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外国人在福建就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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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825
颗粒名称: 六、外国人在福建就业
分类号: F243.1
页数: 1
页码: 32-33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1978年,中共一届三中全会以后1989年1月,福建省劳动局与省公安厅、省人事局下达《关于办理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有关手续的通知》,规定凡年满18周岁,持有效护照、证件和签证,具有必需的技能和专业知识的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留学生),允许申请就业。1987~1990年,外国人在福建就业计155人次,分布在福州、厦门、泉州、甫田4市。
关键词: 福建省 外国人 就业

内容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省内某些单位聘雇一些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①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是指持有F、L、G、C字样签证入境的外国人。“F”是应邀来中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进修、实习等活动不超过6个月的人员;“L”是指来中国旅游、探亲或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人员;“G”是经中国过境的人员;“C”是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机组人员及国际航行船舶的海员及其随行家属。)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1989年1月,福建省劳动局与省公安厅、省人事局下达《关于办理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有关手续的通知》,规定凡年满18周岁,持有效护照、证件和签证,具有必需的技能和专业知识的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留学生),允许申请就业。但在学留学生不能申请就业。需要聘雇外国人的单位必须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确实出于特殊需要,必须聘雇外国人的,由聘雇单位向所在地、市劳动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即可聘雇外国人,并由劳动部门发给聘雇人员《外国人就业证》。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户不能聘雇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未取得居留证件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受聘后,与聘雇单位签订聘雇合同。就业许可证有效期一年,如需延长就业或变更聘雇单位的,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或变更手续。就业许可证只能延期一次,延期不超过一年。到本省投资办企业的外方投资者,不必办理《就业许可证》。1987~1990年,外国人在福建就业计155人次,分布在福州、厦门、泉州、甫田4市。就业人员来自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澳大利亚、德国、美国等17个国家。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福建省志·劳动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这部志书沿着福建劳动事业发展的轨迹,着重反映福建省近代工业诞生以来劳动工作从起步到发展,从落后到辉煌的全部过程。同时展现旧中国在反动阶级统治下,低下的生产力和落后的生产关系,以及劳动者所受的残酷压迫和剥削;重点记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福建省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劳动管理体制逐步发展、完善并形成体系的过程;表现通过改革,国民经济实现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性转变,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动制度正在出现。本书如实记载福建省劳动工作在各个时期的经验和教训。“以史为镜,可知兴替”,这部记述福建省劳动工作历史全貌的专业分志,对于研究福建劳动工作历史,探索规律,借古鉴今,继往开来将是大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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