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特殊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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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20001818
颗粒名称: 第四节 特殊就业
分类号: F243.1
页数: 5
页码: 29-33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福建省特殊就业情况包括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回国定居侨胞安置、回大陆定居台胞安置、落实政策人员安置、解除劳教和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外国人在福建就业等。
关键词: 福建省 特殊 就业

内容

一、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1949年10月至1950年6月,全省先后零星接收一批伤残、年老体弱的荣誉军人和退伍军人,共计4050人。按照“妥善安置,各得其所”原则,除少数人由福建省民政厅安置在省荣军学校学习或在教养院疗养外,来自农村的均回乡从事农业生产。
  1951年以后,大批志愿兵复员。1953年10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加强回乡转业军人安置工作的指示》,对城镇转业军人及少数回乡转业军人中的技术人员、知识分子、或入伍前系企事业单位的工人、店员等,由劳动介绍所内部登记,优先介绍就业。
  1953~1957年,对于城镇复员退伍军人,采取“行业归口,分口包干”原则安置。复退军人中的知识分子、技术人员给予“第一位录用”。复退军人中入伍前系在职职员、教师、工人、店员、学徒等,给予复工复职。
  1958年,开始接收、安置复员义务兵就业。本省根据国务院对义务兵退伍实行“从哪里来回到那里去”的原则进行安置。入伍时家居农村的,退伍后回原籍参加农业生产。原是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给予复工复职,如原单位已撤销,由上一级领导机关安置。原是学校在学学生,准予复学。入伍时家居城市的待业青年,退伍后优先安排就业。
  1961~1963年,国家处于经济困难时期,实行精简机构,压缩职工。城镇复员退伍军人中,原是国家机关、团体或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除原单位有条件复工复职外,其余动员去国营农、林、牧、渔场或到农村插队劳动。其中家居农村由城镇入伍的,也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入伍前的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由人事部门安排工作。学校在学学生,予以复学。城镇待业青年,大部分组织到国营农、林、牧、渔场劳动,少数有条件安置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就业。
  1964~1965年,国民经济逐步恢复、发展,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强调统一分配,保证重点企业的用人需要。绝大多数分配到军工厂和新建厂矿等重点单位。由于全省正在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财贸系统清洗一批职工,福州军区选调1500名复退军人,由劳动部门介绍到财贸系统就业。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1967年部队暂缓退役。从1968~1973年(除1972年没有退伍任务外),凡入伍时家居城镇的社会青年和普通中学学生,退伍后主要动员上山下乡插队劳动。入伍前系在职职工的,仍然安排复工复职;大、中专毕业或肄业生,由原学校主管部门安排工作或参加劳动。1974~1979年,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均由劳动部门安排到新建、扩建单位。从1979年起,入伍的下乡知识青年,退伍后不再回农村插队,而在其父母所在城镇分配工作。入伍的国营农、林、牧、渔场职工,仍回原单位复工复职。随同复员干部回来的家属,原是在职职工的,随复员干部调回原籍或原征集地,由当地劳动部门安排;家属没有工作的,按待业人员对待。
  80年代,城镇复员退伍军人,除复工复职以外,均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并根据复退军人退伍前在部队的表现情况,有区别地进行安置。
  1980年3月,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复退办、民政局、劳动局《关于在中越边境自卫还击战中牺牲的烈士亲属及残废军人退伍后工作安排问题的请示报告》,允许在中越边境自卫还击战中牺牲烈士的家庭中,安排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亲属(主要指弟妹)到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负伤退伍回农村,目前能坚持工作的二、三等残废军人,给予优先安置。1985年起,对特等、一等残废军人,安置在原征集地或配偶居住的城镇,其持农村户口的配偶及16岁以下子女,也在安置地转为城镇户口,安排适当工作。
  1983年2月起,本省志愿兵退役,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原则上回原籍;不论安置在哪里,都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
  1988年11月,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公布《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继续贯彻“从哪里来,回那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原是农业户口的义务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转为城镇户口,安排工作:(1)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者;(2)能坚持工作的二、三等革命残废军人;(3)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或因土地被征用,父母在城镇落户;(4)飞行学员因身体不适应飞行而作义务兵退伍的,等等。同时,对在部队获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复员退伍军人,安排工作时,优先照顾本人志愿;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只要条件允许,也可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有专业技术或一技之长的,尽量做到专业对口;要求自谋职业的,给予支持。部分作提前退出现役处理的,视为城镇待业人员;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遣返原征集地的,劳动部门不负责安排工作。
  从1949年10月至1990年春,全省累计安置城镇复员、退伍军人115199人。
  二、回国定居侨胞安置
  民国37年(1948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从马来亚遣配回国和被迫失业自动回到福建的难侨(指被遣配回国的侨胞)、归侨(指自动回国的侨胞)有3000多人。至1959年,先后回到本省需要安置的归侨、难侨共7万多人。全省各地执行政务院关于“面向农村,按籍安置,有技术者量才录用”的方针,做到“不使一人流离失所”。由于难侨、归侨中绝大多数人原籍在农村,因此,本省对其中本人文化水平低又无技术专长的,由政府资助回乡,参加农业生产;有一定文化和技术专长的,由劳动部门尽可能介绍就业。属于城镇安置的,则尽先安排就业。生活困难者,由劳动、民政部门给予救济。为安置难侨、归侨,1952年开始,先后创办云霄常山华侨农场和永春北硿华侨农场;1958年,又相继创办福州华侨漆布厂(今华侨塑料厂)和厦门侨星化工厂。截至1959年9月,由各地侨务部门安置的难侨、归侨计8180人。
  1959年底,印度尼西亚发生排华事件。1960年1月,本省成立接待安置归国华侨委员会,对大批回国难侨、归侨实行“集中安置为主,分散安置为辅”的方针。全省新建、扩建龙海双第华侨农场、晋江双阳华侨农场、厦门天马华侨农场、崇安武夷华侨农场等14个农场和4个华侨工厂,以集中安置归国难侨、归侨。有技术专长的归侨,除首先满足农场需要安排在农场工作外,其余安排在工矿企业、文教卫生等单位。回国的华侨学生和其他有培养条件的社会青年,分送到侨生补习学校、工农业技术学校和普通中学就读。1960~1965年,全省接待印尼归(难)侨35203人,安置就业22515人,其中安置在工矿企业3262人,农场19253人。
  为了鼓励华侨向国内投资,1964年8月,福建省劳动局根据国务院于1957年8月颁布“关于华侨投资公司的优待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华侨向国内投资创办华侨投资公司的投资人及其家属,在国家招工时给予优先录用。1964~1966年,本省国营工矿企业、华侨投资公司所属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共计安排华侨投资人及其家属155人。
  1966年开始,印度尼西亚、缅甸又相继发生排华事件。至1968年,回到本省的难侨、归侨计8000余人。各地对难侨、归侨贯彻“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方针,对有技术专长的,均根据国家需要,酌情安置。高中二年级以下的归侨学生,则分送学校就读。自行越境的归侨或侨生,由口岸协助送回原籍参加农业生产。
  1978年5月起,本省承担安置印度支那难侨任务。至1979年,全省共接待、安置印支难侨22288人,其中大部分安置在国营华侨农场。据南靖丰田、漳浦白竹湖、福清江镜、诏安梅州等4个农场统计,共安置印支难侨7607名。其中在原侨居国从事技术专业人员,均安排在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家属子女随迁,子女已达劳动年龄的,分配适当工作。难(归)侨安排工作后,其工资待遇第一年按同工种一级工资标准发给,第二年按本人技术业务水平考核状况给予定级。
  80年代初期,为了进一步落实侨务政策,福建省侨务办公室和省劳动局于1980年2月联合发出通知,将当年1100名旅游专用指标,划出70%从华侨农场选招工人。选招对象包括:(1)从事侨务工作干部的子女;(2)上山下乡多年的侨生;(3)举家回国而兄弟姐妹多人未就业的归侨家庭;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经德、智、体全面考核后择优录用。1983年4月,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办、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高教厅、教育厅、人事局、劳动局转发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等单位《关于适当照顾解决归侨、侨眷住房困难及其子女升学就业等问题的通知》,各地劳动部门按照“一视同仁,适当照顾”原则,在向当地社会招工时,对归侨、侨眷的待业子女给予照顾。为了落实侨务政策,对60年代初期,因未执行中央有关规定而被精简的归侨职工,重新安排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其被精简期间亦计算工龄。符合退休条件的,按退休办理。被精简的归侨职工子女就业,给予优先照顾。从1983年至1990年底,全省落实安置60年代初期被精简的归侨职工及其子女计7180人。
  三、回大陆定居台胞安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从50年代至70年代期间,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回本省定居的台湾同胞曾一度受到不应有的歧视,其子女就业亦受牵连。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福建省委于1981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落实居住在祖国大陆台湾同胞政策的指示》,抓紧落实台胞政策,对居住本省的台胞子女在参军、升学、就业等方面强调与大陆青年一视同仁,并在各方面予以优先照顾。1984年8月,中共福建省委对台工作办公室、福建省劳动局联合发出《关于优先照顾安排台湾籍待业青年工作的通知》,对台籍青年加强培训,提高职业素质。各级劳动部门对符合招工条件的台胞子女,大部分安排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对已超过招工年龄或文化程度偏低的,也在集体所有制企业给予安排。1982~1984年,全省经落实政策共计安排1514名台胞子女就业。1984年以后,台胞落实政策工作告一段落。
  四、落实政策人员安置
  1975年2月,中共福建省委发出《关于认真做好落实党的政策工作的通知》,省劳动局为解决落实政策人员的复工复职和受株连家属的安排,下达专项劳动指标。落实政策的主要对象是:“文化大革命”中因冤、假、错案被开除公职或被遣送农村的国家正式职工;被错划右派改正后和摘掉右派分子帽子的人员;因追究历史问题而被处理的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上述人员经复查纠正后,能够工作的,由劳动部门拨出专用劳动指标,安排适当工作。年老体弱符合退休条件的,在原处理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其符合补员条件的子女,办理补员手续。因受株连而失去公职的家属,原处理单位给予安置,原为全民所有制职工的,安排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原为集体所有制职工的,安排在集体所有制单位。被判刑平反释放后无家可归人员,其中有劳动能力而社会上安置又有困难,本人愿意留在劳改单位的,作为国家正式工人安置在劳改单位。1975~1985年,本省在全面落实政策平反冤假错案中,除平反后直接退休、退职人员外,共安排落实政策复工复职人员32883人。1985年以后,全面落实政策工作告一段落。
  五、解除劳教和刑满释放人员安置
  从1963年开始,对解除劳教人员捕前系城镇职工,捕后没有宣布开除的,予以复工复职,教养期间不计算工龄;已宣布开除的,录用时经省劳动局批准,按重新就业处理。劳改释放人员中罪行较轻,劳改中表现较好的人民内部犯法分子,原单位愿意接收而又有编制的,按重新就业处理。原单位不接收的,按待业人员等待就业。从1982年8月起,刑满释放人员中,原是城镇企业职工,服刑期间已除名或开除的,释放后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安排在集体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办的生产场组,或安排当临时工。其中有技术专长,原单位又需要的,经省劳动局批准,回原单位按重新就业对待。
  1983年5月,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犯人刑满释放后落户和安置的联合通知》,重新规定:对已被原单位开除或除名,但改造表现较好;捕前系大专院校毕业生或科技人员;过失犯、渎职犯或刑期在三年以下的一般刑事犯;年龄在30周岁以下的青年,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人员,刑满释放经原单位录用后,按重新就业对待。刑满释放人员捕前无职业或不具备回原单位安置条件的,与待业人员同等对待;其中有城镇正式户口,有经营能力的,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
  刑满释放的归侨学生,本人要求继续上学而又具备条件的,由教育部门、侨委机关负责介绍回原校或就地安置学习。年龄较大,本人要求就业的,由劳动部门就地安置。
  六、外国人在福建就业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省内某些单位聘雇一些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①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是指持有F、L、G、C字样签证入境的外国人。“F”是应邀来中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进修、实习等活动不超过6个月的人员;“L”是指来中国旅游、探亲或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人员;“G”是经中国过境的人员;“C”是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机组人员及国际航行船舶的海员及其随行家属。)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1989年1月,福建省劳动局与省公安厅、省人事局下达《关于办理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有关手续的通知》,规定凡年满18周岁,持有效护照、证件和签证,具有必需的技能和专业知识的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留学生),允许申请就业。但在学留学生不能申请就业。需要聘雇外国人的单位必须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确实出于特殊需要,必须聘雇外国人的,由聘雇单位向所在地、市劳动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即可聘雇外国人,并由劳动部门发给聘雇人员《外国人就业证》。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户不能聘雇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未取得居留证件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受聘后,与聘雇单位签订聘雇合同。就业许可证有效期一年,如需延长就业或变更聘雇单位的,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或变更手续。就业许可证只能延期一次,延期不超过一年。到本省投资办企业的外方投资者,不必办理《就业许可证》。1987~1990年,外国人在福建就业计155人次,分布在福州、厦门、泉州、甫田4市。就业人员来自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澳大利亚、德国、美国等17个国家。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劳动志

《福建省志·劳动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这部志书沿着福建劳动事业发展的轨迹,着重反映福建省近代工业诞生以来劳动工作从起步到发展,从落后到辉煌的全部过程。同时展现旧中国在反动阶级统治下,低下的生产力和落后的生产关系,以及劳动者所受的残酷压迫和剥削;重点记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福建省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劳动管理体制逐步发展、完善并形成体系的过程;表现通过改革,国民经济实现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性转变,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动制度正在出现。本书如实记载福建省劳动工作在各个时期的经验和教训。“以史为镜,可知兴替”,这部记述福建省劳动工作历史全貌的专业分志,对于研究福建劳动工作历史,探索规律,借古鉴今,继往开来将是大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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