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劳动力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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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835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劳动力管理
分类号: F243.1
页数: 42
页码: 49-90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福建省劳动力管理情况包括企业劳动力管理、职工队伍、技工培训、劳动争议处理。
关键词: 福建省 企业 劳动力

内容

清至民国,福建省经济落后,职工甚少。据1949年不完全统计,全省私营工业企业从业人员为46584人。企业雇工多由雇主自主,雇工形式有长期工、短期工和包工等。对技术工人的培训多靠以师带徒传技学艺。民国32年(1943年),福建省根据国民政府公布的《劳资争议处理法》,在市、县建立调解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处理劳资争议事件。民国37~38年,社会动荡,劳资争议增多,罢工时有发生,有的则遭当局镇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50年代,福建省在劳动力管理上实行统一调配,在招工中实行固定工制。此后固定工逐步成为用工的主要形式。1950~1951年,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市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事件。1954年,全省贯彻国务院颁发的《国营企业劳动规则纲要》,加强企业内部劳动管理。1955年,开始在企业中实行编制定员和劳动定额管理,压缩非生产人员。1956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劳资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全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相应撤销,此后有关劳动争议概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信访机构处理。同年,福建省创建第一所技工学校。发展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国营工业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提高72.3%,平均年递增11.5%,新增工业产值依靠提高劳动生产率完成的比重为25.54%。至1957年,全省职工63万人,比1952年增加2.24倍。
  1958年“大跃进”,全省新建、扩建企业剧增,招工失控,县以下企业试行亦工亦农(农民轮换工),职工人数增加至134.76万人,其中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人数比1957年增加3.18倍。针对职工增加过多,全省开展劳动组织整顿,但收效甚微。.1958年,国营工业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较1957年下降24.54%。同年,全省实施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个体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学徒的学习期限和生活补贴的暂行规定》,建立新的学徒制度。1959~1960年,全省建技工学校28所。
  60年代初,福建省调整经济。1961~1963年,全省大规模精简职工,主要精简1958年以后参加工作、来自农村的新职工,共精简52万人。精简时除发给回乡车旅费外,按其参加工作年限发给生产补助费或退职补助费。同时,全省技工学校大部分停办。60年代中期,开展“文化大革命”,全省招工基本停止,技工学校全部停办,亦工亦农制度停止执行,各项劳动管理制度遭冲击。“文化大革命”中的前5年,国营工业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下降12.4%。
  1970~1972年,福建省经济回升,职工大量增加。1972年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人数比1969年增加22.44万人,出现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吃商品粮人口增加的“三个突破”。1973~1975年,全省进行劳动组织整顿,压缩职工人数,从而压缩工资总额和吃商品粮的人口。1975年,在县办工业企业中恢复使用亦工亦农。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福建省复办、新办技工学校;对在职职工和待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就业前培训;实行劳动合同制,改革固定工制度;建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加强企业内部劳动管理,整顿劳动纪律,实行劳动定额,并以优化劳动组合为内容开展劳动组织整顿,分离富余人员,组织技术工人交流。
  至1990年,全省职工为310.86万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占69.05%,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占25.13%,其他所有制单位职工占5.82%。国营工业企业每一职工工业生产价值为29477元,是1950年的12.1倍。
  第一节 企业劳动力管理
  一、用工形式
  (一)包工
  清道光二十年(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福州、厦门两市被辟为“五口通商”口岸,航运兴起,从晚清至民国时期,码头搬运盛行包工制。厦门港口、码头的封建把头(即包工头),利用宗族观念,按姓氏组织“帮口”劳工集团,彼此划分地盘。同姓家族的码头工人,被把头认同为正式工人,非同姓家族的工人,只能做些散工(即临时工)。工人受工头设置的行规统治,按月交纳工薪30%作会费。福州码头由“甲头”(把头)把持,瓜分地盘,各霸一方。工人要在码头做工,需用钱向“甲头”买得名额后,方有资格充当正式工人(亦称名色),否则只能充当临时工(亦称袈裟);他们均受“甲头”设置的规章制度管理。包工制度在民国以后逐渐扩大到建筑、商业、货栈、工厂等行业。其具体做法是:雇主按发包的工作数量、质量与时间要求,规定劳动报酬,然后以书面契约(合同)形式,发包给包工头;由包工头直接雇用和管理工人,雇主只负责任务完成的监督与验收。民国18年(1929年),国民政府颁发《劳动法》,废除包工头制度,福州、厦门、泉州等城市曾一度废除在港口、码头、运销、厂店等行业的包工头制度,代之以工(公)会或团体负责与雇主签订契约,组织劳动。民国26年,抗日战争爆发后,包工头制度又恢复,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自1950年开始,人民政府着手废除包工头制度。1951年,本省码头、建筑、矿山中的封建包工头制度得到废除,同时逐步建立起以固定工为主的用工制度。
  (二)长期工
  晚清时期,福建船政局(即马尾造船厂前身)雇用的正式工人称为“工匠”,受“匠头”管理。民国20年(1931年),国民政府实业部颁布《工厂法》实施细则,规定凡生产具有连续性质产品的企业,雇主须与工人签订长期契约(合同),在合同期内不能随意解雇。企业停产、歇业,须呈报社会部批准后方能解雇工人;解雇时要发给一定的遣散费,或为其介绍就业。民国32年,福建省政府转发国民政府社会部《非常时期工矿工人受雇、解雇办法》,企业雇用工人应呈报个人详细简历,核准后发给工人服务证方能上岗。民国时期的《工厂法》虽有保障长期工的规定,但雇主常以种种理由,随时裁减工人。
  (三)固定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本省企业职工队伍包括:被没收的原官僚资本主义企业职工;公、私营企业职工;国营新建单位招收的新职工;以及安排工作的城镇复员退伍军人等。1955年,福建省人民委员会下达《关于对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增长和加强劳动力管理问题的通知》,对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和公私合营企业职工的招收、调配,实行统一管理,上述人员进入企事业后形成“终身就业“,即固定工。
  固定工的招收,在经济恢复时期与“一五”计划时期,主要是安置城镇失业人员。1956年,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招收一批家居农村有技术专长的复员退伍军人,以补充城镇技术工人的不足。1958年,在“大跃进”中,招收固定工失去控制,至1958年底,全省新增的固定工达19.96万人。1960~1963年,本省大量精简职工。1958年后来自农村的固定工属精简对象,一般均被精简回农村,并暂停从社会上招收新工人。此后,招收固定工的政策时松时紧,但总的趋势是,固定工队伍越来越大,由于只有固定工才能全面享受劳保福利待遇,更加助长了用工制度向单一化的固定工形式发展。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本省开始对劳动制度进行改革,1984年,在全省范围实施以搞活固定工为重点的用工制度改革,对固定工实行优化劳动组合、择优上岗和合同化管理,使长期以来以固定工为主体的用工制度逐步改变。
  (四)临时工(合同工)
  民国时期,本省私营工商户的作坊式手工业常在生产急需或季节性强的岗位上采用短期雇佣工形式雇佣工人,雇佣多为口头协议,雇主以计时、计日或计件付酬,被雇工人多为具有一定生产技术和经验且能吃苦耐劳者。
  50年代初期,本省企业、事业单位在普遍使用固定工的同时,在临时性、季节性生产岗位上,也使用一定数量的临时工。季节工、合同工、轮换工、零散工等也属临时工范围。1951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下达《关于国营和私营企业雇用职工暂行办法》后,企业雇用临时工的,由企业与工人双方签订短期劳动契约,内容包括工资待遇、使用时间、职责任务以及解雇办法等。
  50年代初期,招收临时工由劳动介绍所统一办理。“一五”计划开始后,为适应生产建设发展的需要,企、事业单位可自行雇用短期临时工,其中使用期在3个月以上者,报劳动部门备案。这一时期主要招收已登记的城镇失业人员。据1953~1955年统计,全省共招收临时工40636人次。1957年开始,本省对使用临时工加强控制。1958年“大跃进”中,全省新增临时工38.06万人,并有大批临时工转为固定工。1959年,暂停办理临时工转正,并精简临时工2.48万人。1961年,对矿山使用的临时工允许转为固定工(全省有2900名)。1963年9月,根据国务院规定,将1960年以前进入企业的临时工和长期从事经常性生产(工作)的临时工转为固定工。当年并将招收计划内临时工的批准权由省劳动局下放至县、市劳动局。1964年,为搞活用工制度,提倡多用临时工、合同工,少用固定工。1965年3月,省人民政府下达关于改进临时工使用范围的意见,规定凡临时性、季节性生产(工作)任务,一律使用临时工,已使用固定工的,也逐步改用临时工。同年4月,本省又规定招收临时工不列入劳动计划,使临时工在职工队伍中比重有明显上升。各产业部门还创造较为灵活的用工形式,1966年,商业系统在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南平、三明等‘城市的百货、服装、饮食、理发、糖烟酒、肉食、蔬菜等行业,试行半日制合同工的用工制度,充分利用女性劳动力资源。上述措施,有利于推广使用临时工,搞活用工制度,但同时企业亦出现使用大量临时工常年顶岗从事长期性生产的现象。1970年以后,开始控制招收临时工。对部分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性用工,按亦工亦农办法招用,完工后退回农村。对符合条件的,则转为固定工,据1971年9月统计,全省有6.2万名临时工转为固定工。1979年,对全民所有制单位计划外使用的临时工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是将来自农村的清退回乡生产。
  1985年起,全民所有制企业因生产急需从农村招用的临时工、季节工和计划内的短期合同工,一律由地、市劳动局提出意见,省劳动局审批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1988年起,对计划外招用的临时工,在工资计划控制数以内的,由地、市劳动局审批;超出省下达工资计划控制数的,由省劳动局审批。1990年5月,省人民政府将审批招用临时工的权限下放。企业需要招用临时工,按隶属关系,向各级劳动部门申报用工计划,批准后即可招用。招用时间不超过一年。招用临时工的对象,主要是城镇失业人员和企业下岗职工;经批准从农村招用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向务工所在地劳动部门领取“务工许可证”后,方能应招。招用临时工后,由雇主与受雇者签订劳动合同。
  (五)亦工亦农(农民轮换工)
  1958年4月,福建省在县以下企业试行“亦工亦农”(亦称农民轮换工)的用工制度。凡县以下新建企业除小部分生产骨干继续招用固定工外,其余多用短期合同工,其中来自农村的一律使用农民轮换工。在技术比较简单的建筑、林业、盐业、煤炭等行业,招用农民轮换工的比例则更高一些。同时,在农村建立预备工制度,农业社要以10%~15%的青壮劳动力作为企业预备工,用以轮换顶替合同期满从企业回到农村的农民轮换工。1964年,省劳动局下达《关于实行亦工亦农劳动制度的几点意见》,要求凡是有害健康的作业,或劳动强度大、劳动条件差、技术简单的工种,均应招收农民轮换工,实行亦工亦农制度。从农村招收的农民轮换工,在企业劳动期间,是职工队伍的一部分,但其人民公社社员身份不变,户粮关系不转。合同到期后返回农村,由预备工进厂轮换。地处农村或靠近农村的企业,采取农忙放假、农闲务工,亦工亦农。当年,全省供销、外贸、公路铁路修建、大型水利工程、矿山、森林采伐以及县、镇以下企业均实行亦工亦农用工制度。至1966年,亦工亦农用工制度又推广至煤炭、农械、化工、食品、纺织、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建筑、商业、粮食、水电等行业,计276个单位,工人31615人。“文化大革命”中,亦工亦农制度一度停止执行。直至1975年,县办工业又恢复使用亦工亦农人员。1978年,福建省劳动局下达《关于县办工业试行亦工亦农劳动制度的通知》,将县办工业亦工亦农人员纳入国家劳动计划。1979年10月,省革命委员会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对亦工亦农人员进行清理,但收效甚微。1982年,本省煤炭系统井下采掘工人招收“农民协议轮换工”,由县、社挑选小学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政治态度好,身体健康的农民,组织成建制采掘队,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在岗期间每人每月补贴口粮15公斤。1983年,煤炭系统计增加农民协议工2000多人。1984年12月,福建省人民政府下达《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例〉的补充规定》,矿山企业除技术复杂工种(如生产矿井的电工、机电维修工、设备司机、通风安全、瓦斯监测……)招收少量固定工外,逐步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并受劳动计划指标控制。实行单位产品工资含量包干的矿山企业,在不超过包干的工资含量的条件下,企业可以自行招用农民轮换工,不受劳动计划指标的限制。农民轮换工进矿后,经过一至两个月培训,考核合格后,在采掘第一线顶岗劳动。招用农民轮换工采取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为了保护农民轮换工的身体健康,在合同期满后予以轮换。农民轮换工实行计件工资或包工工资制,其口粮由当地粮食部门按同工种固定工人的标准供应议价粮,议价粮的差价部分由企业负责。1985年以后,随着劳动合同制的逐步推行,对符合条件的亦工亦农人员逐步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
  (六)劳动合同制工
  1982年,省劳动局根据国家劳动总局部署,一些企业在当年招收新工人时,试行劳动合同制,至年末,全省计有合同制工人1989人。1984年,试行劳动合同制的范围扩大到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当年,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从社会上新招的工人,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年末统计,全省新建、扩建单位和定员未满需增人的单位共计招收合同制工人35045名。1985年1月,福建省建委、劳动局下达关于贯彻劳动人事部、建设部颁发的《国营建筑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和使用农村建筑队暂行办法>,规定凡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房屋维修、园林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以及其他专业性施工企业所需的劳动力,除少数技术工种和技术骨干外,一律就近招收农民合同制工人。其条件为:政治表现好,身体健康,年满18至35周岁(具有中级以上技术的,年龄可适当放宽)的男女农民。农民合同制工人在企业工作期间,户粮关系不转,其口粮由企业所在地的粮食部门按同工种固定工人供应加价粮,差价部份由企业列入工程成本开支。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同县或乡有关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待遇可相当于或略高于同工种固定工人的水平。1986年9月,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布关于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从1986年10月1日起,全民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招工,参照《暂行规定》,逐步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制的用工形式有5年以上的长期工,5年以下短期工与定期轮换工。临时工、季节工同样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劳动合同制工人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与本企业同工种、同岗位原固定工人保持同等水平,其保险福利待遇低于原固定工人的部分,用工资性补贴(相当于其标准工资的15%)予以补偿。
  在劳动合同制工人中建立《劳动手册》制度。《劳动手册》在劳动合同期间由用工单位填写并保管,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交还本人。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应完成的生产(工作)任务,试用期限,合同期限,生产、工作条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劳动纪律,违反劳动合同者应承担的责任等。劳动合同期满后,应终止执行。生产、工作需要的,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附:
  福建省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样式)
  甲方(用工单位)
  乙方(姓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批准,招收乙方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件(以下简称77号文件)和省政府闽政[1986]75号文件(以下简称75号文件)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工种为,合同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试用期内,如发现乙方不符合招工规定和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将其退回原招收所在地。
  二、乙方的培训(熟练)期为,在培训(熟练)期内,按甲方同工种最低一级工资标准发给,月标准工资元。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给予正式定级,定级水平按甲方同工种同岗位固定工人同等定级水平评定。另外,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甲方应按乙方标准工资加发给百分之的工资性补贴。
  三、乙方应积极学习技术(业务),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甲方下达的生产(工作)任务。乙方应达到的劳动数量、质量等指标和甲方应提供的生产(工作)条件,应与甲方同工种同岗位的固定工人同等对待。
  四、甲方应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技术业务、安全生产和厂规厂法等方面教育。乙方应严格遵守党的政策和政府的法令、规定,严格遵守甲方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厂规厂法,加强组织纪律性,如有违反,即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乙方与甲方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工作、学习、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在入党、入团、参军、招干、政治学习、业务(技术)培训、住房分配、子女入托、独生子女照顾费、公休假、婚丧假、探亲假、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以及女工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的有关待遇,均与甲方同工种固定工人同等对待。
  六、从试用期起,乙方的奖金、各种津贴或补贴、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工种粮等,均与甲方同工种固定工人同等待遇。
  七、乙方如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按省政府75号文件关于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75号文件(1))第二十三条执行。
  八、甲乙双方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何种情况下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按75号文件(1)第十三条、十六条、十七条执行。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
  任何一方根据75号文件(1)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手续为凭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九、本合同期满应即终止执行,如果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订合同,并办理续订手续。
  十、本合同没有订明的其他事项,均按77号文件和75号文件执行。
  十一、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1.如果有一方违反合同,按以下办法处理;
  2.
  3.
  4.
  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持一份,送交企业主管部门及当地劳动部门备案各一份。
  甲方(法人代表)盖章乙方(盖章) 鉴证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二、整顿劳动组织
  1950年前后,本省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部门经过民主改革,废除封建把头制度,工业企业建立了工厂管理委员会或劳资协商会议制度,工人参与了企业管理。稍后,工厂实行厂长负责制,车间实行班组管理制。随着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全省国营企业中的劳动组织得到不断整顿,整顿的主要内容均围绕企业定员定额、精简富余人员进行。
  1958年4月,省劳动局根据国务院批转《淮南煤矿大力整顿劳动组织的报告》所提供的经验,在全省国营企业开展以节约使用劳动力为主要内容的整顿劳动组织工作。1959年9月,针对1958年的“大跃进”中,全省盲目增加职工和追求不切实际的高指标,在劳动组织上搞“大兵团作战”,破坏科学的劳动管理制度的严重情况,省劳动局下达《关于整顿劳动组织,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意见,将整顿劳动组织同加强企业编制定员管理、劳动计划管理、劳动定额管理与考勤管理结合起来。通过精简机构,压缩多余劳动力,推进技术革命与技术革新,培训工人一人多艺,兼职作业。至1963年末,各类企业经过调整、合并、精简,削减重叠机构,有的全民企业成建制转为集体所有,非直接生产人员有了较大幅度的减少。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将企业合理的规章制度一律视为对工人的“管、卡、压”予以废除,有的企业将原有的劳动组织按军队建制编为连、排、班,整顿劳动组织工作更无法进行。1973~1975年,整顿劳动组织工作是针对1971~1972年企业又出现盲目增人的情况而展开。1972年,省革命委员会下达通知,严格控制企业招工,并将企业的非直接生产人员压缩在约占定员总数的18%。1975年,在企业全面整顿中,劳动组织开始正常运转,并制定了一些新的规章制度。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企业有权根据生产需要,设置管理机构,整顿劳动组织,合理使用劳动力。1982年4月,省人民政府下达《福建省国营工业企业全面整顿方案》,要求整顿劳动组织同建立岗位责任制结合起来,严格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经整顿以后的多余人员,除组织轮训外,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劳动部门进行余缺调剂,或开辟新的生产(服务)门路进行安置,符合退休条件的动员退休,对要求离职、辞职自谋职业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批准。同年6月,省经济委员会、劳动局转发了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全国整顿企业劳动组织工作座谈会纪要》,要求将整顿劳动组织与完善经济责任制、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改革劳动制度与分配制度结合起来,并着重解决全民带集体的“混岗”问题。凡全民职工已满员的企业,集体所有制的“混岗”人员必须撤出来,开辟新的生产经营门路予以安置,或通过余缺调剂,调往集体所有制企业;有条件的单位,将集体部分划出来,成立独立核算的单位或车间,小型国营企业也可以全员转为集体,其中全民职工保留原来身份。与此同时,清退来自农村的计划外用工,清退后确实劳力不足的,经地、市劳动局批准,列入计划,向社会公开招用临时工。矿山、土建工程单位使用的农村计划外用工和县属企业使用的亦工亦农人员,已成为生产骨干的,报经省政府批准,可以缓退。1988~1990年,在深化劳动制度改革中,整顿劳动组织的主要内容为企业实行优化劳动组合。1988年6月以后,在部分企业进行试点。企业内部打破干部与工人的界限,通过竞争,择优上岗。至年底,全省有312家企业,11.54万名职工参与优化劳动组合,占国营企业固定职工的12.81%,优化组合后有富余职工6592人,其中得到重新安置的有3779人,占57.23%;进入劳务市场参与社会流动的有2661人,占40.3%,参加企业内部培训准备再就业的有152人,占2.3%。1990年4月,省劳动局转发劳动部《关于继续做好优化组合试点工作的意见》,试点中,坚持“公正、平等、择优”与协商一致的原则,组合顺序:先经营管理人员后工人,先科室后车间,先中小型企业后大型企业。并通过优化劳动组合,实行劳动合同制,逐步实现全员合同化管理,加强了企业管理的基础工作,如制订岗位职责,健全规章制度,搞好工资、保险制度的配套改革等等。
  三、定员定额
  (一)编制定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适应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福建省逐步加强对企业的劳动力管理,从1955年开始,省劳动局要求各企业、事业单位逐步实行编制定员制度。同年9月,省供销合作社在省社和部分基层供销社进行编制定员和劳动定额的试点。1960年2月,根据劳动部公布的《关于加强企业编制定员工作的几项规定(草案)》,企业编制定员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制订编制定员示范标准,并随着企业管理水平、机械化程度和工人技术水平的提高而不断加以修订,一般每年修订一次。同时负责审批所属企业的编制定员标准。劳动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拟订和审查编制定员的规章制度,审查平衡编制定员示范标准,并与企业主管部门一起监督编制定员的进行。企业则根据主管部门颁发的编制定员标准与各类人员比例,根据本单位的生产设备、工作岗位、劳动定额以及各类人员比例,发动群众,拟订本企业的人员配备方案,报领导机关核准后,组织实施。当年,全省在福州、厦门、南平、漳州、泉州等地、市进行编制定员试点,经福州、厦门、漳州三市237个企业(占全部企业的55.8%)试点结果,通过编制定员共节约劳动力1.9万余人。1962年9月,省劳动局转发劳动部《工业、交通、基本建设企业直接生产人员配备的意见》,提出各类企业非直接生产人员的比例为:
  1.工业企业:
  (1)电力企业:综合电厂为19%~22%,水力发电厂为18%~21%。
  (2)机械仪表制造企业为16%~21%。
  (3)冶金、非金属矿企业为16%~19%。
  (4)煤炭企业为14%~19%。
  (5)化工企业为11%~18%。
  (6)轻工、水产、粮食加工企业为8%~14%。
  (7)建筑材料企业为9%~13%。
  (8)纺织企业为8%~14%。
  (9)森工系统企业为15%以下。
  2.基本建设企业:
  (1)机电安装企业为13%~19%。
  (2)土木建筑企业为9%~19%。
  (3)地质勘探事业为17%~23%。
  3.交通运输企业:
  (1)公路、水路运输企业为7%~13%。
  (2)铁路、邮电企业按中央铁道部、邮电部下达的编制定员示范标准执行。
  在非直接生产人员中,行政管理人员为职工总数的6%~10%;党群干部为职工总数的0.9%~1.5%;服务人员为职工总数的5%~7%。
  服务人员中,各类人员的配比为:食堂工作人员为1:35~50;企业文化教育工作人员为1:100~170;卫生医务人员为1:100~300;托儿所工作人员为1:7~20;其他服务人员为服务人员总数的25%~30%。
  1965年,省劳动局组织力量,对各地企业的编制定员进行检查,定员偏宽的企业,通过整顿劳动组织予以纠正,调离多余职工。同时,放宽企业暂列编外人员的条件,并妥善处理在岗的老、弱、残职工。使原来那种企业无定员,用人无指标,机构重叠,人员过多的状况有所改善。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企业编制定员管理被否定,用人无计划,岗位无职责成了普遍现象,直至1972年,省革命委员会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在1972年4月发出的《关于严格控制增加职工,充分挖掘现有劳动潜力的通知》,强调企业要通过整顿劳动组织,压缩非直接生产人员。1979年,根据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做好企业编制定员和劳动定额工作的通知》,各类企业均根据产品方向、生产规模和工艺设备状况制订编制定员,本着有利生产、提高效率、节约用人的原则确定劳动组织和机构设置。1982年6月,省劳动局、省经济委员会转发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关于在企业整顿中加强定员定额工作的通知》,将编制定员工作作为企业整顿检查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1988年1月,省劳动局下达《关于继续做好定员定额管理工作的通知》,1990年,全省国营企业与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普遍实行编制定员制度。
  附:全民所有制企业人员分类
  (一)直接生产人员
  1.工人
  2.学徒
  3.直接从事生产操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二)非直接生产人员
  1.管理人员
  (1)行政管理人员
  (2)工程技术人员(专职工程技术人员,业务管理技术人员)
  (3)党群工作人员
  2.服务人员
  (1)食堂工作人员
  (2)哺儿室、托儿所(幼儿园)全部工作人员
  (3)文教工作人员
  (4)卫生工作人员
  (5)警卫消防人员
  (6)住宅管理与维修人员
  (7)勤杂人员
  (8)其他生活福利工作人员
  3.其他
  (1)农副业生产人员
  (2)长期脱产学习人员
  (3)长期病、伤假人员
  (4)列为编外的老年、体弱人员
  (5)下放或支援农村人民公社仍由原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6)支援国外人员
  (二)劳动定额
  本省劳动定额工作,在国民经济恢复期间,由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以后,劳动定额工作由劳动部门实行综合管理。从1955年7月开始,企业单位实行经济核算,逐步推行劳动定额的管理制度。1958年的“大跃进”,打乱正常的劳动秩序,定额管理无法进行。1959年,省人民政府下达文件,要求企业恢复劳动定额管理制度。1961年以后,劳动定额管理进一步完善,定额标准本着先进合理的原则确定,在制定或修订定额时,既包含技术操作、设备工具、劳动组织、企业管理等方面可以改进而又能够推行的先进因素,又有明确的质量标准。制定定额的方法,提倡技术测定,同时也运用经验估工、统计分析等方法。定额标准由中央或省企业主管部门制定,发给企业参照执行。“文化大革命”中,劳动定额管理被全盘否定,中止推行。1977年,部份企业主管部门在恢复编制定员工作中,同时恢复劳动定额管理。1979年,各地在贯彻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做好企业编制定员和劳动定额工作的通知》中,要求企业把劳动定额制度恢复、建立和健全起来。凡是能够计算和考核工作量的人员和班组,都要实行劳动定额。劳动定额水平保持先进合理,一年审查修改一次。在产品、原材料规格、设备、工艺有重大变化或工作场地、地质条件有显著改变以及采用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等而对劳动定额水平产生重大影响的,则适时进行修改。并把工人完成劳动定额的情况,做为考核生产成绩、奖励、实行计件工资、提高工资待遇的主要依据。1982年6月,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关于在企业整顿中加强定额定员工作的通知》中,强调将劳动定额工作作为企业整顿检查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并配备专职干部负责劳动定额工作。1988年以后,全省国营企业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普遍实行劳动定额管理制度。1989年3月,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劳动局等有关部门下达《关于加强劳动定额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后,企业均把实现劳动定额标准化与改革工作相结合,把劳动定额管理作为优化组合的前提条件,列为企业承包经营和升级的重要内容,使劳动定额制度在深化改革中进一步完善。
  四、劳动力调配
  (一)余缺调剂
  1951年,福建省为解决失业工人就业问题,制定了《福建省失业工人就业登记办法》,作为安置社会劳动力的依据。当时对劳动力的调配形式有:1.批量调配,如一次性调给古田水力发电工程处职工210名;2.零星调配;3.集训后调配,如输送给各部门的干部。1954年,为保证国防建设的需要,福建省对建筑工人调配制订了“国防第一,基建第二,一般建筑第三,零星修缮第四”的原则。当年,福州、厦门、漳州、泉州4市调配建筑工人4.32万人,其中技术工人2.48万人,调配给国防工程的工人占25.14%。1955年,将支援国防建设工程,作为全省劳动工作的重点。当年,调给404部队、铁路、国防公路工程的劳动力6.81万人次,其中技术工人1.4万人次,壮工5.41万人次,并抽调干部协助建筑工程的领导管理。1956年,福建省对私营工商业实行全行业社会主义改造,并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新建、扩建了一些企业,合并、转产了一些企业,劳动力余缺比较突出。省劳动局修订了劳动力管理办法,对复员军人和私营工商业人员,实行归口包干安排,同时由各部门建立系统内劳动力调配制度。对部门之间出现劳动力不足或多余时,由各级劳动部门调配解决。
  1958年,根据“大跃进”对劳动力的需要,全省为县以上企业、事业单位调配劳动力101万人次,其中调给冶金、机械、水电、交通、铁路、燃料等省属重点工程劳动力20.8万人;从商业、服务业和行政机关等非物质生产部门抽调6.7万人,支援物质生产部门;从手工业社、组中动员2.9万人转入工业部门。1959年,根据中共中央与省委指示,为确保国防工程与重点项目建设的需要,全省调配劳动力20.75万人,其中调给福州军区0.61万人,省属工业、基建、交通等部门7.59万人。同时,全省开展“双革”(技术革新与技术革命)运动,整顿劳动组织,检查落实编制定员,精简压缩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抽调22.5万名职工,支援农业生产。
  1960年,福建省人民委员会批准省劳动局《关于企业、事业间协作支援、调剂使用劳动力具体规划》,从各企业、事业单位中抽调10%~15%的职工支援钢铁、煤炭、木材生产和新建、扩建企业。同时,从农村抽调与接收复员转业军人和归国华侨7.07万人至省属重点企业、事业单位工作。1962年,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关于控制从社会上招工的指示,对缺员单位所需的人员,从其它多余人员中调剂解决。据37个县(市)1~8月份统计,共平衡调剂1.9万人,其中由劳动部门组织跨地(市)调剂1.1万人。此外,各级劳动部门调配季节性、临时性工人1.4万人;为战备组织民工2万余人,参加修建支前公路、桥梁与国防工程。1963年,在完成全省职工精简任务后,国民经济各部门出现了职工余缺不平衡,工种不配套的问题。省人民委员会接连颁发有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余缺调剂工作的规定,要求各级劳动部门与企业主管部门在企业内部调剂的基础上,强化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劳动力调剂工作,简化职工调动手续,深入基层检查职工精简与多余职工调剂情况。当年,全省调配职工2.7万人,其中跨地区调配1.7万余人,地(市)内调配0.9万余人。1964年,福建省在企业中开展“双革”运动与实行革命化管理,对多余职工,除由企业主管部门内部平衡调剂外,实行成建制(一个车间、一个班组)调配,支援三线与新建、扩建企业。当年,共调配2.7万人,其中跨地区调配1.5万人,地(市)内调配1.2万人。1966年,对企业、事业单位劳动力的余缺,继续进行平衡调剂,保证重点与小三线建设的需要,全年平衡调剂0.85万人。
  1968年,福建省从大中专毕业生与复员退伍军人中抽调5810名人员,加强冶金、煤炭、交通等部门生产建设;同时,商请北京矿务局选调技术工人467人,支援邵武、漳平、天湖山煤矿。1969年,从重工、交通、水产、水电等部门抽调二级以上技术工人341名,充实4807工厂,从福州八一磷肥厂、福州轧钢厂抽调二级以上技术工人165名,支援三明钢铁厂。1970年,全省调配28岁以下的复退军人2413人,在农村劳动锻炼三年以上的大中专毕业生与半工半读毕业生2895人,以及上山下乡一年以上表现好的知识青年与农村贫下中农子女4343人,至生产建设部门。1971年,省革命委员会下达《关于做好招收新工人工作的通知》,规定调配工作的重点是,国防工业,支农工业,基础工业与新建、扩建厂矿当年投产急需增加的劳动力,全年共调配劳动力3.59万人。1972年,省革命委员会下达《关于严禁私招乱雇职工》和《关于严格控制职工招收的紧急通知》,决定暂停从社会上招工,要求各地企业整顿劳动组织,编制定员定额,挖掘劳动潜力,做好劳动力余缺平衡调剂工作,当年共调剂调配劳动力3.43万人。1973年,各地区在清退来自农村的劳动力,制止私招乱雇,落实公社卫生院与文娱宣传队转为集体所有制的同时,开展顶替新建、扩建项目所需劳动力的调配工作,通过清理顶替劳动力1.46万人。1974年,省劳动局采取“长期抽调,短期支援,定期协作”等措施,抽调停建、缓建与生产不正常的企业多余职工,支援新建、扩建投产的单位,全年调剂劳动力2.61万人。1975年,各级劳动部门清退超计划用工2.08万人,调配劳动力1.04万人。1983年,省劳动局颁发《关于工人调动办法的暂行规定》,对停建、缓建项目与并、转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超定员单位的职工,进行成建制或成批调动,充实新建、扩建单位需要。
  1985年,福建省制定《厦门经济特区劳动力管理试行办法》,对在厦门经济特区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招工,规定首先从厦门现有富余职工的企业中选招或调剂解决,特区企业需要技术工人,须跨省招聘时,报省劳动局批准。1986年,省劳动局转发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招用工人的暂行规定》,对企业富余人员成建制转入新办的企业附属集体所有制单位。一年中,全省调配职工8.8万人,其中跨省调配0.32万人。1988年,福建省制定《关于劳动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实行“满负荷工作法”,通过劳务市场,对企业多余人员进行社会调剂,支援新建企业与劳动服务公司。全省调配职工6.58万人,其中跨省调剂0.32万人。1989年,省劳动局规定,新建、扩建单位用人,必须从企业多余的劳动力中调剂解决,若需从社会上招工,应报投产项目资料,由省劳动局审核下达。当年,清理计划外用工3.2万人,调配职工3.86万人。1990年,省劳动局下达《关于加强职工余缺调剂工作的通知》,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建、扩建重点项目所需职工,不少于40%从在建工程下马,关、停、转产企业多余职工,或企业之间、行业之间进行调剂解决。调剂以地区为主,就地进行。可以正式调动,临时借调,劳务承包,技术协作,余缺双方签订协议与劳务合同。当年,全省调配职工6.41万人,其中跨省调剂0.12万人。
  (二)职工夫妻分居调动
  1963年10月,省劳动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干部工人调动问题的若干规定》,为照顾职工夫妻分居两地的困难,采取单独调动或互相对调的办法。工人跨省调动由调出地区县以上劳动部门或省主管部门办理;省内跨地区调动或系统、产业之间调动,由县以上劳动部门或省主管部门办理;调入福州、厦门、漳州、泉州等市需取得当地劳动部门同意。1965年10月,省人民委员会规定,对照顾夫妻关系跨省调动工作的职工,由本省调往外省或双方进行对调的,由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直接和外省有关部门联系,办理调出或对调手续。对需要单独从省外调进的,在已批准的固定工劳动计划以内,由主管部门审定,经调入地区市、县劳动部门同意,办理调入手续。
  “文化大革命”时期,职工夫妻分居两地的调动工作中断。
  1976年,福建省恢复职工夫妻分居两地的正常调动工作。为加强小三线建设和控制城市人口增长,对职工夫妻分居两地要求照顾调动的,动员其在城市和沿海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一方调往小城镇或山区;对要求从福、厦等市和沿海地区调往山区工作的,予以积极支持。1980年,对夫妻分居两地的职工,继续本着大中城市就中小城镇、沿海就山区、县(市)就集镇以及调往福、厦两市从严掌握的原则办理。当年,经各地劳动部门办理职工夫妻两地分居调动的524人,其中跨省调动的98人。1985年,为解决知识分子夫妻分居两地,通过对口调动,共安排236人。1988年,福建省对职工夫妻分居两地情况进行调查,为安排好老工人的农村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的“农转非”,按2%的比例予以安置。对分居时间长的老工人,由组织上帮助落实接收单位。同时,通过劳务市场,组织工人交流,对新建、扩建企业安排一定指标,用于从老企业抽调部分技术骨干,同时结合解决老工人夫妻分居的困难。对1957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男年满50岁、女年满45岁以上,家在农村的可以退养回乡,待到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
  (三)军队转业干部家属调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福建省干部比较缺乏,一部分军人转业支援地方。当时转业军人家属中的正式职工,按在职职工的办法调动,随军无工作的军人家属,安置在同一地区,分居两地的军队干部家属,随转业干部分配去向调动安置,但为数不多。1963年以后,军队转业干部逐年增多,其家属随同调动也逐年增加。省人民委员会规定,对复员军官的随军家属,随复员军人回原籍城市安置,如系在职职工,由当地安置办公室安置,如非在职职工,由所在城市给予落户。
  1976年,对从本省调往省外的军队转业干部家属,除北京、上海、天津、浙江、山东、四川、内蒙、江西等省(市)凭该省(市)劳动部门的商调函办理调动外,其他省、市、自治区,由转业干部所在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审核,出具证明,随同转业干部到接收地区安置;非队列职工,调入本省的,由总后勤部各劳动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出具证明,随同转业干部到接收地区安置;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固定职工,由所在县以上主管部门审核,出具证明,由接收转业地区劳动部门和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安置。9月,根据国务院、中共中央军委通知精神,对转业干部家属系军队队列编制职工,随同转业干部调往地方工作,由军以上司令部、政治部审核,出具证明,携带档案,随同转业干部由接收地区分配。转业干部家属因病正在治疗、休养或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或本人有政治、经济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地方不予接收。1977年开始,每年由军事机关与地方政府的人事、民政、劳动部门合署办公,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家属的接收安置工作。1978年,对属于国家固定职工的随军家属调动后,仍安置到国营单位工作,属于集体所有制单位固定职工的,仍安置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转业干部家属是“五七”工、家属工、临时工、合同工的,安排其他适当单位参加生产劳动;属于国营农、林、牧、渔场的工人,实行对口安置或安置到集体单位工作。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凡是正式职工,由调出地区县以上劳动部门出具正式职工介绍信,由调入地区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落实单位,予以安置。1981年,根据国家劳动总局通知,转业干部家属按其原所在单位所有制的性质对口安排,但转业干部分配到山区或三线工厂工作,如当地无集体所有制单位可安排的,可暂安排到全民所有制单位,但仍作为集体所有制职工。
  (四)技术工人交流
  在发展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福建省技术工人严重不足,制约经济建设的发
  展。省人民委员会要求各级劳动部门加强在职职工技术培训和技术工人交流协作。在此期间,全省组织技术工人交流7.59万人。1958年,中共福建省委决定,通过中央侨务委员会、驻外领事馆动员本省旅居国外的技术工人1000名,回闽参加生产建设。1965年,根据生产建设需要从福州、厦门、闽侯等地抽调具有钢铁生产专业技术的工人250人,支援三明钢铁厂。1980年,从南平、三明、厦门等纺织厂抽调二级以上技术工人150人,其中配置一定数量的班组长、工段长、教练工等骨干,支援福州棉纺织厂。1983年,又从南平纺织厂抽调三级以上技术工人64名,支援福州棉纺织厂。同年,省人民政府制定《关于从省外引进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经批准引进的中高级技术人员,其家属、子女符合规定随同调动的,由劳动部门办理调动。
  1985年5月,省劳动局下达《关于开展技术工人交流咨询服务工作的通知》和转发《开展技术工人合理流动服务暂行办法》,劳动部门成立技术工人交流咨询服务机构,各主管部门或公司也相应成立组织,并配置一定名额的干部,开展服务工作。服务对象是:经过整顿和实行经济承包后富余或学非所用的技术工人;退休人员中身体尚健的技术工人;城镇中闲散的技术工人。交流原则,大企业支援小企业,全民企业支援集体企业,沿海企业支援山区企业,技术力量强的企业支援技术力量弱的企业。交流方法:对富余的技术工人,在本系统内调剂,再多余时,跨行业、跨系统调剂;对停建、缓建暂时不用的技术工人,实行借调;对一些特殊需要,而无法借调的技术工人,实行招聘;对学有所长,能在业余时间接受聘用的技术工人,实行承包、兼职、讲授等多种形式进行技术协作。凡全民所有制技术工人调入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仍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上述技术工人交流由需求双方登记后,劳动部门负责推荐介绍,除调动的以外,双方签订合同,报劳动部门备案。1987年,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建省贯彻〈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合理流动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规定各地技术工人交流服务站与各地劳力调配部门合署办公。合理流动的对象为,全民所有制单位富余的学非所用、用非所长的技术工人。凡技术工人要求流动,单位逾期未作答复或不予批准的,经劳动部门审定,凡符合流动规定的可直接批准,交所在单位执行。
  (五)其他调动
  1.选调生产建设兵团战士
  1972年3月,省革命委员会下达《关于从生产建设兵团调出工人540名给永安维尼纶厂和海洋渔业公司的通知》,从经过劳动锻炼2年以上、年龄在18~28岁的正式工人中选调。6月,又从生产建设兵团调出正式工人630名,支援省水电局、水产局。7月,选调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政治思想和工作表现较好的生产建设兵团正式工人3000名,充实山区和工矿区的商业部门,其中女性占70%。
  2.国营农林牧渔茶场职工调动
  1977年5月,福建省对国营农、林、牧、渔、茶场工人调动作了规定,在上述单位之间对口调动,由地(市)劳动局或省主管部门审批办理,因特殊情况调入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的,由地(市)劳动局或省主管部门报省劳动局审批,并抵扣调入单位当年增人指标。集体所有制农、林、牧、渔、茶场职工不得调入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调动,由地(市)自行掌握。1980年10月,省劳动局规定,国营农、林、牧、渔、茶场工人调入其他国营或县以上集体单位,除抵扣调入单位劳动指标外,必须是夫妻分居两地,配偶一方在场内无法安置或父母确需照顾,要求子女顶替的。1985年11月,从宁化泉上华侨农场抽调30名工人,至三明中国旅行社工作,条件为华侨子女,年龄16~22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的未婚青年。
  1986年3月,省劳动局下达《关于控制国营农场工人调动的通知》。由于农场工人实行“自然增长”,规定任何部门不得随意调动国营农场工人到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必须调动的,调入单位必须有劳动指标,并经省劳动局批准。1988年10月以后,对原由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调入国营农、林、牧、渔、茶场的工人,允许调出,调入地(市)属单位,经地(市)劳动局批准;调入省属、中央属、驻闽部队单位,经省劳动局批准。国营农、林、牧、渔、茶场工人,自愿调入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不再保留国家职工身份。照顾招收的职工子女,原系农业户口,吃商品粮或农村统销粮的,不属上述调动范围。1989年10月以后,凡经批准调入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农、林、牧、渔、茶场工人,须填写“工人转制调动申请表”,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报调入单位所在地劳动局或省劳动局批准办理。调入单位与调动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
  五、职工精简
  1958年,福建省工农业生产“大跃进”,职工招用失去控制,至年末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比1957年末增加71.5万人,农村劳动力由1957年的463.09万人,下降到427.44万人。1959年,根据中央统一部署,全省开始精简职工。截止12月底,全省精简1958年以来新增的临时工、合同工24.55万人,其中返回农村的22.69万人。同时下放到生产第一线的干部27785人,带工资暂时回农村的1098人。1960年12月,中共福建省委批转《关于压缩劳力支援农业生产第一线》的报告,要求各地、市、县采取先下人、后定员或边定员、边下人的办法,精简多余劳动力,支援农业生产第一线。但执行结果不理想,职工人数有所回升。
  1961年,中共中央提出国民经济执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中共福建省委与省人民政府要求各企业、事业单位全面落实编制定员,整顿劳动组织。1961~1963年全省开展大规模精简职工工作。
  (一)政策
  职工精简工作,在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中进行。主要精简1958年以来参加工作,来自农村的新工人、临时工、合同工以及多余的学徒和筹建机构的人员;专、市、县办的水利、水电、简易铁路和公路等单位使用的民工;1957年以前参加工作,来自农村的老职工,本人自愿申请回乡的,准许其辞职回乡;老、弱、残人员,不能继续正常工作的,按退职处理,或暂列编外。对城镇中的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留用安置的私方人员及其亲属,除自愿回乡者外,不动员回农村。因企业撤销、合并而精简下来的资本家、工商业者,另行安置。对1958年以后,过渡到国营与供销社商业中的小商小贩,原则上退出来,另搞合作商店或合作小组。1957年以前进来的小商小贩,只退自愿要求去搞合作商店或合作小组的。对季节性加工工人,实行亦工亦农。对1958年以后吸收的街道家庭妇女,家务重,工作能力不强的动员回家。财贸部门自办的农场和副食品生产基地的专业人员,实行部分自给以至全部自给,逐渐减少由国家供应粮食和发工资的人员。
  对下列入员暂不精简:1.调给8511部队的铁路民工;2.1961年归国华侨职工,因工负伤职工;3.企业多余的三级以上技术工人;4.原复员军人和家居城镇的人员。
  (二)措施
  1.停建、缓建一批基建项目,同时调整企业布局。全省工业、交通、建筑系统1966个企业,调整为1416个,其中符合精简条件的职工,全部精简回乡,多余的老职工,实行统一调配。
  2.制定先进平均合理的定员定额标准,精简重叠机构,压缩管理人员与服务人员,把企业的非直接生产人员压缩到职工总数的12%以下,把应精简人员撤离岗位,充实农业生产第一线。
  3.对钢铁、煤炭企业实行先定产后定员,把定员以外的职工精简回农村。
  4.用调剂出来的老职工,顶替林业、煤炭、交通运输部门的新职工和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建设的民工。
  5.各企业、事业单位用人必须在中共福建省委核定的定员人数内进行安排,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劳动力余缺实行分级平衡统一调配。
  6.将民间运输企业、小发电厂等,转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减少国家职工。
  通过精简,1961~1963年,全3所有制单位精简职工52万人,其中中央单位精简1.78万人。
  (三)安置
  1961~1963年,福建省在精简职工中,80%以上人员回到农村。对这批职工的安置,事前与当地政府和乡村联系,然后派人护送回乡,事后组织专访,协助解决具体闲难,使之安心农业生产。对精简后,属内部调剂的职工,实行逐级平衡,统一调配,尽量避免远距离调动。对精简出来三级以上的技工,由省劳动局统一调配。对下放国营农、林、牧、渔场的职工,负责护送到场。对精简回城镇的人员,主要组织他们参加农、林、茶场劳动。对远距离安置,家庭有困难的,就地组织他们从事小商品生产和其他劳动。对精简不当的,经审查,重新处理。
  对被精简回家的职工按参加工作的年限,发给生产补助费或退职补助费,并发给本人及其家属前往安置地点所需的车旅费、行李托运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精简回乡、下乡后的口粮,按当地社员吃粮水平分配,并按社员标准分给一份自留地。没有住房的,由当地基层组织负责统筹解决,同时解决生活用具和生产用具。对回农村投亲靠友的,由生产队给予落户,与回乡职工一视同仁,予以安置。
  (四)复工
  1963年,福建省经济开始好转,有一些企业需增加职工,省政府规定优先录用精简回城市的工人和回乡有技术的老工人,以及中专、中技放长假回乡的学生。1965年,省劳动局要求福州市在企业管理革命化后,在人员精简后多余的劳动指标中,调剂招用家居城市有劳动能力还没有妥善安置的被精简老职工。1966年,中共福建省委批转省劳动局《关于做好精简职工的安置巩固工作的请示报告》,要求各地从社会上招收职工时,优先招用被精简回城镇但尚未安置好的人员。铁道部招用精简在本省的271名回乡老职工,省轻工厅招用精简回江苏、河南农村的职工。此后,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对精简职工要求复工复职的,一般不再招收,对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精简老职工,生活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救济。
  六、制定劳动纪律
  1954年7月,省人民政府根据政务院颁发的《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制订实施细则,要求省企业主管部门制定本系统的“劳动规则”,并完善所属企业的“劳动规则”。对在开展劳动竞赛、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中,有贡献的人员,给予口头表扬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五好职工”的光荣称号,除发给奖状外,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不遵守厂规厂纪,消极怠工,违反操作规程,违反国家政策法令和财经纪律,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腐化堕落等破坏厂内法纪的人员,经教育后,仍不悔改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薪、降职、留厂察看、直至开除的处分。触犯刑法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1955年,对国营与地方国营企业实施“劳动规则”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一些企业,对犯错误的职工教育不够,采取简单的开除、降级、降薪的方法维护劳动纪律。经检查福、厦、漳、泉4市在1~11月,向劳动部门备案的被开除的职工有56人,经复查审议,有的处分过重。12月,省劳动局下达《关于严格控制国营与地方国营企业开除职工和私营企业解雇职工的通知》,对职工因违反劳动纪律,需要开除时,均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经劳动部门审议,对不应开除的,则责令企业收回,另作处分。1961年,为加强企业内部劳动管理,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国营工业企业内部劳动管理制度暂行规定》,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除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外,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企业有权开除,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文化大革命”期间,企业各项劳动纪律和法规遭到严重冲击。
  1976年后,企业的劳动管理制度逐渐恢复。1981年2月,省劳动局下达《关于对国营企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进行处理的试行意见》,重申企业整顿劳动纪律要以教育为主,奖惩为辅,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法令、法律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对一贯遵守劳动纪律,积极工作的,给予表扬与奖励;对违反劳动纪律,消极怠工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法乱纪,屡教不改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直至开除留用或开除。对于开除的,须抄送职工所在县(区)劳动部门备案。当年10月,颁发《福建省关于工业企业整顿劳动纪律的验收标准》,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的管理。1982年,福建省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奖惩条例,对职工的奖励由所在单位群众讨论或评定,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奖励时,可以在企业竞赛奖的奖金总额内发给一次性奖金。对记功、记大功,发给奖金,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或者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决定。通令嘉奖,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各级人民政府决定。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另行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但一般不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须征求工会意见。对给予开除处分的,由厂长(经理)提出,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报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在批准职工的处分后,受到处分者不服,可在公布处分以后的10日内,向上级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诉。对触犯刑律的职工,由司法机关惩处。1986年9月,省人民政府下达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无效者,予以辞退。(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二)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三)服务态度极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四)不服从正常调动的;(五)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的;(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同时规定,企业辞退职工应征求企业工会意见,报企业主管部门与当地劳动部门备案。1990年12月,省劳动局规定,对公司经理以及主管部门任命的副经理级人员的奖励和处分,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由公司党组织和工会组织提出建议,按任免权报主管部门决定。
  1982~1990年,全省全民所有制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整顿劳动纪律中,据不完全统计,被开除的职工13213人,占职工总数0.67%,除名的7471人,占职工总数0.38%。
  七、劳动生产率变化
  1950~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福建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以下简称劳动生产率)增长54.4%,平均年递增24.3%,新增工业产值依靠提高劳动生产率完成的比重为31.2%。
  “一五”时期,劳动生产率5年增长72.3%,平均年递增11.5%,新增工业产值依靠提高劳动生产率完成的比重为25.54%。
  “二五”时期,劳动计划失控,企业用工猛增,劳动生产率5年下降17.5%,平均年递减3.77%。其中1958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比1957年增加3.18倍,工业总产值仅增长1.11倍,劳动生产率下降24.54%。
  1963~1965年,国民经济调整,生产回升,劳动生产率3年提高105.8%,平均年递增27.2%。
  “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劳动生产率前5年下降12.4%,平均年递减2.61%;后5年增长41.4%,平均年递增7.18%。
  “五五”时期,劳动生产率5年提高15.82%,平均年递增2.98%。在此期间有37万名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回城就业,加之大中专毕业生分配,以及安置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职工增加较多。5年中,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增加21.11万人,增长50.87%,年平均增加4.22万人,相对影响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六五”时期,实施改革开放政策,增加技改投资,以及职工素质的提高,劳动生产率5年提高36.5%,平均年递增6.42%,新增工业产值依靠提高劳动生产率完成的比重为74.8%。
  “七五”时期,劳动生产率5年提高36.9%,平均年递增6.48%。
  第二节 职工队伍
  本节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基本无资料,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写起。
  一、职工人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本省经济落后,职工人数很少。据不完全统计,1949年全省已恢复生产的私营工业企业从业人员仅46584人。1950年统计,全省职工人数为12.6万人(包括机关和事业单位,下同)。经过国民经济恢复时期,至1952年年底,全省职工人数发展到19.4万人,比1950年增长54%,其中全民所有制职工(以下简称全民职工)19.01万人,城镇集体所有制职工(以下简称集体职工)0.41.万人。1953~1957年,随着国民经济有计划建设开始实施,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逐年增加,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城镇失业人员逐步得到安置,同时,通过招工与统一分配大中专毕业生,安置复员转业军人,充实和扩大了职工队伍。在此期间,政府还对私营工商业和个体手工业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一部分从业人员转化为全民职工或集体职工。因此,全省职工人数迅速增加。1957年底,全省职工人数达到63万人,比1952年增长2.24倍。其中全民职工51.4万人,增加32.38万人,增长1.7倍;集体职工11.65万人,增加11.13万人,增长27.26倍。
  1958年,本省在“大跃进”中,许多工业项目盲目上马,遍地开花,职工增加过多过猛,严重失控。1958年年底,全省职工猛增至134.76万人,其中全民职工122.91万人。由于在1959年开展了“反右倾”运动,上述势头继续发展。因此,1960年底,全省职工又增至145.59万人,其中全民职工达到129.02万人,比1957年增加77.62万人,增长1.51倍。为了克服严重的经济困难,从1961年开始,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本省大量精简职工。至1962年年底,共精简职工42.1万人。据统计,1962年年底,全省职工人数为103.49万人,比1960年减少42.10万人,其中全民职工77.34万人,比1960年减少51.68万人。1963年至1965年的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全省大力缩短基本建设战线,对工业企业实行关、停、并、转,严格控制增加职工。这三年增加的人员,主要是统一分配的大中专和技工学校毕业生7.43万人,安置复退转业军人3.92万人,以及回收一些精简不当的职工。1965年年底,全省职工人数为118.08万人,比1962年增加14.59万人,其中全民职工83.83万人,集体职工34.25万人。
  “文化大革命”中,1966~1969年,本省职工人数(特别是全民职工)基本没有增加。1970~1972年,由于扩大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基建投资从1969年的17553万元增至1972年的54433万元),国民经济有所回升,又大量增加人员,出现职工增加人数、工资总额、商品粮人口计划“三个突破”。1972年全民职工达到109.2万人,比1969年(86.76万)增加22.44万人。1973~1975年,除了按照当时的政策规定照顾招收退休职工子女和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以及安置复员转业军人外,基本上没有从社会上招收新职工。1975年,全省职工人数160.88万人,比1965年增加42.80万人,增长36.25%。其中全民职工111.42万人,增加27.59万人,增长32.91%;集体职工49.47万人,增加15.21万人,增长44.4%(“文化大革命”期间,在“左”的思想影响下,集体企业发展较慢,增人甚少)。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本省国民经济恢复正常运转。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多种经济成份都得到不同程度的发展。1976年到1990年,为了满足生产发展的需要,全民所有制单位增加了大量职工。在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大力扶持下,集体所有制企业有了很大发展,安排了大量城镇待业人员(包括职工的待业子女)。而且,按照有关部门规定,从1984年7月1日起,全省供销社职工10.08万人转为城镇集体所有制职工(其中固定职工7.12万人,合同制职工0.22万人,临时工0.29万人,计划外用工2.45万人),从而扩大了集体职工队伍。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上山下乡知识青年陆续回城安排就业,在1980年前后的5年中,共安排上山下乡知识青年8.76万人,其中安排在全民所有制单位的6.15万人。安排在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2.61万人。随着对外开放的发展,本省在引进外资、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方面,有了较大的发展,外商投资企业职工逐年有所增加。1990年年底,全省职工人数达到310.86万人,比1975年增加149.8万人,增长93.22%。其中全民职工214.65万人(固定职工151.21万人,合同制职工20.07万人,临时工7.44万人,计划外用工35.93万人),比1975年增加149.98万人,增长93.2%;集体职工78.12万人,比1975年增加28.64万人,增长36.67%;其他所有制职工(1975年没有这种经济类型)18.10万人(其中有统计数字的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为11.63万人)。
  二、固定职工增减
  本省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増加的来源与减少的去向统计,是从1958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时期,有5个年度(1966~1970年)由于机构撤并,职工下放,劳动工资统计工作一度中断,缺乏详细资料。县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固定职工增加的来源与减少去向统计,是从1977年开始的。
  (一)全民所有制单位
  1.固定职工(包括合同制职工)增加
  1958~1990年,全省新增固定职工226.41万人,平均每年增加6.86万人。其中从社会上招收的人员81.5万人,平均每年增加2.47万人,占总增加人数的36%(包括从农村招收的农业人口47.44万人,平均每年增加1.44万人,占社会总招收数的58.2%);国家统一分配的人员(以下简称“统配人员”,包括大中专和技工学校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以及家在城镇的退伍军人)66.75万人,平均每年增加2.02万人,占29.5%;转入人员(包括临时工转为固定职工或合同制职工,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和省外调入的人员37.18万人,平均每年增加1.13万人,占16.4%;其他人员(包括落实政策回收的人员,安置归国华侨和港澳同胞,停薪留职的人员,安置残疾人员,以及刑满释放就业的人员等)40.98万人,平均每年安置1.24万人,占18.1%。各个时期的变化情况如下:
  “二五”计划和国民经济调整时期(1958~1965年),这一时期共计新增固定职工66.05万人,平均每年增加8.25万人,其中从社会上招收13.38万人,平均每年1.67万人,占20.3%(其中从农村人口中招收的4.96万人,占社会总招收的37.1%)。统配人员16.19万人,平均每年2.02万人,占24.5%;转入人员25.50万人,平均每年3.12万人,占38.6%;其他人员10.53万人(包括精简不当收回的人员),平均每年1.32万人,占15.9%。
  “文化大革命”的10年,新增固定职工44.62万人,其中从社会上招收22.56万人,平均每年2.26万人,占50.6%(从农村招收的18.32万人,平均每年1.83万人,占社会招收数的81.2%);统配人员3.15万人,平均每年0.32万人,占7.1%;转入人员2.98万人,平均每年0.3万人,占6.7%;其他人员15.93万人,平均每年1.59万人,占35.6%。
  “五五”时期(1976~1980年),新增固定职工44.14万人,其中从社会上招收28.15万人,平均每年5.63万人,占63.8%(其中招收农业人口10.42万人,主要招收上山下乡知青回城就业,占社会总招收数的37.0%);统配人员7.45万人,平均每年1.49万人,占16.9%;转入人员3.47万人,平均每年0.69万人,占7.9%;其他人员5.07万人,平均每年1.01万人,占11.4%。
  “六五”和“七五”时期(1981~1990年),正是本省改革开放,执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时期,这一时期,新增固定职工71.6万人,其中从社会上招收的16.96万人,平均每年1.70万人,占23.7%(其中招收农业人口6.47万人,平均每年招收0.65万人,占社会总招收数的38.14%);统配人员39.96万人,平均每年4.0万人,占55.8%;转入人员5.23万人,平均每年0.52万人,占7.3%;其他人员9.45万人,平均每年0.95万人,占13.2%。
  2.固定职工减少
  1958~1990年共减少130.98万人,平均每年减少3.97方人,其中离休、退休、退职人员51.83万人,平均每年1.57万人,占39.6%;死亡7.01万人,平均每年0.21万人,占5.4%;参军、入学(不带工资入学)1.39万人,平均每年0.04万人,占1.1%;转出人员30.11万人,平均每年0.23万人(包括转为集体所有制、其他所有制和调往省外人员),占29.1%;其他减少40.33万人,平均每年1.22万人,占30.9%。
  “二五”和经济调整时期(1958~1965年)。共减少固定职工55.69万人,其中退休、退职11.70万人,占21%;死亡1.15万人,占2.1%;参军0.76万人,占1.3%;转出26.03万人,占46.7%;其他减少16.11万人,占28.9%。
  “文化大革命”时期,共减少固定职工14.55万人。其中退休、退职3.65万人,占25.1%;参军0.36万人,占2.5%;转出1.97万人,占13.5%;其他减少7.26万人,占49.9%。
  “五五”时期(1976~1980年),共减少固定职工20.09万人。其中退休、退职13.65万人,占67.9%;死亡1.58万人,占7.9%;参军0.25万人,占1.2%;转出0.32万人,占1.6%;其他减少4.28万人,占21.3%。
  “六五”和“七五”时期(1981~1990年),共减少固定职工40.35万人。其中离休、退休、退职22.83万人,占56.6%(离休制度从1982年度开始实施,1983年当年离休0.33万人,加上以前各年度退休改离休的0.95万人,共计1.28万人);死亡2.96万人,占7.3%;参军0.09万人,占0.2%;转出8.99万人(包括供销合作社系统职工全部转为集体所有制职工7.12万人)占22.1%;其他减少5.56万人(包括出境、出国人员),占13.78%。
  3.固定职工自然减员率
  本省固定职工自然减员包括离休、退休、退职、死亡、参军、入学、开除等,但不包括转为集体所有制、调出人员与直接退回农村的人员,1958~1990年共自然减员65.28万人,自然减员率(以下简称“比率”)为1.47%,其中离休、退休、退职52.16万人,比率为1.18%,死亡7.83万人,比率为0.18%。
  各个时期的统计情况如下:“二五”和经济恢复时期,自然减员14.49万人,比率为1.85%,其中退休、退职11.70万人,比率为1.49%;死亡1.15万人,比率为0.15%;其他原因1.64万人,比率为0.21%。“文化大革命”时期自然减员6.69万人,比率为0.68%。其中退休、退职3.64万人,比率为0.37%;死亡2.14万人,比率为0.22%;其他原因0.91万人,比率为0.08%。“五五”时期,自然减员16.67万人,比率为2.35%。其中退休、退职14.08万人,比率为1.99%;死亡1.58万人,比率为0.22%;其他原因1.01万人,比率为0.14%;“六五”和“七五”时期,自然减员27.43万人,比率为1.42%。其中离休、退休、退职22.73万人,比率为1.16%;死亡2.96万人,比率为0.15%;其他原因1.74万人,比率为0.11%。
  (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
  1.固定职工增加
  1977~1990年共新增职工48.85万人,平均每年增加3.49万人。其中从社会招收的30.75万人,占62.9%(从农业人口中招收9.47万人,平均每年0.68万人,占社会招收数的30.8%);统配人员1.97万人,平均每年0.14万人,占4.9%;转入人员3.23万人,平均每年0.23万人,占6.6%;其他人员12.90万人,平均每年0.92万人,占26.5%。
  2.固定职工减少
  1977~1990年共减少39.15万人,平均每年2.80万人。其中离休、退休13.41万人,平均每年0.96万人,占34.3%;死亡1.25万人,平均每年0.09万人,占3.2%;转出人员2.74万人,平均每年0.20万人,占7%;其他减少21.71万人,平均每年1.05万人,占55.5%。
  3.固定职工自然减员率
  1977~1990年共自然减员15.76万人,比率为1.12%。其中离休、退休、退职13.25万人,比率为0.94%;死亡1.57万人,比率为0.11%;其他原因0.94万人,比率为0.07%。
  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人员分类
  (一)非直接生产人员
  全省工业企业非直接生产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重(下同),最低年份是1959年,占12.9%,最高的年份是1990年,占21.4%,—般年份均在18%~20%之间。虽中间曾有一度回落,但总的趋势是逐渐上升的。几个时期的变化情况如下:
  “二五”时期末的1962年为20.8%,比1959年大幅度上升,上升幅度为61.24%。1959年非直接生产人员比重较低的原因,主要是1958年“大跃进”中,新增职工多数是生产第一线的工人与学徒,而到1962年,新增工人已被大量精简。
  国民经济调整时期末的1965年为19.1%,比1962年略有下降。因为1963~1965年,调整产业结构,整顿劳动组织,因此,企业的非直接生产人员所占的比重有所下降。
  “三五”时期末的1971年(文化大革命前期的1966~1970年无资料)为14.4%,比1965年下降24.61%。其原因:一是这一时期新增的工人和学徒较多,二是非直接生产人员中的其他人员(农副业生产人员,出国援外人员,长期学习人员,长期病伤产假人员和派出到外单位工作的人员等)大量减少,由1965年的0.66万人,减少到0.41万人,减少37.9%,所占比重由3.0%下降到0.9%。
  “四五”时期末的1975年为17.7%,比1971年上升22.9%。主要原因非直接生产人员的增长速度超过了直接生产人员增长的速度。1975年比1971年增加的5.11万人中,直接生产人员增加3.01万人,增长速度仅为9.6%,而非直接生产人员增加2.1万人,增长速度为40.2%。
  “五五”时期末的1980年为18.1%,比1975年上升2.3%,1980年比1975年增加职工20.47万人,其中直接生产人员增加16.62万人,增长速度为48.7%;非直接生产人员增加3.85万人,增长速度为52.5%。
  “六五”时期末的1985年为21.0%,比1980年继续上升,上升幅度为16.02%。这5年非直接生产人员的增长速度超过直接生产人员增长的速度,5年新增加的职工12.26万人,其中直接生产人员增加7.84万人,增长15.4%,而非直接生产人员增加4.42万人,增长39.5%。
  “七五”时期末的1990年为21.4%,比1985年稍有上升,上升幅度为1.9%,1990年比1985年增加职工6.06万人,其中直接生产人员增加4.52万人,增长7.7%;非直接生产人员增加1.54万人,增长9.8%。
  (二)管理人员
  全省工业企业管理人员占企业职工人数的比重(以下简称“占企业人数比重”)总的趋势是逐年上升的。1959年为7.66%,到1990年为10.89%,上升幅度为42.2%,平均每年递增1.14%。其中1963年占企业人数比重为11.88%,比1959年的7.66%上升了55.1%。这期间比重上升,主要是受精简职工的影响。工业企业内部管理人员与非管理人员(即管理人员以外的企业其他全部人员)的精简比例,前者小,后者大。前者为每3.14个人中精简1人,后者为每1.87个人中精简1人,以致管理人员比重上升。1969年占企业人数比重为9.61%,比1963年下降了19.11%。占企业人数比重下降,主要原因是一部分企业管理人员下放,使非管理人员相对增加。1975年占企业人数比重为9.47%,比1969年有所下降,企业管理人员比重下降原因是企业管理人员增长速度低于企业非管理人员增长的速度,前者为68.4%,后者为71.3%。1980年占企业人数比重为9.63%,比1975年稍有上升,幅度为1.69%,其主要原因是,企业管理人员增长52.7%,高于非企业管理人员增长3.7个百分点。1990年占企业人数比重为10.89%,比1980年上升,幅度为13.1%。
  第三节 技工培训
  一、学校教育
  (一)设置
  1.沿革
  清同治六年(1867年),沈葆桢任福建船政大臣,主管福州船政局及其所属“艺局”(即学堂),提出“船政根本在于学堂”。鉴于“华匠与洋匠言语不通,以及中年匠工心气耗散”,难以学好,乃于同治七年(1868年)创设“艺圃”,从造船厂及其配套工厂选拔15~18岁的青少年百余人入学,称为“艺徒”。同治十二年(1873年)在校生有300余人,学习法文、算术、几何和机械制图等课程,上午课堂学习,下午在工厂操练技能。学习期限3年,成绩优异者,转为正式工人,可入前学堂(指船政学堂“艺局”先后从福州迁往马尾所称的前、后学堂)再学习。同治七年(1868年)2月到民国2年(1913年),“艺圃”改为“海军艺术学校”,培养了一批技术工人,缓解了缺少具有一定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的技术工人的困难,同时还选送一批优秀艺徒出国深造。第一批送到英、法留学的38人中,有艺徒任照等9人,他们学成回国后,在各厂担任监工、匠首等。这是我国最早出现的专门培养技术工人的技工学校雏型。
  民国时期,福建省没有技工学校校称的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需要大批技术工人。1956年福建省创建第一所技工学校,即福建省工业厅技工学校,当年招收初中生507名。1958年“大跃进”,工厂企业自办技工学校35所,在培学生8005名,但不久又相继停办。1959年新建技工学校14所,1960年又建14所。1961年,贯彻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全省大部分技工学校停办,到1963年仅存2所。1964年经济复苏,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复办了汽车运输、电力、轻工和省劳动局技工学校4所,当年招生700人。此后,为贯彻“两种劳动制度和两种教育制度”,部分技工学校改为半工半读技术学校。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技工学校全部停办,教职工下放农村,大部分学生上山下乡插队落户,校舍和设备被移作他用。1978年7月,省革命委员会批转省劳动局《关于举办技工学校安排招生的报告》,同意新办和复办省建筑工程等9所技工学校,招生2500名。当年12月,又批准举办甫田地区技工学校,招生200名。1979年,省革命委员会批准新办和复办福州市等15所技工学校。至1988年,全省技校占有校址111.25万平方米,其中校舍建筑44.79万平方米。教学、生活设施基本配套,形成覆盖全省各市、县、各行业培养后备技术工人的基地和网络。到1990年,全省有技工学校141所,其中总校44所、分校97所(见表3-8)。累计培养具有中级技术水平的毕业生80887人,其中“文化大革命”前5203人;同时,培训在职工人、待业青年、军地两用人才和乡镇企业人员43370人。
  2.类型
  50~60年代,福建省技工学校全部为省主管厅(局)和省、地(市)劳动部门所办。1978年后,技工学校按办学部门分为五类:第一类,部属技校,有铁道部的福州铁路运输技工学校等6所及所属分校2所。办学经费由中央主管部门拨给,为所属系统培养后备技术工人。第二类,省、市属主管部门办的技校,有省交通厅的省公路工程技工学校、福州市轻工局的福州市轻工技工学校等19所及所属分校28所。办学经费由省市有关主管部门拨给,所设专业(工种)主要为各自系统培养后备技术工人。第三类,劳动部门办的技校,有省劳动局技工学校,福州市第一、第二技工学校等14所地市级技校及所属县分校22所。办学经费分别由省、地(市)财政部门拨给,由省和有关地(市)劳动局主管,为综合性技校,设置的专业有机械制造、加工,水电,化工,轻工,电子、仪器、仪表,电工,电气,建材、建工,林业(采伐、营运等),交通运输,商业、饮食服务等。第四类,地(市)劳动部门办的技校与企业联合办学,以分校形式办在企业,依托企业,由企业提供校舍、师资和实验实习场所、设备,以及办学经费等,其中有部分分校由总校拨给经费或提供文化课教师。总校负责招生、分配及教学业务的管理和指导。有福州变压器厂分校等39所。第五类,大、中型企业独立办的技校,人、财、物都由企业负责,有省汽车运输公司的省汽车运输技工学校等5所及所属分校6所,培养本企业所需的后备技术工人。
  (二)工种与学制
  1.工种
  50~60年代,福建省技工学校设置的工种(专业)有机械加工、拖拉机制造与维修、农机应用与修理、电机、船舶制造、航海水手、汽车驾驶与维修、道路桥梁、化工机械、合成氨工艺、电力输送、机电安装、无线电仪表、仪器、造纸工艺、木工、泥水、森工采伐等。此后,随着技校和生产建设的发展,设置的工种(专业)不断增加。1982年开始,为合理设置技校工种(专业),各技校开展跨地区、跨行业代培、送培和委培,以减少工种(专业)的重复设置。至1990年,全省技校设置的工种(专业)有农、林、牧、渔、水利类;机械制造、加工类;地质矿产类;冶金工业类;煤炭工业类;电力工业类;石油工业类;化学工业类;有色金属类;电工、电气类;医药、医疗类;建材、建工、城建类;交通运输类;邮电通讯类;商业、饮食、旅游、服务业类等18个门类、207个工种(专业)。
  2.学制
  50年代,福建省技工学校学制不统一,招收小学生的学制4年,招收初中生的学制1年,以后又改为2年。1978年前后,国家劳动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先后颁发重新修订的工人技术(业务)等级标准,提高了对工人技术水平的要求。按照《技工学校工作条例》,技工学校招收高中毕业生的,学制为2年。1979~1982年,由于受“文化大革命”影响,大量普通高中毕业生亟待就业,大批上山下乡知识青年需要安排,因此,技工学校全部招收高中毕业生及上山下乡知青,学制为2年。1983年开始,对技工学校学制进行改革试点,逐步减少招收高中毕业生。1986年,根据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修订后联合颁布的《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对培养中级技术工人的,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3年,个别工种确有需要招收高中毕业生的,须经省劳动局同意,学制为1~2年。1990年,全省技工学校招收高中毕业生的2年制学生4003名,占在校生总数34.43%;招收高中毕业生的1年制学生267名,占在校生总数2.30%;招收初中毕业生的3年制学生7356名,占在校生总数63.27%。
  (三)教学
  1.教学计划
  50~60年代,技工学校的教学计划由各校根据企业用工需要和所设工种(专业)自行编制。1978年后,部颁技工学校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日趋完善,政治理论课、文化课和通用的机械类、电子类、仪表仪器类等工种(专业)的生产实习课和技术理论课执行劳动部颁发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其编写的教材。其余各工种(专业)的生产实习课和技术理论课执行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其编写的教材。由各校编制学年、学期和月份的生产实习教学计划和文化、专业技术理论教学进度计划。一般设13~18门课程,分政治、文化、技术理论和生产实习4个部分,其中生产实习为主课,占总课时的50%左右,技术复杂的工种(专业)占60%左右。政治课设职业道德、青年修养等。文化课设语文、数学、物理、化学、外语和体育课等。每学年在校学习和下厂实习时间约40周零3天,每周30课时左右。
  2.生产实习
  50年代,福建省初创技工学校,学生的生产实习都是借用工矿企业的场所和设备进行。至1981年,全省技工学校发展至28所,但由于经费短缺等原因,生产实习设施也不完善。1982年,全省推广龙岩地区技工学校在建校的同时建设生产实习基地的经验,明确“不以生产实习教学为主,就不能体现技工学校的性质和特点,就不能称其为技工学校”和技工学校要以生产实习教学为主的的办学、教学思想。各校除了办学主管部门拨款和省计委、省财政厅补助部分经费外,采取由实习工厂创收,代培、委培生集资,节省正常经费开支等多种办法自筹资金,新建、扩建实习工厂、实验室。到1988年,全省技工学校实习工厂(场、店)建筑面积2.16万平方米,实验室建筑面积2.64万平方米,并配有贵重设备和精密仪器4426台(套)。对生产实习的教学领导,各校有一名分管教学的校长负责,实习工厂配有厂长以及工程技术人员、五级以上的技术工人。到1989年,全省技工学校有实习工厂职工353人,生产实习指导教师343人。每一个工位,学生在实习时,有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或班主任、专业课教师带领,负责做好学生的思想、纪律、安全和生活管理工作,以及解决生产实习教学中的有关问题。对学生的生产实习实行定课时、定学时、定岗位、定师傅、定期轮换工作位置和定期考核。对尚未设实习工厂的技工学校,除加强实验教学、模拟教学等训练外,则到挂钩工厂按照实习教学计划进行实习。部分技工学校实习工厂实行“生产一实习教学”一体化和“生产、教学、科研”三结合,由纯消耗性实习转为有收益实习,创收的收入用于购置和完善工厂设备。1986~1990年,部分实习工厂产值达597.82万元,创利51.6万元。
  3.教学研究
  1956~1966年,福建省技工学校的教学研究工作,由各校同学科或相近学科的教师组成教学研究组,研究教学法、教学大纲、授课计划及总结交流教学经验。1978年后,随着技工学校发展,教学研究工作也有新的发展,有各校自行组织的教学研究组,总校与分校同学科组成的教研组,地(市)劳动局组织所在地技校的校际教学研究会和省劳动局会同主管部门组织的省级同工种(专业)的技工教育研究会。各教研组织的活动,主要是研究分析和组织编写教材。省汽车运输技校教研组先后编写了《汽车非金属材料》、《汽车板金修理》、《汽车运输经济学》等教材、教参50种;福州市第一技工学校编写了烹饪、糕饼等工种(专业)教材,填补了部颁教材的空白。同时各校教研组还采取组织听课、观摩教学、交流教学经验等,不断探索提高教学质量的途径。
  (四)学生
  1.招生
  1956~1966年,技工学校的招生条件为:城镇户口,吃商品粮,身体健康的小学毕业生和初中毕业生。1978年,改为招收年龄在15~22周岁的高中毕业生和年龄不超过18周岁的城镇户口的初中毕业生。1979~1980年,技工学校招生与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同时进行,实行统一考试,并按照省劳动局下达的技工学校招生名额,根据“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招收新生。1980年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技工学校招生实行适当照顾办校单位职工子女的办法,照顾比例:矿山井下、森林采伐、野外勘探及盐业生产4个行业和远离城镇的军工企业为80%,水电工程、建筑安装等流动性大、常年在野外作业的单位为50%,其他厂矿企业为30%。当年实际照顾招收的学生占录取新生总数的23.3%。1981年以后,技工学校招生改由省劳动局单独组织考试,由地、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组织录取。1983年,实行在国家招生计划外,降低1~3个分数段招收自费生随班学习的办法。1985年,将照顾招收的对象扩大到资助办学单位的职工子女,照顾比例为20%~30%。1987年,在技工学校招生中,对招收初中毕业生的,在普通中学升高中的招生考试中,由地、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报名和录取。1988年,个别工种经省劳动局批准,招收属农村户口的青年。1989年,为杜绝技工学校招生工作中不正之风,实行招生指标、政策、工种(专业)、录取分数线、男女生招收比例、体检标准、毕业分配体制、照顾办学单位职工子女的比例和录取结果“九公开”。
  2.待遇
  1956年,福建省创建第一所技工学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助学金待遇。助学金标准按不同工资区确定,并随着物价水平调整,1978年为每人每月18~22元。1984年,对助学金使用办法进行改革,同时,实行人民奖学金制度,将助学金分为伙食补贴、奖学金和困难补助三部分,其中伙食补贴占80%,奖学金占15%,困难补助占5%。奖学金主要奖励学习成绩优秀、品行好的学生,分为甲、乙、丙3个等级,一学期或一学年评奖一次。
  3.毕业分配
  1956年至70年代,技工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计划招收的学生,毕业后纳入劳动工资计划,根据企事业单位的需要进行统一分配(计划外招收的自费生毕业后不包分配)。1983年,对统一分配制度进行改革,实行厂校挂钩,定向招生、定向培训。学生毕业后,根据生产建设需要,按照“三结合”就业方针,统筹安排,择优分配到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同时,鼓励和帮助毕业生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者,需经办学主管部门同意。毕业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分配。1985年,毕业生分配由原来的固定工制度,逐步改为实行劳动合同制。1988年,对技工学校毕业生开始试行“两种证书”制度,除发给毕业证书外,按其理论和技能统考成绩,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作为用人单位安排工作和确定工资待遇的依据。1989年全省招收新生10459人,其中毕业后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新生5725人,占54.74%。
  (五)管理
  1.行政管理
  1956~1964年,福建省的技工学校由劳动部门管理。此后,划归教育部门管理。1978年,省革命委员会根据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通知精神,将全省技工学校综合管理工作由教育部门划归省劳动局主管。省劳动局负责确定全省技工学校办学方向、发展规划、学校布局和专业设置,配备和培训师资,编写、审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组织交流办学经验。各技工学校的行政管理,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由学校根据各自情况,制定各项行政管理规范和规章制度。对学校的开办、调整和撤销,由省劳动局审定后报省革命委员会批准。1983年,对技工学校的招生、毕业生分配制度、办学模式及教学等方面进行改革。1984~1985年对全省技工学校进行检查评比。1987年开展办学条件检查验收和教育质量的评估。
  2.教学管理
  1956~60年代,福建省对技工学校学生成绩的考核,实行平时考查、升级考试,理论课结束考试和毕业考试。对毕业考试不及格的发给修业证书,按其实有的技术等级分配工作。学生因病或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给予休学一年,到期不能复学的,取消学籍。1979年后,对学生成绩的考核,实行平时考查,单元考试,学期、学年考试和毕业考试,毕业考试成绩记入学生档案,作为毕业时分配的主要依据之一。1986~1989年,全省对机械类专业12个工种和化工类专业毕业生实行统一考试。注:学校数为总校数,参加考试人数含分校数。
  各技工学校的教学管理经多年实践,对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学和实验、实习教学都作有规定。如,省电力技工学校对教学人员规定有:教学人员上班制度、文化理论课守则、实验教学规范、校内实习守则、校外实习守则,教学常规检查制度、教学质量评估办法、学术教研活动管理制度。南平地区第一技工学校建立实习教学网络图,对教学过程中的备课、入门指导、巡回指导、结束指导、试卷、考试等环节的办事程序、工作内容、考核标准均作了明确规定。1990年,省劳动局制定《福建省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对技工学校的学生经查实凡不符合招生条件和弄虚作假者,则令其退学。对入学三个月内的新生,发现其身体状况不符合录取标准者,取消学籍,按退学处理。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经批准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七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给予休学,以一年为限。如下一年无相同或相近工种(专业)可复学的,作肄业处理。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坚持正常学习的,按退学处理。对于患有严重疾病,或家庭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校继续学习者,经本人申请,家长签字,校长审核后,办理退学手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在本省范围内一般不得转学。个别因特殊原因,必须转到外省、外地的学生,经向学校申请,主管部门同意后,发给转学证明。外省技工学校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转学来本省技工学校相同或相近工种(专业)学习的,由接收学校提出意见,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劳动计划管理权限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后,办理收转手续。学生经过考试,学年成绩及格者给予升级,成绩不及格者,经补考累计仍有两门不及格,或考试、考查累计有三门不及格,给予留级,停发助学金。学期成绩有三门(含三门)以下考试、考查课经补考不及格者,随班试读。试读生助学金减半发给。留级生、试读生以一次为限,超过一次者令其退学。学期成绩有四门以上(含四门)考试、考查课不及格者,由校务会议作出决定,校长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学生经毕业考试合格,给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如有两门考试课程或三门考试、考查课程不及格,或一门生产实习课不及格,或操行成绩不及格,只发结业证书。学校对毕业生进行体格检查,凡因病不能安排工作的,按休学处理,以一年为限。病愈后,经学校审查批准推荐录用。休学期满未病愈者,取消学籍,不再负责推荐录用。
  3.师资培训
  为提高技工学校教师素质,1982年以后,省劳动局举办各类师资培训进修班6期,其中有伦理学、教育学、心理学以及教材、教法和技术等级考核等培训班,受训322人。各技工学校还组织教师自学教育学和心理学,经考试有817名教师取得“双学”合格证书,同时鼓励学历偏低的教师报考电大、函授院校或组织进修,先后选送72名教师报考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成为新型的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至1990年,福建省各技工学校有专职教师2073人。在文化、理论课教师中有高级讲师39人,讲师500人,助理讲师652人。
  二、在职培训
  (一)学徒培训
  在生产中以师带徒为我国培养技术工人的传统形式。在民国期间,学徒学艺要拜师,学艺期限一般为3年,由东家或师傅供给其生活费用,第一年要为东家或师傅做杂活,甚至从事家务劳动。3年满师后,有的还要为东家或师傅帮工1年,名为“谢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省对后备技术工人的培训,在较长时期内,仍沿用以师带徒的办法。1958年,省劳动工资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个体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学徒的学习期限和生活补贴的暂行规定》,规定了实行学徒制的工种范围、招收学徒的条件(初中毕业,16~22周岁,未婚等),学习期限(根据技术复杂程度为2~3年),生活补贴、师徒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学习期满的考核等。并提出师傅应该认真教导学徒学习技术、业务,学徒应该尊重师傅的教导,并且遵守各种规章制度,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后备技术工人,清除学徒制度中的封建残余,建立新型的师徒关系。此后,对学徒学习技术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规定不少于学徒学习期限的三分之一,并要求企业与学徒签订培训合同,师傅与学徒签订师徒合同,以及改善学徒的生活待遇等,使学徒制度为培养生产建设所需要的人才发挥更大作用。1959年,全省全民所有制工业、基建、城市公用事业有学徒79246人。同时,为了适应新建、扩建企业的需要,对省内无法培养的技术工种,送到省外有关工厂培训。当年组织到上海、江苏、广州、山东、河北、辽宁等二十余省、市委托代培的达2万人。全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学徒,1960年为68761人,1980年为72134人,1987年为22217人,1990年为14618人。
  (二)工人培训
  50年代,福建省的工厂企业为发展生产,普遍采用脱产或不脱产以及讲座等形式培训提高工人的文化、技术、业务和政治素质。60年代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冲击,职工培训停顿。70年代,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到经济建设上,职工培训工作开始恢复。1980年,全省参加培训的职工为26万人,比1979年增长74%。198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职工教育的决定》,福建省成立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同年,省职教委、省劳动局等五个部门联合下达关于青壮年职工文化、技术补课工作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在1985年前,使应参加文化、技术补课的青壮年职工的60%~80%达到初中毕业水平,并补上本行业、本工种应知应会的初级技术知识和技能。经过发动部署,至1985年底,全省全民所有制单位185万职工中,青壮年职工应参加文化补课的43.8万人,经过补课,达到初中毕业水平的37.2万人,合格率85%;应参加初级技术补课的36.9万人,经过补课已合格25.8万人,合格率70%。“双补”工作的开展,提高了青壮年职工的文化、技术水平,推动职工教育的恢复和发展,初步弥补一代青年在“文化大革命”中被耽误的学习,为他们进一步提高打下一定基础。
  1986年后,本省在工厂企业实施“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普遍开展了中、高级工人等级培训、岗位培训、以及各类短期专项适应性培训。1987年,县属以上企业212万职工中,参加各层次科学、文化和技术业务培训的有54.2万人,其中工人参加各种技术业务学习和岗位培训的33.17万人,占参加学习职工总数的61.2%(其中:高级工培训1299人,中级工培训9.95万人,初级工培训5.56万人,岗位培训9.4万人,其他技术业务培训8.13万人)。通过培训,工人的技术水平有所提高,全省技术工人92万多名,其中初级工和学徒工占40.1%,中级工占53.9%,高级工占6%。初级工和学徒工比1979年降低21.72%,中、高级工比1979年提高16.81%和4.82%。1989年,全省有各类职工教育学校408所,培训中心364所,专用校舍12.8万平方米。县属以上企业和单位的职工198万人,参加各类培训的职工61万人,其中参加岗位培训的职工51.8万人,占参加培训的职工总数的85%。在各类岗位培训中,突出了班组长岗位培训,到1990年,全省班组长已经培训的面达到66.5%。通过培训、考核、发证,逐步建立“培训、考核和使用、待遇”相结合的制度,数以万计的工人做到“持证上岗”,全省工人队伍的技术结构明显改善。
  三、就业前培训
  (一)转业训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省开始对劳动者进行有计划有组织的就业前培训。50年代,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社会对劳动者素质的要求日益提高。1951年6月,福建省劳动局召开第一次失业救济工作会议,提出以转业训练、介绍就业为主的解决失业问题的方针。劳动部门根据用人单位需要,选择年龄在35周岁以下,表现好的失业工人参加转业训练,其形式有劳动部门办训练班或与有关部门合作办班、委托办班以及托训学徒等。除学习政治外,培训内容有建筑、机械、会计、统计、打字、艺术等等。有的还选派失业工人到电厂、医院进行学徒托训。据1952年统计,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市和龙岩、南平专区通过转业训练,受训982人,就业率90.90%。1950~1954年,据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市及建瓯、石码等县镇统计,参加转业训练人数6796人,支出经费251953万元(旧币,折合新币251953元)。
  (二)就业训练
  1979年,为帮助城镇待业青年就业,福建省组织城镇待业人员进行就业前的培训工作。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要求各省普遍开展对城镇待业青年就业前的培训,逐步做到先经过培训以后再就业。当年,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发省劳动局拟订的《福建省各级劳动服务公司组织管理试行办法》,将组织待业人员学文化、学技术,为他们创造就业条件,作为劳动服务公司六项任务之一。并对培训经费作了安排,凡是用于为主办单位培训职工子女的,由主办单位拨付培训费用;凡为社会培训的,由接收单位支付培训费用。1984年,各级劳动服务公司开始建立就业训练机构,参加就业前培训的人员比1983年增长2.8倍。1985年,劳动人事部颁发《关于就业训练若干问题的暂行办法》,提出“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并对就业训练的对象、组织管理、训练实体建设、就业训练形式、内容,教师和学员的待遇、考核发证、经费等问题作了规定。1986年,福建省劳动局提出贯彻意见,要求各级劳动服务公司建立就业训练中心,承担就业训练的综合管理工作,为办学单位提供培训就业信息等。1988年,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加强就业训练中心工作的意见》,对就业训练中心的性质、任务、培训对象、条件、审批、编制、经费、专业设置、教学工作,学员结业考核、技术等级考核、学员的招收和就业、师资队伍建设等作了规定。福建省劳动局下发贯彻意见,要求各地进一步办好就业训练中心,并逐年提高省财政拨给的就业经费中用于就业训练的比例,加强就业训练中心的建设。1989年7月,全省统一使用省劳动局印制的《就业训练和转业训练结业证书》,作为待业人员应聘招工时必备的证件。
  到1990年止,福建省各级劳动服务公司共建成就业训练中心67所,建筑面积4.48万平方米,配备专职教师和工作人员380人,兼职教师401人。就业训练中心分布:福州市11所,厦门市2所,漳州市10所,泉州市4所,三明市14所,甫田市4所,南平地区9所,龙岩地区8所,宁德地区5所,逐步形成以劳动部门就业训练中心为主,以社会办学为辅的多层次、多渠道的就业训练格局。1990年,劳动部门就业训练中心培训待业人员32237人,企事业单位培训19034人,社会团体培训9035人,私人办学培训7816人。培训结业的待业人员中,去全民单位就业的22757人,集体单位就业的13990人,三资企业就业的10165人,自谋职业的7173人,培训结业就业率为79.08%。从1979~1990年,全省经过就业训练的待业人员累计达438415人。
  第四节 劳动争议处理
  一、民国时期
  民国32年(1943年),本省根据国民政府公布的《劳资争议处理法》,在市、县建立调解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雇主与工人团体之间或工人15人以上发生的劳资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主管官署(市、县政府)代表1人或3人,争议当事人双方的代表各2人。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主管官署代表2人,地方法院代表1人,与争议无直接关系的劳方及资方代表各1人,由主管官署代表任主席。全省劳资争议的主管部门为省政府社会处。发生劳资争议时,经争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申请(或虽未申请,但主管官署认为有必要者),主管官署即召集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如果成立,视同争议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双方必须遵守。调解无结果者,经争议当事人一方申请,即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虽然争议当事人并未申请,但对于情节重大,延长至10日以上尚未解决的争议,主管官署认为有交付仲裁必要的,也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由全体委员合议,并由多数决定。争议当事人对于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得声明不服。对于不履行调解结果或裁决的,处以罚金或10日以下拘役。民国35年,福州市、厦门市根据行政院公布的《复员期间劳资纠纷评断办法》,设立劳资评断委员会,隶属市政府。雇主或工人在未经评断委员会评断以前,不得因任何争议而停业或罢工、怠工。评断委员会的裁决,任何一方不服从时,主管官署即予强制执行。根据民国36年10月公布的所谓“动员勘乱期间劳资纠纷处理办法”,对于不服从评断委员会裁决的,除强制执行外,对“情节重大”者,还要“依照妨害国家总动员惩罚暂行条例惩罚之”。
  当时本省的劳资争议以福州市、厦门市为最多,其次是工商业较为发达的晋江、龙溪、莆田、仙游等沿海县份。争议的主要原因是工资待遇问题。民国35年(1946年)以后,物价逐年大幅度上涨,尤其是粮食价格涨势更为凶猛。民国37年、38年,甚至一日数涨。工人终日辛苦劳动,却无法养家糊口,纷纷要求提高工资待遇,而资方则借故推托甚至置若罔闻。或虽暂时解决,但因物价继续猛涨,工人再次陷于困境。因此,劳资矛盾日益加深,纠纷此落彼起。据省政府社会处统计,民国35年,全省共发生劳资争议237起,其中经调解解决者161起,仲裁解决76起。民国36年,全省劳资争议案件翻了一番多,达531起,其中经调解解决者241起,仲裁解决者223起,评断裁决者67起。其余年份无统计数字。
  各地在处理劳资争议中(包括进行调解、仲裁或评断),在一般情况下,均系采取调和折衷、息事宁人的做法。例如,或者原工资照发,另外津贴大米5市斗或法币30~50万元(按当时米价,约等于30~50斤大米),或参照工人生活指数适当调整,等等。但在民国37~38年(1948~1949年),由于国内形势变化飞快,社会动荡不安,斗争尖锐复杂,劳资纠纷加剧,罢工时有发生。当时政府在处理劳资争议时,有的不细察实际情由,扣上“无故罢工”、“有人主使”帽子,横加镇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一)1950~195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6月,劳动部公布《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据此,福州市、厦门市、漳州市、泉州市相继于1950年、1951年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机关为处理劳动争议的机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局局长或副局长(任主席)、市工商行政机关代表、市总工会代表、市工商联代表组成,必要时由劳动局临时聘请与争议有关团体代表参加。受理范围包括一切国营、公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关于职工劳动条件事项(如工资、工时、生活待遇等);关于职工之雇用、解雇及奖罚事项;关于劳动保险及劳动保护事项;关于企业内部劳动纪律与工作规则事项;关于集体合同、劳动契约事项;其他劳动争议事项。发生劳动争议时,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国营、公营、公私合营与合作社经营的企业,由争议双方的上级工会组织与上级企业主管机关协商解决;私营企业则由该产业的工会组织和同业公会协助解决。如果仍旧不能解决,由当事人申请当地劳动行政机关调解。调解不成,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于仲裁决定书送达后5日内,通知劳动行政机关,并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诉,请求判决。否则仲裁决定书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有不执行者,由劳动行政机关转送人民法院处理。
  这一时期的劳动争议,绝大多数发生在私营企业。争议的主要原因,首推解雇问题(包括复工、雇用等),约占争议总数的30%;其次是工资问题(包括增工资、减工资、拖欠工资等),约占争议总数的20%;其他方面的争议为劳动纪律、停工停伙停薪、生产经营与调配、执行合同以及保险福利等等。集体争议不少,平均每起争议案件牵涉到的职工人数达12人之多。1950~1956年,本省的劳动争议经历一个起伏的发展过程。1950年、1951年,由于本省沿海港口遭到封锁、内地匪乱未平、市场发生变化、经济面临改组等原因,工商业经营均甚困难,有些私营企业发生亏损。当时资本家大多数对形势与政策不够了解,存在各种疑虑。少数工人对翻身做主人缺乏正确理解,对工资福利要求过高,纪律有些松弛,甚至出现干涉资方正常经营管理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有些资方对前途缺乏信心,消极经营,甚至暗中抽走资金,想方设法解雇工人,以便关厂歇店。因此,因解雇而发生的劳动争议便成为突出问题。据不完全统计,1950年8~12月,福州、厦门两市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550起,其中因解雇而发生的争议案件211起,占总数的38.36%。1951年,福州、厦门、漳州、泉州4市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294起,其中因解雇而发生的争议案件554起,占总数的42.8%。1952年,本省在工商界开展“反对行贿、反对偷税漏税、反对盗窃国家资财、反对偷工减料和反对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五反”运动,当时主要在福州、厦门、漳州、泉州4市进行,但其他地方也受影响。在“五反”运动中,广大工人群众大胆揭露不法资本家的违法行为,劳资关系普遍较为紧张。有些资本家对政策疑虑重重,对前途失去信心,甚至采取“停工、停伙、停薪”进行对抗。因此,1952年劳动争议大幅度上升,全年共发生劳动争议2043起,比1951年增加57.9%,其中因解雇而发生的争议529起(涉及人数1238人,过去无此项统计),占总数的25.9%。1953年,上述趋势继续发展。全年劳动争议案件2254起,比1952增加10.3%,其中因解雇而发生的争议983起,占总数的43.6%。1954年,中央颁布过渡时期总路线,随着总路线宣传的深入和政府进一步采取措施(包括对私营企业解雇工人所作的限制),本省劳动争议案件开始下降。全年共发生1771起,比上年下降21.4.%,其中因解雇而发生的争议660起,占总数的37.3%。1955年,由于贯彻统筹安排方针,国家对私营工商业的改造日益深入,并将其纳入国家计划,企业经营管理不断改善,因此,劳动争议大幅度下降。据福州、厦门、漳州、泉州4市统计(缺该年全省统计数),全年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43件,比1954年(1321件)下降74%。从1950年至1955年年底,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8255件,(私营企业占90.8%,独立生产者占5.9%,地方国营企业占1.4%,国营企业占0.7%,其他为合作社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其中通过双方协商解决的约占33%,调解解决的约占45%,两项合计约占78%。其余为仲裁、移送法院、转送其他机关处理或撤销等。
  这一时期,本省各级政府根据“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原则,为将劳资关系建立在“民主的、平等的、契约的”基础上,减少劳资争议,做了大量工作。—是建立劳资协商会议。通过这一组织形式,面向生产,共商如何克服困难,搞好生产经营;有关工资福利问题,拿到协商会议上协商解决。政府通过协商会议,对劳资双方进行有针对性的政策教育。当时许多私营商店里的高级绸缎、高级皮鞋和其他高级消费品卖不出去,资金积压,经营困难。工人代表在协商会上提出,将这些消费品削价出售,改变经营方针,面向普通消费者经营中低档商品。采纳工人建议后,商店立见起色,经济迅即好转。在—些确有困难的企业,有的劳方主动提出减薪,甚至只要求供给伙食,不拿工资,团结资方共度难关。据1951年至1954年6月份统计,全省共建立劳资协商会议551个,其中行业性的劳资协商会议318个,工厂或商店的劳资协商会议171个,区或街道的劳资协商会议62个。二是私营企业和国营企业,都要通过民主协商,同职工一方签订集体合同(职工一方的代表应经民主选举),如果无法订立集体合同,就先订立集体协议,双方按照合同(或协议)执行。这一做法大大减少了争议。据1950年不完全统计,全省共订立17个集体合同,88个集体协议。1951年以后,此项工作逐年取得显著进展。1951年共签订劳动合同398个,1952年签订530个,1953年签订1787个,1954年签订2262个。在这些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属于工厂或商店的劳动合同为4731个(其中国营企业166个,地方国营企业183个,公私合营企业29个,合作社营企业167个,私营企业3979个,独立生产者192个,其他15个);属于行业的劳动合同为201个,属于区或街道的劳动合同为45个。
  1956年,福建省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进入高潮,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企业的性质和劳动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主要由企业行政和基层工会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处理。1956年上半年,全省仅处理劳动争议3起。下半年,全省处理劳动争议的工作基本结束,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包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行政部门中的专门机构)也相应撤销。
  1957~1986年,全省劳动争议因无专门机构处理,发生争议时,或由本企业自行解决,或通过信访等渠道由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协助解决。
  (二)1987~1990年
  1986年10月起,本省对国营企业劳动制度进行重大改革。作为劳动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1987年,本省相继在省、地区(市)、县(区)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并在各级劳动行政机关建立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按照省编制委员会下达的125名编制,配备专职干部(省5名,地市3~4名,大的县2~3名,小的县1名)。这个机构,既是劳动行政机关的职能机构,又是当地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同年,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也制定并颁布执行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并陆续颁布《福建省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规则》、《福建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等。从这一年开始,本省已中断30年之久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得到恢复。仲裁委员会由下列入员组成:同级劳动行政机关负责人1名,同级总工会负责人1名,经委负责人1名,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机关负责人担任。为了争取将一部分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还陆续在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它由下列入员组成: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产生)、企业行政代表和企业工会委员会代表,三方代表的人数相等。调解委员会主任由调解委员会在成员中选举产生。1987年,全省国营企业已有30%的企业建立了调解委员会。至1990年,有91%的国营企业建立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为国营企业行政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争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可比照执行。1988年6月以后,根据本省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也纳入受理范围。有的地市还将集体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纳入受理范围。发生劳动争议时,如属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企业的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而发生的争议,则直接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争议案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先进行调解。调解如未达成协议,在15日之内进行仲裁,并制作仲裁决定书。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不服的,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仲裁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裁决者,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1987~1990年,全省各地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总的趋势是逐步减少。1987年为168起,涉及职工人数179人;1988年为85起,涉及职工人数151人;1989年为88起,涉及职工人数176人;1990年为71起,涉及职工人数79人。4年合计为412起,涉及职工人数585人。其中属于集体劳动争议的,1987年1起,12人;1988年增至4起,68人;1989年又增至8起,90人,为4年中最多的1年;1990年减为1起,7人。1988~1990年,各地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争议31起(1988年5起,1989年11起,1990年15起),涉及职工人数47人。其中1988年有1起集体劳动争议,16人。此外,4年中还受理机关、事业单位劳动争议24起,涉及职工人数29人;集体企业劳动争议9起,涉及职工人数12人;其他企业2起,2人。在这些劳动争议案件中,属于劳动合同制职3;的争议案件为229起,占案件总数的47.9%。涉及职工人数414人,占涉及职工总人数的61.3%。劳动合同制职工争议案件的争议原因,主要有:(1)由于解除合同、终止合同和续订合同而引起的争议,其中又以解除合同而引起的争议较为突出。究其原因,大都由于职工劳动合同期未满,而企业方面以某种理由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不服,从而引起争议。少数为合同期未满,职工违约“跳槽”而引起争议。有的则是在解除合同时,企业未按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而引起争议。(2)属于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方面。根据规定,企业应按劳动合同制工人标准工资的15%加发给他们工资性补贴,以补偿其保险福利低于原固定工人的部份。但有些企业以种种理由或借口,拒不发给,有的即由此引起争议。有的企业在分配住房时,对待劳动合同制职工未与固定职工一视同仁。凡此种种,都是引起劳动争议的原因。其他方面,还有因变更合同、劳动纪律等而引起的争议。这一时期,本省经济发展迅速,谋生门路增多,不同企业之间生产条件与劳动报酬差别较大,加以职工法制观念不强,因此,劳动合同制职工在合同期内擅自离开企业,另谋他就,是常有的事。特别是艰苦行业(如纺织行业),有的企业一年就有一二百名劳动合同制职工擅自离开。有些工人甚至故意旷工,创造条件,让企业给予除名或解除劳动合同。由于数量较大,且有些人去向不明,企业无暇顾及,多数企业未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属于固定职工的劳动争议案件为247起,占总数的51.67%,涉及职工人数259人,占总数的38.3%。其中有因职工被开除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而发生的争议、因辞退而发生的争议。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适用的法规不同,在执行中,有些企业往往将其混淆使用。但总的说来,因旷工而被除名,是一突出现象。这一时期,固定职工被开除、除名、辞退的,为数不少。因种种原因,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只是其中的一小部份。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中,贯彻保护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的原则和先行调解的原则。4年中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有70%以上是调解解决的。处理结果,职工胜诉略多于企业行政胜诉,有些则是双方均部分胜诉。不服仲裁向法院起诉的,4年中只有16起,仅占已处理案件总数的3.5%。此外,有大量争议案件系由企业调解委员会解决,或由仲裁委员会进行案外调解解决。
  为了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或一旦发生争议时能够及时、妥善地进行处理,各级政府的劳动行政机关作出了巨大努力。一是积极开展劳动合同鉴证。当时,对于多数企业行政领导来说,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是一项新工作,比较陌生。有些企业在招收劳动合同制职工时,不签订劳动合同;有些虽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其内容、条款不符合法规规定,或者手续不完备。这些都成为及时而稳妥地处理劳动争议的障碍。劳动行政机关通过劳动合同鉴证这一环节,检查督促企业按规定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劳动合同进行审查,如果发现问题,及时帮助企业加以纠正。截止1990年,全省已鉴证劳动合同约10万份。二是举办培训班,提高仲裁工作人员和企业调解委员会成员的业务水平,使大多数争议案件解决在基层。据不完全统计,4年中受训人员达1.44万人次。三是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提供咨询服务,通过劳动争议知识竞赛,普及劳动法制知识。四是深入企业调查研究,与企业经常“通气”,帮助企业正确处理违纪职工,减少争议案件。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福建省志·劳动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这部志书沿着福建劳动事业发展的轨迹,着重反映福建省近代工业诞生以来劳动工作从起步到发展,从落后到辉煌的全部过程。同时展现旧中国在反动阶级统治下,低下的生产力和落后的生产关系,以及劳动者所受的残酷压迫和剥削;重点记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福建省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劳动管理体制逐步发展、完善并形成体系的过程;表现通过改革,国民经济实现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性转变,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动制度正在出现。本书如实记载福建省劳动工作在各个时期的经验和教训。“以史为镜,可知兴替”,这部记述福建省劳动工作历史全貌的专业分志,对于研究福建劳动工作历史,探索规律,借古鉴今,继往开来将是大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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