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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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819
颗粒名称: 一、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分类号: F243.1
页数: 2
页码: 29-33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从1949年10月至1990年春,福建省累计安置城镇复员、退伍军人115199人。
关键词: 福建省 复员退伍 军人安置

内容

1949年10月至1950年6月,全省先后零星接收一批伤残、年老体弱的荣誉军人和退伍军人,共计4050人。按照“妥善安置,各得其所”原则,除少数人由福建省民政厅安置在省荣军学校学习或在教养院疗养外,来自农村的均回乡从事农业生产。
  1951年以后,大批志愿兵复员。1953年10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加强回乡转业军人安置工作的指示》,对城镇转业军人及少数回乡转业军人中的技术人员、知识分子、或入伍前系企事业单位的工人、店员等,由劳动介绍所内部登记,优先介绍就业。
  1953~1957年,对于城镇复员退伍军人,采取“行业归口,分口包干”原则安置。复退军人中的知识分子、技术人员给予“第一位录用”。复退军人中入伍前系在职职员、教师、工人、店员、学徒等,给予复工复职。
  1958年,开始接收、安置复员义务兵就业。本省根据国务院对义务兵退伍实行“从哪里来回到那里去”的原则进行安置。入伍时家居农村的,退伍后回原籍参加农业生产。原是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给予复工复职,如原单位已撤销,由上一级领导机关安置。原是学校在学学生,准予复学。入伍时家居城市的待业青年,退伍后优先安排就业。
  1961~1963年,国家处于经济困难时期,实行精简机构,压缩职工。城镇复员退伍军人中,原是国家机关、团体或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除原单位有条件复工复职外,其余动员去国营农、林、牧、渔场或到农村插队劳动。其中家居农村由城镇入伍的,也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入伍前的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由人事部门安排工作。学校在学学生,予以复学。城镇待业青年,大部分组织到国营农、林、牧、渔场劳动,少数有条件安置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就业。
  1964~1965年,国民经济逐步恢复、发展,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强调统一分配,保证重点企业的用人需要。绝大多数分配到军工厂和新建厂矿等重点单位。由于全省正在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财贸系统清洗一批职工,福州军区选调1500名复退军人,由劳动部门介绍到财贸系统就业。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1967年部队暂缓退役。从1968~1973年(除1972年没有退伍任务外),凡入伍时家居城镇的社会青年和普通中学学生,退伍后主要动员上山下乡插队劳动。入伍前系在职职工的,仍然安排复工复职;大、中专毕业或肄业生,由原学校主管部门安排工作或参加劳动。1974~1979年,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均由劳动部门安排到新建、扩建单位。从1979年起,入伍的下乡知识青年,退伍后不再回农村插队,而在其父母所在城镇分配工作。入伍的国营农、林、牧、渔场职工,仍回原单位复工复职。随同复员干部回来的家属,原是在职职工的,随复员干部调回原籍或原征集地,由当地劳动部门安排;家属没有工作的,按待业人员对待。
  80年代,城镇复员退伍军人,除复工复职以外,均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并根据复退军人退伍前在部队的表现情况,有区别地进行安置。
  1980年3月,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复退办、民政局、劳动局《关于在中越边境自卫还击战中牺牲的烈士亲属及残废军人退伍后工作安排问题的请示报告》,允许在中越边境自卫还击战中牺牲烈士的家庭中,安排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亲属(主要指弟妹)到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负伤退伍回农村,目前能坚持工作的二、三等残废军人,给予优先安置。1985年起,对特等、一等残废军人,安置在原征集地或配偶居住的城镇,其持农村户口的配偶及16岁以下子女,也在安置地转为城镇户口,安排适当工作。
  1983年2月起,本省志愿兵退役,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原则上回原籍;不论安置在哪里,都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
  1988年11月,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公布《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继续贯彻“从哪里来,回那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原是农业户口的义务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转为城镇户口,安排工作:(1)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者;(2)能坚持工作的二、三等革命残废军人;(3)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或因土地被征用,父母在城镇落户;(4)飞行学员因身体不适应飞行而作义务兵退伍的,等等。同时,对在部队获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复员退伍军人,安排工作时,优先照顾本人志愿;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只要条件允许,也可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有专业技术或一技之长的,尽量做到专业对口;要求自谋职业的,给予支持。部分作提前退出现役处理的,视为城镇待业人员;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遣返原征集地的,劳动部门不负责安排工作。
  从1949年10月至1990年春,全省累计安置城镇复员、退伍军人115199人。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福建省志·劳动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这部志书沿着福建劳动事业发展的轨迹,着重反映福建省近代工业诞生以来劳动工作从起步到发展,从落后到辉煌的全部过程。同时展现旧中国在反动阶级统治下,低下的生产力和落后的生产关系,以及劳动者所受的残酷压迫和剥削;重点记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福建省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劳动管理体制逐步发展、完善并形成体系的过程;表现通过改革,国民经济实现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性转变,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动制度正在出现。本书如实记载福建省劳动工作在各个时期的经验和教训。“以史为镜,可知兴替”,这部记述福建省劳动工作历史全貌的专业分志,对于研究福建劳动工作历史,探索规律,借古鉴今,继往开来将是大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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