺调剂工作的规定,要求各级劳动部门与企业主管部门在企业内部调剂的基础上,强化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劳动力调剂工作,简化职工调动手续,深入基层检查职工精简与多余职工调剂情况。当年,全省调配职工2.7万人,其中跨地区调配1.7万余人,地(市)内调配0.9万余人。1964年,福建省在企业中开展“双革”运动与实行革命化管理,对多余职工,除由企业主管部门内部平衡调剂外,实行成建制(一个车间、一个班组)调配,支援三线与新建、扩建企业。当年,共调配2.7万人,其中跨地区调配1.5万人,地(市)内调配1.2万人。1966年,对企业、事业单位劳动力的余缺,继续进行平衡调剂,保证重点与小三线建设的需要,全年平衡调剂0.85万人。
  1968年,福建省从大中专毕业生与复员退伍军人中抽调5810名人员,加强冶金、煤炭、交通等部门生产建设;同时,商请北京矿务局选调技术工人467人,支援邵武、漳平、天湖山煤矿。1969年,从重工、交通、水产、水电等部门抽调二级以上技术工人341名,充实4807工厂,从福州八一磷肥厂、福州轧钢厂抽调二级以上技术工人165名,支援三明钢铁厂。1970年,全省调配28岁以下的复退军人2413人,在农村劳动锻炼三年以上的大中专毕业生与半工半读毕业生2895人,以及上山下乡一年以上表现好的知识青年与农村贫下中农子女4343人,至生产建设部门。1971年,省革命委员会下达《关于做好招收新工人工作的通知》,规定调配工作的重点是,国防工业,支农工业,基础工业与新建、扩建厂矿当年投产急需增加的劳动力,全年共调配劳动力3.59万人。1972年,省革命委员会下达《关于严禁私招乱雇职工》和《关于严格控制职工招收的紧急通知》,决定暂停从社会上招工,要求各地企业整顿劳动组织,编制定员定额,挖掘劳动潜力,做好劳动力余缺平衡调剂工作,当年共调剂调配劳动力3.43万人。1973年,各地区在清退来自农村的劳动力,制止私招乱雇,落实公社卫生院与文娱宣传队转为集体所有制的同时,开展顶替新建、扩建项目所需劳动力的调配工作,通过清理顶替劳动力1.46万人。1974年,省劳动局采取“长期抽调,短期支援,定期协作”等措施,抽调停建、缓建与生产不正常的企业多余职工,支援新建、扩建投产的单位,全年调剂劳动力2.61万人。1975年,各级劳动部门清退超计划用工2.08万人,调配劳动力1.04万人。1983年,省劳动局颁发《关于工人调动办法的暂行规定》,对停建、缓建项目与并、转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超定员单位的职工,进行成建制或成批调动,充实新建、扩建单位需要。
  1985年,福建省制定《厦门经济特区劳动力管理试行办法》,对在厦门经济特区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招工,规定首先从厦门现有富余职工的企业中选招或调剂解决,特区企业需要技术工人,须跨省招聘时,报省劳动局批准。1986年,省劳动局转发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招用工人的暂行规定》,对企业富余人员成建制转入新办的企业附属集体所有制单位。一年中,全省调配职工8.8万人,其中跨省调配0.32万人。1988年,福建省制定《关于劳动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实行“满负荷工作法”,通过劳务市场,对企业多余人员进行社会调剂,支援新建企业与劳动服务公司。全省调配职工6.58万人,其中跨省调剂0.32万人。1989年,省劳动局规定,新建、扩建单位用人,必须从企业多余的劳动力中调剂解决,若需从社会上招工,应报投产项目资料,由省劳动局审核下达。当年,清理计划外用工3.2万人,调配职工3.86万人。1990年,省劳动局下达《关于加强职工余缺调剂工作的通知》,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建、扩建重点项目所需职工,不少于40%从在建工程下马,关、停、转产企业多余职工,或企业之间、行业之间进行调剂解决。调剂以地区为主,就地进行。可以正式调动,临时借调,劳务承包,技术协作,余缺双方签订协议与劳务合同。当年,全省调配职工6.41万人,其中跨省调剂0.12万人。
  (二)职工夫妻分居调动
  1963年10月,省劳动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干部工人调动问题的若干规定》,为照顾职工夫妻分居两地的困难,采取单独调动或互相对调的办法。工人跨省调动由调出地区县以上劳动部门或省主管部门办理;省内跨地区调动或系统、产业之间调动,由县以上劳动部门或省主管部门办理;调入福州、厦门、漳州、泉州等市需取得当地劳动部门同意。1965年10月,省人民委员会规定,对照顾夫妻关系跨省调动工作的职工,由本省调往外省或双方进行对调的,由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直接和外省有关部门联系,办理调出或对调手续。对需要单独从省外调进的,在已批准的固定工劳动计划以内,由主管部门审定,经调入地区市、县劳动部门同意,办理调入手续。
  “文化大革命”时期,职工夫妻分居两地的调动工作中断。
  1976年,福建省恢复职工夫妻分居两地的正常调动工作。为加强小三线建设和控制城市人口增长,对职工夫妻分居两地要求照顾调动的,动员其在城市和沿海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一方调往小城镇或山区;对要求从福、厦等市和沿海地区调往山区工作的,予以积极支持。1980年,对夫妻分居两地的职工,继续本着大中城市就中小城镇、沿海就山区、县(市)就集镇以及调往福、厦两市从严掌握的原则办理。当年,经各地劳动部门办理职工夫妻两地分居调动的524人,其中跨省调动的98人。1985年,为解决知识分子夫妻分居两地,通过对口调动,共安排236人。1988年,福建省对职工夫妻分居两地情况进行调查,为安排好老工人的农村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的“农转非”,按2%的比例予以安置。对分居时间长的老工人,由组织上帮助落实接收单位。同时,通过劳务市场,组织工人交流,对新建、扩建企业安排一定指标,用于从老企业抽调部分技术骨干,同时结合解决老工人夫妻分居的困难。对1957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男年满50岁、女年满45岁以上,家在农村的可以退养回乡,待到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
  (三)军队转业干部家属调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福建省干部比较缺乏,一部分军人转业支援地方。当时转业军人家属中的正式职工,按在职职工的办法调动,随军无工作的军人家属,安置在同一地区,分居两地的军队干部家属,随转业干部分配去向调动安置,但为数不多。1963年以后,军队转业干部逐年增多,其家属随同调动也逐年增加。省人民委员会规定,对复员军官的随军家属,随复员军人回原籍城市安置,如系在职职工,由当地安置办公室安置,如非在职职工,由所在城市给予落户。
  1976年,对从本省调往省外的军队转业干部家属,除北京、上海、天津、浙江、山东、四川、内蒙、江西等省(市)凭该省(市)劳动部门的商调函办理调动外,其他省、市、自治区,由转业干部所在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审核,出具证明,随同转业干部到接收地区安置;非队列职工,调入本省的,由总后勤部各劳动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出具证明,随同转业干部到接收地区安置;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固定职工,由所在县以上主管部门审核,出具证明,由接收转业地区劳动部门和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安置。9月,根据国务院、中共中央军委通知精神,对转业干部家属系军队队列编制职工,随同转业干部调往地方工作,由军以上司令部、政治部审核,出具证明,携带档案,随同转业干部由接收地区分配。转业干部家属因病正在治疗、休养或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或本人有政治、经济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地方不予接收。1977年开始,每年由军事机关与地方政府的人事、民政、劳动部门合署办公,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家属的接收安置工作。1978年,对属于国家固定职工的随军家属调动后,仍安置到国营单位工作,属于集体所有制单位固定职工的,仍安置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转业干部家属是“五七”工、家属工、临时工、合同工的,安排其他适当单位参加生产劳动;属于国营农、林、牧、渔场的工人,实行对口安置或安置到集体单位工作。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凡是正式职工,由调出地区县以上劳动部门出具正式职工介绍信,由调入地区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落实单位,予以安置。1981年,根据国家劳动总局通知,转业干部家属按其原所在单位所有制的性质对口安排,但转业干部分配到山区或三线工厂工作,如当地无集体所有制单位可安排的,可暂安排到全民所有制单位,但仍作为集体所有制职工。
  (四)技术工人交流
  在发展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福建省技术工人严重不足,制约经济建设的发
  展。省人民委员会要求各级劳动部门加强在职职工技术培训和技术工人交流协作。在此期间,全省组织技术工人交流7.59万人。1958年,中共福建省委决定,通过中央侨务委员会、驻外领事馆动员本省旅居国外的技术工人1000名,回闽参加生产建设。1965年,根据生产建设需要从福州、厦门、闽侯等地抽调具有钢铁生产专业技术的工人250人,支援三明钢铁厂。1980年,从南平、三明、厦门等纺织厂抽调二级以上技术工人150人,其中配置一定数量的班组长、工段长、教练工等骨干,支援福州棉纺织厂。1983年,又从南平纺织厂抽调三级以上技术工人64名,支援福州棉纺织厂。同年,省人民政府制定《关于从省外引进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经批准引进的中高级技术人员,其家属、子女符合规定随同调动的,由劳动部门办理调动。
  1985年5月,省劳动局下达《关于开展技术工人交流咨询服务工作的通知》和转发《开展技术工人合理流动服务暂行办法》,劳动部门成立技术工人交流咨询服务机构,各主管部门或公司也相应成立组织,并配置一定名额的干部,开展服务工作。服务对象是:经过整顿和实行经济承包后富余或学非所用的技术工人;退休人员中身体尚健的技术工人;城镇中闲散的技术工人。交流原则,大企业支援小企业,全民企业支援集体企业,沿海企业支援山区企业,技术力量强的企业支援技术力量弱的企业。交流方法:对富余的技术工人,在本系统内调剂,再多余时,跨行业、跨系统调剂;对停建、缓建暂时不用的技术工人,实行借调;对一些特殊需要,而无法借调的技术工人,实行招聘;对学有所长,能在业余时间接受聘用的技术工人,实行承包、兼职、讲授等多种形式进行技术协作。凡全民所有制技术工人调入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仍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上述技术工人交流由需求双方登记后,劳动部门负责推荐介绍,除调动的以外,双方签订合同,报劳动部门备案。1987年,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建省贯彻〈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合理流动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规定各地技术工人交流服务站与各地劳力调配部门合署办公。合理流动的对象为,全民所有制单位富余的学非所用、用非所长的技术工人。凡技术工人要求流动,单位逾期未作答复或不予批准的,经劳动部门审定,凡符合流动规定的可直接批准,交所在单位执行。
  (五)其他调动
  1.选调生产建设兵团战士
  1972年3月,省革命委员会下达《关于从生产建设兵团调出工人540名给永安维尼纶厂和海洋渔业公司的通知》,从经过劳动锻炼2年以上、年龄在18~28岁的正式工人中选调。6月,又从生产建设兵团调出正式工人630名,支援省水电局、水产局。7月,选调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政治思想和工作表现较好的生产建设兵团正式工人3000名,充实山区和工矿区的商业部门,其中女性占70%。
  2.国营农林牧渔茶场职工调动
  1977年5月,福建省对国营农、林、牧、渔、茶场工人调动作了规定,在上述单位之间对口调动,由地(市)劳动局或省主管部门审批办理,因特殊情况调入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的,由地(市)劳动局或省主管部门报省劳动局审批,并抵扣调入单位当年增人指标。集体所有制农、林、牧、渔、茶场职工不得调入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调动,由地(市)自行掌握。1980年10月,省劳动局规定,国营农、林、牧、渔、茶场工人调入其他国营或县以上集体单位,除抵扣调入单位劳动指标外,必须是夫妻分居两地,配偶一方在场内无法安置或父母确需照顾,要求子女顶替的。1985年11月,从宁化泉上华侨农场抽调30名工人,至三明中国旅行社工作,条件为华侨子女,年龄16~22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的未婚青年。
  1986年3月,省劳动局下达《关于控制国营农场工人调动的通知》。由于农场工人实行“自然增长”,规定任何部门不得随意调动国营农场工人到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必须调动的,调入单位必须有劳动指标,并经省劳动局批准。1988年10月以后,对原由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调入国营农、林、牧、渔、茶场的工人,允许调出,调入地(市)属单位,经地(市)劳动局批准;调入省属、中央属、驻闽部队单位,经省劳动局批准。国营农、林、牧、渔、茶场工人,自愿调入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不再保留国家职工身份。照顾招收的职工子女,原系农业户口,吃商品粮或农村统销粮的,不属上述调动范围。1989年10月以后,凡经批准调入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农、林、牧、渔、茶场工人,须填写“工人转制调动申请表”,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报调入单位所在地劳动局或省劳动局批准办理。调入单位与调动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
  五、职工精简
  1958年,福建省工农业生产“大跃进”,职工招用失去控制,至年末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比1957年末增加71.5万人,农村劳动力由1957年的463.09万人,下降到427.44万人。1959年,根据中央统一部署,全省开始精简职工。截止12月底,全省精简1958年以来新增的临时工、合同工24.55万人,其中返回农村的22.69万人。同时下放到生产第一线的干部27785人,带工资暂时回农村的1098人。1960年12月,中共福建省委批转《关于压缩劳力支援农业生产第一线》的报告,要求各地、市、县采取先下人、后定员或边定员、边下人的办法,精简多余劳动力,支援农业生产第一线。但执行结果不理想,职工人数有所回升。
  1961年,中共中央提出国民经济执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中共福建省委与省人民政府要求各企业、事业单位全面落实编制定员,整顿劳动组织。1961~1963年全省开展大规模精简职工工作。
  (一)政策
  职工精简工作,在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中进行。主要精简1958年以来参加工作,来自农村的新工人、临时工、合同工以及多余的学徒和筹建机构的人员;专、市、县办的水利、水电、简易铁路和公路等单位使用的民工;1957年以前参加工作,来自农村的老职工,本人自愿申请回乡的,准许其辞职回乡;老、弱、残人员,不能继续正常工作的,按退职处理,或暂列编外。对城镇中的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留用安置的私方人员及其亲属,除自愿回乡者外,不动员回农村。因企业撤销、合并而精简下来的资本家、工商业者,另行安置。对1958年以后,过渡到国营与供销社商业中的小商小贩,原则上退出来,另搞合作商店或合作小组。1957年以前进来的小商小贩,只退自愿要求去搞合作商店或合作小组的。对季节性加工工人,实行亦工亦农。对1958年以后吸收的街道家庭妇女,家务重,工作能力不强的动员回家。财贸部门自办的农场和副食品生产基地的专业人员,实行部分自给以至全部自给,逐渐减少由国家供应粮食和发工资的人员。
  对下列入员暂不精简:1.调给8511部队的铁路民工;2.1961年归国华侨职工,因工负伤职工;3.企业多余的三级以上技术工人;4.原复员军人和家居城镇的人员。
  (二)措施
  1.停建、缓建一批基建项目,同时调整企业布局。全省工业、交通、建筑系统1966个企业,调整为1416个,其中符合精简条件的职工,全部精简回乡,多余的老职工,实行统一调配。
  2.制定先进平均合理的定员定额标准,精简重叠机构,压缩管理人员与服务人员,把企业的非直接生产人员压缩到职工总数的12%以下,把应精简人员撤离岗位,充实农业生产第一线。
  3.对钢铁、煤炭企业实行先定产后定员,把定员以外的职工精简回农村。
  4.用调剂出来的老职工,顶替林业、煤炭、交通运输部门的新职工和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建设的民工。
  5.各企业、事业单位用人必须在中共福建省委核定的定员人数内进行安排,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劳动力余缺实行分级平衡统一调配。
  6.将民间运输企业、小发电厂等,转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减少国家职工。
  通过精简,1961~1963年,全3所有制单位精简职工52万人,其中中央单位精简1.78万人。
  (三)安置
  1961~1963年,福建省在精简职工中,80%以上人员回到农村。对这批职工的安置,事前与当地政府和乡村联系,然后派人护送回乡,事后组织专访,协助解决具体闲难,使之安心农业生产。对精简后,属内部调剂的职工,实行逐级平衡,统一调配,尽量避免远距离调动。对精简出来三级以上的技工,由省劳动局统一调配。对下放国营农、林、牧、渔场的职工,负责护送到场。对精简回城镇的人员,主要组织他们参加农、林、茶场劳动。对远距离安置,家庭有困难的,就地组织他们从事小商品生产和其他劳动。对精简不当的,经审查,重新处理。
  对被精简回家的职工按参加工作的年限,发给生产补助费或退职补助费,并发给本人及其家属前往安置地点所需的车旅费、行李托运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精简回乡、下乡后的口粮,按当地社员吃粮水平分配,并按社员标准分给一份自留地。没有住房的,由当地基层组织负责统筹解决,同时解决生活用具和生产用具。对回农村投亲靠友的,由生产队给予落户,与回乡职工一视同仁,予以安置。
  (四)复工
  1963年,福建省经济开始好转,有一些企业需增加职工,省政府规定优先录用精简回城市的工人和回乡有技术的老工人,以及中专、中技放长假回乡的学生。1965年,省劳动局要求福州市在企业管理革命化后,在人员精简后多余的劳动指标中,调剂招用家居城市有劳动能力还没有妥善安置的被精简老职工。1966年,中共福建省委批转省劳动局《关于做好精简职工的安置巩固工作的请示报告》,要求各地从社会上招收职工时,优先招用被精简回城镇但尚未安置好的人员。铁道部招用精简在本省的271名回乡老职工,省轻工厅招用精简回江苏、河南农村的职工。此后,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对精简职工要求复工复职的,一般不再招收,对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精简老职工,生活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救济。
  六、制定劳动纪律
  1954年7月,省人民政府根据政务院颁发的《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制订实施细则,要求省企业主管部门制定本系统的“劳动规则”,并完善所属企业的“劳动规则”。对在开展劳动竞赛、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中,有贡献的人员,给予口头表扬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五好职工”的光荣称号,除发给奖状外,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不遵守厂规厂纪,消极怠工,违反操作规程,违反国家政策法令和财经纪律,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腐化堕落等破坏厂内法纪的人员,经教育后,仍不悔改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薪、降职、留厂察看、直至开除的处分。触犯刑法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1955年,对国营与地方国营企业实施“劳动规则”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一些企业,对犯错误的职工教育不够,采取简单的开除、降级、降薪的方法维护劳动纪律。经检查福、厦、漳、泉4市在1~11月,向劳动部门备案的被开除的职工有56人,经复查审议,有的处分过重。12月,省劳动局下达《关于严格控制国营与地方国营企业开除职工和私营企业解雇职工的通知》,对职工因违反劳动纪律,需要开除时,均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经劳动部门审议,对不应开除的,则责令企业收回,另作处分。1961年,为加强企业内部劳动管理,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国营工业企业内部劳动管理制度暂行规定》,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除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外,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企业有权开除,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文化大革命”期间,企业各项劳动纪律和法规遭到严重冲击。
  1976年后,企业的劳动管理制度逐渐恢复。1981年2月,省劳动局下达《关于对国营企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进行处理的试行意见》,重申企业整顿劳动纪律要以教育为主,奖惩为辅,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法令、法律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对一贯遵守劳动纪律,积极工作的,给予表扬与奖励;对违反劳动纪律,消极怠工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法乱纪,屡教不改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直至开除留用或开除。对于开除的,须抄送职工所在县(区)劳动部门备案。当年10月,颁发《福建省关于工业企业整顿劳动纪律的验收标准》,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的管理。1982年,福建省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奖惩条例,对职工的奖励由所在单位群众讨论或评定,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奖励时,可以在企业竞赛奖的奖金总额内发给一次性奖金。对记功、记大功,发给奖金,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或者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决定。通令嘉奖,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各级人民政府决定。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另行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但一般不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须征求工会意见。对给予开除处分的,由厂长(经理)提出,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报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在批准职工的处分后,受到处分者不服,可在公布处分以后的10日内,向上级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诉。对触犯刑律的职工,由司法机关惩处。1986年9月,省人民政府下达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无效者,予以辞退。(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二)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三)服务态度极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四)不服从正常调动的;(五)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的;(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同时规定,企业辞退职工应征求企业工会意见,报企业主管部门与当地劳动部门备案。1990年12月,省劳动局规定,对公司经理以及主管部门任命的副经理级人员的奖励和处分,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由公司党组织和工会组织提出建议,按任免权报主管部门决定。
  1982~1990年,全省全民所有制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整顿劳动纪律中,据不完全统计,被开除的职工13213人,占职工总数0.67%,除名的7471人,占职工总数0.38%。
  七、劳动生产率变化
  1950~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福建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以下简称劳动生产率)增长54.4%,平均年递增24.3%,新增工业产值依靠提高劳动生产率完成的比重为31.2%。
  “一五”时期,劳动生产率5年增长72.3%,平均年递增11.5%,新增工业产值依靠提高劳动生产率完成的比重为25.54%。
  “二五”时期,劳动计划失控,企业用工猛增,劳动生产率5年下降17.5%,平均年递减3.77%。其中1958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比1957年增加3.18倍,工业总产值仅增长1.11倍,劳动生产率下降24.54%。
  1963~1965年,国民经济调整,生产回升,劳动生产率3年提高105.8%,平均年递增27.2%。
  “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劳动生产率前5年下降12.4%,平均年递减2.61%;后5年增长41.4%,平均年递增7.18%。
  “五五”时期,劳动生产率5年提高15.82%,平均年递增2.98%。在此期间有37万名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回城就业,加之大中专毕业生分配,以及安置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职工增加较多。5年中,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增加21.11万人,增长50.87%,年平均增加4.22万人,相对影响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六五”时期,实施改革开放政策,增加技改投资,以及职工素质的提高,劳动生产率5年提高36.5%,平均年递增6.42%,新增工业产值依靠提高劳动生产率完成的比重为74.8%。
  “七五”时期,劳动生产率5年提高36.9%,平均年递增6.48%。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福建省志·劳动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这部志书沿着福建劳动事业发展的轨迹,着重反映福建省近代工业诞生以来劳动工作从起步到发展,从落后到辉煌的全部过程。同时展现旧中国在反动阶级统治下,低下的生产力和落后的生产关系,以及劳动者所受的残酷压迫和剥削;重点记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福建省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劳动管理体制逐步发展、完善并形成体系的过程;表现通过改革,国民经济实现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性转变,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动制度正在出现。本书如实记载福建省劳动工作在各个时期的经验和教训。“以史为镜,可知兴替”,这部记述福建省劳动工作历史全貌的专业分志,对于研究福建劳动工作历史,探索规律,借古鉴今,继往开来将是大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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