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上山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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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83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上山下乡
分类号: D432.9
页数: 7
页码: 40-46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福建省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情况包括安置形式、生产与生活(生产劳动、粮油供应、生活补助、住房、医疗、学习、干部带队)、经费等。
关键词: 知识青年 上山下乡 福建省

内容

一、安置形式
  (一)插队
  本省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以插人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为主要安置形式。地点选择在土地较多、生产潜力较大、领导班子较强的社、队。除人口密集的福州、厦门、泉州三市和莆田、仙游两县分别到建阳、龙岩、三明等地跨地区安置外,其余均在本市(包括市辖县)和县内就地安置。60~70年代初,以分散插队为主。1973年开始,凡有安置任务的大队,以自然村或生产队建立知识青年点,作为下乡知识青年的生活单位,集中居住,集中学习,分别参加所在生产队劳动。每个知青点安置人数少则七八人,多则数十人不等。知青点建立后,经屡次调整,将原有分散插队的知青,逐步调整集中至知青点。至1977年,全省仅以插队形式建立的知青点就有4302个,安置64437人,占当年年底在队知青总人数的38.92%。1979年起,因缩小上山下乡范围,不再以插队形式安置城镇知识青年。
  (二)回原籍
  原籍农村的城镇知识青年,本人自愿回乡投亲靠友的,经所在县上山下乡工作部门批准,并与安置县联系同意接收后,回原籍农村插队落户。1968~1972年,全省回原籍插队的知青有3503人。1973年后,回原籍落户的人数很少。
  (三)插场
  从1963年起,本省国营农场(林、茶场)开始接收安置城镇下乡青年。插场的知识青年纳入国家劳动计划,既是农场正式职工,又属上山下乡知识青年。1975年,推广“厂社挂钩、集中安置知识青年”的“株洲经验”后,大批下乡青年被安置在社、队办的集体所有制的农、林、茶、果场。据1977年底统计,安置在国营农场和社办农林茶果场的知识青年共有23713人,占当年年底在队知青总数的14.32%。
  (四)创办知青场队
  创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所有制农场(林、茶、果场)和人民公社知青生产队安置下乡青年的形式始于60年代初期。在公社范围内,选择土地较多、生产潜力较大,经过短时间努力能够实现粮食自给、生活自给的地方,单独建立以下乡青年为主,由带队干部和农业生产技术骨干参加的集体所有制的农、林、茶、果场;或在大队范围内,建立以下乡青年为主,由带队干部和部分农民参加的、实行独立核算的生产队。据1977年底统计,全省共有知青场队539个,安置下乡青年18995人,占当年年底在队知青总数的11.47%。1978年后,不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等,也在所在地郊区举办农、工、林、副业基地,安置本系统、本单位的下乡青年。1979年后,下乡青年均安置在市、县郊区集体所有制的农工商联合企业,或创办的小型、以加工为主的工业企业中。为了扶持上述知青场(厂)队的发展,1979年5月,福建省粮食局、财政局、供销合作社、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等单位下达《关于知青场队实行不交税、不上缴利润、不负担农产品统购、派购政策中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独立核算的知青场(厂)队和安置知青人数占职工总数60%以上的农、林、牧、副、渔基地,实行不交税、不上交利润、不负担农产品统购、派购的“三不政策”,对其生产经营的各项应税产品和业务收入,免于交纳工商税;对其所得的利润免予交纳工商所得税。免予征收农业税。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知青场(厂)队,由公社上报,经县委知青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执行。从1980年起,在知青场(厂)队安置下乡青年,其城镇户粮关系不变。随着上山下乡范围缩小和安排在队知青回城,单独核算的知青生产队逐渐消失,至1982年知青上山下乡工作基本结束时,全省余下的知青厂、场尚有43家,职工1646人,其中下乡青年729人,占职工总数的44.29%。知青厂、场除种养业外,其产品尚有罐头、机砖、造纸、纸箱、塑料制品、水泥制品以及饮食、旅社等服务业。一些厂、场的经济和安置效果都比较好,如南靖县马山知青罐头厂,1982年年产1445吨蘑菇罐头,总产值513.7万元,创税利45万元,共安置230多名城镇知青,每人平均月工资40多元。1982年,全省上山下乡工作结束后,知青厂、场全部移交劳动部门,作为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场所。
  二、生产与生活
  (一)生产劳动
  下乡知识青年到农村(农场)后,从参加农业劳动之日起,与当地社员、农场职工中的同等劳力一样待遇,实行评工记分,同工同酬,按劳分配。在一些场、队,下乡青年与普通社员和农场工,有同工不同酬的。下乡青年插队的,大多数分到与当地单身社员同等数量、质量的自留地,知青点的自留地一般相对集中,由下乡青年自行耕种,产品自主分配。知识青年下乡的头一年(12个月)内,不负担人民公社的义务工;第二年起,负担的义务工,也不超过每个下乡青年全年基本劳动日数的5%;生活不能自给的,经大队批准,可以减免负担义务工。
  (二)粮油供应
  1964年,省粮食部门规定,下乡青年到农村插队的,在其未参加分配前,由当地粮食部门按照他们所在生产队一般社员的实际吃粮水平,由国家安排供应。上半年下乡的,供应到接上秋粮;下半年下乡的,供应到来年接上夏粮。到农村办队的,第一年口粮由国家供应,每人每月16.5公斤成品粮;每出工一天,另补贴成品粮4两。在国营农场安置的,口粮供应同插队青年;新到场的每月另补贴大米2.5公斤,补贴时限从上月起至来年秋粮登场后止。1973年改为,到农村插队的,头一年(12个月)由国家供应粮油,每月成品粮16.5公斤,劳动粮2公斤,同时参加当年分配。第二年后,所在生产队每月基本口粮低于成品粮16.5公斤,而社队调剂又有困难的,不足部分由国家统销供应。食油供应,第一年按当地城镇居民定量标准,第二年起,由生产队分配。
  (三)生活补助
  1964年7月起,下乡青年到农场办场队的,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6元,到农村插队的,每人每年补助生活费185元;补贴费由场(生产队)掌握,按下乡青年的具体情况酌予补贴,不平均发给个人,补助时间一至两年。所需的蚊帐、棉被、棉衣,除自带外,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区发给补助费。其标准是:到国营农场的,按每人棉衣一件、卫生裤一条,每两人棉被一床计算,每人折合补助棉布10.1公尺,棉花1.75公斤。到农村插队的,每人补助棉布、蚊帐布共6.7公尺,棉花1.25公斤,由安置地区统一掌握使用,不平均发给个人。1973年开始,被服、蚊帐用布改为每人平均5公尺,另发补助费15元,改由动员地区掌握使用,用于补助缺少棉衣、被、蚊帐,又无力购买的下乡青年。1973年以后,改为每人发给生活补贴费200元,头一年(12个月),每人每月补助8元;第二、三年,对正常出勤但生活仍不能自给,或因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年收入在100元以下者,也酌情给予补助,每人平均100元,由县统一掌握,分两年使用。头一年约开支总数60%,第二年40%。1979年12月以后,生活补助费提高为每人平均264元,分3年使用,以第一年每人每月12元,第二年8元,第三年2元计算,根据困难大小,由下乡知青小组评议,社队审查,县知青工作部门批准后拨款。购置小农具、家具、炊具等的补助费,每人50元,由动员地区掌握使用。
  (四)住房
  1972年前,城镇知识青年到农村后,除建少量简陋住房外,多住生产队公房或挤住农民私房,居住条件较差。1973年,贯彻“统筹解决知青问题”方针后,上山下乡知青每人补助建房经费200元,补助费由县统一使用。建房的专项用材,在产材地区由县批准后,按指标自采自用,付给山价;缺材地区,纳入国家计划,实行支农优待价。自1971年至1981年,全省共建知青住房210.48万平方米,有18万名下乡青年住进新房。
  1979年后,下乡知青逐步安排回城,知青房屋出现闲置,省知青办、财政局于1979年12月下达通知,要求对闲置房屋按质论价处理,其变价款30%留给所在人民公社,70%上缴县知青办。变价处理困难的房屋,办妥手续后交当地社队代管。在农村安家落户的已婚知青,其所用房屋,归知青个人所有;已婚知青尚无住房的,在现有空房中调剂使用。
  (五)医疗
  下乡知青的疾病医疗问题,在1973年前无明确规定;1973年后,下乡青年参加人民公社合作医疗,平均每人补助医疗费5元,用于交纳头3年的合作医疗费。1979年,医疗补助费提高为8元,除交合作医疗费外,其余留市、县知青工作部门统一用于知青疾病治疗。重病、重伤者,持当地医院转诊证明,可以到城市就医;本人经济特殊困难的,由市(县)知青工作部门另行补助。治病期间,安置单位继续发给口粮,粮食部门准予兑换通用粮票。个别重病、重伤虽经长期治疗无效,不宜再参加重体力劳动的,由安置地区社队安排力所能及的劳动或工作。
  (六)学习
  1973年以后,下乡青年每人补助学习材料费8元,由安置县知青工作部门统一使用。省知青办每年都发给知青点文化学习丛书、政治、科普、文艺读物等书籍,仅1974年下发给知青点的书籍就达80余万册。1974年,本省厦门大学、师范大学、农林大学、医科大学在三明、永安、将乐、沙县、南平、建瓯、建阳、邵武、顺昌、浦城、长泰、龙海、南靖、上杭等下乡青年较集中的县、市,试办业余函授教育,开设《马列和毛泽东著作选读》、《写作》、《水稻育种》、《水稻病虫防治》、《赤脚医生》……等十几门学科。函授期限一年。有近2000名下乡青年参加学习。业余函授教育以自学为主,函授为辅,采取能者.为师、互教互学的教学方法。根据学科特点,分别由有关部门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工人、农民、技术人员、医务人员担任兼职辅导教师负责经常性的辅导。各大学则根据教学要求,在县社举办短期培训班,辅以必要的面授。下乡青年赴点面授的伙食补贴、实习费用、往返车费等,按函授学科性质,对口在相关业务部门培训费中开支。
  (七)干部带队
  1973年,中共福建省委决定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实行干部带队制度。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抽调思想作风正派、身体健康、有一定工作能力的干部到农村带领下乡青年。带队干部人数按下乡青年总数2%的比例抽调。跨区安置的,分别由动员和安置地区各派半数人。带队干部实行轮换制度。为了保证带队工作的连续性,每年交叉轮换一次,每次轮换人数最多不超过50%。据1975~1980年统计,全省共选派干部6853人次下乡带领知识青年。
  三、经费
  为了解决下乡青年在农村生产、生活上的困难,中央和福建省每年都拨出专项经费给予扶持。1964年,省财政厅规定,城镇知识青年在本地区范围内插队的,平均每人发给130元,跨地区插队或单独办队(场)的,平均每人150元;用于旅运费、房屋修建、生活补助、小农具和衣被补助以及少量医疗费补助等项目开支。下乡创办农场的,平均每人补助700元,插场的补助400元,首先用于扩大生产,其次用于基建、旅运和生活补贴。1965年后,安置经费标准略有提高,在本地区安置的,平均每人200元,跨地区安置的,平均每人250元。截至1966年,知青经费支出总数为3258万元。从1973年起,改为:凡回农村老家(原籍)落户、插队、建立知青场队、在国营农、林、茶、果场内建立集体所有制知青场的,每人均补助480元;到新疆等边远地区的,补助700元。其中建房补助费200元,生活补助费200元,农、家具补助费、学习材料费、旅运费、医疗补助费和其它费用80元。1972年底以前上山下乡,生活尚不能自给的,每人再补助100元;尚未建房的,每人再补助200元。经费由县掌握,统筹解决。1979年开始,到农村建立场(厂)队的,每人补助580元;到国营农、林、茶、果场的,补助400元。其中建房补助费200元,生活补助费264元,农、家俱补助费50元,医药补助费8元,学习材料费8元,上述经费由安置市、县掌握;被服用品补助费15元,由动员市、县掌握;其他费用每人30元,由省知青工作部门统一掌握,用于调剂下乡青年的特殊困难开支。扶持生产资金,用于扶持知青场(厂)队发展生产,属周转性质,知青场(厂)队有收益后,逐步偿还。
  国家拨付的上山下乡安置经费,在人民银行设立专户,专款专用。1973年,省知青上山下乡办公室、省财政局联合制订《关于1972年以前下乡知识青年建房和生活补助的办法》、《关于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安置经费的开支标准》和《关于加强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经费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以加强对安置经费的管理。安置经费拨至公社,生产大队成立由社队干部、贫下中农、下乡知识青年代表组成的工作小组负责对安置经费的使用、审查。安置经费每年清理一次,据1973年对38个县的清理,发现贪污、挪用经费近35万元。1979年后,在队知青逐步回城安排,为使国家资金和财产不受损失,全省组织1440人,对安置下乡知青的944个公社进行清理,共收回结存经费163万元;并对9900多座、200多万平方米的知青住房和闲置财产,除留给在农村安家的知青使用、移交有关单位管理或委托社队代管外,其余均变价处理,全省共收回房屋变价款146万元、财产变价款57万多元。1980年,国家实行新财政体制后,安置经费划归地方财政支出,其开支范围、标准和管理方法不变。1982年,下乡知青基本安排结束,知青安置经费全部并入城乡青年就业经费。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福建省志·劳动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这部志书沿着福建劳动事业发展的轨迹,着重反映福建省近代工业诞生以来劳动工作从起步到发展,从落后到辉煌的全部过程。同时展现旧中国在反动阶级统治下,低下的生产力和落后的生产关系,以及劳动者所受的残酷压迫和剥削;重点记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福建省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劳动管理体制逐步发展、完善并形成体系的过程;表现通过改革,国民经济实现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性转变,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动制度正在出现。本书如实记载福建省劳动工作在各个时期的经验和教训。“以史为镜,可知兴替”,这部记述福建省劳动工作历史全貌的专业分志,对于研究福建劳动工作历史,探索规律,借古鉴今,继往开来将是大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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