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解除劳教和刑满释放人员安置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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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823
颗粒名称: 五、解除劳教和刑满释放人员安置
分类号: F243.1
页数: 2
页码: 32-33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福建省从1963年开始到1983年5月解除劳教和刑满释放人员安置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解除劳教 刑满释放

内容

从1963年开始,对解除劳教人员捕前系城镇职工,捕后没有宣布开除的,予以复工复职,教养期间不计算工龄;已宣布开除的,录用时经省劳动局批准,按重新就业处理。劳改释放人员中罪行较轻,劳改中表现较好的人民内部犯法分子,原单位愿意接收而又有编制的,按重新就业处理。原单位不接收的,按待业人员等待就业。从1982年8月起,刑满释放人员中,原是城镇企业职工,服刑期间已除名或开除的,释放后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安排在集体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办的生产场组,或安排当临时工。其中有技术专长,原单位又需要的,经省劳动局批准,回原单位按重新就业对待。
  1983年5月,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犯人刑满释放后落户和安置的联合通知》,重新规定:对已被原单位开除或除名,但改造表现较好;捕前系大专院校毕业生或科技人员;过失犯、渎职犯或刑期在三年以下的一般刑事犯;年龄在30周岁以下的青年,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人员,刑满释放经原单位录用后,按重新就业对待。刑满释放人员捕前无职业或不具备回原单位安置条件的,与待业人员同等对待;其中有城镇正式户口,有经营能力的,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
  刑满释放的归侨学生,本人要求继续上学而又具备条件的,由教育部门、侨委机关负责介绍回原校或就地安置学习。年龄较大,本人要求就业的,由劳动部门就地安置。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福建省志·劳动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这部志书沿着福建劳动事业发展的轨迹,着重反映福建省近代工业诞生以来劳动工作从起步到发展,从落后到辉煌的全部过程。同时展现旧中国在反动阶级统治下,低下的生产力和落后的生产关系,以及劳动者所受的残酷压迫和剥削;重点记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福建省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劳动管理体制逐步发展、完善并形成体系的过程;表现通过改革,国民经济实现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性转变,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动制度正在出现。本书如实记载福建省劳动工作在各个时期的经验和教训。“以史为镜,可知兴替”,这部记述福建省劳动工作历史全貌的专业分志,对于研究福建劳动工作历史,探索规律,借古鉴今,继往开来将是大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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